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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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晋赋役制度 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 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 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 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 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 “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

2、府纳税服役。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 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 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 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 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陈书高祖纪上所载:“(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关于这次 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 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

3、决赋役问题。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 的核心是整顿户籍。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 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 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 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 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327)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 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 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发”,造成了“伪状

4、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发生了 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由此 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 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 为咸和二年。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陈书高祖 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这 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下若里为家。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

5、。将陈 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 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 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晋书地理志下徐州与扬州条。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 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起,才发生问题。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 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480)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黄籍,民之大 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 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

6、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 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北人南流,产 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成帝咸康七年(341),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这次土断的令文说:实编户,王公己下 皆正土断白籍。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 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 白籍,或给白籍。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胡三省的话,有几 个问题。 1.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 3.令文的重点 本来是“实编户”三字,

7、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 自咸和二年土断(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 3.他把“正”字解释 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即从 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前面有 “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 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发,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 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364)

8、进行的。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 1.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这是大阅人 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2.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一说天下所在土著”。这与 咸和中土断同。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413)进行的。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 说:“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刘 裕说: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 以未纯,民瘓所以犹在”。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 与土著、

9、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何况北人不断 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财政发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 这次土断特许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断例”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 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晋书成帝纪。宋书武帝纪中。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 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首先是东晋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税的问题。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376) 秋七月记载:“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东晋的度田收 租之

10、制,是在第一次土断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实行的,一亩三升。四十六年后改行 口税,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税的对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亩税对象自然也包括公王 以下。否则,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纳税的。王公以下纳税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有二。 1.当时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来王公士族的免税特权,对他们在江东站住脚跟来说, 反而有利。2.东晋税制的改革是结合第一次土断进行的,而土断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 土断在前,要改变王公以下不纳税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 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隋书食货志说东晋“

11、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 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便是这一段的税法。之所以无课役,是因为 受到诸王公贵人的荫庇。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间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 376)改行口税前止, 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和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田租是亩 税,户调仍旧要“结评百姓家赀”,九品相通输入于官。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 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这从太元元年实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税的 制度,即可知之。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税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战后“始增百姓 税米,口五石”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

12、“蠲在役之身” 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 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第四段从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增税米口五石起,至东晋灭亡止。隋书食货志说的“其 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即税米口 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这一段的税制。它的特征是,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制度。 如按另一种说法,西晋一户以一丁计,那隋书食货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绢、 丝、绵,便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后一种说法较为可信,宋书王玄谟传 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是一个印证。王玄谟之法

13、承袭的当是淝水战后东晋之法。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废止。范宁说 过,当时“举召役、调,皆相资须”。所谓“皆相资须”,即役、调都得承担。闻人爽也 有“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话。百姓是既要交税,又要服役,从而出现了 “流殣不绝” 的现象。 晋书刘超传。 晋书孝武帝纪。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晋书会稽文孝王道子传。在役法上,东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这与西晋同。“男年十六亦半裸, 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这比西晋役及十三岁以上要轻。特别是关于“其男丁,每岁役 不过二十日”,已开北朝与隋朝规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与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 运丁役之”的规定。 隋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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