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第三讲著作权保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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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讲 著 作 权 及 其 邻 接 权 的 保 护 和 限 制一 、 著 作 权 的 内 容二 、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期 限三 、 著 作 权 的 限 制四 、 邻 接 权 的 保 护五 、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六 、 卡 拉 ok事 件 的 著 作 权 问 题 一 、 著 作 权 的 内 容( 一 ) 人 身 权1. 发 表 权 , 即 决 定 作 品 是 否 公 之 于 众 的 权 利 ;w 一 次 性 权 利 ;w 只 能 作 者 行 使 a.钱 钟 书 、 杨 绛 诉 辽 宁 大 连 出 版 社w 常 与 经 济 权 利 结 合 行 使 ( 如 出 版 、 表 演

2、 、 展 览 ) w 怎 么 认 定 公 之 余 众 ? b. 将 作 品 在 电 子 邮 件 中 传 递 是 否 属 于 发 表 ?w 发 表 行 为 与 他 人 人 格 权 的 关 系 肖 像 权 、 隐 私 权 和 名 誉 权 钱 钟 书 书 信 案w 1997年 5月 , 钱 钟 书 、 杨 绛 向 国 家 版 权 局 投 诉 辽 宁大 连 出 版 社 未 经 其 授 权 , 擅 自 将 他 们 的 私 人 信 函 、诗 文 、 墨 迹 、 照 片 等 , 连 同 其 他 失 实 的 报 道 , 编 成 记 钱 钟 书 先 生 一 书 , 严 重 侵 犯 了 其 著 作 权 , 要求

3、予 以 查 处 。 经 查 , 被 投 诉 人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在 记 钱 钟 书 先 生 一 书 中 擅 自 刊 出 钱 钟 书 书 信108封 , 诗 73首 , 手 迹 65件 , 其 中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书信 41封 , 手 迹 20件 , 杨 绛 书 信 1封 , 手 迹 2件 。w 问 题 : 被 投 诉 人 侵 犯 了 著 作 权 人 哪 些 权 利 ? 2. 署 名 权 , 即 表 明 作 者 身 份 , 在 作 品 上 署 名 的 权 利 ; 积 极 、 消 极 署 名 欺 骗 性 署 名 是 否 违 反 著 作 权 法 ? 建 筑 物 、 实 用

4、品 署 名 署 名 的 顺 序 是 否 属 于 署 名 权 之 内 容 ? 周 恒 诉 董 维 贤 、 湖 南 文 艺 出 版 社 、 张 岚 方 更 改 署 名 顺 序 案 冒 名 是 侵 犯 署 名 权 ? 吴 冠 中 诉 上 海 朵 云 轩 、 香 港 永 成 古 玩 拍 卖 公 司 侵 犯 著 作权 案 “ 吴 冠 中 画 于 工 艺 美 院 一 九 六 六 年 ” 临 摹 别 人 作 品 后 署 上 ( 别 人 ) 自 己 名 字 , 是 否 侵犯 署 名 权 ? 3. 修 改 权 , 即 修 改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修 改 作 品 的 权 利 ; 4.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5、权 , 即 保 护 作 品 不 受 歪 曲 、 篡 改 的 权 利 ; 是 否 必 须 有 “ 有 损 作 者 声 誉 ” 的 要 件 ? 翻 译 、 编 辑 他 人 作 品 可 否 进 行 善 意 修 改 ? 在 建 筑 群 中 加 入 不 协 调 的 新 建 筑 ? 艺 术 家 可 以 拆 除 不 符 合 其 设 计 要 求 的 纪 念 碑 ? 可 否 为 作 品 写 续 问 题 ? 围 城 Vs 围 城 之 后 Vs 围 城 大 结 局 w 崔 健 一 无 所 有 Vs 麻 坛 新 秀 “我 曾 经 问 个 不 休 , 你 何 时 跟 我 走 。 可 你 却 总 是 笑 我 , 一 无

6、所 有 。 我 要 给 你我 的 追 求 , 还 有 我 的 自 由 。 可 你 却 总 是 笑 我 一 无 所 有 。 ” “ 想 起 来 我 真 发 愁 , 兜 里 是 一 无 所 有 。 打 麻 将 打 了 多 少 宿 我 输 了 多 少 宿 ,可 恨 那 些 麻 坛 老 手 , 不 让 我 往 回 搂 ” w 电 影 对 剧 本 的 修 改 、 编 辑 侵 权 修 改 权 ?w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他 人 将 其 作 品 摄 制 成 电 影 作 品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的 , 视为 已 同 意 对 其 作 品 进 行 必 要 的 改 动 ,

7、 但 是 这种 改 动 不 得 歪 曲 篡 改 原 作 品 。w 著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条 w 其 他 问 题 : 人 身 权 是 否 可 以 放 弃 : 枪 手 创 作 ? 是 否 规 定 “ 收 回 作 品 权 ” ? ( 法 国 ) w ( 二 ) 财 产 权w 12种 财 产 权 ,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w ( 1) 复 制 权 类 : 复 制w ( 2) 演 绎 权 类 : 改 编 、 翻 译 、 汇 编 、 摄 制w ( 3) 传 播 权 类 : 发 行 、 出 租 、 展 览 、 放 映 、 表 演 、广 播 、 网 络 传 播 5. 复

