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

上传人:积*** 文档编号:212812487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2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资源描述:

《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管理法修改建议(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土地治理法修正建议 篇一:修正我国土地治理法的几点建议摘要:我国从19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土地治理法,自施行以来,为推进经济社会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土地治理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逐步包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正,本文提出一些修订的建议。 关键词:提地流转、土地征用制度、闲置土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农业消费的根本消费材料,生民之本。农业丰那么国家盛,农民富那么国家稳。我国人口众多,是一个土地资源特别贫乏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恶化等缘故,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特别多地点普遍存在着只顾眼前的利益

2、,而无视了长期的利益,以牺牲宝贵资源为代价来换取开展速度,这不仅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而且还危及后代的生存生活条件。因此关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尤为重要,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土地,实在保护土地资源。 一、完善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法律 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我国法律法规是严格限制和禁止流转的。18年的土地治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条规定具有特别大的局限性,从法律制度上严格地将农村集体土地拒之于市场门外。实际农村土地市场却是客观存在,而且是兴隆不可抑制的,现在各地的农村中,包括集体土地、乡、村企业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使

3、用权的流转现象十分普遍,不仅涉及耕地流转、拍卖,还有宅基地拍卖、乡镇企业用地买卖等非农用地市场买卖。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进展,而且还流失了大量的国家税费,同时不利于提高耕地利用需求和农业消费劲,容易引起各种社会征询题。显然,目前禁止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条款已滞后于当前土地利用的现实,因此,要修正相关与集体建立用地流转制度抵触的法律。建议修正土地治理法中关于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的规定,使耕地运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因此集体建立用地的流转制度建议最好能变堵为疏,不断地明确和完善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方式、条件和范围,从而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最终受益者。 (

4、一)明晰产权界定 ,标准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或抵押,同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人应该提交相关的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的登记、变更等相关权利,使得登记后土地权利能更好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历,开展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开展发证工作,向农民发放土地和宅基地证件,给农民以主体资历,就可以明确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所有权的主体,加强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的操纵力度,从根本上为集体建立用地全面入市制造良好的条件,关于将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土地市场治理体系中,在国家法律的主导下,引导农村土地市场标准有序流转。 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一)建立土地征用听证程序。

5、建立听证程序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参与程度,听取他们的意见。听证制度是处理征地、被征地双方的存在争议和矛盾的有效途径。在工业化和城市开展过程当中,地点政府与被征地者之间在分配土地增值利益上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几年出现了特别多与征用土地有关的集体上访现象,同时由于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也日益增多,严峻地阻碍了政治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缘故是没有平衡好双方的利益,要使得双方的利益可以平衡,就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只有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摆平,社会才能稳定,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听证制度,防止“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 (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及安置措施。提高补偿标准,我国现

6、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开展,已经不能符合现在的征地需要,应当修正我国土地治理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应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坚持市场化,确定补偿标准时就高不就低原那么,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是从根本上处理失地农民利益补偿征询题的重要前提,同时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不应该由施行征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施行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阻碍征用土

7、地点案的施行。”在该条例中可以看出施行征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因此特别难保证在征地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既有裁决权又有定价权,被征地者在这两个程序中都是和一个部门打交道,相当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让一个当事人本人当法官判案,将对方置于不利的处境中,因此建议对补偿方案有争议和矛盾的不应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以确保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公平。 (四)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利用一定比例的征地款,为他们办理各种保险,让他们可以拥有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专项社

8、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由专门机构治理,到达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有利于处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三、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处分我国现行土地治理法中第37条如此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建立用地土地使用权。”这条规定国家从可持续开展的经济角度出发,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闲置土地的规定是合理的,与此同时土地使用者大量的闲置土地会造成资源浪费,因此给予土地使用者经济上的处分也是的合理的。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出让土地的最终的目的是保障高效利用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实现国家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和土地资源的治理,而不是处分。国家关于在处分的时候没有考

9、虑到个人利益,更多的是公共利益,应该以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保护构成适宜的比例,到达平衡。因此,建议修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无偿收回作适当修正。首先,假设是房地产,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建立的,应该逐年提高土地闲置费的比重。例如,第一年占出让金的%,第二年是15或者更高,如此可以加大开发商囤积土地的本钱。其次,假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一定比例的退还已收取的出让金,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处分,从理论上讲,不应该给予土地使用者任何费用。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相比较大,使用期限长,无偿收回将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宏大的损失,这种行为过于严格。因此土地主管部门关于没有按时使用而被收回土地的使用者,

