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宣贯-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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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家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08(正 文 部 份 )宣 贯 教 材 一 、 新 规 范 出 台 的 背 景 及 过 程 : 根 据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不 断 建 立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建 设 部 于2003年 2月 17日 以 第 119号 公 告 批 准 发 布 了 国 家 标 准 建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03(以 下 简称 “ 03规 范 ” ),自 2003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 “ 03规 范 ” 的发 布 施 行 , 是 我 国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改 革

2、的 一 项 重 大 举 措 , 此举 使 我 国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及 管 理 工 作 从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传统 的 、 单 一 的 “ 定 额 计 价 模 式 ” 向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国 际通 行 的 “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模 式 ” 发 生 转 变 , 它 的 出 台 是第 一 次 以 国 家 标 准 的 形 式 来 推 行 改 革 工 作 , 不 仅 在 工 程造 价 领 域 产 生 了 极 为 重 要 的 影 响 , 同 时 也 引 起 了 建 设 行 业 及 财 政 、 审 计 、发 展 改 革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广 泛 关 注 。 规

3、范 的 实 施 对 建 立 市 场形 成 工 程 造 价 的 机 制 、 规 范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行 为 和 维 护 建 设市 场 秩 序 发 挥 了 重 大 作 用 。 “ 03规 范 ” 实 施 以 来 , 据 建 设部 统 计 ,迄 今 为 止 全 国 已 有 60 的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实 行 了 工程 量 清 单 计 价 。 各 地 在 实 施 “ 03规 范 ” 的 过 程 中 , 积 累 了不 少 宝 贵 的 经 验 , 取 得 了 丰 硕 的 成 果 , 但 也 发 现 了 “ 03规 范 ”的 一 些 不 足 的 之 处 , 例 如 适 用 范 围 不 宽 、

4、可 操 作 性 不 够 强 、不 适 应 深 入 推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改 革 工 作 等 等 。 为 此 , 建 设 部 从 2006年 开 始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对 “ 03规 范 ” 的正 文 部 分 进 行 修 订 , 经 过 两 年 多 时 间 的 起 草 、 论 证 、 在 广 泛征 求 各 方 意 见 后 经 过 多 次 修 改 , 完 成 了 新 规 范 (以 下 简 称“ 08规 范 ” )的 修 订 工 作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于 2008年 7月 9日 以 第 63号 公 告 发 布 了 修 订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工

5、 程 量 清 单 计 价规 范 GB505002008, 自 2008年 12月 1日 起 施 行 , 原“ 03规 范 ” 同 时 废 止 。 从 “ 08规 范 ” 修 订 的 力 度 来 讲 , 它 不是 对 老 规 范 的 小 修 小 改 , 而 是 在 继 承 的 基 础 上 在 许 多 方 面 有所 突 破 。 它 的 出 台 , 对 巩 固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改 革 的 成 果 , 进一 步 规 范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行 为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二 、 “ 08规 范 ” 的 特 点1.适 用 范 围 的 变 化03规 范 08规 范1.适

6、 用 于 “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金 投 资 或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为主 的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 。 1.适 用 于 “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资 或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为 主 的 工 程建 设 项 目 ” 。 取 消 了 限 制 词“ 大 中 型 ” 三 个 字 。 新 增 了“ 非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工 程 建 设项 目 , 可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条 文 。 03规 范 08规 范2.侧 重 于 规 范 工 程 招 投 标 过程 中 的 计 价 行 为 。 2.内 容 涵 盖 了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从 招投

7、标 开 始 到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办 理的 全 过 程 。 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 的编 制 、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投 标 报 价的 编 制 、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 工程 量 的 计 量 与 价 款 支 付 、 索 赔与 现 场 签 证 、 工 程 价 款 的 调 整、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的 办 理 、 工 程计 价 争 议 的 处 理 等 。 03规 范 08规 范3.附 录 部 分 包 括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 安 装 、 市 政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的 工 程 量清 单 项 目 及 计 算 规 则 。 3.附 录 部 分 除 包 括 建 筑

8、 、 装饰 装 修 、 安 装 、 市 政 、 园 林绿 化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及 计 算 规 则 外 , 另 增 加 了 矿山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及计 算 规 则 。 2 “ 08规 范 ” 的 要 点( 1) “ 08规 范 ” 改 “ 03规 范 ” 的 “ 四 统 一 ” (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 计 量 单 位 、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统 一 ) 为 “ 五 大 要 件 ”( 项 目 编 码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特 征 、 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计 算规 则 ) 。 其 中 “ 项 目 特 征 ”