8、制 权 , 即 以 印 刷 、 复 印 、 拓 印 、 录 音 、 录 像 、 翻录 、 翻 拍 等 方 式 将 作 品 制 作 一 份 或 者 多 份 的 权 利 ;问 题 : 将 他 人 作 品 数 字 化 上 网 是 否 构 成 复 制 ? 将 他 人 软 件 安 装 于 计 算 机 内 是 否 属 于 复 制 ? 对 他 人 作 品 摄 影 , 属 于 复 制 还 是 创 作 ? 临 摹 他 人 美 术 作 品 , 侵 犯 复 制 权 ? 抄 袭 ? 从 平 面 到 立 体 : 图 纸 到 施 工 ? 服 装 设 计 ? 从 立 体 到 平 面 : 临 摹 雕 塑 、 拍 摄 建 筑

9、作 品 ? 临 摹 私 人 雕 塑 ? w 1991年 著 作 权 法 的 “ 复 制 ”w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的 复 制 , 指 以 印 刷 、 复印 、 临 摹 、 拓 印 、 录 音 、 录 像 、 翻 录 、 翻 拍等 方 式 将 作 品 制 作 一 份 或 者 多 份 的 行 为 。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 产 品 设 计 图 纸 及 其 说 明 进 行施 工 、 生 产 工 业 品 , 不 属 于 本 法 所 称 的 复 制 。 抄 袭 与 剽 窃 问 题 reproductioncopy文 字 作 品 王 天 成 诉 周 叶 中 抄 袭 案音 乐 作 品 花

10、 儿 乐 队 抄 袭 案 w 鉴 定 报 告 由 花 儿 涉 嫌 抄 袭 曲 目 相 关 段 落 的 简 谱 、 涉 嫌 被 抄 袭 曲 目 的 对 应段 落 简 谱 以 及 音 乐 技 术 分 析 和 结 论 三 部 分 组 成 。w 从 作 曲 、 和 声 、 节 奏 、 编 曲 等 四 个 方 面 :w 嘻 唰 唰 Vs日 本 组 合 Puffy的 K2G奔 向 你 w 天 下 第 一 宠 Vs韩 国 歌 手 金 建 模 的 养 子 w 童 话 生 死 恋 VS英 国 歌 手 GeriHalliwell的 Calling w 星 囚 歌 剧 Vs比 利 时 K3组 合 的 TurnBac

11、kTimew 结 论 :不 是 巧 合 , 更 不 是 模 仿 , 就 是 抄 袭 w 蝴 蝶 与 吉 祥 三 宝 ( 布 仁 巴 雅 尔 ) 6. 发 行 权 , 即 以 出 售 或 者 赠 与 方 式 向 公 众 提 供作 品 的 原 件 或 者 复 制 件 的 权 利 ; w “ 发 行 权 一 次 用 尽 ” 原 则 与 “ 平 行 进 口 ” 问 题w 追 续 权w 发 行 与 出 版 的 关 系 w 7. 出 租 权 , 即 有 偿 许 可 他 人 临 时 使 用 电 影 作品 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 计算 机 软 件 的 权 利 , 计

12、 算 机 软 件 不 是 出 租 的 主要 标 的 的 除 外 ;w 图 书 作 品 的 作 者 享 有 出 租 权 ?w 公 共 借 阅 权 ( 报 酬 权 而 非 控 制 借 阅 )w 出 租 是 发 行 的 一 种 方 式 ? 8. 展 览 权 , 即 公 开 陈 列 美 术 作 品 、 摄 影作 品 的 原 件 或 者 复 制 件 的 权 利 ;w 文 字 作 品 的 作 者 享 有 展 览 权 ?w 公 开 陈 列 是 否 包 括 电 视 、 网 络 展 出 ?w 复 制 件 的 展 览 应 该 禁 止 吗 ?w 美 术 作 品 原 件 的 转 移 后 呢 ? 9. 表 演 权 ,

13、即 公 开 表 演 作 品 , 以 及 用 各 种 手 段公 开 播 送 作 品 的 表 演 的 权 利 ;w 舞 台 表 演 和 机 械 表 演w 表 演 权 和 表 演 者 权 ? w 10. 放 映 权 , 即 通 过 放 映 机 、 幻 灯 机 等 技 术设 备 公 开 再 现 美 术 、 摄 影 、 电 影 和 以 类 似 摄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等 的 权 利 ;w 美 术 、 摄 影 、 电 影 作 品w 放 映 权 与 展 览 权w 放 映 权 与 表 演 权 ( 机 械 表 演 ) 11. 广 播 权 , 即 以 无 线 方 式 公 开 广 播 或 者

14、传 播作 品 , 以 有 线 传 播 或 者 转 播 的 方 式 向 公 众 传播 广 播 的 作 品 , 以 及 通 过 扩 音 器 或 者 其 他 传送 符 号 、 声 音 、 图 像 的 类 似 工 具 向 公 众 传 播广 播 的 作 品 的 权 利 ; w 无 线 广 播 、 有 线 广 播 、 使 用 扩 音 器 的 广 播w 广 播 权 与 表 演 权 ( 活 表 演 和 机 械 表 演 )w 广 播 权 和 广 播 组 织 权 w 12.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即 以 有 线 或 者 无 线 方式 向 公 众 提 供 作 品 , 使 公 众 可 以 在 其 个 人 选

15、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获 得 作 品 的 权 利 ;w 新 的 传 播 方 式 , 公 众 为 主 导w 涉 及 作 品 数 字 化 、 数 字 传 输w 王 蒙 等 6作 家 诉 世 纪 互 联 网 站 ( 1999) 案 件 焦 点 : ( 1) 作 品 被 数 字 化 后 , 是 否 仍 是 著 作 权 人 的 作 品 ; ( 2) 著 作 权 人 是 否 享 有 控 制 其 作 品 在 网 络 上 传 播 的 专 有 权 利 ; ( 3) 如 果 著 作 权 人 有 网 络 传 播 的 控 制 权 , 那 么 怎 么 合 理 界 定 网 络 服 务商 的 侵 权 责 任 , 避

16、免 对 网 络 服 务 行 业 带 来 过 大 的 消 极 影 响 。 13. 摄 制 权 , 即 以 摄 制 电 影 或 者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法 将 作 品 固 定 在 载 体 上 的 权 利 ;14. 改 编 权 , 即 改 变 作 品 , 创 作 出 具 有 独 创 性 的 新 作品 的 权 利 ; 15. 翻 译 权 , 即 将 作 品 从 一 种 语 言 文 字 转 换 成 另 一 种语 言 文 字 的 权 利 ;16. 汇 编 权 , 即 将 作 品 或 者 作 品 的 片 段 通 过 选 择 或 者编 排 , 汇 集 成 新 作 品 的 权 利 ; w 17.

