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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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各项目建设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_和金属构制造_、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_建筑法、_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及_省电力投资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筹建和准备期)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工程参建

2、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水电站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各项目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控制,施工承包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由项目建设公司和工程参建单位组成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开展监督、协调。第五条各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的业主。业主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

3、任。第六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安全,创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者的责任。在项目建设公司的_领导下,参建各方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公司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应明确安全保证金数额、扣除办法等。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_成立以各项目建设公司行政正职为首的,并由各主要参建单位行政正职共同组成的安委会。(二)协助有关单位解决施工过

4、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并监督落实使用。(三)负责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工会、保险公司以及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并接受其对安全工作的支持与指导。(四)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工作,其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由业主支付。(七)按有关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提供安全文明生产统计分析资料。(八)_、协调、监督、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制定安全文明

5、生产目标,责成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控制措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九)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十)_投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证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十一)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单位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报请公司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十二)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施工区道

6、路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十三)负责_成立施工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该小组_管理工程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十四)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十五)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十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十七)_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十八)负责安委会的具体事务。第十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监理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二)监理单位的总监或副总监应参加安委会,任

7、副主任或委员。(三)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1._现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保证体系;2.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3.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同时督促隐患的整改。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审批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报请公司同意;4.抽检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5.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控;6.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四)负责或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五)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

8、失控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六)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二)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穿到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三)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公司提出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和建议。(五)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工程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参

9、加安委会工作,任副主任或委员。第十二条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它用。(三)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_配备,_人以上的,不得少于_人;_人的,不得少于_人;_人以下的,不得少于_人。安全管理人员

10、中,应有工程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四)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五)编制施工_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批。(六)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七)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八)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_,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九)_

11、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十)承包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施工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参加安委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任副主任或委员。第十三条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按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中的规定,保证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或使用,承担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二)建立与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安全运行或事故处理的规程。(三)供水、供电、通讯等重要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或养护单位、交通管理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担任委员。第十四条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安委会由主任_人、常务副主任_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12、下设办公室。(二)分析安全施工形势,倡导并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三)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和措施(含费用)。(四)掌握使用安措补助费。(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_安全生产(施工)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六)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委会人员组成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八)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九)其他需要_协调的安全工作。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第十五条参加建设的

13、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第十六条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和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七条按_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_、_、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对高空、带电、大件起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_、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安

14、全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要加强对施工_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一)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_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_管理细则,实行_作业全过程管理。(二)施工承包单位应作_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_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_作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_,有明确的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_米)。必要时采用控制_,控制飞石距离在警戒范围内。坝区、发电厂房区的施工_和发电引水工程的_,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_警戒

15、。(四)_、_、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与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_爆燃、_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_方案和_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工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_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与回车场),应由责任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工程区实行封闭管理,凡在工程区内行使

16、和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按违章处理。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合理_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按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凡相互干扰的部位或路段,应加强安全监督与交通指挥,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一条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与公用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运行相适应的消

17、防器材。应接受地_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_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度汛工作,由公司负责统一_、协调,监理单位负责计划、部署、检查、监督、落实。施工、设计、运行管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和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

18、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电。10KV及以上的变电所、输配电线路由各项目建设公司或由各项目建设公司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运行;_KV以下供配电线路由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与管理运行,但需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并接受其监督。第二十四条施工区供水主管网(含泵站)由各责任单位管理运行。供水支管、施工作业与生活区的供水管网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接受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及安全制度进行生产和供水,保证施工与生产用水的卫生,防止污染与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接受地_府环保_部门和公司安全专责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锅炉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

19、、制造、_、使用与检修,都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_号)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部发_号)等法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压力容器都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这是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项目建设公司、监理、设计、施

20、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贯彻“三同时”的原则。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提出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目标要求。投标单位要按照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称为安全生产费)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报价,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工程的事故控制目标为: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第二十九条发生一般事故时扣除责任方安全生产保证金的_%。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全额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第三十条在工程施工阶段中,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统计与上报,按本办法的第四、五章的规定及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21、执行。第三十一条参建各方均有责任维护、保持所在生活区的清洁卫生,并参加植树造林种草等美化环境的活动。第三十二条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检查交流和总结评比(一)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季度检查、半年交流和年终总结评比。(二)监理单位_施工、设计、业主以及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次安全大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三)安委会于每年年终_年度安全大检查和总结评比大会。(四)工程安全生产(施工)和安全工作的评比、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安委会讨论拟定,报公司审批后执行。第四章事故快报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第三十四条事

22、故等级划分事故等级划分按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事故快报(一)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同时报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报公司。(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_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公司,同时报当地有关部门。(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第三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

23、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执行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_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1)_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_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_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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