9、 这 一 要 件 是 “ 08规 范 ” 新 增 的 强制 性 内 容 , 充 分 体 现 了 新 规 范 对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容 进行 规 范 管 理 的 要 求 。 “ 项 目 特 征 ” 是 构 成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单 、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自 身 价 值 的 本 质 特 征 , 因 此 对 它 的 描 述 应按 规 范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项 目 特 征 并 结 合 拟 建 工 程 的 实 际 , 准 确 、全 面 地 进 行 描 述 , 以 便 准 确 的 组 建 综 合 单 价 , 避 免 因 “ 项 目 特 征 ” 描 述 不 具

10、体 、 特 征 不 清 、 界 限 不 明 而 造 成 所 组 建 综 合 单 价 失真 、 引 起 工 程 造 价 纠 纷 等 问 题 的 发 生 。 因 此 , 招 标 人 应 高 度重 视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 项 目 特 征 ” 的 描 述 , 任 何 不 描 述或 描 述 不 清 , 均 会 在 施 工 合 同 履 约 过 程 中 产 生 分 歧 , 导 致 纠纷 或 索 赔 的 产 生 。 实 际 工 作 中 如 果 发 生 采 用 文 字 难 以 准 确 、全 面 地 对 项 目 特 征 进 行 描 述 的 少 量 项 目 , 可 采 用 “ 详 见 图 集 或

11、 图 号 ” 的 方 式 , 但 前 提 是 所 采 用 标 准 图 集 或 施 工图 纸 能 够 全 部 或 部 分 满 足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的 要 求 , 对 不 能 满 足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要 求 的 部 分 , 仍 应 用 文 字 描 述 进 行 补 充 。 另 外对 于 “ 项 目 编 码 ” 中 的 第 五 级 (10 12位 )编 码 , “ 03规 范 ” 要 求 从 “001”开 始 顺 序 编 排 ; “ 08规 范 ” 对 此 则 不 作 强 求 , 从“ 002”、 “ 003” 开 始 排 序 也 可 以 , 但 要 求 同 一 招 标 工 程 的项 目

12、 编 码 不 能 出 现 重 码 现 象 。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过 程 中 如 出 现规 范 附 录 中 未 包 括 的 内 容 , 编 制 人 应 作 补 充 , 并 报 省 级 (或行 业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2) “ 08规 范 ” 增 加 了 对 “ 风 险 范 围 ” 的 限 制新 规 范 规 定 :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工 程 ,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或合 同 中 明 确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 幅 度 ) , 不 得 采 用 无 限 风 险 、所 有 风 险 或 类 似 语 句 规 定 风 险 内 容 及

13、其 范 围 ( 幅 度 ) 。 本 规 范 定 义 的 “ 风 险 ” 是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内 容 。 根 据 我 国 目 前 工 程 建 设 的 实 际 情 况 , 基 于 对 市 场 交 易 的 公 平 性 、 对等 性 原 则 要 求 , 发 、 承 包 双 方 应 合 理 分 摊 风 险 责 任 。 所 以规 范 要 求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中 禁 止 采 用 无 限 风 险 、所 有 风 险 或 类 似 语 句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围 或 风 险 幅 度 。 “ 08规 范 ” 在 条 文 说 明 中 对

14、风 险 的 合 理分 摊 给 定 了 一 个 参 考 系 数 : 即 对 关 系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人 工费 不 宜 纳 入 风 险 范 围 , 材 料 价 格 的 风 险 范 围 宜 控 制 在 5%以 内 ( 我 省 规 定 为 5% 10%, 具 体 幅 度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确 , 一 般 均 按 8%确 定 ) ,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的 风 险 范 围 宜控 制 在 10%以 内 ( 我 省 规 定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暂 不 考 虑 风 险 ) , 超 过 者 应 予 调 整 ,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全 部 承 担

15、 。 (3) “08规 范 ” 首 次 以 国 家 标 准 的 形 式 规 定 了 对 工 程 造 价 加强 监 管 的 措 施 : A.在 计 价 过 程 中 ,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各 方 对 计 价 依 据 、 办 法 及相 关 政 策 规 定 发 生 争 议 的 , 由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B.招 标 人 应 将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有 关 资 料 报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管 理 机 构 备 查 。 C.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或 (和 )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受 理 投 标 人对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16、投 诉 , 并 对 投 诉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 D.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办 理 完 毕 , 发 包 人 应 将 结 算 书 报 工 程 所 在 地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以 便 管 理 机 构 对 本 规 范 执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和 检 查 。 ( 4)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主 要 表 格 设 置 的 变 化03规 范 08规 范1.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2.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3.措 施 项 目 清 单4.其 它 项 目 清 单5.零 星 工 作 计 价 表6.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不