17、应 当 由 著 作 权 人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 著 作权 人 可 以 许 可 他 人 行 使 前 款 第 ( 五 ) 项 至 第( 十 七 ) 项 规 定 的 权 利 , 并 依 照 约 定 或 者 本法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报 酬 。 著 作 权 人 可 以 全 部 或者 部 分 转 让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七 ) 项 规 定 的 权 利 , 并 依 照 约 定 或 者 本 法 有关 规 定 获 得 报 酬 。 二 、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期 限w w 作 者 的 署 名 权 、 修 改 权 、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的保 护 期

18、不 受 限 制 。w 著 作 权 法 第 二 十 条 w 公 民 的 作 品 , 其 发 表 权 、 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 七 ) 项 规 定 的 权 利 的 保护 期 为 作 者 终 生 及 其 死 亡 后 五 十 年 , 截 止 于作 者 死 亡 后 第 五 十 年 的 12月 31日 ; 如 果 是 合作 作 品 , 截 止 于 最 后 死 亡 的 作 者 死 亡 后 第 五十 年 的 12月 31日 。w 著 作 权 法 第 21条 第 1款w w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作 品 、 著 作 权 ( 署 名 权 除 外 )由 法

19、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享 有 的 职 务 作 品 , 其 发 表 权 、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 七 ) 项 规 定的 权 利 的 保 护 期 为 五 十 年 , 截 止 于 作 品 首 次 发 表 后第 五 十 年 的 12月 31日 , 但 作 品 自 创 作 完 成 后 五 十 年内 未 发 表 的 , 本 法 不 再 保 护 。w w 著 作 权 法 第 21条 第 2款w 电 影 作 品 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 作品 、 摄 影 作 品 , 其 发 表 权 、 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款 第 ( 五 )

20、 项 至 第 ( 十 七 ) 项 规 定 的 权 利 的保 护 期 为 五 十 年 , 截 止 于 作 品 首 次 发 表 后 第五 十 年 的 12月 31日 , 但 作 品 自 创 作 完 成 后 五十 年 内 未 发 表 的 , 本 法 不 再 保 护 。 著 作 权 法 第 21条 第 3款 三 、 相 关 权1、 相 关 权 的 含 义作 品 的 传 播 者 就 其 传 播 作 品 过 程 中 付 出 的 创 造 性 劳 动和 投 资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传 播 者 类 型 : 表 演 者 、 录 音 制 品 制 作 者 、 广 播 者 出 版 者 ( 我 国 ) 等 自 然

21、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的 称 呼 : “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 2、 出 版 者 的 版 式 设 计 权w 出 版 者 有 权 许 可 或 者 禁 止 他 人 使 用 其 出 版 的图 书 、 期 刊 的 版 式 设 计 。 前 款 规 定 的 权 利 的保 护 期 为 十 年 , 截 止 于 使 用 该 版 式 设 计 的 图书 、 期 刊 首 次 出 版 后 第 十 年 的 12月 31日 。 著 作 权 法 第 35条 w 问 题 1: 通 过 合 同 形 式 , 图 书 出 版 者 与 作 者 之间 完 成 了 出 版 权

22、从 作 者 向 出 版 者 的 转 移 , 这里 一 般 包 括 作 者 著 作 权 中 的 哪 些 权 利 ?w 问 题 2: 著 作 权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 图 书 出版 者 对 著 作 权 人 交 付 出 版 的 作 品 按 照 合 同 约定 享 有 的 专 有 出 版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这 与 前 面提 到 的 对 版 式 设 计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有 什 么 不 同? 3、 表 演 者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1) 表 演 者 的 义 务w 使 用 他 人 作 品 演 出 , 表 演 者 ( 演 员 、 演 出 单 位 ) 应当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23、许 可 , 并 支 付 报 酬 。 演 出 组 织 者 组织 演 出 , 由 该 组 织 者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并 支 付 报酬 。w 使 用 改 编 、 翻 译 、 注 释 、 整 理 已 有 作 品 而 产 生 的 作品 进 行 演 出 , 应 当 取 得 改 编 、 翻 译 、 注 释 、 整 理 作品 的 著 作 权 人 和 原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并 支 付 报酬 。 ( 2) 表 演 者 权 ( 一 ) 表 明 表 演 者 身 份 ; ( 二 ) 保 护 表 演 形 象 不 受 歪 曲 ( 三 ) 许 可 他 人 从 现 场 直 播 和 公 开

24、 传 送 其 现 场 表 演 , 并 获得 报 酬 ; ( 四 ) 许 可 他 人 录 音 录 像 , 并 获 得 报 酬 ; ( 五 ) 许 可 他 人 复 制 、 发 行 录 有 其 表 演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并 获 得 报 酬 ; ( 六 ) 许 可 他 人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表 演 , 并 获 得报 酬 。 陈 佩 斯 、 朱 时 茂 诉 中 国 国 际 电 视 总 公 司 侵 犯 著 作权 使 用 权 和 获 得 报 酬 权 及 侵 犯 表 演 者 权 纠 纷 案w 原 告 陈 佩 斯 、 朱 时 茂 诉 称 : 年 , 被 告 曾 就 非