10、应按照一定比例退还部分出让金,如此可以公平行政。土地治理法的修订工作会阻碍亿万百姓切身的利益。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也增大,但是土地是有限的,现在的土地供需矛盾不但存在,而且会越来越突出,人口数量的迅速增加和产业开展之间争地,这些矛盾都需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来处理,要协调好公共利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利益,利用确实实是法律手段,土地治理法的修订不断地协调这些矛盾,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开展,加强政治稳定,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篇二:论现行土地治理法的缺陷 论现行土地治理法的缺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自1986年制定施行以来,经几次修订,逐步完善,现行版本是202

11、X年版本。几年的施行经历总结,在确信其对我国土地治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点面做出重要奉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征询题。资源配置与损失补偿的非价值化原那么,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的不合理性,集权型、管制型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标准,监视检查机制与公众反响机制的缺乏,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确,土地产权的不明晰,都是现行土地治理法表现出的征询题。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不合理,也开始暴露出来了特别多隐藏的征询题,例如,禁止集体土地入市,唯一进入市场的方式确实是通过土地征收,这阻碍了农民集体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的时机;征地补归仍然维持计划经济时代的地价制度,补偿费仍然由政府来定,而

12、不是市场价,这就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巨额的财产,严峻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小产权房的产生,也从侧面反映出现行土地治理法存在的严峻征询题。合理分析现行土地治理法的缺陷,提出合理的建议,将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为保护开发土地、合理利用提出宝贵意见。关键词土地治理法 缺陷 征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简介:1986年月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明确提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治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实在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第一版的土地治理法包括七章五十七条。之后不断到现在,总共进展了

13、三次修订。1988年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主要进展了五大方面的修订;19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进展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分为八章八十六条,增加了29条,同时增加了监视检查这一章;202X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为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是区分了征收与征用的不同,包括以下几条:第二条第四款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

14、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正为“征收”。现行土地治理法为202X年版。本法自施行以来,为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的做出了严峻奉献,但同时,随着施行时间的延长,经历的积累,本法也暴露出来了一些明显的缺陷和缺乏,资源配置与损失补偿的非价值化原那么,集权型、管制型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标准,都成为现行土地治理法面临的征询题。我国社会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立法环境的不断变化,从一定程度上都要求我们需要有一个适宜我国经济、社会现状的土地治理法。本文主要阐述现行

15、土地治理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征询题。一、土地治理法中有关征收、征用土地的征询题 土地治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也正是这一条关于征收征用土地的规定,暴露除了特别多与我国社会情况不相符合的征询题,成为近年来不断备受争议的焦点征询题。中国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有明显的经济体制特征,这是与我国现状不符合的,因此必定引发矛盾。详细分析在土地治理法法条中表达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第二条强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展征用,但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征地权运用范围过大,没有充分尊重农

16、民对土地财产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运营性用地也打着公共利益幌子进展征用。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展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以看出,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上市流转,农村集体的土地不能上市流转,而征用权的行使是集体土地变为国有的唯一途径;这种建立用地统一由国家征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制度,为地点政府“以地生财”制造了条件。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可以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而不必征求农民的意见,农民对征收征用补偿不能讨价还价,不能行使权利对征收征用予以反对,也

17、不能从政府利用征用的集体的土地通过拍卖赚取土地差价中获得直截了当酬劳。这就在客观上构成了土地征占越多,政府利益越大的现状。而农民那么无缘于土地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价值增值。 二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

18、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土地在农村不仅仅是收入来源,还有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但是,中国农村整体上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即便有的地点建立了社保机制也不完善,国家对农民的土地实行征收是永久的,而农民得多的收益却相对来说特别少。特别是在我国西北地区,土地贫瘠,年平均产值少的悲伤,即便是最多的30倍补偿,也无法保证农民今后的正常生活,反而断去了农民的生活来源。因此,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归依功能,相比较农民已有的经济根底和今后的需要,现有的补

19、偿标准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更难以保证农民的后续开展。 二、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充分,导致土地产权不明 土地治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运营、治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运营、治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治理。该规定反映出的征询题是,谁是集体土地真正的产权代表?这就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特别多的征询题。一方面,农民基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拥有土地的占有、收益权利却缺失处分权。在农村土地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的情况下

