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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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第 一 节 税 收 概 念 和 特 征 第 二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 第 三 节 税 收 的 作 用 第 四 节 税 收 的 分 类第 一 讲 税 收 与 税 法 的 基 本 知 识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今 年 上 半 年 , 全 国 税 收 总 收 入 完 成 31425.75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3.5%, 增 收 7890.94亿 元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3 l 我 国 某 大 学 教 授 主 编 了 一 本 关 于 税 收 筹 划 方 面的 书 , 参 加 编 写 的 人 员 共 5人 ,

2、预 计 该 书 出 版后 能 获 得 稿 酬 18000元 , 现 在 的 问 题 是 , 如 何安 排 , 才 能 使 总 的 税 负 最 小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 第 一 节 税 收 概 念 和 特 征l 一 、 税 收 概 念 : 不 同 的 表 述 方 式l 1、 国 家 分 配 论 :l 税 收 是 国 家 凭 借 政 治 权 力 , 按 照 预 定 的 标 准 , 无偿 地 集 中 一 部 分 社 会 产 品 形 成 的 特 定 分 配 关 系 。l 2、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论 :l 国 家 为 满 足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 依 据 其 社 会 职 能 ,

3、 按照 法 律 规 定 , 参 与 国 民 收 入 中 剩 余 产 品 分 配 的 一种 规 范 形 式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5 第 二 节 税 收 概 念 和 特 征l 3、 两 部 门 关 系 论 :l 税 收 是 国 家 为 实 现 其 社 会 经 济 目 标 , 按 预 定 的 标准 对 私 人 部 门 进 行 的 非 惩 罚 性 的 征 收 , 是 将 资 源的 一 部 分 从 私 人 部 门 转 移 到 公 共 部 门 。l 把 握 税 收 概 念 的 几 个 方 面 :l 谁 征 税 ? l 凭 什 么 征 ?l 征 税 干 什 么 用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 6 第 二 节 税 收 概 念 和 特 征l 二 、 税 收 的 基 本 特 征l 1、 税 收 的 强 制 性 : 社 会 产 品 的 分 配所 有 者 权 力 政 治 权 力 依 据 等 价 交 换 的 原 则 政 治 权 力 凌 驾 于 所 有 者 权 利之 上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7 第 二 节 税 收 概 念 和 特 征l 2、 税 收 的 无 偿 性 :l 就 具 体 的 征 税 过 程 而 言 具 有 无 偿 性 。l 就 整 个 财 政 活 动 来 说 , 具 有 “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民 ” 的 特 征 。l 3、 税 收 的 固 定 性 : l 在 征

5、 税 以 前 就 已 经 通 过 法 律 形 式 规 定 了 征 税 对 象 、税 基 、 税 率 等 。l 重 要 的 是 征 税 标 准 的 固 定 ( 在 税 法 的 有 效 期 内 )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8 第 二 节 税 收 概 念 和 特 征l 提 示 :l 税 收 的 特 征 通 常 又 被 称 为 税 收 “ 三 性 ” , 是 税 收 区别 于 其 他 财 政 收 入 形 式 的 重 要 标 志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9 第 二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一 、 税 收 制 度 : 简 称 税 制 , 是 国 家 各 种 税 收 法 律 、法 令

6、、 条 例 、 实 施 细 则 、 征 管 办 法 和 征 管 体 制 的总 称 。l 税 制 的 类 型 有 两 种 单 一 税 制 : 在 一 个 税 收 管 辖 权 范 围 内 , 课 征 某 一 种 税作 为 税 收 收 入 的 唯 一 来 源 。 复 合 税 制 : 在 一 个 税 收 管 辖 权 范 围 内 , 同 时 课 征 两 种以 上 税 种 的 税 制 。 税 收 制 度 的 广 义 和 狭 义 概 念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0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二 、 税 法 : 是 国 家 制 定 的 用 以 调 整 国 家 与 纳 税 人之 间 在 征