25、法 出 版 发 行 原 告 创作 及 表 演 的 小 品 一 事 向 原 告 道 歉 并 给 予 象 征 性 的 补 偿 。 原 告 表 示 不 再 进一 步 追 究 被 告 的 侵 权 行 为 。 双 方 约 定 , 对 于 以 后 的 出 版 发 行 事 宜 由 双 方具 体 协 商 。 但 年 、 月 间 , 原 告 再 次 发 现 被 告 未 经 许 可 , 擅自 出 版 发 行 含 有 两 原 告 在 历 届 春 节 联 欢 晚 会 上 表 演 的 并 享 有 著 作 权 及 表演 者 权 的 十 个 小 品 在 内 的 光 盘 。 同 年 月 , 原 告 就 被 告 的 侵 权 行

26、为 向 被 告 致 函 , 要 求 被 告 停 止 侵 权 并 赔 偿 损 失 , 但 被 告 没 有 答 复 。 原 告认 为 被 告 的 行 为 违 背 了 双 方 约 定 , 带 有 明 显 的 侵 权 故 意 , 造 成 对 原 告 合法 权 益 的 再 次 侵 害 , 故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第 条 第 项 的 规 定 诉 至 法 院 。请 求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停 止 侵 权 、 停 止 出 版 销 售 所 有 侵 权 产 品 , 公 开 赔 礼 道歉 , 在 中 国 电 视 报 上 刊 登 赔 礼 道 歉 书 , 以 消 除 影 响 ; 赔 偿 原 告 经 济损 失 元

27、 ( 在 审 理 中 原 告 撤 回 对 十 个 小 品 中 的 两 个 小 品 的 起 诉 , 故 赔 偿 请 求 变 更 为 元 ) , 并 承 担 本 案 的 诉 讼 费 及原 告 因 本 案 诉 讼 而 支 出 的 其 它 一 切 费 用 。 w 被 告 认 为 这 八 个 小 品 属 于 春 节 联 欢 晚 会 电 视 作 品 的组 成 部 分 , 并 依 据 著 作 权 法 第 条 的 规 定 , 原 告只 享 有 署 名 权 、 著 作 权 的 其 他 权 利 归 中 央 电 视 台 。w 法 院 认 为 , 虽 然 中 央 电 视 台 准 许 电 视 总 公 司 使 用 其节

28、目 制 作 音 像 制 品 , 但 是 由 于 电 视 作 品 形 式 的 多 样化 , 导 致 电 视 总 公 司 在 使 用 中 央 电 视 台 的 节 目 时 并不 仅 仅 涉 及 中 央 电 视 台 的 著 作 权 , 还 有 可 能 涉 及 在节 目 中 包 含 的 他 人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或 表 演 者 权 。 4、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1) 主 体录 音 制 作 者 : 录 音 制 品 的 首 次 制 作 人录 像 制 作 者 : 录 像 制 品 的 首 次 制 作 人( 2) 客 体 : 统 称 音 像 制 品录 音 制 品 : 任 何

29、 对 表 演 的 声 音 和 其 他 声 音 的 制 作 品录 像 制 品 : 电 影 作 品 或 者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方 法 创 作 的作 品 以 外 的 任 何 有 伴 音 或 无 伴 音 的 连 续 相 关 形 象 、图 像 的 录 制 品 ( 3) 义 务w 对 著 作 权 人 的 义 务 ( 著 39) : a.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使 用 他 人 作 品 制 作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 应当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并 支 付 报 酬 。 b.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使 用 改 编 、 翻 译 、 注 释 、 整 理 已 有 作品 而 产 生

30、的 作 品 , 应 当 取 得 改 编 、 翻 译 、 注 释 、 整 理 作 品 的著 作 权 人 和 原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并 支 付 报 酬 。 c.( 法 定 许 可 ) 录 音 制 作 者 使 用 他 人 已 经 合 法 录 制 为 录音 制 品 的 音 乐 作 品 制 作 录 音 制 品 ,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报 酬 ; 著 作 权 人 声 明 不 许 使 用 的 不 得 使用 。w 对 表 演 者 的 义 务 ( 著 40) :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制 作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 应 当 同

31、 表 演 者 订 立合 同 , 并 支 付 报 酬 。 ( 3) 权 利 ( 著 41)w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对 其 制 作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 享 有 许可 他 人 复 制 、 发 行 、 出 租 、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播 并 获 得 报 酬 的 权 利 ; 权 利 的 保 护 期 为 五 十 年 , 截止 于 该 制 品 首 次 制 作 完 成 后 第 五 十 年 的 12月 31日 。w 被 许 可 人 复 制 、 发 行 、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录音 录 像 制 品 , 还 应 当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 表 演 者

32、 许 可 ,并 支 付 报 酬 。注 意 : 只 有 复 制 、 发 行 、 出 租 、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四 种 权利 w 5、 广 播 、 电 视 组 织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义 务 : 制 作 广 播 、 电 视 节 目 时 的 授 权 问 题w A、 著 作 权 人 的 许 可 ( 发 表 /未 发 表 ) 第 42条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播 放 他 人 未 发 表 的 作 品 , 应当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并 支 付 报 酬 。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播 放 他 人 已 发 表 的 作 品 , 可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33、许 可 , 但 应 当 支 付 报 酬 。 w B、 录 音 制 品 者 的 许 可 ( 法 定 许 可 ) 第 43条w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播 放 已 经 出 版 的 录 音 制 品 , 可 以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但 应 当 支 付 报 酬 。 当 事 人 另 有约 定 的 除 外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w 1991年 旧 法 的 “ 台 毒 ” 条 款 第 43条 ( 合 理 使 用 ) “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非 营 利 性 播 放 已 经 出 版 的 录 音制 品 ,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 表 演 者 、