17、 填 写 人 、 材 、 机 单 价 ) 1.将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 计 价 表 ” 二 表 合 一2.措 施 项 目 清 单3.其 它 项 目 清 单4.规 费 、 税 金 项 目 清 单5.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需 填 写 人 、 材 、 机 单 价 ) “08规 范 ” 对 “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 的 编制 , 要 求 投 标 人 采 用 “ 一 个 分 项 一 张 表 ” 的 办 法 编 制 ,以 利 于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调 整 价 款 时 核 对 使 用 。 由 于 此 表数 量 较 多

18、 , 业 主 可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投 标 人 只 需 在 投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中 附 上 此 表 即 可 。 另 外 , “ 08规 范 ”还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 中列 明 的 需 要 填 写 的 “ 单 价 ” 和 “ 合 价 ” 都 必 须 填 写 ,对 未 填 写 的 “ 单 价 ” 和 “ 合 价 ” , 将 被 视 为 此 项 费 用已 包 含 在 清 单 其 它 单 价 和 合 价 中 。 (5) “08规 范 ”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A “ 招 标 控 制 价 ”定 义 : 招 标

19、人 根 据 国 家 或 省 级 、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理 部 门 颁 发的 有 关 计 价 依 据 和 办 法 , 按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计 算 的 , 对 招 标工 程 限 定 的 最 高 工 程 造 价 。要 求 : 1. 招 标 控 制 价 超 过 批 准 的 概 算 时 , 招 标 人 应 将 其 报原 概 算 审 批 部 门 审 核 。 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其 投 标 应予 拒 绝 。 3. 控 制 价 应 在 招 标 时 公 布 , 不 应 上 调 或 下 浮 。 4. 投 标 人 经 复 核 认 为 招 标 人 公

20、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未 按 本 规 范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的 , 应 在 开 标 前 5天 向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或 (和 )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投 诉 。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应 会 同 工 程 造 价 管 理机 构 对 投 诉 进 行 处 理 , 发 现 确 有 错 误 的 , 应 责 成 招 标 人 修 改 。 5.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综 合 单 价 ” 中 应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费 用 。 6. 招 标 控 制 价 由 具 有 编 制 能 力 的 招 标 人 或 受 其 委 托

21、的 具 有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编 制 。 取 得 甲 级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询 人 可 承 担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 取 得 乙 级 资 质(含 暂 定 乙 级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则 只 能 承 担 5000万 元 以 下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 7.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不 得 同 时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工 程 的招 标 控 制 价 和 投 标 报 价 的 编 制 。 B “ 暂 列 金 额 ” 定 义 : “ 暂 列 金 额 ” 是 指

22、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暂 定 并 包 括 在合 同 价 款 中 的 一 笔 款 项 。 它 是 对 “ 03规 范 ” 中 “ 预 留 金 ” 的 更 名 。 用 途 :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不 可 预 见 的 所 需 材 料 、 设备 、 服 务 的 采 购 费 用 ;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设 计 )变 更而 增 加 的 工 程 造 价 ; 当 合 同 约 定 的 调 整 因 素 出 现 时 需 增 加 的 工程 价 款 ; 对 索 赔 、 现 场 签 证 等 确 认 后 的 费 用 支 付 。 性 质 : “ 暂

23、列 金 额 ”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款 之 内 , 但 不 直 接 属 于 承 包人 所 有 , 而 是 由 发 包 人 暂 定 并 掌 握 使 用 的 一 笔 款 项 , 其 节 余 归 发包 人 所 有 。 估 算 值 : 可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 按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的 10% 15%作为 计 算 参 考 值 。 要 求 : 投 标 报 价 时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在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中 列 出的 “ 暂 列 金 额 ” 填 写 。 C “ 暂 估 价 ” 定 义 : “ 暂 估 价 ” 是 指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提 供 的

