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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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h 连续运行;(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22)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采掘 工作面气体类传感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其余不低于IP54。(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模拟量传感器至分站传输实行数字化传输,分站至主机传输数字化。(四)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 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五)煤矿安全监控

2、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监测监控与 GIS 技术的有机融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与集团公司、地方监管部门的安全监 控系统联网。(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伪数据标注及异常数据分析,瓦斯 涌出、火灾等的预测预警,多系统融合条件下的综合数据分析,可与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分析工具对接数据等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功能。(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要 立即撤人 的紧急情况下,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 联动的功能。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齐全语音广播系统和人员定位基站,保证 应急联动时现场作业人员能够接受信息。(8) 系统实现分级报警,根据瓦斯浓度大小、瓦斯超限持

3、续时间、 瓦斯超限范围等,设置不同的报警级别,实施分级响应。实现逻辑报警,根据巷道布置及瓦斯涌出等的内在逻辑关系,实 施逻辑报警,保证各类传感器的正确安装、设置、维护,监控系统的 正常使用。实现系统定期的自诊断、自评估,能够预先发现系统在安装使用 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百一十七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 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预 留出接线端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 底图,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第一百一十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

4、,从 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严禁安 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系统应具有防雷电保 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和中心站电源输入端应具有防雷措施。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 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 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 300mm。第一百二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 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分站备用电源维持断电后正常供电时间不低于4h。第一百二十一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 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一)断电范围内;(二)采煤

5、工作面和回风巷;(三)掘进工作面内;(四)采区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 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 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通 防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同意,且 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 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 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值班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

6、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并安排专职监控人员 24 小时值班。第一百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查看监控系统显示的各种信 息,认真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超限报警记录等各种记录。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 息后,应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值班人员,积极安排处理,处理过程和结 果要记录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甲烷超限断电测试及风电闭 锁试验时,必须报告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查看风机 开停曲线、采掘工作面馈电曲线等,确认各类曲线与现场测试相符,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区队值班人员进行处理,保证显示、报警、闭 锁、断电等功能完善可

7、靠,并填写风电闭锁及风机切换功能测试记 录和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第一百二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 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 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其位置 距切顶线不大于 1000mm。第一百二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 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 7 的要 求。表 7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

8、风隅角$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0.5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0.5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机$1.0$1.51.0采煤机电源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1.0$1

9、.5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1.0$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0.5$0.50.5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0.5$1.50.5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1.0$1.01.0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巷道中部$1.0$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1.0$1.51.0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采(盘)区回风巷$1.0$1.01

10、.0采(盘)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75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0.5$0.50.5机车电源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0.5$0.50.5车辆动力采(盘)区回风巷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01.0采(盘)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0.75$1.01.0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1.5$1.51.5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1.5$1.5V1.5带式输送机地

11、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0.5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0$1.01.0瓦斯抽采泵站电源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1)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U形通风方式 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距切顶线W1m),工作面设置甲烷传 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矿井为具有冲击地压危险 的髙瓦斯矿井,应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采用串联通风时,被 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3a所示。Z形、Y形、H 形和 W 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 行,如图3a图3e所示

12、。(a)(b)(c)(d)(e)aU形通风方式;bZ形通风方式;cY形通风方式;dH形通风方式;eW 形通风方式。图 3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 3 设 置。甲烷传感器T0、T 1和T2的设置同图3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 烷传感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T5、T6 的设置相同。图 4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三)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 仪。(四)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即在回风隅角

13、设置甲烷传感器T0,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 甲烷传感器。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 按图 5 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 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 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 传感器 T3。图 5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2)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 6 设置。甲烷传感器 T1 和 T2 的设置同图 5;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T3。图 6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三

14、)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钻机 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一百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或掘进巷道长度超过 1000m 的,必须在巷道中部设置甲烷传感器。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 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或防爆型柴油机为动 力装置的运输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 10 米处) 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 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

15、上方应设置甲烷传 感器。第一百三十六条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车间内上方及封闭的带式 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第一百三十七条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一)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二)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 器。(三)抽采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 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 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第四节 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 300mm, 距巷壁不得小于2

16、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 1 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 在回风隅角(距切顶线0mlm)、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 为$0.0024%CO,如图7所示。图 7 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三)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 l0l5m 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0.0024%CO。(四)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0.0024%CO。(五)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0.0024%CO。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 风