34、 录 音 制 作 者 许可 , 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 ” w C、 制 片 人 、 录 像 制 品 者 的 许 可 第 45条电 视 台 播 放 他 人 的 电 影 作 品 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创 作 的 作 品 、 录 像 制 品 , 应 当 取 得 制 片 者 或 者 录 像制 作 者 许 可 , 并 支 付 报 酬 ; 播 放 他 人 的 录 像 制 品 ,还 应 当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并 支 付 报 酬 。 问 题 : 能 否 这 样 规 定 , “ 电 视 台 播 放 他 人 的 电 影 作 品 、录 像 制 品 , 还 应 当 取

35、得 著 作 权 人 、 表 演 者 的 许 可 ,并 支 付 报 酬 。 ” 表 演 者 能 否 控 制 合 法 录 像 制 品 的 这 种 播 放 ? ( 2) 权 利w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有 权 禁 止 未 经 其 许 可 的 下列 行 为 :w ( 一 ) 将 其 播 放 的 广 播 、 电 视 转 播 ; ( 二 ) 将 其 播 放 的 广 播 、 电 视 录 制 在 音像 载 体 上 以 及 复 制 音 像 载 体 。 前 款 规 定 的 权 利 的 保 护 期 为 五 十 年 , 截 止 于 该广 播 、 电 视 首 次 播 放 后 第 五 十 年 的 12月 31日

36、 。 四 、 著 作 权 的 限 制w 1、 合 理 使 用 制 度w 合 理 使 用 指 他 人 依 照 法 律 的 明 文 规 定 , 不 必 经 过 著作 权 人 许 可 并 且 无 偿 使 用 其 作 品 的 行 为 。w 依 照 著 作 权 法 有 关 规 定 , 使 用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可 的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的 , 不 得 影 响 该 作 品 的 正 常 使用 , 也 不 得 不 合 理 地 损 害 著 作 权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w 著 作 权 实 施 条 例 第 21条 w 美 国 版 权 法 107条 仅 仅 规 定 了 判 断 合 理

37、 使 用 ( fair use) 的 标 准 , 而 具 体 使 用 行 为 是 否 为 合 理 使 用 则由 法 院 根 据 法 定 标 准 在 个 案 中 加 以 判 定 。w 这 些 标 准 主 要 有 :w ( 1) 使 用 地 目 的 与 特 点 , 包 括 该 使 用 是 否 具 有 商业 的 特 征 , 或 是 否 为 了 非 赢 利 性 的 教 育 ;w ( 2) 享 有 版 权 作 品 的 特 性 , 即 原 告 的 作 品 是 事 实性 的 还 是 虚 构 性 的 ;w ( 3) 与 享 有 版 权 作 品 的 整 体 相 比 , 使 用 的 数 量 与质 量 ;w ( 4

38、) 对 于 享 有 版 权 作 品 的 潜 在 市 场 或 价 值 来 说 ,使 用 所 具 有 的 影 响 。 w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使 用 作 品 ,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 但 应 当 指 明 作 者 姓 名 、 作 品 名 称 ,并 且 不 得 侵 犯 著 作 权 人 依 照 本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w ( 一 ) 为 个 人 学 习 、 研 究 或 者 欣 赏 , 使 用 他 人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w ( 二 ) 为 介 绍 、 评 论 某 一 作 品 或 者 说 明 某 一 问题 , 在 作 品 中 适

39、 当 引 用 他 人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 w ( 三 ) 为 报 道 时 事 新 闻 , 在 报 纸 、 期 刊 、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等 媒 体 中 不 可 避 免 地 再 现 或 者 引 用 已 经 发 表的 作 品 ;w ( 四 ) 报 纸 、 期 刊 、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等 媒 体 刊 登或 者 播 放 其 他 报 纸 、 期 刊 、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等 媒体 已 经 发 表 的 关 于 政 治 、 经 济 、 宗 教 问 题 的 时 事 性文 章 , 但 作 者 声 明 不 许 刊 登 、 播 放 的 除 外 ;w ( 五 )

40、报 纸 、 期 刊 、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等 媒 体 刊 登或 者 播 放 在 公 众 集 会 上 发 表 的 讲 话 , 但 作 者 声 明 不许 刊 登 、 播 放 的 除 外 ; w ( 六 ) 为 学 校 课 堂 教 学 或 者 科 学 研 究 , 翻 译 或 者 少量 复 制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 供 教 学 或 者 科 研 人 员 使 用 ,但 不 得 出 版 发 行 ;w 北 影 录 音 录 像 公 司 诉 北 京 电 影 学 院 侵 犯 作 品 专 有 使用 权 纠 纷 案w 作 品 : 汪 曾 祺 小 说 受 戒 w 著 作 权 转 让 合 同 : 原

41、 告 是 小 说 改 编 权 、 摄 制 权 唯 一 享 有 者w 北 京 电 影 学 院 的 行 为 : ( 1) 1992年 , 学 生 吴 琼 的 改 编 剧 本 ( 2) 1993年 , 学 院 投 资 拍 摄 受 戒 , 教 学 观 摩 一 次 ( 3) 1994年 , 学 院 组 团 参 加 法 国 朗 格 鲁 瓦 国 际 学 生 电 影 节 w ( 七 ) 国 家 机 关 为 执 行 公 务 在 合 理 范 围内 使 用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w ( 八 ) 图 书 馆 、 档 案 馆 、 纪 念 馆 、 博 物馆 、 美 术 馆 等 为 陈 列 或 者 保 存 版 本

