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新农村建设各个方面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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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 村镇规划 按照“布局合理、设施配套、体现特色、村容整洁”的目标要求,以“四清四改”为主要内 容,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所在地和中心镇为重点,不断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 1.切实抓好村镇建设整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 到位的原则,争取 2 年内完成全市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凡是已经有建设规划的村镇,有关 部门要严格按建设规划要求审批农民宅基地,原则上不得在规划区外批宅基地;没有完成规 划的村镇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未完成规划编制前,暂缓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要严格执 行新村镇“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制度,各乡镇均要设立 规划建设

2、管理所,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确保村镇规划的落实。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编制不同的规划建设标准,条件好的要高 起点规划建设,其它地区的规划也要适度超前,最低也要达到“四清四改”标准。要注意提 高民宅设计水平,务求新颖别致、美观大方,充分体现沈阳的民俗风情,每个村镇都要提供 2.因地制宜推进村镇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 4 种形式推进新 村镇建设:一是“城中村型”。对三环内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村改为社区,乡镇改为街 道,农民改为市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合作经济实体,全面实现城市化。二是“农民 新村型”。通过村屯土地整理折抵异地

3、腾迁办法,对城乡结合部规模较小的村屯进行合并,按照城市住宅标准建设农民新村,实行城镇化管理。三是“撤村扩镇型”。推进远郊地区规 模较小的村屯向交通便捷、经济发达的小城镇集中,逐步减少自然村,扩大小城镇规模。四 是“环境整治型”。对较偏远的村屯,开展以“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整治,使村屯面貌 得到明显改变。经过调整改造,建制镇常住人口要达到 2 至 3 万人,中心镇常住人口达到 5 万人左右,县城常住人口达到 10 3.明确“四清四改”标准。清垃圾:清除房前屋后杂草、污泥,农户家庭内部、庭院做 到每日清扫,每个自然村至少设立一个垃圾堆放点,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清污泥:房前屋后要建设排水明沟或暗沟。

4、沟渠配套,农户排水沟要做到每月清理一次。村 屯公共排水沟要硬化,每半年清理一次。对村庄内的水塘和污泥坑要认真清理整治。房前屋 清路障:农具、柴草等不能占道堆放。对占用公共道路、场所,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和有碍 清柴垛:柴垛要进院或在村外集中堆放,通过改善农村能源供给方式,逐步取消农村柴垛。改路:在实现村村通柏油路的基础上,5 年内近郊区农村和建制镇内公共道路实现硬化,10 改水:加快自来水厂建设,有计划改造农村现有供水设施,和压把井,到 2015 年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达到 100%改灶:积极发展清洁能源,用燃气灶逐步取代现行农村的能源供给方式,到 2015 年所有建 制镇和 80%以上的村屯实现

5、秸秆气化、沼气、煤层气、天然气、太阳光电能源、风能等多种 改厕:加快实施旱厕改造,消灭露天粪坑,拆除影响村容村貌的坑式厕所,提高水冲厕所的 比例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率,实现用厕环境的明显改善,到 2015 年,农村水冲厕所普及率达 到 70%4加强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HT按照村镇规划标准要求,分级配 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制镇基础设施健全、文教设施配套、环卫设施齐全,建有公 共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实现街路绿化、庭院美化;村屯道路硬化平整通畅,建有文化室、图书室、体育场、休闲广场等文化娱乐场所,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使农民尽可能多地 5.加强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

6、展的要求,积极发展环村林和环宅林,逐 步形成绿树环绕,林、路配套的村镇绿化格局。加快村外畜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人畜分离。合理规划建设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及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大力整治细河污染,加快 建成仙女河和张士两个污水处理厂,争取年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在轻度污染地区种植非食 用作物、培育种植抗镉污染植物。通过打深水井等有效措施,切实改善供水设施和条件,确 保镉污染区人畜用水安全。抓紧完成“三北”防护林内蒙与康平段 40 公里的防风阻沙林建 设任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教育:1.从 2006 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是我国教

7、育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实施“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劳务扶贫工程”等培训工程,不断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 度和农民转移就业的竞争力;实施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大力开展农村生产经营岗位技术 培训;实施青年农民创业培训工程,围绕农业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有针对性地开 展创业培训。实施实用技术培训工程,结合农时季节和大小春生产,以良种、节本增产 增效技术和可持续发展技术为重点,突出抓好作物栽培、管理技术的培训、示范和推广。3.推进教育社会化。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校,激活校内 竞争机制。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教育设施,调整办学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 益。努力建

8、成完善的寄宿制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师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升。达到学生入学率 100%,毕业率 100%,升学率 90%以上。4.农村公办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两 免一补”是指:(1)免收全部杂费;(2)免费提供教科书;(3)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费。在此基础上,我省还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住宿 费、作业本费,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零收费”。5.实施“教育移民扶贫工程”,即通过建设一批用于接收教育扶贫移民学生的九年一贯制 学校,把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至今没有通路、通电、通广播电视等的贫困自然 村和

9、处于生态核心保护区的边远村逐步淘汰一家一户式自吸泵供水 庄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迁移到教学条件相对 优越的县、市城区集中就学,与城镇的孩子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并对纳入“教育移民 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和交通费。医疗:1.国家投入 43.7 亿元,加快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到2008 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合作 医疗和救助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和救助制度:a)一是制定政策,完善制度,严格施救。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发放、管理监督、救助比例等进行了规范。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和封顶线一 致,救助标准不低于城乡居民参保、参合报销比例,当年住院医疗救助额度均控制 在 50