7、 纳 税 方 面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的 总 称 。l 是 国 家 和 纳 税 人 在 征 纳 税 方 面 的 行 为 依 据 。l 注 意 两 点 :l 第 一 , 税 法 在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中 具 有 特 别 重 要 的 地位 。 这 是 由 税 收 的 重 要 性 决 定 的 。 l 第 二 , 税 法 的 合 法 性 是 由 宪 法 所 决 定 , 没 有 宪 法的 涉 税 条 款 , 所 有 的 税 法 都 是 违 宪 的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1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我 国 税 收 法 律 文 件 的 主 要

8、 形 式 :l 税 法 立 法 机 关 通 过 , 国 家 元 首 签 发 实 施 税 收 条 例 国 务 院 通 过 , 总 理 签 发 实 施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财 政 部 根 据 授 权 对 税 法 和税 收 条 例 做 出 的 具 体 解 释 税 收 行 政 法 规 财 税 机 关 根 据 授 权 发 布 的 具 体 涉税 规 定 地 方 性 税 收 法 规 地 方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颁 布 的 税 收法 律 文 件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2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三 、 税 收 法 律 关 系l 经 过 法 律 明 确 了 双 方 的 权 利

9、义 务 , 虽 然 表 现 为 双 方 之 间 的 法 律关 系 , 但 实 质 上 和 任 何 法 律 一 样 , 背 后 包 含 的 都 是 利 益 关 系 。l 1、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l 1) 权 利 主 体 l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中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3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征 税 主 体 和 纳 税 主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 法 律 地 位 上 : 平 等 关 系 。 权 利 和 义 务 : 不 对 等 。l 征 税 的 权 利 是 绝 对 的l 纳 税 的 义 务

10、 也 是 绝 对 的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4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2) 权 利 客 体l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权 利 、 义 务 所 共 同 指 向 的 对象 。 即 征 税 对 象 。l 在 我 国 , 销 售 货 物 或 劳 务 要 征 增 值 税 , 货 物 和 劳务 就 是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l 注 意 :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的 销 售 不 征 增 值 税 , 而一 些 特 殊 商 品 如 化 妆 品 、 小 汽 车 等 , 不 仅 征 增 值税 , 还 要 征 消 费 税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

11、5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3)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权 利 主 体 税 法 关 系 的 内 容权 利 义 务征 税 机 关 依 法 征 税 、 税务 检 查 、 税 务处 罚 税 务 宣 传 、 税务 咨 询 、 税 款入 库 、 受 理 税收 争 议 。纳 税 人 多 缴 税 款 退 还 、延 期 纳 税 、 减免 税 、 税 务 复议 与 诉 讼 税 务 登 记 、 纳税 申 报 、 接 受税 务 检 查 、 缴纳 税 款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6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2、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变 更 与

12、消 灭l 必 须 有 税 收 法 律 事 实 来 决 定 。l 个 税 的 税 收 法 律 事 实 是 个 人 取 得 收 入 。 这 种 收 入 事 实及 取 得 的 , 而 不 是 能 够 取 得 的 。 只 要 有 个 人 取 得 事 实收 入 , 就 产 生 了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l 3、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的 保 护 l 对 权 利 主 体 双 方 是 平 等 的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7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四 、 税 制 /法 要 素 l 纳税人l 课税对象l 税率l 起征点和免征额l 附加和加成l 减税和免税l 纳税环节l 纳税期

13、限l 违章处理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8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1、 纳 税 人纳 税 人 直 接 负 有 纳 税 义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法 人 和 自 然 人 解 决 某 税 种 对 “ 谁 ” 课税 问 题 纳 税 主 体负 税 人 最 终 负 担 税 款 的 人 与 纳 税 人 同 为 一 体 直 接 税与 纳 税 人 相 分 离 间 接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为 扣 缴 税 款 的 人 既 非 纳 税 人也 非 负 税 人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19 小 资 料 :你感觉到税负了吗?l 2000年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对 中