20、,这种不明晰的产权主体安排,造成了一系列农村土地征询题。产权主体不明确必定导致乡(镇)、村(组)、农民个人对本人应享有的权利不明晰。例如在征地补偿征询题上,由于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造成土地收益权无法得到表达,难以实现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阻碍耕地的保护,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开展,破坏农村的稳定。另一方面,集体并不拥有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关于所有物进展支配的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人有权排除别人关于其所有物的干预,同时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它不仅包括关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关于物的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然而,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

21、,集体是没有处分的权利的,国家和集体土地是不能转让的。还有,关于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来讲,土地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这就把名义上的国家所有制变成了实际上的各级政府所有制。这也导致了各届政府为了本身政绩和利益都拼命榨取土地收益,各地违规占地、违法占地的现象愈演愈烈,使全国各地房地产价格在地价的推进下疯狂上涨。 三、“占多少,垦多少”原那么的不合理性 土地治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立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那么,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

22、于开垦新的耕地”,表达出政府可以按照模棱两可的公共利益定义作为对土地任意征收的借口,而且采取的“占多少,垦多少”的占地补救措施,缺乏可持续开展土地的考虑。缴纳的开垦费,并不能满足开垦同等质量的土地的要求,而且这与土地的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本身是相违犯的。因此,国家、企业、个人甚至外商可以通过利用公共利益这一幌子,扩大征收范围,进展各种投资开发建立。 四、政府用计划经济的方式配置土地资源,产生严峻征询题 我国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总体上是一种政府用指令性计划的手段,这种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逐步的与我国的国情产生矛盾,因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征询题,这些征询题开始制约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开展,也损害了农民

23、的利益。一是城乡有别的土地治理制度,完全关闭了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农村建立用地进入市场的大门,极大地扼制了市场机制在集体建立用地配置中的根底性作用。土地治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展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立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强迫性的征收征用土地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限制,与我国正在推进的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和城乡统筹开展的改革实践极不协调。 二是制度的不完善与利益的驱使导致小产权房的出现。随着统筹城乡建立的改革与开展,县(区)、市(州)地点政府为了促进地点经济的开展,在

24、制度治理层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已将土地治理权限于有意无意中默许给了乡镇政府乃至更基层的村社组织。其次,由于基层政府的支持,过去禁止在集体土地上建立商品房的规定实际上已变成一纸空文,加之开发商用于开发的集体土地价格低廉,各方为了更快更多地牟取各自利益,基层政府或组织大批腾挪整合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大规模建造房屋。如此就构成了一方面大规模开发“小产权房”,另一方面法律与政策不予合法认可的冲突场面,从而成就了小产权房如此畸形的存在。三是严峻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禁止集体土地入市,同时新征建立用地,首先转化为集体所有,补偿费采纳固定方式,有政府来定,而不是市场价格,从而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巨额利润,损害了农民利

25、益,阻碍了农民集体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的时机。此外,农村土地除了被国家征用外,没有其他途径进入市场流转。农地流转特别是农村建立用地的流转实际上处于法律的空白。这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促使了小产权房的产生。五、法律监视的缺乏 土地治理法中法律监视的缺乏,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视反响机制的缺失导致公共监视作用不能发挥,一是政府部门本身在监视检查过程中的缺乏。土地治理法第六章中对监视检查的规定,主要是面向政府部门,对政府部门应该履行的监视检查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土地监视检查机关和人员的规定,对监视检查措施的规定,以及对有关单位的应尽义务的规定,对行政处分和土地行政处分的规定等。但是从法

26、条中可以看出,这个监视检查的主体不断是政府部门。也确实是说,是政府部门监视法条的施行,检查法条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相关单位予以配合。但是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以及在利益驱动下的部分政府职能的丧失,就要求监视检查的主体决不能仅仅是政府部门。而这是我们土地治理法没有提到的。一方面,公众对政府部门监视的缺乏,对法律施行情况监视的缺乏,以及政府部门反响机制的欠缺,成为我国社会开展的又一发阻力。农民向城镇集中,协助政府集中更多的土地资源,加快城镇化建立,城市扩张带动房地产业的开展,增加地点政府收入,房地产的运营商成为阻碍政府的重要社会利益集团。在这种种利益诉求的推进下,政府的角色正悄然发生着变化,其权力被不