24、 用 于 支 付必 然 发 生 , 但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材 料 的 单 价 以 及 专 业 工 程 的 金 额 。 要 求 : 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将 招 标 人 在 其 它 项 目 清 单中 列 出 的 材 料 暂 估 价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按 按招 标 人 在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 2 施 工 过 程 中 , 如 材 料 、 设 备 (含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 由 承 包 人 和 招 标 人 共 同 通 过 招 标 确定 材 料 (

25、设 备 )单 价 与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价 ; 若 材 料 不 属 于 依 法 必须 招 标 的 , 承 包 人 在 进 行 材 料 采 购 前 , 应 将 需 采 购 物 品 的品 牌 、 单 价 、 数 量 告 知 发 包 人 并 取 得 相 应 签 证 后 方 可 采 购 。 D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 定 义 :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 是 指 总 承 包 人 为 配 合 协 调 发 包 人在 法 律 、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对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发 包 和 对 其 自 行采 购 供 应 的 设 备 、 材 料 进 行 管 理 、 服 务 以 及

26、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竣 工 资 料 汇 总 整 理 等 服 务 所 需 的 费 用 。费 率 : 在 我 省 未 对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 取 费 费 率 作 出 规 定 以 前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 可 参 考 下 值 计 算 :1.招 标 人 仅 要 求 对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总 承 包 管 理 和 协 调时 , 按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估 算 造 价 的 1.5%计 算 ; 2.招 标 人 要 求 对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总 承 包管 理 和 协 调 , 并 同 时 要 求 提 供 配 合 服 务 时 , 应 根

27、据 招 标 文 件 列 出 的 配 合 服 务 内 容 和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按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估 算 造 价 的 3% 5%计 算 ; 3.招 标 人 自 行 供 应 材 料 的 , 按 其 供 应 材 料 价值 的 1%计 算 。 E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的 条 件 及 办 法 1. 招 标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天 , 非 招 标 工 程 以 合 同 签订 前 28天 为 基 准 日 , 其 后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发生 变 化 影 响 工 程 造 价 的 , 应 按 省 级 或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28、门 或 其授 权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规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2. 施 工 过 程 中 若 出 现 施 工 图 纸 (含 设 计 变 更 )与 工 程 量 清 单特 征 描 述 不 符 的 , 发 、 承 包 双 方 应 按 新 的 特 征 描 述 确 定 相 应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 3.因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工程 变 更 , 造 成 增 加 新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时 , 对 新 增 项 目 综 合单 价 的 确 定 , 按 以 下 方 法 办 理 : a)合

29、同 中 已 有 适 用 的 综 合 单 价 , 按 同 中 已 有 的 综 合 单 价 确定 , (前 提 条 件 是 : 采 用 的 材 料 、 施 工 工 艺 和 方 法 相 同 , 也不 增 加 关 键 线 路 上 的 施 工 时 间 ); b)合 同 中 有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 参 照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确 定 ,(前 提 条 件 是 : 采 用 的 材 料 、 施 工 工 艺 和 方 法 基 本 相 似 , 不增 加 关 键 线 路 上 的 施 工 时 间 ); c)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新 的综

30、 合 单 价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 , (新 单 价 的 确 定 应 采 用 招投 标 时 的 基 础 资 料 , 按 成 本 加 利 润 的 原 则 由 发 、 承 包 双 方 协商 取 定 )。 4.因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的 工 程 变更 ,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 造 成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变更 , 原 措 施 费 已 有 的 措 施 项 目 , 按 原 措 施 费 的 组 价 方 法 调 整 ;原 措 施 费 没 有 的 措 施 项 目 , 由 承 包 人 根

31、据 措 施 项 目 变 化 情 况 ,提 出 适 当 的 措 施 费 变 更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5.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 该 项 工 程 量 变 化 在 合同 约 定 幅 度 (10%)以 内 的 , 应 执 行 原 有 的 综 合 单 价 ; 工 程 量 变化 在 合 同 约 定 幅 度 (10%)以 外 的 , 且 其 影 响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超过 0.1%时 , 其 综 合 单 价 及 对 应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如 有 )应 予 调 整 。调 整 的 方 法 是 由 承 包 人 对 增 加 或 减 少

32、 后 剩 余 的 工 程 量 提 出 新 的综 合 单 价 和 措 施 项 目 费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6.施 工 期 内 若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超 出 一 定 幅 度 (如 材 料 5%、 机械 10%)时 ,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或 约定 不 明 确 的 , 应 按 省 级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工 程 造价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调 整 。 7.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费 用 , 按 以 下 原 则 由 发 、 承 包 双方 分 别 承 担 并

