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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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 泸 县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医 疗 废 物 专 题 培 训 会泸 县 卫 生 执 法 监 督 大 队 谭 周 良 189827111152011年 4月 1日 主要内容一、医疗废物的分类二、医疗废物的监管概况三、医疗废物管理重点应注意的问题四、医疗废物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五、违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罚则六、对监管单位的工作要求 医 疗 废 物 分 类感染性 被 病 人 血 液 、 体 液 、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 包 括 : 棉 球 、 棉 签 、 引 流 棉条 、 纱 布 及 其 他 各 种 敷 料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 一 次 性 使 用

2、医 疗 用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废 弃 的 被 服 ;其 他 被 病 人 血 液 、 体 液 、 排 泄 物 污染 的 物 品 。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 病 原 体 的 培 养 基 、 标 本 和 菌 种 、 毒 种 保 存 液 ; 各 种 废 弃 的 医 学 标 本 ;废 弃 的 血 液 、 血 清 。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视 为 感 染 性 废 物 。 各 种 输 液 瓶 ( 袋 ) 未 被 病 人 血 液 、 体 液 等 污 染 的 不 属 于

3、 医 疗 废 物 , 不必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管 理 损伤性 医 用 针 头 、 缝 合 针 。 各 类 医 用 锐 器 , 包 括 : 解 剖 刀 、 手 术 刀 、 备 皮 刀 、 手 术 锯 等 。 载 玻 片 、 玻 璃 试 管 、 玻 璃 安 瓿 等 。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病理性 手 术 及 其 他 诊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 、 器 官 等 。 医 学 实 验 动 物 的 组 织 、 尸 体 。 病 理 切 片 后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 、 病 理 腊 块 等 。 药 物 性 废 弃 的 一 般 性 药 品 , 如 : 抗

4、生 素 、 非 处 方 类 药 品 等 。 废 弃 的 细 胞 毒 性 药 物 和 遗 传 毒 性 药 物 , 包 括 :致 癌 性 药 物 , 如 硫 唑 嘌 呤 、 环 孢 霉 素 等 ;可 疑 致 癌 性 药 物 , 如 : 丝 裂 霉 素 、 阿 霉 素 、 苯 巴 比 妥 等 ;免 疫 抑 制 剂 。 废 弃 的 疫 苗 、 血 液 制 品 等 。 化学 性 医 学 影 像 室 、 实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 废 弃 的 过 氧 乙 酸 、 戊 二 醛 等 化 学 消 毒 剂 。 废 弃 的 汞 血 压 计 、 汞 温 度 计 。 2010年 医 疗 废 物 监 管

5、概 况对 26户 综 合 性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了 量 化 分 级 评 估 , 平 均 分 为 82.97, 评 分 90分 以上 的 医 疗 机 构 有 3户 , 占 总 数 的 11.53%, 其 中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评 分 全 部 在 90分以 上 ;建 立 有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和 处 置 责 任 到 人 的 书 面 资 料 , 设 置 有 专 兼 职 人 员 , 建立 有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 转 运 、 暂 时 贮 存 、 交 接 等 制 度 (部 分 医 院 有 待 完 善和 及 时 更 新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成 立 有 医

6、 疗 废 物 监 控 部 门 ( 院 感 科 、 医 防 科 或 医 务 科) 和 专 职 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人 员 ,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大 部 分 都 是 设 护 理 部 为 监 控部 门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人 员 多 为 兼 职 ; 基 本 能 按 要 求 设 置 分 类 收 集 点 , 配 备 专 用 包 装 袋 、 包 装 容 器 等 ;设 有 独 立 的 贮 存 设 施 , 大 部 分 无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未 上 锁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重 点 应 注 意 的 问 题一 、 部 门 医 疗 废 物 规 范 化 管 理 有 待 提 高1.

7、安 全 程 度 不 高 , 存 在 流 失 隐 患 ;2.岗 位 医 疗 废 物 未 及 时 移 送 分 类 收 集 点 ( 不 在 工 作 状 态 下 岗 位 仍 存 在医 疗 废 物 ) ;3.混 类 收 集 情 况 仍 存 在 ;二 、 玻 璃 安 瓿 处 理 有 待 加 强1.未 完 全 作 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情 况 还 不 少 ;2.未 作 为 损 伤 性 废 物 处 理 ;三 、 化 学 性 废 物 处 理 把 握 以 下 要 点 :1.对 外 按 分 类 目 录 所 称 是 “ 废 弃 的 过 氧 乙 酸 、 戊 二 醛 等 化 学 消 毒剂 ;2.装 在 硬 制 的