42、的 需 要 ,复 制 本 馆 收 藏 的 作 品 ; w ( 九 ) 免 费 表 演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 该 表 演 未向 公 众 收 取 费 用 , 也 未 向 表 演 者 支 付 报 酬 ;w ( 十 ) 对 设 置 或 者 陈 列 在 室 外 公 共 场 所 的 艺术 作 品 进 行 临 摹 、 绘 画 、 摄 影 、 录 像 ; w ( 十 一 ) 将 中 国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已经 发 表 的 以 汉 语 言 文 字 创 作 的 作 品 翻 译 成 少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作 品 在 国 内 出 版 发 行 ;w ( 十 二 ) 将 已 经

43、 发 表 的 作 品 改 成 盲 文 出 版 。 w 2、 法 定 许 可 制 度w 依 照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 , 行 为 人 使 用 他 人 已 经发 表 的 作 品 , 可 以 不 必 征 求 权 利 人 的 同 意 ,但 是 应 该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并 尊 重 其 权 利 。w 法 定 许 可 必 须 有 法 律 的 明 确 规 定 。 w ( 1) 教 科 书 法 定 许 可w 为 实 施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和 国 家 教 育 规 划 而 编 写 出 版 教 科 书 ,除 作 者 事 先 声 明 不 许 使 用 的 外 ,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44、 可 , 在教 科 书 中 汇 编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片 段 或 者 短 小 的 文 字 作 品 、 音乐 作 品 或 者 单 幅 的 美 术 作 品 、 摄 影 作 品 , 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支付 报 酬 , 指 明 作 者 姓 名 、 作 品 名 称 , 并 且 不 得 侵 犯 著 作 权 人依 照 本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 w 著 作 权 法 第 23条 w 教 科 书 的 界 定 : 按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 经 国 家 专 门 设 立 的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查 通 过 、 并 列 入 教 育 部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45、颁 布 的 中 小 学教 学 用 书 目 录 的 课 堂 教 学 和 学 生 用 书 w ( 2) 报 刊 、 期 刊 转 载 的 法 定 许 可 w 作 品 刊 登 后 , 除 著 作 权 人 声 明 不 得 转 载 、 摘编 的 外 , 其 他 报 刊 可 以 转 载 或 者 作 为 文 摘 、资 料 刊 登 , 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著 作 权 人 支 付报 酬 。 w 著 作 权 法 第 32条 w ( 3) 网 络 转 载 、 摘 编 的 法 定 许 可w 已 在 报 刊 上 刊 登 或 者 网 络 上 传 播 的 作 品 , 除 著 作 权 人 声 明 或者 报 刊 、

46、期 刊 社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受 著 作 权 人 委 托 声 明 不 得转 载 、 摘 编 的 以 外 , 在 网 络 进 行 转 载 、 摘 编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支付 报 酬 、 注 明 出 处 的 , 不 构 成 侵 权 。 但 转 载 、 摘 编 作 品 超 过有 关 报 刊 转 载 作 品 范 围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侵 权 。w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著 作 权 纠 纷 案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三 条w 问 题 : 报 纸 、 期 刊 可 否 依 法 定 许 可 转 载 网 络

47、作 品 ?w 风 向 南 吹 案 w ( 4) 录 音 制 作 者 法 定 许 可w 录 音 制 作 者 使 用 他 人 已 经 合 法 录 制 为 录 音 制 品 的 音乐 作 品 制 作 录 音 制 品 ,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但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报 酬 ; 著 作 权 人 声 明 不 许 使 用 的不 得 使 用 。w 著 作 权 法 第 39条 第 3款w 1991年 著 作 权 法 : “ 使 用 他 人 已 经 发 表 的作 品 制 作 录 音 制 品 , 可 以 不 经 过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但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报 酬

48、 。 著 作 权 人 声 明 不 许 使 用 的不 得 使 用 。 ” w ( 5)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法 定 许 可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播 放 他 人 已 发 表 的 作 品 , 可 以 不 经 著 作权 人 许 可 , 但 应 当 支 付 报 酬 。 著 作 权 法 第 42条 第 2款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播 放 已 经 出 版 的 录 音 制 品 , 可 以 不 经 著作 权 人 许 可 , 但 应 当 支 付 报 酬 。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具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著 作 权 法 第 43条w 1991

49、年 著 作 权 法 : “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非 营 利 性 播 放 已经 出 版 的 录 音 制 品 , 可 以 不 经 过 著 作 权 人 、 表 演 者 、 录 制 制作 者 许 可 , 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 ” w 使 用 报 酬 的 标 准 : 由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行 业 协 议 、 商 业 惯 例 确 定 的 。w 报 刊 转 载 、 摘 编 : 一 般 25元 /千 字 ; 社 科 、 自 然 科 学 、 学 术 报 刊 ( 不 低 于 10元 /千 字 )w 录 音 法 定 许 可 : 依 版 税 方 式 , 即 录 音 制 品 批

50、发 价 版 税 率 发 行 数 不 含 文 字 的 音 乐 作 品 : 3.5% 歌 曲 、 歌 剧 : 3.5% ( 音 乐 60 , 文 字 40 ) 纯 文 字 作 品 : 3 录 音 制 品 : 1.5% ( 录 音 制 品 涉 及 多 个 作 品 的 , 依 版 税 方 式 计 算 总 量 之后 , 再 依 时 间 比 例 分 配 ) 使 用 改 编 作 品 录 音 : 依 版 税 方 式 计 算 费 用 后 , 原 作 者 和 改 编 者 3、 7开 w 法 定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期 限 : 自 使 用 作 品 之 日 起 两个 月 内 向 著 作 权 人 支 付 。

