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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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I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 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 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 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 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2、的构成并不以 损失的存在为要件。(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一)民事权利的范围: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 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

3、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丙的 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 责任。(二)民事权益的范围: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 如性自主权。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1 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 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

4、 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3、胎儿人格利益。基本规则是:第一,胎儿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损害,法 律确认其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出生时获得损害赔偿请 求权。第三,初生儿的损害赔偿权由法定代理人行事,而不是单纯由母亲行使。第四,胎儿 出生时为死体的,由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4、其他身份利益,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产生的,但不能为身份权所概括的利益。例如 男方延误生育子女的身份利益。5、其他财产利益,例如因错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坏侵害的是物权, 而错误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改行为造成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侵 害的就是财产利益。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就是指财产利益,而不是财产权利。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 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 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 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

6、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 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 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1) 一般人犯了十分不靠谱的过失(2) 专业人员犯了一般人都能避免的错误来看两例:(1)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 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本例中,就郭某“忘记拴上车厢 挡板”的行为肯定具有过失,再考虑到郭某作为搬家工人的专业背景,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2) 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

7、在帮乙喂猪时 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本 案中,丙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重要补充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要说明的是,上述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于特殊侵权责任而言,唯一的 区别即在于第四个要件不需要具备,但前三个要件都是一样要求的。第二章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重要性对一个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选择适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错误的, 那么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根本性错误,是不可挽救的,是彻底的适用法律错误。案例:甲驾驶日产的汽车在告诉公路上行进,由于挡风玻璃突然破裂造成甲的死亡,经鉴定, 挡风玻璃没有质量问

8、题,日产公司拒绝赔偿,随后甲的亲属按照产品责任起诉日产公司。一审法院认为,甲的亲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日产公司在这次损害中有过错,因此不构成 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错误的。分析:一个侵权案件在适用归责原则上发生错误,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一个根本性、原则性 的错误。二、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举证责任。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构成侵权,就要举证证明四 个侵权构成要件。(2)责任形态:自己责任。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要由行为人自己来承担责任。 与自己

9、责任相区别的是替代责任,就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为自己所管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 害负责。三、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一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 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2)多数或者大多数是替代责任的责任形态。在侵权责任法上包括四个:1. 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10、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 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 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 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4.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即第85-91条的规定,唯独第86条的物 件倒塌采用无

11、过错责任的除外,共计6个条文。四、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见侵权责任法第 77 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 情形下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外,还有一种工伤事故责 任也是无过错责任。具体列举而言:第32条:监护人就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12、第34条: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34-35条: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41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48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65条(以及整个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9条(以及整个第九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78条(以及整个第十章,第81条的动物园的动物侵权除外):饲养动物侵权;第86条第1款:物件倒塌损害责任。一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也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加害人 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只有第79-80条。【相对无过错责任】第78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13、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1)含义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并不是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 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

14、。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 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2)适用对象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适用于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 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双方皆无过错(3)公平分担损失归责所调整的范围非常狭窄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一个人的行为造成另外一个人损害,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 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一律都要适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分担损失,结果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 它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侵权法的规则。结论: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两个前提: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双方均无过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案例:几个中学生在午休时到操场

15、上踢球,甲带着球到了乙的球门禁区,准备进攻。甲一脚射 门,乙不但没有扑到球,而且在手上弹了一下,正好打在自己的眼睛上,眼部严重受伤几乎 失明。乙的家长把甲告上法庭,以向甲索赔损失。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踢球行为造成守门员乙的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都没有过错, 此时应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双方分担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这个行为造成这个损失完全符合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但是这种案 件如果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话,对踢球的这一方是不公平的,踢球本来就存在风险,甲不存 在过错,不应该由甲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足球运动是充满风险的运动,受害人自愿 参加足球运动,就应该视为他