33、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 A.工 程 本 身 的 损 害 、 因 工 程 损 害 导 致 第 三 方 人 员 伤 亡 和 财产 损 失 以 及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用 于 施 工 的 材 料 和 待 安 装 的 设 备 的损 害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B.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人 员 伤 亡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 并 承 担 相应 费 用 ; C.承 包 人 的 机 械 设 备 损 坏 及 停 工 损 失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D.停 工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发 包 人 要 求 留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必 要的 管 理 人 员 及 保

34、卫 人 员 的 费 用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E.工 程 所 需 的 清 理 、 修 复 费 用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8.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应 由 受 益 方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向 合 同 的 另一 方 提 出 , 经 对 方 确 认 后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合 同 未 作 约 定 或 本规 范 的 有 关 条 款 未 作 规 定 时 , 以 调 整 因 素 确 定 后 14天 内 为 限 ),受 益 方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的 , 视 为 不涉 及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

35、 收 到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的 一 方 应 在 合 同约 定 时 间 内 (合 同 未 作 约 定 或 本 规 范 的 有 关 条 款 未 作 规 定 时 ,以 收 到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报 告 之 日 起 14天 内 为 限 )确 认 或 提 出 协 商 意 见 , 否 则 , 视 为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已 经 确 认 。 F 有 关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约 定 的 规 定 1.招 标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天 内 ,由 发 、 承 包 双 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36、件 在 书 面 合同 中 约 定 。 合 同 约 定 不 得 违 背 招 、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工 期 、 造价 、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招 标 文 件 与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件 有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 以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 2.不 实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 在 发 、 承 包 双 方 认 可 的 工程 价 款 (施 工 图 预 算 )基 础 上 , 由 发 、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3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工 程 , 宜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 4.承 、 发 包

37、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条 款 中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约 定 ; 合 同中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协 商 不 能 达 成一 致 的 , 按 本 规 范 执 行 。 预 付 工 程 款 的 数 额 、 支 付 时 间 及 抵 扣 方 式 ; 工 程 计 量 与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方 式 ; 工 程 价 款 的 调 整 因 素 、 方 法 、 程 序 、 支 付 及 时 间 ;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的 程 序 、 金 额 确 认 与 支 付 时 间 ; 发 生 工 程 价 款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 及

38、 时 间 ; (如 合 同 约 定 采 用仲 裁 方 式 解 决 , 应 标 明 具 体 的 仲 裁 机 关 名 称 , 以 避 免 仲 裁 无 效 ) 承 担 风 险 的 内 容 、 范 围 以 及 超 出 约 定 内 容 、 范 围 的 调 整办 法 ; 工 程 竣 工 价 款 结 算 编 制 与 核 对 、 支 付 及 时 间 ;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保 修 )金 的 数 额 、 预 扣 方 式 及 时 间 ; 与 履 行 合 同 、 支 付 价 款 有 关 的 其 它 事 项 等 。 G. 有 关 工 程 计 量 与 价 款 支 付 的 规 定 工 程 预 付 款 (备 料 款

39、):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预付 款 。 支 付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 按 合 同 约 定 在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抵扣 。 本 条 规 定 有 三 层 含 义 : (a) 工 程 预 付 款 的 比 例 : 包 工 包料 的 工 程 ,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合 同 金 额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的 10%,不 高 于 合 同 金 额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的 30%; 对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按 年 度 工 程 计 划 逐 年 预 付 。 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工 程 , 预 付 款 的 比 例 (或 金 额 )

40、可 按 实 体 性 消 耗 和 非 实 体 性 消 耗 部 分分 别 确 定 ,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 (b) 工 程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时 间 : 在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发包 人 应 在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或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7天 内 预 付 工 程 款 。 发 包 人 未 按 时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 承 包 人 可在 预 付 期 满 后 10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要 求 预 付 工 程 款 的 通 知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仍 不 按 要 求 预 付 , 承 包 人 可 在

41、 通 知 发出 14天 后 停 止 施 工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并 按 银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支 付 应 付 预 付 款 的 利 息 。 (c)凡 未 签 订 合 同 或 不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工 程 , 发 包 人 不 得 预 付 工 程 款 , 不 得 以 预 付 款 为 名 转 移 资 金 。 2.工 程 进 度 款 : 发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计 量 和 支 付 , 支 付 周 期 同 计 量 周 期 。 计 量 和 付 款 周 期 可 采 用分 段 (按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或