14、 国 公 民 税 收 意 识的 现 状 组 织 了 问 卷 调 查 , 被 访 问 者 中 有 大 学 法 律系 的 教 授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公 司 职 员 以 及 出租 车 司 机 等 。 几 乎 所 有 被 调 查 者 共 同 的 回 答 是 除了 所 得 税 , 个 人 不 再 负 担 别 的 税 收 。 当 被 告 知1999年 个 人 所 得 税 仅 占 我 国 税 收 总 额 的 4.02%时 ,又 几 乎 是 所 有 的 人 在 感 到 吃 惊 的 同 时 提 出 了 相 同的 问 题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0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15、要 素l 我 们 是 如 何 在 负 担 税 收 的 ? 如 今 , 越 来 越 多 的 中国 人 在 领 工 资 的 时 候 感 觉 到 税 收 的 存 在 , 感 觉 到自 己 在 承 担 税 收 , 感 觉 到 个 人 的 收 入 状 况 因 政 府的 征 税 而 变 坏 。 然 而 , 政 府 并 非 仅 对 个 人 征 税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些 税 种 的 纳 税 人 是 企 业 而 不 是 个 人 。政 府 税 收 不 总 是 以 让 实 际 负 担 者 明 显 感 觉 到 的 方式 存 在 的 。 中 国 某 前 实 行 对 商 品 和 劳 务 征 收 的 流转 税 是

16、由 企 业 而 不 是 由 个 人 来 交 纳 的 制 度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1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这 使 得 很 少 有 人 会 将 政 府 对 商 品 征 收 的 税 款 与 个人 的 实 际 负 担 联 系 起 来 。 比 如 我 们 常 说 的 “ 吸 烟和 喝 酒 的 人 对 国 家 贡 献 大 ” , 事 实 上 就 涉 及 到 税负 的 转 嫁 。 虽 然 没 有 法 律 要 求 或 者 给 企 业 某 些 权力 让 他 将 负 担 转 移 给 消 费 者 , 事 实 上 , 企 业 也 并没 有 与 消 费 者 交 易 , 也 并 不 知

17、 道 消 费 者 究 竟 是 谁 ,因 而 只 是 简 单 地 将 税 收 反 映 到 价 格 中 , 这 样 的 实际 结 果 就 是 税 负 发 生 了 转 移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2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2、 课 税 对 象课 税 对 象 定 义 。 某 税 种 对“ 什 么 ” 课 税 问题 区 别 税 种 和 税 类 的 主 要标 志税 源 税 收 收 入 的 最 终来 源 V M 如 果 课 税 对 象 包 括 C,它 和 税 源 则 不 一 致 。税 本 税 收 收 入 的 创 造者 要 素 提 供 者 好 的 税 制 要 课 及 税 源 ,但

18、 不 伤 及 税 本计 税 依 据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的直 接 根 据 从 量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不 同于 课 税 对 象税 目 课 税 对 象 具 体 化 列 举 法 和 概 括 法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3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3、 税 率l 是 应 征 税 额 与 课 税 对 象 的 比 例 , 是 计 算 税 款 的 尺 度 。l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l 一 般 来 说 , 税 率 可 分 为 三 种 形 式 : 1、 比 例 税 率 使 用 最 为 普 遍 2、 累 进 税 率 只 在 所 得 税 中 使 用 3、 定 额 税 率 最 为 原

19、始 、 最 为 简 单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4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3.1 比 例 税 率l 是 对 同 一 性 质 的 课 税 对 象 , 不 论 数 量 大 小 , 均 按 一 个固 定 的 比 例 征 税 。l 比 例 税 率 的 特 点 :l 计 征 简 便 。l 有 利 于 规 模 经 营 和 平 等 竞 争 。l 有 悖 于 量 力 负 担 原 则 , 且 税 负 具 有 一 定 累 退 性 。 l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课 税 对 象 来 说 , 税 率 是 不 同 的 :1) 产 品 差 别 比 例 税 率2) 地 区 差 别 比 例 税 率3

20、) 行 业 差 别 比 例 税 率4) 幅 度 差 别 比 例 税 率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5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3.2 累 进 税 率l 把 课 税 对 象 按 数 额 大 小 划 分 为 若 干 等 级 , 分 别 规 定 不同 等 级 的 税 率 , 征 税 对 象 的 数 额 越 大 , 适 用 税 率 越 高 。l 累 进 税 率 分 为 : 全 额 累 进 税 率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l 累 进 税 率 特 点 : 能 体 现 量 力 负 担 的 原 则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6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累 进 税