16、愿意接受风险,造成损害不应该让他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分析:体育是有风险的,既然知道这个活动是有风险的,还自愿去参加,对于造成的损害任何 人都不负责任。足球是有风险的活动,乙既然参加了,就是自甘风险。造成损害是意料之中, 赔偿是不合适的,这个案件不赔更公平。因此,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第三章共同侵权责任厂共同故意行为r (1)狭义共同侵权行为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主观共同侵权)共同过失行为 广义共同1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3)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人分别侵权(客观共同侵权)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1)主观标准(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是

17、指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侵权行为,数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上的联络才构成共 同侵权。共同过失,是指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都共同地疏于注意义务,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如甲、 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 题,甲亦表认同,二人遂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甲、乙的 行为构成共同过失。无论是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均为主观标准。从民法通则一直到2003年,司法实践 在界定共同侵权中采取了主观标准。(2)客观标准2003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发生了一个 变化,在坚持共同故意、共同过失都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上,同时认为二

18、人以上既没有共同 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他们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这 样,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践就把共同侵权行为从主观说的立场上扩展到有限的客观说的立场 了。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 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一、法条点评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直接结合

19、”是很难理解、很难操作的。这种判断方法存在问题, 有两个人因为一个事情造成同一个损害,这个法官可能说是直接结合,那个法官可能说是间 接结合,没有办法去区别。因此,应该以新办法去界定客观的共同侵权。二、关连共同学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怎样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并没有明确,因此可以关连共同的标准来进 行界定。(1) 主观的关连共同,就是指意思联络、共同故意。(2) 客观的关连共同,行为人并没有一个主观的共同故意实施这样的侵权行为,但这 几个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他们的行为是各自实施的,但是这 些行为结合到一起,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造成 的同一个

20、损害结果又是不可分割的,对此应认为是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二、教唆人、帮助人的责任在客观的关连共同中不存在教唆人和帮助人,教唆人和帮助人仅仅在主观的关连共同的 侵权责任当中才存在,即在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中才可能存在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问 题。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的时候,几个人商量去杀一个人,几个人商量去抢、去偷一个 东西,教唆人出主意,进行造意,其他人按照这个造意去实施侵权行为,那造意的人就是攵 唆人。别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将要实施侵权行为,缺少必要的条件,某人进行帮助,提 供实施侵权行为的条件,这个人就是帮助人。民通意见第148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

21、担 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 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责任。一、法条点评民通意见的规定乍看没有问题,但实际上是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利益关系分析上 不够清楚,责任确定不够准确,并非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 一律都要承担全部

22、侵权责任。例如,一个成年人教唆一个小朋友用石头砸碎玻璃,小朋友作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完全让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 既不合理也不公平。而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二款,就是针对这个情况作了变更。二、如何理解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责任的性质是连带责任,但并不是普通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是“侵 权责任” 一定包含全部赔偿责任。而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相 应的责任就不是全部责任,是与自己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是部分责任。既然如此,按照连带责任原理,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监护人的份额向其 追偿。但是,监护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

23、,被侵权人能否向监护人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能,这是一个单向的连带责任规定。这样的责任形态也是连带责任,但却是单向的,只 可以请求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可以向监护人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单向连带责任,目前研究还不多,有待加强。三、共同危险行为(1)定义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 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 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 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这个损害只能是一个人或者数个人的行为造成的

24、,不是全体所致,但不知道这个 人到底是谁。不过,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范围很小,很确定。如三个小孩在15层的楼上共同 向楼下扔玻璃瓶,这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是三个人,是十分明确的。第二,强调全体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但只有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2)免责事由由于侵权责任法第4条并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因此需要继续适用司 法解释中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免除责任规定。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虽 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但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为造成(即不存在因果 关系,而不是举证无过失),可予免责。但是应当明确一点,如果所有的共同危

25、险都能证明 自己的行为都没有造成损害的结果时(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会发生),仍须由全体共同危险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与不明高空抛物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 用人给予补偿。虽然不明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存在极大类似性,但区别亦十分明显:(1)没有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全体使用人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且都均实 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即抛物行为;(2)免责事由也不一样:不明高空抛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 比如能够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建筑物中或

