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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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5篇模版 无形资产投资,涉及到出资与受资双方。出资方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无形资产为代价取得业主权益,而受资方则在获得使用该项资产时形成资本投入。 一、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优势 首先,可以缓解新办企业和要求增资扩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困难。一些想新办企业的人,由于资金不足而难以开办新公司时,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为一部分注册资金进行注册,特别是一些高科技类的企业,更是如此;一些企业由于注册资本过低,从而给企业的营销工作带来困难,希望增加注册资本,但是又缺乏资金,这时就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来解决这个困难。由于无形资产要在十年内逐年摊销,因

2、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这些无形资产逐渐转变成了资金。 其次,根据目前的政策,以个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不需要纳税。无形资产投入企业以后,是在税前进行摊销的,从而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减轻了企业的税收压力。 此外,技术资产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力量,因此无形资产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 二、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1)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

3、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

4、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评估及投资时的账务处理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5、)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款(评估价值-账面价值)税率 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2)如果企业执行旧的会计制度 评估增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款(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率税金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金) 评估减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 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2、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1)关于营业税问题。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

6、,不应征收营业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X19号202X-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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