51、 ( 条 例 第 32条 )w 法 定 许 可 的 本 质 : 剥 夺 了 著 作 权 人 商 谈 许 可 条 件 的机 会 , 著 作 权 降 格 为 一 种 获 取 合 理 使 用 费 的 报 酬 权 。w 法 定 许 可 制 度 必 须 与 版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 以 及 补 偿金 制 度 制 度 结 合 紧 密 。 w 3、 强 制 许 可 制 度w ( 1) 我 国 版 权 法 中 , 没 有 规 定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w ( 2) 伯 尔 尼 公 约 规 定 了 两 种 类 型 的 强 制 许 可制 度 。 w 与 公 共 秩 序 保 留 原 则 相 关 的 强

52、 制 许 可 , 是 指当 著 作 权 人 行 使 著 作 权 时 违 背 社 会 公 共 秩 序或 者 利 益 时 , 版 权 主 管 单 位 认 为 必 要 时 , 颁发 强 制 使 用 作 品 的 许 可 。 w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相 关 的 强 制 许 可 : 是 指 当 发 展中 国 家 的 使 用 者 希 望 翻 译 或 者 复 制 某 一 外 国作 品 , 但 无 法 找 到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无 法 获 取 著作 权 人 的 许 可 , 使 用 者 经 向 著 作 权 管 理 部 门申 请 并 获 授 权 而 使 用 该 作 品 。 五 、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53、理 制 度w 1、 最 初 的 历 史1850年 法 国 音 乐 作 者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 SACEM) 成 立 , 集 中 管 理 表 演 权1926年 巴 黎 国 际 作 词 曲 作 家 联 合 会 , 成 员 为欧 洲 大 陆 各 国 的 音 乐 作 者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2、 什 么 是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 是 指 为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设 立 ,根 据 权 利 人 授 权 、 对 权 利 人 的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有 关 的 权 利 进 行 集 体 管 理 的 社 会 团

54、体 。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条 例 第 3条 1 非 营 利 组 织 4、 管 理 什 么 内 容w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 是 指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经 权 利人 授 权 , 集 中 行 使 权 利 人 的 有 关 权 利 并 以 自 己 的 名义 进 行 的 下 列 活 动 : w ( 一 ) 与 使 用 者 订 立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利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 ; w ( 二 ) 向 使 用 者 收 取 使 用 费 ; w ( 三 ) 向 权 利 人 转 付 使 用 费 ;

55、w ( 四 ) 进 行 涉 及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的诉 讼 、 仲 裁 等 。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条 例 第 2条 w 著 作 权 法 规 定 的 表 演 权 、 放 映 权 、 广 播 权 、出 租 权 、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复 制 权 等 权 利 人自 己 难 以 有 效 行 使 的 权 利 , 可 以 由 著 作 权 集体 管 理 组 织 进 行 集 体 管 理 。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条 例 第 4条大 权 利 : 复 制 权 、 改 编 权 、 翻 译 权小 权 利 : 表 演 权 、 广 播 权 等 w 国 外

56、主 要 管 理 :w 音 乐 作 品 : 表 演 权 、 播 放 权 和 机 械 复 制 权 (制作 录 音 制 品 的 权 利 );w 美 术 作 品 : 追 续 权 ;w 文 字 、 美 术 、 摄 影 作 品 : 影 印 复 制 权w 表 演 者 和 唱 片 制 作 者 的 邻 接 权 等 w 4、 设 立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的 条 件 和 程 序w ( 1) 条 件 、 资 格w 依 法 享 有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的 中 国 公 民 、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可 以 发 起 设 立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57、。 设 立 著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发 起 设 立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的 权 利 人 不 少 于 50人 ; ( 二 ) 不 与 已 经 依 法 登 记 的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的 业 务 范 围 交叉 、 重 合 ; ( 三 ) 能 在 全 国 范 围 代 表 相 关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 ( 四 ) 有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的 章 程 草 案 、 使 用 费 收 取 标 准 草案 和 向 权 利 人 转 付 使 用 费 的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使 用 费 转 付 办

58、 法 )草 案 。 w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条 例 第 7条 ( 2) 程 序w 向 国 务 院 著 作 权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w 获 得 批 准 后 到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w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条 例 第 9、 10条 w 5、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w ( 1) 中 国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 1992年 )w 管 理 内 容 : 音 乐 作 品 ( 代 表 词 曲 作 者 利 益 )w 会 员 3103名 , 管 理 各 类 音 乐 作 品 1400万 件 。 ( 大 陆著 作 权 人 的 音 乐

59、作 品 16万 件 , 出 版 商 授 权 管 理 的 作 品400万 件 , 海 外 同 类 组 织 委 托 管 理 作 品 1000万 件 )w 通 过 对 商 用 目 的 使 用 的 收 费 , 已 累 计 收 费 9228万 元 人民 币 。 w ( 2) 中 国 音 像 著 作 权 协 会 ( 2005)w 代 表 音 像 作 品 和 音 像 制 品 的 制 作 者 的 利 益 w 管 理 的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录 音 、 录 像 制 品 及 音 像 作 品 的放 映 权 、 出 租 权 、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复 制 、 发 行 权 ;其 他 适 合 集 体 管