21、 率 ( 图 示 )例 : 课 税 对 象 数 额 = 5000全 额 累 进 税 率计 税 5000 15%=750超 额 累 进 税 率计 税 500 5%=250 500 2000 50005% 10% 15% 20%(2000 500) 10%=150(5000 2000) 15%=450 =625( 5100)5100 20%=1020 ( 5100 5000) 20%=20 20=645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7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区别 税 负 轻 重 不 同 在 收 入 级 次 和 税 率 档 次 相同 条 件 下 , 全

22、额 重 于 超 额计 算 繁 简 不 同 二 者 相 比 ,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计算 复 杂 , 需 引 入 速 算 扣 除 数 公 平 程 度 不 同 在 两 级 收 入 交 叉 点 附 近 , 全额 累 进 的 公 平 程 度 不 及 超 额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8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累 进 税 率 与 比 例 税 率 ( 图 示 )税率 t0O 征 税 对 象比 例 税 率累 进 税 率I 1 I2 I3 I4t1t2t3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9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3.3 定 额 税 率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23、 30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4、 起 征 点 与 免 征 额起 征 点 开 始 征 税 的 起 点 未 达 到 起 征 点 不 征 税 , 达到 或 超 过 的 全 额 计 税个 别 优 惠 特 点 。 在 起 征点 附 近 税 负 分 配 不 公 平对 策 将 起 征 点降 至 足 够 低 的 水 平免 征 额 免 于 征 税 的 数 额 未 达 免 征 额 不 征 税 , 超 过此 点 只 就 超 过 部 分 征 税普 遍 优 惠 的 特 点 。 税 负分 配 比 较 公 平适 用 于 所 得 课 税减 轻 纳 税 人 税 收 负 担 的 措 施 陈 少 克 税 收

24、概 论 31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0 100 200 300 400 0 100 200 300 400起征点 免征额 数额 起 征点 免 征额100 不 征 免 征200 200税 率 免 征300 300税 率 (300-200) 税率不征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32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5、 附 加 与 加 成l 加 重 纳 税 人 税 收 负 担 的 措 施l 附 加 : 随 正 税 征 收 而 加 征 的 占 正 税 额 一 定 比 例 的 附 加 收 入 。 综 合 税 率 正 税 税 率 ( 1 附 加 税 率 )l 加 成 : 在

25、按 基 本 税 率 计 征 税 款 的 基 础 上 , 再 加 征 一 定 成 数的 税 款 。 综 合 税 负 基 本 税 率 ( 1 加 征 成 数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33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项目覆盖范围收入去向征收目的附 加 全 部 征 收 预 算 外 收入 地 方 机 动财 力加 成 部 分 征 收 国 家 预 算 限 制 高 收入 者 收 入附 加 和 加 成 的 比 较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34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6、 减 税 和 免 税l 依 据 税 法 对 某 些 纳 税 人 或 征 税 对 象 给 予 少 征

26、部 分税 款 或 全 部 免 于 征 税 的 优 惠 规 定 。l 减 、 免 税 的 形 式 主 要 有 三 种 :l 税 基 式 减 免 : 对 纳 税 人 应 税 收 入 项 目 给 予 减 除 或 免除 , 以 缩 小 税 基 的 方 法 , 包 括 税 收 豁 免 、 起 征 点 与免 征 额 。l 税 率 式 减 免 : 是 通 过 降 低 法 定 税 率 对 纳 税 人 的 税 收照 顾 。 如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微 利 企 业 的 税 率 优 惠 。 l 税 额 式 减 免 : 是 对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减 除 或 免 除 。如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27、的 免 二 减 三 、 再 投 资 退 税 、 税 收抵 免 等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35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7、 纳 税 环 节l 指 税 法 规 定 课 税 对 象 在 流 转 过 程 中 应 当 缴 纳 税款 的 环 节 。商品流转过程 出 厂 批 发 零 售 消 费 者 根 据 纳 税 环 节 规 定 不 同 , 有 单 一 环 节 课 税 和 多 环 节 课 税 之 分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36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8、 纳 税 期 限l 纳 税 期 限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后 , 必 须 依法

