2023年通航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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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通航管理规定3篇 书目 第1篇省桥梁水域通航平安管理规定 第2篇水域船舶通航平安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第3篇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平安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平安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平安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岸、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平安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

2、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岸、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平安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岸、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次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四)载运危急品的船舶; (五)操纵实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须要报告的船舶。 第六条 进出港船舶报告的内容: (一

3、)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状况等船舶资料; (二)船位; (三)上一港或目的港; (四)拟靠、离码头的名称等; (五)指挥中心须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船舶、设施在防城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向指挥中心报告: (一)进、出防城港航道、江山港港内; (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 (三)靠泊、离泊或者移泊; (四)船长超过100米的船舶在港内调头航行; (五)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 (六)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平安的活动。 第八条 船舶报告应当运用汉语一般话或者英语。 第九条 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在每日1

4、7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安排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航行 第十条 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有水深,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平安水域航行。 第十一条 两船在航道会遇或追越前应当刚好进行沟通,确定在适合当时环境的平安水域避让。 禁止船舶在紧急平安的状况下在航道内追越。 第十二条 船舶在港内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平安的航速行驶。单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双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6节。 第十三条 在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下列船舶在相应的航道上实行

5、单向通航: (一)在三牙航道航行的20000吨级以上船舶; (二)在东湾航道航行的10000吨级以上船舶; (三)在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行的5000吨级以下船舶。 第十四条 避让原则 (一)不受当时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让受吃水限制的船舶; (二)穿越、进入或驶离航道的船舶避让在航道内沿船舶总流向航行的船舶; (三)在航船舶避让正在靠、离码头的船舶; (四)其他船舶避让进出港航行的大型船舶; (五)高速船舶避让全部船舶;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根据国际避碰规则避让。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因气象、海况缘由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当刚好报告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下

6、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实行交通管制: (一)装载危急货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纵实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时; (二)风力7级以上、能见度距离小于1海里等恶劣天气;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 (四)发生严峻影响航行平安的其他状况时。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运用平安航速航行; (三)主动与他船沟通联系,提前做好避让打算。 第十八条 船舶通过大桥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保持足够的净空高度。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 船舶停岸 第十九条 船舶应靠泊符合本船种类、吨位、尺度的码头

7、泊位。禁止船舶超码头靠泊实力靠泊作业。 其次十条 船舶停岸时,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正常的位置,不得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平安。 其次十一条 载运危急货物的船舶,除进行供油、供水、修理、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外,禁止它船并靠。 其次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和其他阻碍通航平安的水域内锚泊;船舶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 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其次十三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1000吨以下的船舶由于避风、临时待靠泊等特别状况确需进入港池旁边水域锚泊的,应当选择37#航标与38#航标连线以北水域;或36#航标与牛头码头北侧连线以西水域。 (二)载运危急品船舶在b9、b10锚地锚泊。

8、(三)禁止船舶在桥梁等重要设施平安距离内停岸或者锚泊。 第五章 水上水下活动 其次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遇有须要对航道或助航设施、航标等进行修复等紧急状况,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施工单位及作业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刚好重新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应提前20工作日办理延期手续。 其次十五条 按规定须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单位应在活动起先前7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信息。 其次十六条 对通航平安、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

9、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完成通航平安评估和防污染论证工作。 其次十七条 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运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 需更换或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应提前3天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其次十八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满意平安作业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在作业期间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其次十九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配备并有效运用vhf和ais或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航行设备。 第三十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须要设置平安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关的平安警示标

10、记和配备必要的平安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平安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平安防范措施和对策。 未配备警戒船和维护人员的施工单位应与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签订水上水下活动平安维护协议,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活动的平安管理,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报告施工船舶及船员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阻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平安报告。 经核查发觉存在着有碍航行和作业平安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运用。 第六章 危急品运输与防治污染 第三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11、应当在业经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并对外公布的码头、装卸站(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四条 码头、装卸站(点)以及船舶修造厂应当按标准配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装置,制定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申请,对码头、装卸站(点)的平安装卸实力、污染物处理实力和通航环境状况组织评估,并将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码头、装卸站(点)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航运企业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

