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建设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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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堂馆所建设工作汇报(共9篇)楼堂馆所建设工作汇报(共 9 篇)第 1 篇: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楼堂 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 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 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 业务用房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 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楼堂馆所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严格审批、公开透 明、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

2、审批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 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 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 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 1土地 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处理。第六条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 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 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

3、 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 行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 规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适时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八条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 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 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 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 施。第二章项目决策 2第九条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提出项 目建设需求并作为产权登记使用人的单位。本条例所称审

4、批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 有关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 审批、审核楼堂馆所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后报国务 院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由上述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批,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购置、置换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

5、和可行 性研究报告,不审批初步设计。采取置换方式的楼堂馆所项目, 不得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第十一条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部门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 1亿元及以上的,3 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 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 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国 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 批。全国

6、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 事业单位的项目,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 位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 1 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 1亿元以下的,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务院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 理直属机构的项目,驻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审批,其中使用中央财政性资 金 1 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经中直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7、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 院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项目,经中 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 1亿元及 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 性资金 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4 第十三条地方党政机关建设楼堂馆所,除维修改造项目外 按照下列权限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计划单列市级党 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项目,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 旗)党政机关的项目,由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 乡镇党政机关的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 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的审批,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中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实行 垂直管理直属机构的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分别由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所需 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安排。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地方财政主管部 门安排。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楼堂馆所项目维修改造 标

9、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5工程咨询单位 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于建设内容 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建议 书。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和深度应 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依法应当附具的 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评估 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内容和深 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

10、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 定,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 行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 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 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第_条需要审批 6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 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 计,报审批机关审批。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文件要求,内容和深度应当达

11、到国家规定要求。投资概算 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 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 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第_条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 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或者项目建设地 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 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 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内容、 建设规

12、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投资概算。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 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一)项目建议书 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建 设的可行性;(三)初步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 况;(四)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五)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六)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批准后,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投 资计划,用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下达部分投资计 划,用于开展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

13、下达部分投资计划,用于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照 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未按本条例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 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进行调 整。o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通过依 法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项目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8 权利义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双方合同、有关法律法规以

14、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严格执行投资概算、 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 项目单位。第二十六条项目的招标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用地 批准和施工许可等文件,并具备其他必要条件后开工建设。第二_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等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二_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 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

15、整投资概算的, 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 批准。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 10%的,应当商请审计部 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第三十条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 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及时交付9 固定资产。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的档案 管理,将项目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 查。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 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 单

16、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项 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要求被 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咨询、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 查。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决策、建设实施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10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17、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的;(二)违反规定为项目办理 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的;(三)违 反规定安排和拨付财政性资金的;(四)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 目,要求项目单位开工建设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 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 金,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 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应当腾退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处 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 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

18、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 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 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擅自扩大 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四)未依法进行 招标采购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七)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八)违反本条例规 定,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 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九)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 等名义规避审批,置换楼堂馆所的;(十)违反本条例规定,配 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的;(十一)

19、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_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拒不接受有关部 门依法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三_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安全、质量等严重后果 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直至撤销其资 质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2 究刑事责

20、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 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 管理的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参照本条例 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 1988 年颁布的楼 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5号)即行废止。第 2 篇: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

21、所,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 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 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第三条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 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 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第四条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 则。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 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 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

22、项目审 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第七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 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第九条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 准:(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二)建设的必要性 不充分;(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四)建设内容、建 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第十条对未经批准

23、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 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 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 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 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第三章建设资金第十三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 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挪用 各类专项资金;(二)向单位、个人摊派;(三)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借款;(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 形。第十四条办公用房项目的

24、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五条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 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 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 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 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5、。第_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 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_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等 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 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 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 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监督检查机关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设置举 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五

26、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 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 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二)未经批准建设 办公用房;(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 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四)擅自改变建设内 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办公用房项 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 办公用房

27、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 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 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 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 审批机关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团体,是

28、指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第二十七条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 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_条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 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 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或者改 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_条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 他团体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机 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

29、。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第三十条军队单位建设、维修楼堂馆所,按照军队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年 12月 1日起施行。国务院 1988年 9 月 22 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内容解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 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年 12月 1日起施行,1988年9月 22 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 所建设,把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作

30、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切实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为了把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 所的举措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 共资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发展经 济改善民生,国务院制定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 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 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 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条例规定,对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要严格项目审 批,强化资金管理,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 设资金来源不符

31、合规定、建设内容或者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 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办公用房项目 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 者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对 机关、人民团体维修办公用房,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 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办公 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具体 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 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32、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信息公开、监督检 查等作了相关规定。在严格限制和规范机关、人民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同时,条 例明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 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2 第 3 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 馆所建设福建省闽政办 123 号-05-21-05-21 政策参考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项目清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 1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纪委、国家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

33、计署关 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 纪发 5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由苏增添副省长牵头,省 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 室,挂靠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 4 篇: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 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川委办 1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 川省人民政

34、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 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 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 知(中办发 1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 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地要积极创造 条件,加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盘活行政事业单 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 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 扩建和迁建的,应打破系统

35、、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 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办公楼 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 政府审批;各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 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 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 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省直厅(局)直属全额拨款 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 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

36、楼 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省预算内投资 500万 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 (市、区)机关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 (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地税、 工商、质监、药监等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 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系统 内市(州)、县(市、区)级办公楼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 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

37、单位申报党 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应按要求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建议书 (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同时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入住办公楼的部门人 员编制证明材料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 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报 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确定的建设规 模、标准、总投资等控制指标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 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范围,且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 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 等,并达到

38、规定的深度。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 的各类具有住宿、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 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 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 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二、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必须 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 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 投资 2250 号,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 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 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建设标准规定的

39、标准内。不得在办 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 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 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 豪华装修,内外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 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 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 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 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 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

40、不得占用耕 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 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 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 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级不得超过 4000 元/平方米,市(州) 级不得超过 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 2500 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 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三、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党政机关 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

41、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 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 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 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 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 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 设。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 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

42、算批复要求 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 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 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 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四、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各地、各 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 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 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 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

43、 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 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 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 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 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 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 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 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 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 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44、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 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 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 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 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 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 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 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 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直接责

45、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 任。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年 5月 18日主题 词:廉政建设党政机关控制楼堂馆所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年 5月 19日印(共印 2760)份)第 5 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 所建设项贵州省黔府办发 49号-06-08-06-08 政策参考贵州省贵州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46、项 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发 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 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 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 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 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 5 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 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经征求有关方 面意见,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晓东(省委 常委常务副省长)成员:杨贵新(省纪委副书记)刘远坤(省发 展改革委主任)谢凤莲(省监察厅副厅长)王先耕(省财政厅副 厅长)吴

47、学贵(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党委书记)高国富(省建设厅 总工程师)丁诗建(省审计厅副厅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省纪委,由杨贵新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党政机关办公楼 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 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八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 方,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 6 篇:城市建设工作汇报*建设局关于县域经济调研工作的汇报近年 来,*建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着经济建设 和城市发展的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城市建设工作 中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通过科学规划、 合理建设,不断拉大城市框架,并使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逐步配套成 型,各项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改 观,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年以来,我市城市建设重点实施两区一带一环的建设,着 重抓好新区凯旋城、植物园、锡林湖南湖两岸、青少年活动中 心、规划展馆、湖心岛工程和旧区敖包山景区、贝子庙广场、锡 林广场等重点工程,同时,不断加大市政基础设施、房地产及中 小企业园区建设等工作,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市城市建设工 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稳中求好年,我市市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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