42、按 月 结 算 方 式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约 定 , 在 每 月 月 末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段 完 成 后 , 向发 包 人 递 交 已 完 工 程 工 程 量 报 告 。 发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报 告 后 7天 内 (或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进 行 核 对 , 并 应 在 开 始 核 对 前 24小时 通 知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应 按 时 参 加 核 对 并 提 供 条 件 。 承 包 人接 到 通 知 后 不 参 加 核 对 的 , 则 由 发 包 人 核 对 的 计 量 应 认 为 是对 工 程 量 的 正 确 计

43、量 。 如 发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核 对 时 间 内 通 知 承 包 人 , 致 使 承 包 人 未 能 参 加 计 量 核 对 的 , 则 由 发 包 人 所作 的 计 量 核 对 结 果 无 效 。 发 包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进 行 计 量核 对 的 , 则 视 为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计 量 已 经 认 可 。 经 承 、发 包 双 方 认 可 后 的 核 对 结 果 , 作 为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依 据 。发 包 人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承 包 人 应 及时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要

44、 求 付 款 的 通 知 , 发 包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仍 不按 要 求 付 款 的 , 可 与 承 包 人 协 商 签 订 延 期 付 款 协 议 , 协 议中 应 载 明 延 期 付 款 的 时 间 和 利 息 支 付 事 宜 , 经 承 包 人 同 意后 可 延 期 付 款 。 发 包 人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双方 有 未 达 成 延 期 付 款 协 议 , 导 致 施 工 无 法 进 行 时 , 承 包 人可 停 止 施 工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H.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1.确 立 索 赔 事 件 , 应 具

45、备 三 个 要 素 : a. 有 正 当 理 由 b. 有 有效 的 索 赔 证 据 c.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2.对 索 赔 证 据 的 要 求 : 真 实 、 全 面 、 关 联 、 及 时 、 具 有 法 律效 力 。3.索 赔 程 序 : a. 索 赔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向 被 索 赔 人 递 交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 b. 被 索 赔 人 指 定 专 人 收 集 与 索 赔 有 关 的资 料 ; c. 索 赔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向 被 索 赔 人 递 交 费 用 索赔 申 请 表 ; d. 由 被 索 赔 人 指

46、定 的 专 人 初 步 审 查 费 用 索 赔 申请 表 , 在 有 正 当 索 赔 理 由 和 有 效 证 据 并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时 予 以受 理 ; e. 被 索 赔 人 指 定 的 专 人 进 行 费 用 索 赔 核 对 , 经 造 价 工 程 师 复 核 索 赔 金 额 后 , 与 索 赔 人 协 商 确 定 并 由 被 索 赔 人 批 准 。 I 有 关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的 规 定 1.工 程 完 工 后 , 发 、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工 程 竣工 结 算 。 2.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应 依 据 双 方 确 认 的

47、工 程 量 、 合 同 约 定 的 综 合单 价 计 算 ; 如 发 生 调 整 的 , 以 发 、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综 合 单价 计 算 。 3.措 施 项 目 费 应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和 金 额 计 算 ; 如 发 生 调 整的 , 以 发 、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金 额 计 算 。 4.其 他 项 目 费 按 以 下 规 定 计 算 : 计 日 工 按 发 包 人 实 际 签 证 确 认 的 事 项 计 算 ; 暂 估 价 中 的 材 料 单 价 按 发 、 承 包 最 终 确 认 价 在 综 合 单 价 中 调 整 ;专 业 工

48、程 暂 估 价 按 中 标 价 或 发 、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最 终 确 认 价 计 算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应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金 额 计 算 ; 如 发 生 调 整 的 , 以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金 额 计 算 。 索 赔 事 件 产 生 的 费 用 在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时 应 在 其 他 项 目 费 中 反 映 。索 赔 费 用 的 金 额 应 依 据 发 、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的 索 赔 事 项 和 金 额 计 算 ; 现 场 签 证 费 用 在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时 应 在 其 他 项 目 费 中 反 映 。 现 场 签证 费 用 金 额 应 依 据 发 、 承 包 双 方 签 证 资 料 确 认 的 金 额 计 算 ; 暂 列 金 额 应 减 去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与 索 赔 、 现 场 签 证 金 额 计 算 , 如 有余 额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 如 出 现 差 额 , 由 发 包 人 补 足 并 反 映 在 相 应 项 目 的 工 程 价 款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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