10、00 元以内。农村医疗救助标准:农村低保对象住院费用在扣除新农合补偿后 的非自费费用,在一般乡镇卫生院救助 75%,在中心卫生院救助 70%,在县级医疗 机构救助 60%,在县外市内医疗救助 55%,在市外医院救助 50%。农村五保对象住 院费用在扣除新农合补偿后的非自费费用全额救助。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城市低保 对象住院费用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非自费费用,在市外医院救助 50%,市内三级医院救助 55%,二级医院救助 65%,一级医院救助 70%,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救助 75%。城市三无人员住院费用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报销后的非自费费用全额救助。b)二是全额资

11、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 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精神病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 60 岁以上老人等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新农合补偿、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治病问题。c)三是加大精神病人救助力度。农村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75%,民政救助 25%,城市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报销,解决了 精神病人治疗难的问题。d)四是大力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 基础上,建立“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管理子系统”,两套系统

12、联网运行,将新农合 和农村医疗救助两项制度有机结合,实现了医疗救助补助与新农合补偿在定点医疗 机构同步结算。2.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要达到 99%以上。农民健康指标要达到全省平均水平。3.巩固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年计划生 育率达98%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 100:107以内,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5%o 以内。4.基础设施:1.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水、路、气、电、林、村为重点,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砖砌化田坎、甜泉水井、红层找水打井等项目投向重点新村建设,抓好一线水利建设 加大沃土工程、金土

13、地工程、土地复垦整理和中低产田土改造力度,鼓励农民多施农家 肥,着力提高土壤肥力等耕地内在质量。2.用国家公路扶持政策,抓好乡村道路建设。3.支持农民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引导农民建设具有乡村特色的农房民居,鼓励 农民搞好农村污水和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促进村容整洁。4.抓好村级科技书屋建设,建设村卫生室、动物防疫室,完善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 活动室等文体活动设施,发展镇村超市连锁、便利店。通过整体联动,为现代农业园区 配套一批基础好、功能齐、设施全的新农村,充分展现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充分体现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风貌。5.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保护地蔬

14、菜开发、村外畜牧小区建 设、专业合作社建设;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业;加强阳光工程,有效转移剩 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6.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所有行政村的环村路建设和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全面 解决全镇人畜安全饮用水问题;小城镇建设迈上新台阶。7.进一步健全社会事业。加强医疗卫生建设,提高防和控制疾病的能力;抓好寄宿制九年 一贯制学校建设,抓好教育资源整合推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文化、体育、广播 电视等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构建和谐头道。8.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增加就业为目的,用工业反哺农业政 策,吸引外出务工者优秀人才会乡办企业。

15、9.全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造和谐社会。完善“信访大调解、大接访”制度,规范信 访秩序,让群众知道,只有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济才能持续稳定的发展。只有规范严明 的法制环境,才能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农民收入才能增加。科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 的方式,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16、、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和公民。第四条 科普工作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的 方针,鼓励群众性的发明创造,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注重针对性、趣味性、通俗性和实 效性。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第五条 科普工作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科

17、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科普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八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科普发展规划、计划,并实行政策引导,实施监督检查,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第九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按照本行政区 域科普发展规划,制定其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 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经 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18、府各部门特别是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做好科普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结合自 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接 受科普教育。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为全省科普活动月。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 量,集中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系列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学习,增 强科技意识,自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第十

19、五条 科技、教育、文化工作者应带头向公众传授科技知识;新闻工作者应利用新 闻媒体,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应把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积极组织教师、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 科普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第十七条 科研单位应当支持和组织科技人员参加科普活动。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实验室、标本馆、陈列馆和其它科研机构、设施应有组织地定期向 社会开放。第十八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技术学校应采取宣传培训、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十九条 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职工开 展职业

20、技能培训、技术竞赛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第二十条 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影视 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单位应加强对科普 读物的出版工作。第二十一条 医院、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 所,应根据各自特点,加强公益性科普知识专栏或广告宣传。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场所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青少年科技馆(活动中心)、青少 年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与职工技术协会以及乡镇科普协会、农村专 业技术研究会等科学技术群众组织,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设一

21、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科普 工作队伍。第二十三条 科普组织在从事公益性科普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活动经费;(二)接受合法捐赠;(三)申请科普专题项目;(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五)依法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六)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科普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科学技 术成果;(二)开展科普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三)科普场所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优先、优惠对青少年开放;(四)改进科普工作方式,提高科普工作质量;(五)抵制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

22、活动。第二十五条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科技馆(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普场所,应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场所、设施不得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科普工作者是指从事科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第二十七条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创办或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三)申请科普项目经费;(四)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第二十八条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二)开展科普活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

23、(四)不断充实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从事科普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九条 科普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其科普工作业绩、科普 著作、论文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 称的依据之一。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科普经费的投入,把科普经费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 投入。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用于开展科普工作。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基本建设计划和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加强

24、对科普场所和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利用,使其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 能。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捐助或者投资兴建、联建科 普设施,发展科普公益事业。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成 立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增强其开展科普工作的实力和 活力。第三十五条 出版科普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米取有效措施,逐步提咼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

25、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普奖励项目,并制定有关具体奖励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对在青少年科普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校学生和 辅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科普场所性质,侵占科普场所、设施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第四十条 挪用、克扣、截留科普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四 一条 以科普活动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 害公共利益或者骗取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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