27、断放大。政府已不再是单一的执法者,成为既是土地的占有者,又是土地的支配者;既是现行土地法律的执法者又是因改革开展而不得不打破现行土地法律规定的违法者的双重角色。加速土地买卖,造成土地的无序供应,也加快了农村土地的流失,从而威胁着国家的耕地保护红线。“小产权房”征询题正是在政府角色的悄然变化中由地点政府默许和推进,不正常开展起来的。归根结底,是公众监视的缺失。 另一方面,是政府部门本身监视检查机制的不完善。农村改革实践证明,为了更好地实现改革目的,适度的放权给地点政府是必要的,但在关系改革开展大局的严峻征询题上,国家必须统筹全局,必须加强监视,绝不能以土地为代价换取开展,也决不能由于本身监视不到

28、位而产生损害人民利益的事。因此,加强监视检查机制,完善公众反响机制,是更好的实行土地治理法,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开展的必定要求。 科学合理的土地治理法,将会真正遵照它的立法主旨,促进社会经济的开展。篇三: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提案 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24号_ 案 由: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土资源部研究办理提 案人:谢商华 主题 词:土地 法律 提案方式:个人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于986年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后,虽已通过五次修订,但仍然存

29、在着诸多征询题和不尽合理之处,全国各地打破土地治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较为普遍,中央政府不得不充当救火队角色,对违规违法用地予以打击甚至严峻打击,但这种“散打”起到的敲山震虎的作用大概不太明显,全国各地大概仍然我行我素,各行其是;甚至还产生一些政府非意图的后果,诸如政府对土地享有绝对的权利诱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的要素,诱发了高房价、高地价,甚而腐蚀了一些政府及其官员,这使我们不得不考虑我国现行的土地治理法律制度,特别是我国农村的土地物权制度是否适应现实开展的需要。我们认为现行土地治理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现实开展的需要,应当予以修正。 一、我国土地治理法存在的主要征询题 1、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被虚

30、置和否认,不利于耕地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宪法规定的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治理法上没有得到实在的保障,其物权权能不明晰,其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遭到诸多的限制如不能转让、抵押、投资入股等,使得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性质无从表达。本质上,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在法律地位处于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极不平等的地位。因此,集体所有的耕地可以被政府随意征收征用,农民利益也可以被无视。2、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之处。由于在土地治理法上对征收征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公共利益”目的未作界定,导致在实践中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目的处于失控状态,“公共利益”的概念被人为地作了扩大化解释;征收征用

31、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规定采纳的是适当补偿原那么,补偿范围限定为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截了当联络的经济损失,与被征收土地有间接联络以及因此延伸的附带损失如土地承包运营权损失、安置费、社会保障费等均未列入补偿范围,显得补偿范围缺乏;补偿标准规定不合理,普遍偏低,且补偿标准在同一个城市、同一个区县甚至同一个乡、村组都大相径庭;土地治理法规定的补偿方式仅金钱补偿和安置补助两种,新公布的物权法新增了社会保障费,但总的仍然不够灵敏;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缺乏详细法律规定调整;征收征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规定不完善、不合理,土地征收补偿过程缺乏正当性、公开性和群众性。3、现行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严峻确失。现行中国农

32、村土地流转制度极不完善,几乎是空白,可操作性差;流转主体呈现混乱和不合法情况,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等都在作为流转主体;土地流转过程中行政干预较大,市场配置资源原那么未表达出来;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极不完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随意性特别大。4、有关土地争议的处理机制不健全。尽管土地治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土地争议可以采纳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司法处理等方式,但本质上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有关制度和机构并未真正制定和建立,所应起的疏导、调解、处理纠纷的作用不甚明显。 二、修正建议 1、在法律上确保宪法规定的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明晰、确认、扩大、完善村民集

33、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权能,明晰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主体,从法律上实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土地的权利。 2、改革征地制度,明确界定征地公共利益的含义,对补偿原那么、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利益分配制度和征地补偿程序等予以修订,实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3、创新、健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实权和流转的主体、方式、原那么、范围、条件、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流转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4、明确规定政府及土地治理行政部门的土地治理职权、职责和对土地执法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健全土地争议的多元化纠纷处理制度及机制,明确土地争议的处理渠道,界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司法处理各自处理的争议范围,保障土地权利救济渠道畅通有效。6、从制度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健全耕地保护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