28、 缴 税 的 时 限 。l纳税期限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各个税种的特点,本着既有利于税收及时入库,又可控制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的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37 第 三 节 税 法 与 税 法 要 素l 9、 违 章 处 理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 定欠 税 滞 纳 金漏 税 滞 纳 金偷 税 罚 金 和 绳 之 于 法抗 税 罚 金 和 绳 之 于 法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38 第 四 节 税 收 的 作 用一 、及 时 性 :税 收 有 更 高 的 征收 频 率 征 税 点 存 在 于 社会 经 济 各 个 环 节 均 衡 性 :在 一 个 预 算 年度 内 , 税 收 收入

29、 可 以 比 较 均衡 地 入 库 稳 定 性 :在 不 同 的 年 份 ,税 收 收 入 的 波动 幅 度 较 小税收成为主体收入形式的主要财政性根据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39 第 四 节 税 收 的 作 用 二 、 调 节经 济 作 用1.调 节 总 供 求 的 平 衡 关 系 自 动 稳 定 和 相 机 抉 择2.调 节 产业 结 构 和产 品 结 构 ,促 进 协 调发 展 非 中 性 税收 3.调 节 利润 水 平 ,促 进 企 业平 等 竞 争 实 现 利润 可 比 性和 适 度 性4.调 节 企 业 留 利 水 平 和 居 民 收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率和 个 人 所

30、 得 税 负 ( 整 体 税 负 、 边 际 税 率 、 级 差 ) 5.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和 经 济 利 益 , 促 进 合 作 和 交 流 。 对等 关 税 制 度 、 涉 外 税 制 和 减 、 免 、 退 税 等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0 第 四 节 税 收 的 作 用 三 、 反 映 监 督 作 用反 映 社 会经 济 运 行状 态 和企 业 运 营情 况 监 督 纳 税 人依 法 纳 税 ,守 法 经 营情 况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1 第 四 节 税 收 的 作 用重要稽核环节 销 售 收 入有 无 转 移 定 价行 为 , 帐 务 处理 是 否 及 时 折

31、 旧 提 取计 提 基 础 、办 法 、 比 率是 否 正 确 工 资 支 出是 否 适 用 计 税 工资 规 定 、 是 否 依法 扣 缴 个 税 流 转 税 金税 种 、 税 率 是否 正 确 、 按 时缴 税 所得税金税 前 扣 除项 目 和 标准 , 税 率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2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l 一 、 课 税 对 象 分 类 法l ( 一 ) 流 转 税 类 。l 以 商 品 和 劳 务 的 流 转 额 为 课 税 对 象 的 税 种 。流 转 额 流 转 全 额 C V M增 加 值 V M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3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32、 类特 性 :1、 税 收 是 价 格 的 组 成 部 分 。 理 论 价 格 成 本 流 转 税 金 利 润2、 流 转 税 收 相 对 稳 定 。 影 响 因 素 较 少3、 比 较 容 易 转 嫁 。主 体 税 类 。 包 括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营 业 税 、 关 税 等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4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l ( 二 ) 所 得 税 类 。l 以 纳 税 人 的 应 税 所 得 作 为 征 税 对 象 的 税 种 。l 根 据 纳 税 人 存 在 状态 不 同 , 可 分 为 个人 所 得 税 和 企 业 所得 税 ; l 以 纯 所 得 为

33、课 税 对象 企 业 所 得 税如 此 , 个 人 所 得 税也 是 这 样 。 特 性 :1、 企 业 所 得 税 与 经 济效 益 相 联 系 , 不 稳定 ;2、 个 人 所 得 税 负 的 分配 适 宜 贯 彻 量 力 负担 原 则 ;3、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易 转嫁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5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l ( 三 ) 财 产 税 类以纳税人拥有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收财 产 税 分 类课 征 范 围 一般财产 税特别财产税 课 征 环 节 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 财 产 税 性 质1.稳 定 性 强 , 适 宜地 方 征 收 ;2.不 易

34、转 嫁 , 属 于直 接 税 种 ;3.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公平 作 用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6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 四 ) 资 源 税 类以 纳 税 人 使 用 国 有 资 源产 生 的 级 差 收 益 为 征 税对 象 的 税 种 ( 五 ) 行 为 税 类以 纳 税 人 的 特 殊 行 为( 需 要 特 别 抑 制 的 行 为 )作 为 征 税 对 象 的 税 种 。特 性 :1.临 时 课 征 不 同 于对 长 期 抑 制 行 为 课 税 ;2.征 收 目 的 非 财 政 性 如 特 种 消 费 行 为 税 、烧 油 特 别 税 、 筵 席 税 等 陈

