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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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当事人基本情况:王敏,女, 1970 年 5 月 3 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 工, 住薛城区八一小区高亮,男, 1973 年 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 址同上。 纠纷主要经过:双方于 1992 年经介绍相识, 1994 年 9 月 25 日登记结婚, 1999 年 6月 26 日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 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 希 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双方争执焦点: 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 的认定及分割。

2、原因特点: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 并已经分 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 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 法 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原则判决。案件

3、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 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 10 例2015 年 11 月 19 日 14:35 新浪司法11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11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 会,向社会发布 30 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其中北京市 10 例, 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 2001年 11 月 11 日登记结婚, 婚后

4、于 2003 年9 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 2009 年 9 月 2 日在法院 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 号房 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 款 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 年 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 城 区人民法院称: 59 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 高 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 共有 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 销之前的 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 59 号房屋。高某某则认为: 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 正是因为 于某某同意

5、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 务 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4.5 万元。我认 为离 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 该支持 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双方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 均知悉 59 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诉争房屋 的处理, 于某某 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 时达成,即双方 约定将 59 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 关系解除的基 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 行对诉争房 屋的处理约定, 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 亦有

6、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 持。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作出 (2013)东民初字第 02551 号民事 判 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 11 日作出 (2013)二中民终字第 09734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 共同共有的 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 之前是否 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 子女的 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 清偿、

7、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 体,是 “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 离婚 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 情 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 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 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 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 有人的另 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 婚后无子 女。 由于双方 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

8、情 基础薄弱。婚 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 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 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 5 万元; 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 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 婚 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的, 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 中,双方均同意 离婚, 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故对王某要求 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

9、神损害赔偿 金的诉讼请求, 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 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 决王某与江某 离婚 (财产分割略 ),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 金。(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 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 问 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 稳定 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 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 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 法院对 201

10、3 年度东城法院、 丰台法院、 通州法院结案的 620 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 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 异 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 实施 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 议中的 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 庭中的弱 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 家庭暴力导 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 求和赔偿请 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11、的行 为,旗帜鲜明 地给予否定性评价。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 甲,次子郭乙, 小女儿郭丙。 1985 年 4 月 25 日,郭某与长子郭 甲、次子郭乙签 订了分家协议, 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 “ 1. 长子郭甲扶养母亲, 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 60 岁以前,哥 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 5 元, 60 岁以后每人每月给 10 元。”郭某 于 2010 年 8 月去世后, 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 此后母亲 张某独自生活。 2014 年 10月 14 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 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要求随 次子郭

12、乙生活, 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 1000 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 养费各 500 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 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 自 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 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 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 在 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 然于 1985 年签 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 义务,但是并 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 务。原告张 某自己每月有 1200 元收

13、入,并愿意由次子 郭乙照顾, 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 赡养费 300 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 郭乙、小女儿 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 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 给付赡养费的 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 力,确实需要 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诚然,在多 子女的家庭, 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 是合理合法 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二十条规 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

14、养义务签 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 如 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 好父或母, 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 定义务。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 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出嫁女无赡养父 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 讲, 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 律 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 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15、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 定 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 的诉 讼请求应当支持。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 愿意随 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 见。就赡 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 经履行了对 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 体现法律与人 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篇三:家庭纠纷调解和好案例 A 婚姻调解和好案例调解员:单位:职务: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男方:丁晓飞 生日: 1981 年 4 月 10 日女方:吴凤 生日: 1980 年 4 月 10 日

16、男、女双方 2009 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 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在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并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生一女 名许 仙离婚原因女当事人称其和丈夫结婚 2 年了 ,房子是在结婚之前买的 ,房产证 上是男方的名字 ,而且结婚后大部分的房贷是女方支付的,但最近 女方和男方就是否将老人接来赡养发生矛盾 ,男方经常开口闭口 就叫女方滚出去 ,说房子是他的,是婚前财产 ,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每次女方都是忍耐和退让,希望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自己也 会 常常想到自己的婚姻是不是真的走到了边缘,为了摆脱痛苦, 她自 己有了要离婚的念头,于是在一次争吵冲动下来到了

17、婚姻登 记处。男方认为: 孝顺父母是应该的,结婚后将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父母 接来同住, 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又方便了自己照顾他 们, 何乐而不为。女方不同意自己的父母来住让他很恼火,什么 事情都 好说,就是这个没的商量。女方认为:自己小两口刚刚步入二人世界, 自身尚且有个磨合过程, 如果一 下子就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难免增添许多矛盾,男方的语气和 态度让她有了离婚解脱的念头。调解经过和总结: 工作人员通过谈话了解发现男方性情爆燥, 对 问题常常不能理智 处理,为避免男方因不理智造成不良后果,且 男、女双方夫妻感 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工作人员便开始耐心作 起女方的思想工 作。我们先是从法律角

18、度分析,现在的情况的确对女方很不利 ,因 为法律规定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转化成夫妻共同 财产 ,而且虽 然女方付出的多 ,但是因为证据上的不足 ,也会导致女 方在分割财 产上的不利 , 至于结婚时候女方出的财礼原则上应当属 于女方的 , 结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能证明对方在婚姻存 续 期间存在过错 ,可以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对方少分或不分,但是男 方 虽然脾气不好,但是从未有出轨和殴打女方等过错行为。从财 产分 割方面让女方知道对她很不利,而打消轻易离婚的念头。其 实从谈 话中能感觉到女方对男方 ,对这段婚姻还是很有感情的 ,同 时男方 还是很在乎女方的,对这段婚姻还是很在意的。只是

19、对于 接老人一 起居住这个问题还存在心结。于是我们工作 人员约来男、女双方及 其父母面对面做耐心、细致、入微的工作。 男、女双方终于从思想 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与无知,不仅 表示今后生活不在提及离 婚,而且还对以往自己的行为、想法表 示后悔,并表示今后将父母 接来一起同住不存在任何问题。当事 人的父母也表示目前年纪还不 算大,身体各方面都比较健康并不 需要人照顾,当事人两人的世界 他们并不想去打扰,只要当事人 经常回去看看就够了。自此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纠纷问题得以完美 解 决。从他们的婚姻看 ,他们的问题并没有到非要离婚的地步 , 及时掌 握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避免了对抗性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

20、盾, 通 过我们的协调 ,当事人双方能理性的认识到现在问题的本质 ,他 们今后的婚姻应该会很幸福的。从心理学的角度 ,如果一个人总在想什么 ,那么他可能就会遇到什么 ,这是因为如果你总在想一种场 景或结果 ,这就会给自己形成一种暗示 ,并在潜意识中 引导自己向 那个方向去发展 ,并导致那样的结果 。如果整天想着离婚 ,那么可能就要真的发生了。 所以 , 女方现在 应 该努力的去调整和男方的关系 , 纠正自己错误的想法。避免因对 自 己婚姻所存在的问题作出错误的判断 ,而作出了不理智的行为 ,还 好经过帮助她认识问题的所在,引导当事人解开了心结,纠正了 错 误的想法和行为,使得最后他们又回去继续生活 ,而且夫妻感情 又比以前更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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