12、拆解等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应当托付业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单位编制作业方案可行性探讨报告,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三十七条 在港外其他海疆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须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作业海疆或锚地通航平安与污染风险评审,供应该海疆或锚地的扫测资料和地质勘察报告。 禁止装载危急货物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内水域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装载危急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必要性抽查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作,供应便利,负责集装箱的开箱、货物搬移和还原,并担当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未经许可,载运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物的船舶禁止进出防城港水域。

13、禁止载运烟花爆竹船舶进出防城港和在码头、装卸站(点)装卸烟花炮竹。 第四十条 禁止向港口水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船舶、设施排放以上污染物,应当由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接收。排放压载水应当事先取得许可。 第四十一条 从事船舶打捞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防污染措施安排书,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照实记录作业状况,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满意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实力要求的规定,建立平安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

14、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驶往境外的船舶离港前,应按规定将船上污染物进行处理,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出示污染物接收证明。 第四十四条 船舶进行供燃油受油作业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当保管一年。 从事船舶燃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

15、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经公布并持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 第七章 平安保障 第四十六条 码头、设施的全部人和经营人应当为船舶供应满意平安作业条件的泊位,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码头港池、调头水域和航道进行测量,同时将测量数据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并实行措施保障上述水域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等异样状况,影响水上交通平安的,负责管理维护的单位,应当刚好复原。在复原之前,应当刚好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航道、锚地、码头前沿、施工作业区及其它通航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养殖以及其它阻碍船舶平安航行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

16、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航道及其旁边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其他影响船舶通航平安的活动。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状况可能影响通航平安时,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应马上将有关状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刚好组织打捞清除、解除危害: (一)船舶或者设施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事故; (二)船舶或者设施属具、货物落海; (三)码头上的设备、设施、大件货物落海; (四)其他物件落海有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平安的。 第五十一条 沉船沉物严峻影响航行平安的,其全部人、经营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否则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沉船沉物警示标记,并实施强制清除措施,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其全部人、经营人担当。 第五十二条 航

17、运、代理等相关单位应刚好将可能影响船舶的极端天气信息向所属船舶进行通报,并督促船舶做好应对打算。 第五十三条 船长、设施负责人须亲密关注天气状况,若发觉船舶、设施将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极端天气影响,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台风影响期间,船舶应当加强值班,保证船舶适航状况、通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且应在台风6级风圈到来5小时之前抵达相应防台锚地。 第五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选择避风锚地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船的抗风实力; (二)吃水; (三)锚、锚链及锚地底质、水流、水深、水下障碍物、四周遮挡条件、旁边锚泊船舶密度等状况; (四)发生走锚等状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八章 应急处置

18、第五十六条 船舶发生险情,应通过12395电话或vhf等有效措施向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一)船名、船位、遇险时间、天气海况; (二)遇险人员及伤亡状况、载货状况、遇险性质、救 助恳求; (三)本船有效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船舶发生失控、火灾、爆炸或有沉没危急等险情,应当尽可能驶离向平安避险的水域。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旁边的船舶接到险情通报后,应当主动参加搜救行动。 第五十九条 船舶、设施发生污染事故,应当马上根据船上防污染应急程序,实行消退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六十条 清污过程中,确需运用化学消油剂的,清污单位、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

19、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运用,并在事后刚好提交运用状况报告。 第六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防城港水域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单位。 第六十二条 与船舶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协议刚好进行污染限制和清除作业。 终止清污行动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惩罚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0、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桥梁水域通航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爱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马路平安爱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岸、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平安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肯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疆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别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

21、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平安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担当平安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平安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 第六条 桥梁建

22、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运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平安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实力及防撞设施的状况; (三)桥梁助航标记、设施以及平安标记; (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须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平安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记和水上交通平安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平安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平安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桥梁管理单位发觉桥梁存在平安

23、隐患影响通航平安时,应当刚好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实行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平安的行为。 第十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号型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平安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运用平安航速; (四)发觉桥梁水域助航标记等有异样状况,不能确保平安通过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当马上实行平安措施,同时向当