26、未实施抛物行为,或者指明具体侵权人;而共同危险 行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指明其他共同危险 人所致。(3)责任不一样。前者是补偿责任,后者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1)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属于原因力竞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该损害后果的, 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此类行为又被称为“行为关联的侵权”或“客观共同侵权” 从原因力的角度,又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行为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分

27、别实施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单独造成全部的损害。问题:当一个人的行为足以造成100%损害后果,而另一个人的行为只能造成50%损害后 果,此时是否还属于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现在两个人的行为的原因力是150%,构成客观的关连共同,应当作为叠加的共同侵权 行为,但是在确定连带责任的份额时,可以把原因力为50%的那个人的份额适当降低。(2)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属于原因并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就是在熟人中,大家也实施了加害行为,但双方没有主观 上的联系,没有共同故意,只是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造成一个损害结果。此时承担的责任 是按份责任。

28、侵权责任法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 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 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个人在卫生间装一个热水器,又怕漏电,买了一个漏电保护器。在洗澡的时候打开电 门,结果热水器漏电,厚电保护器不好使,使他被电死。对此,就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 行为。第四章连带责任规则一、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立法机关强调,共同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侵权责任法中的特别规定同样要 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第36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第

29、51条的非法转让拼装车、报 废车的连带责任。二、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1) 对外关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即被侵 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负担能力的人起诉即可。(2) 对内关系尽管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但是对内每个连带责任人也是有责任份额的。但 是,这个份额对受害人没有作用,是对连带责任人之间起作用,所以它是个内部关系,要按 照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责任大小如何确定?可以通过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每一个人的份额是多少。如 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每一个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是平均分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30、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 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 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 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 法律文书中叙明。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4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 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

31、人追偿。一、法条点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一定要把全体连带责任人都起诉, 如果仅仅起诉部分,法院应告知原告必须全部起诉,否则就视为受害人已经放弃了其他不起 诉的连带责任人的诉权,视为原告对其他不起诉的连带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份额放弃请求。这个规则显然不正确。当时制定司法解释的基础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以 及连带责任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连带责任人必须全部参加诉讼。这里存在一个理论问 题,即到底是程序法服从实体法,还是实体法服从程序法。我们主张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 修改程序法,而不是强制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改正,第13条和第14条是连带责任的正确

32、规则。二、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第一,第13条规定的是中间责任,就是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全部 责任,请求其中一个或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是可以的。第二,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最终责任,即每一个连带责任人最终承担的,就是自己 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第三,第14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赔偿责任, 可以通过追偿的方法将连带责任分配给其他连带责任人,实现最终责任。第五章损害赔偿责任一、人身损害赔偿第一层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层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

33、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三层次,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怎样计算赔偿金,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规定具体的方法。(1)死亡赔偿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2001年3月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规定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人身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后,就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赔偿, 使两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该继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具体办法。(3)被抚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

34、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 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 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 人民法院适 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

3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 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失赔偿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2001年3月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规定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人身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后,就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赔偿, 使两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特别规则有人认为,第17条确定的就是同命同价,其实并不尽然,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根本解决同命不同 价的问题,第17条仅仅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同命同

36、价的。第17条中的“可以”应包括三个含义:第一,这个“可以”,并不是任意性条款,而是带有引导性、指导性的条款,即在一般的情况下, 同一个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不管年龄大小、本地外地,都用一个标准来赔偿。第二,这个“可以”,也包含特殊情形下的任意性。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相同数额赔偿死亡 赔偿金极不合理,那么也可以使用不同数额死亡赔偿金。第三,这个“可以”,效力及于第16条。第17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用相同数 额承担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第16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同样的数额。三、被抚养人生活费重复计算问题当年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规定生活补助费的原因是当时根本没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