8、容 器 中 置 于 黄 色 专 用 袋 交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集 中 处 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重 点 应 注 意 的 问 题四 、 废 弃 的 药 物 医 疗 废 物 存 在 随 意 堆 放 或 处 置 的 情 况五 、 高 危 险 医 疗 废 物 存 在 不 消 毒 情 况 , 特 别 是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六 、 暂 存 设 施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1. 选 位 不 符 合 隔 离 要 求 , 距 居 民 区 、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 医 疗 区 (供 应 室 ) 太 近2. 三 防 措 施 未 落 实3. 渗 漏 、 霉 变4. 封 闭

9、管 理 存 在 隐 患 ( 不 随 手 上 锁 )七 、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1. 医 疗 废 物 封 口 不 严 , 无 标 识 或 标 识 不 规 范2. 置 放 医 疗 废 物 不 规 范 ( 标 识 不 清 晰 、 箱 盖 不 封 闭 ) 2010年 监 管 中 主 要 存 在 问 题医 疗 废 物 盛 放 容 器 为 非 脚 踏 开 启 密 闭 容 器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容 器 未 加 盖 或 有 污 迹 ;有 感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和 损 伤 性 医 疗 废 物 混 放 的 现 象 ;未 使 用 标 签 和 搭 扣 ;医 疗 废

10、物 处 置 不 及 时 ;个 别 部 门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未 及 时 放 入 专用 包 装 容 器 ( 利 器 盒 ) 内 , 或 者 超 过 包 装 容 器 容 量 3/4后 未 及时 转 运 ;未 做 好 每 次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结 束 后 对 转 运 容 器 和 暂 存 点 的 消 毒 清洗 工 作 ; 2010年 主 要 存 在 问 题个 别 部 门 无 医 疗 废 物 内 部 交 接 单 ( 仅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收 集 人 员 留存 ) , 或 交 接 单 记 录 内 容 不 全 ;传 染 病 门 诊 未 用 双 层 医 疗 废 物 包 装 袋 包 装 包

11、 括 生 活 垃 圾 在 内 的废 物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入 口 无 “ 禁 止 吸 烟 、 饮 食 ” 字 样 , 或 标 识 褪 色;暂 存 点 内 有 蚁 虫 、 地 面 有 灰 尘 和 杂 物 等 ;医 疗 废 物 包 装 袋 有 破 损 ;标 签 内 容 不 完 整 或 者 未 张 贴 标 签 。 处 理我 大 队 以 前 主 要 是 以 发 放 卫 生 监 督 意 见 书 和 口 头 指 导 改 正的 形 式 处 理 , 对 150多 户 医 疗 机 构 发 放 了 卫 生 监 督 意 见 书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现 场 与 相 关 负 责 人 进

12、行 了 反 馈 , 督 促 其及 时 整 改 , 并 上 交 整 改 报 告 。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 容 器 和 警 示 标 志 标 准 ( 2008-02-27 发 布 2008-04-01 实 施 )标 识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容 器 方形利器盒 医疗废物周转箱 标 识 周 转 箱 ( 桶 ) 标 准 要 求:1、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性或多次重复使用;2、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并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3、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外表面应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4、箱体箱盖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

13、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5、表面光滑平整,无裂损,不允许明显凹陷,边缘及端手无毛刺。浇口处不影响箱子平置。不允许2mm杂质存在;6、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 医 疗 废 物 相 关 罚 则1、 未 建 立 、 健 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责 任 制 : 违 反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 一 ) 项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2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2、 未 采 取 有 效 的 职 业

14、 卫 生 防 护 措 施 、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 定 期 进 行 健 康检 查 :违 反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 三 ) 项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2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医 疗 废 物 相 关 罚 则3、 未 对 本 单 位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 运 送 、 贮 存 、 处 置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和 管 理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和 专 业 技 术 、

15、 安 全 防 护 以 及 紧 急 处 理 等 知 识 的 培 训 :违 反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 二 ) 项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2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4、 未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制 度 :违 反 了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 二 ) 项 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16、,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5000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1万 元 以 上 3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医 疗 废 物 相 关 罚 则5、 未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登 记 , 登 记 资 料 保 存 少 于 3年 : 违 反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 四 ) 项 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2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6、 在 非 贮

17、存 地 点 倾 倒 、 堆 放 医 疗 废 物 或 将 医 疗 废 物 混 入 其 他 废 物 和 生 活 垃圾 : 违 反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 一 ) 项 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5000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1万 元 以 上 3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医 疗 废 物 相 关 罚 则7、 未 及 时 收 集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 违 反 : 医 疗 废