24、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平安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紧急状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状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马上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根据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实行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

25、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峻平安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26、 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平安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平安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岸、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平安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岸、作业以及其

27、它影响海上交通平安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岸、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次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四)载运危急品的船舶; (五)操纵实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须要报告的船舶。 第六条 进出港船舶报告的内容: (一)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状况等船舶资料; (二)船位; (三)上一港或目的港; (四)拟靠、离码头的名

28、称等; (五)指挥中心须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船舶、设施在防城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向指挥中心报告: (一)进、出防城港航道、江山港港内; (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 (三)靠泊、离泊或者移泊; (四)船长超过100米的船舶在港内调头航行; (五)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 (六)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平安的活动。 第八条 船舶报告应当运用汉语一般话或者英语。 第九条 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在每日17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安排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航行 第十条 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足

29、够的富有水深,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平安水域航行。 第十一条 两船在航道会遇或追越前应当刚好进行沟通,确定在适合当时环境的平安水域避让。 禁止船舶在紧急平安的状况下在航道内追越。 第十二条 船舶在港内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平安的航速行驶。单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双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6节。 第十三条 在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下列船舶在相应的航道上实行单向通航: (一)在三牙航道航行的20000吨级以上船舶; (二)在东湾航道航行的10000吨级以上船舶; (三)在西贤航道和牛

30、头航道航行的5000吨级以下船舶。 第十四条 避让原则 (一)不受当时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让受吃水限制的船舶; (二)穿越、进入或驶离航道的船舶避让在航道内沿船舶总流向航行的船舶; (三)在航船舶避让正在靠、离码头的船舶; (四)其他船舶避让进出港航行的大型船舶; (五)高速船舶避让全部船舶;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根据国际避碰规则避让。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因气象、海况缘由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当刚好报告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实行交通管制: (一)装载危急货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纵实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时; (二)风

31、力7级以上、能见度距离小于1海里等恶劣天气;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 (四)发生严峻影响航行平安的其他状况时。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运用平安航速航行; (三)主动与他船沟通联系,提前做好避让打算。 第十八条 船舶通过大桥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保持足够的净空高度。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 船舶停岸 第十九条 船舶应靠泊符合本船种类、吨位、尺度的码头泊位。禁止船舶超码头靠泊实力靠泊作业。 其次十条 船舶停岸时,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正常的位置,不得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平安。 其次

32、十一条 载运危急货物的船舶,除进行供油、供水、修理、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外,禁止它船并靠。 其次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和其他阻碍通航平安的水域内锚泊;船舶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 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其次十三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1000吨以下的船舶由于避风、临时待靠泊等特别状况确需进入港池旁边水域锚泊的,应当选择37航标与38航标连线以北水域;或36航标与牛头码头北侧连线以西水域。 (二)载运危急品船舶在b9、b10锚地锚泊。 (三)禁止船舶在桥梁等重要设施平安距离内停岸或者锚泊。 第五章 水上水下活动 其次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

33、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遇有须要对航道或助航设施、航标等进行修复等紧急状况,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施工单位及作业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刚好重新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应提前20工作日办理延期手续。 其次十五条 按规定须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单位应在活动起先前7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信息。 其次十六条 对通航平安、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完成通航平安评估和防污染论证工作。 其次十七条 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

34、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运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 需更换或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应提前3天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其次十八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满意平安作业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在作业期间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其次十九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配备并有效运用vhf和ais或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航行设备。 第三十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须要设置平安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关的平安警示标记和配备必要的平安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平安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平安防范措施和对策。 未配备警戒船和维护人员的施工单位应与具备相应条

35、件的单位签订水上水下活动平安维护协议,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活动的平安管理,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报告施工船舶及船员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阻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平安报告。 经核查发觉存在着有碍航行和作业平安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运用。 第六章 危急品运输与防治污染 第三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业经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并对外公布的码头、装卸站(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四条 码头、装卸站(点)以及船舶修造厂应当按标准配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装置,制定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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