37、 金的赔偿,因此那时候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有道理的。现在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它主 要是死者、残疾者收入损失的赔偿,那就不应该再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但是,现在既赔偿死亡 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又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于重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也没有解决好 重复赔偿的问题。二、财产损害赔偿(1)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 其他方式计算。一、法条点评该规定并不算好,财产损害赔偿最重要的规则是计算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纯粹经济损 失,但第19条均把这些问题回避了。同时,按照损失发生时

38、的市场价格计算是最不利于保 护受害者的方法,毕竟损失时至裁判时若出现升值的情况时受害者是无法主张这部分赔偿 的。因此,第19条还规定了 “其他方式计算”。如果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选择后者,用其 他方式计算。其他方式,包括以起诉时的市场价格、裁判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 的市场价格,以及计算财产权利和财产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不论怎样,应当确定的财产赔偿基本规则是,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 际损失,包括现有财产损失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二、可预期损失规则一个农民工看到北京植物园几串葡萄非常漂亮,就把普通摘下来

39、吃。工作人员发现后就 把农民工送到公安局,说这个农民工偷吃了价值3000万元的葡萄。但是,他是农民,不可 能知道这个葡萄的价值,而且也赔不起。这种就属于可预期损失的情形,是可以按照第19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减轻侵权人的财 产赔偿责任。因此,侵害财产的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 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或者会使被侵权人陷入生活困境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9 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2)损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0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

40、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一、法条点评本条规定的是侵害人格权、身份权以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 失的赔偿问题。该规定包含了对公开权的保护,公开权又叫作商事人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 人格权或人格利益中的商业化利用的支配权。侵害公开权,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权利人的具 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就存在对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二、案例甲是一作家,把乙的事迹写了一篇纪实小说,把乙的缺点写得淋漓尽致。乙向法院起诉, 后来确认侵权。对于描写乙的这篇文章得到的几千元稿费

41、,可以作为获得的利益赔偿给受害 人。三、精神损害赔偿(1)适用范围第一,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侵害身份权和侵害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侵权行为, 受到损害的,都是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范围。第二,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损害。(2)如何理解“严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残疾或者重伤的;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型人格权或者身份权收到侵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3、侵害其他人格、身份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的;4、因侵权人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医学上可证明的生理或精神损伤的。四、一

42、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1)判决确定之前发生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在判决时就定下来了,不存在定期金赔 偿。即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不叫作定期金赔偿,) 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2)判决确定后发生的损害赔偿,叫作未来的损害赔偿,可以适用定期金赔偿。(3)按照现在我国的习惯,对于将来的多次性损害赔偿,一次性赔偿是原则,定期金 赔偿时例外。侵权责任法第25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 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 应的担保。第六章免责事由一、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在关于免责事由,可以把

43、免责事由分成两类,一类叫作法定免责事由,另一类就是费法 定的免责事由,法定事由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费法定免责事由很多,例如依法执行职务行为、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意外、自甘风 险、公众人物等。非法定的免责事由是大量存在的,是非常复杂的。二、过失相抵(1) 性质过失相抵不是免责事由,而是赔偿规则,因此,它是职权主义,法官可以不待被告主张, 只要查清存在过失相抵的事实,就可以直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2) 与有过失与有过失,是指侵权人不管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行为足以构成侵权行为,在 这样一个前提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

44、扩大也有过错,就是与有过失。与有过失的后 果就是过失相抵。(3) 如何理解受害人也有过错第一,受害人自己一定要有过错,重大过失、过失、一般过失都可以,即受害人对自己 不注意的心理。第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4) 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在此场合下,过失相抵均可以适用,此时的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被侵 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侵权人责任被减轻的幅度越大。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仅限于受害人有“故意与重大过失”的 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且只能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责任而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 如受害

45、人具有一般过失,则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更勿论免除责任的理由。结合侵权责 任法第78条(废止民法通则第127条),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下的适用情形, 举例说明: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责任;由于受害人的一般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责。侵权责任法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46、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 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 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 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三、受害人的故意第27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47、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适用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 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场合,也适用于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如70-73 条、78条),但不适用于个别采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如79-80条。四、第三人的原因第28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 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原因,是指原