60、理 的 权 利 。 w ( 3) 中 国 文 字 作 品 著 作 权 协 会2000年 批 准 , 筹 建 中 六 、 卡 拉 ok事 件 的 著 作 权 问 题1、 前 奏 和 引 子 背 景 音 乐 收 费 6类 场 所 , 6个 标 准 2003年 11月 , 北 京 某 公 司 因 在 其 KTV点 歌 系 统 及 歌 曲 库 中提 供 了 正 东 唱 片 公 司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三 首 MTV作 品 而 被 判 侵 权 。 2004年 2月 , 因 在 卡 拉 OK中 播 放 了 三 首 MTV作 品 , 上 海 某知 名 练 歌 厅 被 新 力 唱 片 (香 港 )有 限

61、公 司 以 侵 犯 著 作 权 为 由 告上 了 法 庭 。 2004年 3月 , 全 国 20多 个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的 卡拉 OK经 营 者 , 陆 续 收 到 律 师 函 , 经 营 者 被 要 求 停 止 其 擅 自使 用 中 外 权 利 人 的 音 乐 电 视 ( MTV) 、 音 乐 录 影 ( MV) 、卡 拉 OK作 品 的 侵 权 行 为 并 支 付 赔 偿 金 。 2006年 1月 , 中 国 音 乐 著 作 权 协 会 深 圳 办 事 处 状 告 深 圳 天籁 村 KTV娱 乐 城 。 2、 问 题 :( ) 类 似 拍 摄 电 影 方 法

62、 创 作 的 作 品 与 录 像 制 品的 区 别( ) 卡 拉 OK的 法 律 性 质 ;( ) 卡 拉 OK伴 唱 带 制 作 者 享 有 的 权 利 ;( 4) 卡 拉 ok厅 的 播 放 行 为 侵 犯 了 谁 的 哪 些 权 利( 5) 其 能 否 向 卡 拉 OK经 营 者 收 取 使 用 费 ;( 6) 使 用 费 应 该 如 何 计 算 ;( 7) 使 用 费 应 该 如 何 收 取 。 ( ) 类 似 拍 摄 电 影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与 录 像 制品 的 区 别 类 似 拍 摄 电 影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 以 下 简 称 “ 类 似 电 影 作品 ”

63、) , 是 指 摄 制 在 一 定 介 质 上 , 由 一 系 列 有 伴 音 或 者 无 伴音 的 画 面 组 成 , 并 且 借 助 适 当 装 置 放 映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播的 作 品 。 ( 条 例 第 四 条 ( 十 一 ) 项 ) 录 像 制 品 , 是 指 电 影 作 品 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作 品 以 外 的 任 何 有 伴 音 或 无 伴 音 的 连 续 相 关 形 象 、 图 像 的 录制 品 。 ( 条 例 第 五 条 ( 三 ) ) w 共 同 特 征 : 具 有 动 态 的 特 征 , 都 可 以 包 括 形象 、 画

64、 面 、 图 像 、 乐 曲 、 文 字 内 容 。w 不 同 : 是 否 采 取 类 似 拍 摄 电 影 方 法 创 作 电 影 剧 本 的 创 作 完 成 ; 导 演 的 创 作 活 动 , 体 现 为 “ 导 演 阐述 ” , “ 分 镜 头 剧 本 ” , “ 电 影 镜 头 排 本 ” ; 影 片 的 拍 摄 ,包 括 摄 影 、 表 演 、 作 曲 、 录 音 、 布 景 、 服 装 设 计 等 大 量 的 创作 和 导 演 的 创 作 劳 动 ; 剪 辑 师 对 镜 头 的 剪 辑 等 等 。 是 否 存 在 一 定 创 作 高 度 的 智 力 活 动 ( ) 卡 拉 OK的 法

65、 律 性 质问 题 : 属 于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 是 原 有 音 乐 作 品 的 延 伸 , 是 录 像 制 品 ? 卡 拉 ok中 的 画 面 :w 现 场 演 出 画 面 , 包 括 音 乐 和 舞 蹈 演 出 画 面 ;w 自 然 风 景 画 面 ( 包 括 人 物 ) ;w 自 然 风 景 加 简 单 模 仿 性 表 演 画 面 ;w 人 物 照 片 剪 辑 画 面 ;w 电 影 片 断 剪 辑 画 面 ;w 有 一 定 独 创 剧 情 和 表 演 的 画 面 画 面 不 具 有 作 品 特 征 的 卡 拉 OK是 录 像 制 品 判 断 活

66、动 画 面 是 否 具 有 作 品 的 特 征 , 必 须 以 画 面 是 否 具 有独 创 性 为 标 准 。 应 个 案 分 析 , 不 能 一 概 而 论 。 画 面 具 有 作 品 特 征 , 但 卡 拉 ok制 作 者 不 是画 面 制 作 人 , 仅 是 作 品 的 连 接 ( 合 作 作 品 ? ) 画 面 具 有 作 品 特 征 , 卡 拉 ok制 作 者 同 时 是画 面 制 作 人 , 采 用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式 制 作 ,属 于 类 似 电 影 作 品 ( ) 卡 拉 OK伴 唱 带 制 作 者 享 有 的 权 利 卡 拉 ok是 录 像 制 品 : 享 有 录 像 制 品 制 作 者 权 ( 邻 接权 ) , 享 有 许 可 他 人 复 制 、 发 行 、 出 租 、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众 传 播 录 像 制 品 并 获 得 报 酬 的 权 利 , 但 不 享 有 放 映 权 和 表演 权 卡 拉 ok是 作 品 连 接 : 制 作 者 对 音 乐 、 画 面 作 品 都没 有 著 作 权 , 也 不 是 录 像 者 , 不 享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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