17、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 l0m 内无分支 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 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第一百四十条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第一百四十一条 瓦斯抽采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 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 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 置压差传感器。第一百四十二条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 雾传感器。第一百四十三条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

18、0mm,距 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采掘工作 面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1。机电硐室内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 34C。(三)采煤工作面或回风巷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 值为30C。如图8所示。图 8 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设置第一百四十四条 压风机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限时,声光 报警,并切断压风机电源。第一百四十五条 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二)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

19、光报警信号。(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四)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 设置馈电传感器或接点。第一百四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煤壁、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30m 内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第一百四十七条 紧急避险设施必须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 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 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 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 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第

20、五节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防队配备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公司安 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检修 室宜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 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 仪器装备。第一百四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一次。(二)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三)甲烷传感器应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 校,便携式甲烷检测

21、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5d至少调校1次。采 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等,每6 个月至少调校 1 次。调校时,应先 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 度为 12%CH4 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 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四)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 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 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 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五)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

22、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 复电点、控制逻辑等。(六)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 15 天至少测试 1 次。可能造 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 1 次。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七)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 1 2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第一百五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安全监测工应 24h 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 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 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安全监控中心 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 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在 8h 内将两

23、种仪器调准。(二)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 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通防队进行处理。(三)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 锚杆钻车、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和电机车上的机 (车) 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 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 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 在 8h 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四)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 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 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

24、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 擅自停用。(五)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 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六)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 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七)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 4%CH4 的甲 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八)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 4h 时,应及 时更换。必须对备用电源进行定期放电维护试验,并有记录可查。(九)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

25、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 ;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 ; 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第一百五十一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 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 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 放使用。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 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 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 20%。第一百五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 废:(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二)通过修理,虽能

26、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 原价 80%以上的;(三)失爆不能修复的;(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五)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第六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热备份,24h 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 60s 内投入工作。 不得采用虚拟机代替主机。(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4h 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应定期进行放电维护试验,并有记录可查。(三)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 置和防雷装

27、置,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四)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五)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六)安全监控系统实现报警短信发送功能。(七)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公司生产调度指 挥中心内。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按下列规定执 行:(一)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内,实行 24h 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 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受上一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指令并及时 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 工程师审阅。(二)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 须

28、立即通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查明原因。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三)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应立即指 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处理过 程应记录备案。(四)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 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 及区域的电源。第一百五十六条 联网信息的处理:(一)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必须向集团公司信息 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接受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的网络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集团公司生产调度指挥 中心值班人员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

29、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 果向集团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反馈。(三)通防队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第七节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监控管理小组。安全监控管理小 组由总工程师领导,通防部、通防队、安全监控班组成员、信息中心 分管人员为小组成员。安全监测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 持证上岗。通防队设置分管副队长1人,班组长1人,仪器仪表维修 工12人,监测室值班人员34人,监测工宜按实际采掘工作面个 数的 1.2倍配备。第一百五十八条 安全监控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操作 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百五十九条 通防队每

30、月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检、测试、 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生产调度 指挥中心。对监控系统中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由通防队安排专人 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采煤、掘进、机电 等涉及相关单位要安排人员配合,测试后要立即恢复送电,发现问题 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第一百六十条 各采掘及相关 生产辅助单位要配合好监控系统 的使用。(一)新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生产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 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通防部、机电部及总工程师 批准。通防队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申请,按照采掘作 业规程要求,在工作面生产前安装、调试、设定好分站

31、及各类传感器。(二)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 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和断电端口。采煤工作面原则上由1 台总开关 控制工作面及其回风流非本质安全型电源。掘进工作面闭锁开关必须 与局部通风机启动开关设置在同一现场。断电控制系统安装由安全监 测工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并办理现场交接、签字留存。风电闭锁、 甲烷电闭锁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建立好试验记录。(三)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安设断电控制的地点,必须安装视 频监控探头,实时监控断电(闭锁)开关运行情况;其余断电控制地点 的视频监控设置,根据现场需要实际情况确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账卡及报表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煤矿应

32、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 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 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 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 月报等。(二)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 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及编号 ;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 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 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三)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

33、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及编号;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 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 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 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 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 施内容等。(四)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 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及编号;4.断 电测试起止时间 ;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 ;6.校准气体浓 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第一百六十二条 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 图、网络拓扑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 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 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 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 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第一百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每 3 个月对数据进行备 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 年。第一百六十四条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 年。录 音应当保存 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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