18、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 六 ) 项 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2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8、 未 按 照 类 别 分 置 于 防 渗 漏 、 防 锐 器 穿 透 的 专 用 包 装 物 或 者 密 闭 的 容 器 内: 违 反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19、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5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5000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医 疗 废 物 相 关 罚 则9、 专 用 包 装 物 、 容 器 , 无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警 示 说 明 : 违 反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 一 ) 项 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5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5000

20、元 以 上 3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0、 未 远 离 医 疗 区 、 食 品 加 工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区 以 及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 未 设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防 渗 漏 、 防 鼠 、 防 蚊 蝇 、 防 蟑 螂 、 防 盗 以 及 预 防 儿 童接 触 等 安 全 措 施 : 违 反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 一 ) 项 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5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21、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5000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医 疗 废 物 相 关 罚 则11、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 设 备 未 定 期 消 毒 和 清 洁 : 违 反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依 据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 一 ) 项 处 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5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5000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医 疗 污 水 的 处 置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22、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466-2005)2008年 1月 1日 开 始 ,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均 实 行 2005版 标 准1、 县 级 及 以 上 或 20张 床 位 以 上 的 综 合 性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机 构 的 排 放 的 污 水 , 如 果 直 接 或 间 接 排 入 地 表 水 或 海 域 , 需执 行 排 放 标 准 ; 如 果 排 入 终 端 已 建 有 正 常 运 行 城 镇 二 级 污 水处 理 厂 的 下 水 道 的 , 执 行 预 处 理 标 准 ;2、 县 级 以 下 或 20张 床 位 以 下 的 综 合 性 医 疗 机 构 或

23、 其 他 所 有 的医 疗 机 构 污 水 应 经 过 消 毒 处 理 后 方 可 排 放 ; 3、 带 有 传 染 病 房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将 传 染 病 房 污 水 与 非 传 染 病 房污 水 分 开 , 传 染 病 房 污 水 、 粪 便 经 过 消 毒 后 方 可 与 其 他 污 水合 并 处 理 ;4、 采 用 含 氯 消 毒 剂 进 行 污 水 消 毒 的 , 直 接 排 入 水 体 和 海 域 ,须 经 过 脱 氯 处 理 , 使 得 总 余 氯 0.5mg/L;5、 对 总 余 氯 的 要 求 , 如 执 行 排 放 标 准 的 , 在 消 毒 接 触 池 的 接触

24、时 间 应 大 于 1小 时 , 接 触 池 出 口 处 总 余 氯 3mg/L-10mg/L; 如执 行 预 处 理 标 准 的 , 在 消 毒 接 触 池 的 接 触 时 间 应 大 于 1小 时 ,接 触 池 出 口 处 总 余 氯 2mg/L-8mg/L;医 疗 污 水 的 处 置 医 疗 污 水 的 处 置6、 监 测 频 率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排 放 要 求 ( GB18466-2005) 医 疗 机 构 须 定 期监 测 的 污 水 指 标 :1、 每 日 监 测 2次 :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 pH值 ( 采 用 间 歇 式 消 毒 处 理的 ,

25、每 次 排 放 前 监 测 ) 。 2、 每 月 监 测 1次 :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3、 每 季 度 监 测 1次 : 沙 门 氏 菌 。4、 每 年 监 测 2次 : 志 贺 氏 菌 。5、 理 化 指 标 监 测 频 率 : COD和 SS每 周 监 测 1次 , 其 他 污 染 物 每 季 度监 测 不 少 于 1次 。7、 使 用 紫 外 线 消 毒 的 单 位 : 应 按 期 做 好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 沙 门 氏 菌 、 志 贺 氏 菌 的 监 测 . 2011年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工 作 要 求各 单 位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自 查 (3月 份 ),

26、我 大 队 将 进 行 督 查 ;医 疗 废 物 第 一 批 达 标 示 范 单 位 建 设 ; 我 县 将 推 荐 2-3家 单 位 ;但 所 有 医 疗 单 位 年 底 前 必 须 全 部 达 标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全 覆 盖 检 查 , 2011年 将 严 厉 查 处违 法 行 为 ;各 单 位 需 特 别 注 意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的 管 理 ,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过 程的 规 范 性 , 标 签 和 搭 扣 的 使 用 等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时 间 的 注 意 ( 一 周 至 少 3次 ) ;医 疗 污 水 : 制 度 、 意 外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 个人 防 护 、 微 生 物 监 测 等 。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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