35、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7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l 二 、 税 收 转 嫁 分 类 法l 此 种 分 类 法 旨 在 理 解 纳 税 人 和 负 税 人 的 关 系税收能否或是否容易转 嫁 直 接 税 :不 能 或 难以 转 嫁 的税 种 所 得 税财 产 税 主 要 功 能 :公 平 收 入和 财 产 分配间 接 税 :容 易 转 嫁的 税 种 流 转 税 主 要 功 能 :结 构 性 调 节 、一 定 公 平 作用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8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价 内 税以 含 税 价 格 为 计 税 价格 的 税 种含 税 价 格 成 本 税 金 利 润 价

36、 外 税以 不 含 税 价 格 为 计 税 价格 的 税 种不 含 税 价 格 成 本 利 润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49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价 内 税 举 例 : 某 卷 烟 厂 销 售 一 批 卷 烟 给 一 批 发 商 , 销 售 收入 1400万 元 , 消 费 税 率 45%。 计 算 本 笔 业 务 应 纳 消费 税 额 。 应 纳 消 费 税 额 1400 45% 630万 元解 析 : 该 批 发 商 支 付 总 价 款 1400万 元 , 厂 商 再 从 中支 付 消 费 税 金 630万 元 厂 商 在 核 算 利 润 时 需 要 从 1400万 元 销

37、售 收 入 中扣 除 630万 元 消 费 税 金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50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价 外 税 举 例 : 某 厂 销 售 一 批 货 物 给 另 一 厂 商 , 实 现 不 含 税的 销 售 收 入 1200万 元 。 增 值 税 率 为 17%。 计 算 该 厂本 笔 业 务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1200 17% 204万 元解 析 : 购 买 者 支 付 的 款 项 包 括 销 售 收 入 1200万 元 ,增 值 税 金 204万 元 , 共 支 付 1404万 元 。 本 厂 给 购 货商 开 具 的 发

38、 票 应 是 价 税 分 离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厂 商 核 算 利 润 时 , 不 能 从 销 售 收 入 中 扣 除 增 值 税金 。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论 51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四、征税依据分类法从 量 税 以 课 税 对象 的 实 物单 位 作 为计 税 标 准 从 量 税 收 实 物量 单 位 税 额税 收 不 依 价 格 的变 动 而 变 动 。 税收 利 益 与 价 格 变动 成 反 比从 价 税 以 课 税 对象 的 价 格作 为 计 税 标 准 从 价 税 收 计 税价 格 税 率税 收 随 着 价 格的 变 动 而 变 动 。 陈 少 克 税

39、 收 概 论 52 第 五 节 税 收 的 分 类 五 、 按 税 收 收 入 归 属 分 类中 央 税消 费 税 、 车 辆购 置 税 、 关 税 、海 关 代 征 的 进口 环 节 增 值 税 共 享 税增 值 税 、 企 业 所得 税 、 个 人 所 得税 、 资 源 税 、 城建 税 、 印 花 税 是典 型 的 共 享 税 地 方 税营 业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 土 地增 值 税 、 房 产 税 、 城 市房 地 产 、 税 车 船 使 用 税 、 车 船 使 用 牌 照 税 、 契 税 、屠 宰 税 、 筵 席 税 等 陈 少 克 税 收 概

40、 论 53 中 国 现 行 税 制 体 系税 类 税 种 (25)流 转 税 类 (6)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营 业 税 、 关 税 、 土 地增 值 税 、 车 辆 购 置 税 。所 得 税 类 (3) 企 业 所 得 税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人 所 得 税财 产 税 类 (6) 房 产 税 、 城 市 房 地 产 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车 船 使 用 牌 照 税 、 契 税 、 船 舶 吨 税资 源 税 类 (5) 资 源 税 、 农 业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 耕 地 占用 税 、 农 业 特 产 税 、行 为 税 类 (5) 屠 宰 税 、 筵 席 税 、 印 花 税 、 证 券 交 易 印花 税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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