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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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 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 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 地区返回本国境内。下文是新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 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 他非公务活动。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

2、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 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 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 交通不便的应

3、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 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 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 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发给中华人世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 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 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 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

4、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第三章入境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 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 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 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 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侷)核发回国定居证明。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 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

5、达目的 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 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 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 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 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 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 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6、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五章证件管理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 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扌扣 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 证件。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

7、次,每 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 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 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 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 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 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 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侷)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

8、 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 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 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 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 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 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第二十一条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 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 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 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

9、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换发和被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 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 理。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 其上级机关作出。第八早处罚第二十三条持用伪

10、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 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 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 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 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1、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 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 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 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猜您感兴趣:1.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2.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3.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4.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全文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6.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7. 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8.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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