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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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 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严格的手续,坚持疏导为先,家校配合,把违纪 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要根据学生所 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 严重

2、警告 (四)记过 (五) 留校察看 (六)勒令退学 或开除学籍(针对高中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其品德素质评定 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并给予不超过一周的督促反省时间。 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第三条: 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半学 期后,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消。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 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

3、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二)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四)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五)勾结校外人员勒索他人财物者。(六)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八)携带管制刀具等。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经常无故迟

4、到、旷课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1、10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2、11-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3、21-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31-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5、41-5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51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 本人档案。(三)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带手机、随声听和MP3等者,一经发现一律由班 主任代管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

5、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 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七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二)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三)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 给予警告以上处

6、分。(四)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演 出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在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

7、经济赔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一)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挑起事端。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策划他人打架。2、纠集他人打架。 3、持械打架。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

8、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还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必 要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 理:(一)有偷窃行为。1、 作案价值不满10

9、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 以上处分。4、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 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三)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

10、看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 公安机关查处。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一)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二)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违规上网者。(三)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课间操、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四)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者;如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五)学生在校期间无故离开校园,夜不归宿,经教

11、育不改者。(六)不穿校服、出入校门不下车、留长发、带零时、带饮料(纯净水除外),屡教不改者。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一)各种处分由犯错误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由班主任、年级主任经手处理,提出处分等级意见 后报学校德育处。(二)德育处审核后,书面报送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三)德育处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在公布之前,德育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做好其思想工 作,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分别送德育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并 按规定装入学

12、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 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第四章 处分的撤消接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能从实际行动改正,符合“违纪学生处分 规定”第三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 后,报德育处审核、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方准予以撤消处分。若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执行撤消程序。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

13、教学秩序,预 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严格的手续,坚持疏导为先,家校配合,把违纪 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要根据学生所 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 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 留校察看 (六)勒令退学 或开除学籍(针对高中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

14、定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其品德素质评定 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并给予不超过一周的督促反省时间。 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第三条: 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半学 期后,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消。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 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二)屡教

15、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四)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五)勾结校外人员勒索他人财物者。(六)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八)携带管制刀具等。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经常无故迟到、旷课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 1、1

16、0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2、11-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3、21-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31-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5、41-5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51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 本人档案。(三)带手机、随声听和MP3等者,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至学期结束,并讲行批评教育,上 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玩手机、随声听和MP3等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 序者,给

17、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二)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三)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

18、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演 出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在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放学后不及时回家,随意在校园或户外逗留、闲逛,特别是晚上,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十)平时夜不归宿或随意留他人住宿者,一经发现,

19、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私自进出校园,不履行请假手续的,特别是翻墙头或强行开门进岀校园的,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第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经济赔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一)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挑起事端。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3、一旁助威。

20、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杳增加困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策划他人打架。2、纠集他人打架。3、持械打架。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还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必 要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

21、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 理:(一)有偷窃行为。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 以上处分。4、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 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

22、处分。(二)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三)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 公安机关查处。第十二条: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一)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二)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违规上网者。

23、(三)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课间操、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四)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者;如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五)学生在校期间无故离开校园,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六)不穿校服、出入校门不下车、留长发、带零时、带饮料(纯净水除外),屡教不改者。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一)各种处分由犯错误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由班主任、年级主任经手处理,提出处分等级意见 后报学校德育处。(二)德育处审核后,书面报送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三)德育处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其监护人。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24、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在公布之前,德育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做好其思想工 作,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分别送德育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并 按规定装入学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 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第四章 处分的撤消接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能从实际行动改正,符合“违纪学生处分 规定”第三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 后,报德育处审核、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方准予以撤消处分。若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执行撤消程序。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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