48、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而无论第 三人是否具有过错。其特征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 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被告的责任。具体而言,三种免责效力(1)导致加害人完全免责(典型如第86条第2款)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6条第2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除第86条第2款之外,还有:第4章特殊主体侵权;第6章机动车损害;第9章高度 危险作业;86条第1款之外的第11章。(2)在加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典型有3个条文)也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加害人或者第三人中的一人承担

49、责任,加害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 人追偿,这实际上是在加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个不真正连带之债。包括: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 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 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 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 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向动物饲

50、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加害人不能免责(典型有2个条文)还有的规定第三人并不直接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而后 再向第三人追偿。也即第三人的原因并不作为免责事由。包括: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 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6条第1款:物件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第三人(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再 向第三人追偿。五、紧急避险第31条 因紧急避险

51、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 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 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免责效果分解为:(1)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人承担责任。举例:甲路过乙村,丙在捅路边一棵大树的马蜂窝,被惹急的马蜂群起攻甲,甲急中生 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戊被严重蛰伤。问:戊的受伤由谁负责?答:丙。(2)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3)上述两种情形下,若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

52、应有的损害的, 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七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基本规则(一)保险优先赔付原则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首先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先由强制保险理 赔。在这个范围内,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德原则,服从于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则。 只有在不足部分,才适用侵权法的规则。(二)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2)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 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 责原则。目前,实

53、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实行优者危险负担规则的结果。一般情况下,行为 人无过失则无责任,但考虑到机动车的机动性能强、回避能力强,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 行人无机动性能且缺少回避能力,因此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时候也要适当补偿,在不 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第一,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构成侵权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也有过失的,应当根据 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适当”是指,适用优者危险负担 规则,即使是按照过错程度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一方也应当承担超 过其过错程度的“适当”责任,也就

54、是说,在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 同等责任的时候,适当提高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上浮的幅度不应当超过10%。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比例,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责任;同 等责任的,承担60%的责任;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责任。第二,机动车之间造成损害,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完全过失造成损害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完全过失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 的赔偿责任,具体操作中应当掌握以下几点:第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要机动车一方自己举证。第1款第2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 原

55、则,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能够确定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适用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第一种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标准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第三,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首先,不能绝对理解为就是10%, 可以在10%以下确定赔偿责任,但不应低于5%。其次,要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 责任,如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5%的责任,一般过失的承担67%的责任,轻微过 失的承担10%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56、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 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 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 偿责任。(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 不承担赔偿责任。结论:1. 车与车之间,过错责任;2. 车与人之间,无过错

57、责任(二)责任人是谁:基本原理1.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2. 余下的责任,谁控制谁收益也即谁干的,谁承担,与所有权无关。(三)具体情形1.49条:借用租赁的,使用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如借给无照的人,承担相应责任。2. 50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承担3. 第51条: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人受让人连4第52条: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保 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前者追偿。5. 第53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

58、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五、人身权侵害(一)肖像权:民通100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见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 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侵权的独特构成要求:营利之目的【例1】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 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2005年卷三18题,单选)A 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 侵犯了该

59、演员的表演者权C 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 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思考题:谁的肖像?(二)名誉权民通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 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 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著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 誉受到损害的,

60、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总结:侵权四要件(一一区别于名誉感即人格尊严的被侵权)1侵权人主观上故意,在共同侵权中也有侵权的过失的2. 指向特定人3. 为第三人所知晓4. 意在贬低他人人格:虚构事实(三)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 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废】民见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

61、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 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 誉权的行为。构成要件: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披露曲线保护,如何选择?【例1】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 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 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3-22,单)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例2】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

62、嘲 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 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0-2-4,单)A 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 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 侵害了甲的身体权(四)精神损害抚慰金1 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63、法予以受理。(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 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亲权、亲 属权)第三款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 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 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 的人格利益)第3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 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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