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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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熟 悉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基 础 知 识 ;2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的 筹 划 ;3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 ; 4.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的 筹 划 。 第 六 章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务 筹 划 2 第 一 节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基 础 知 识一 、 纳 税 人 及 其 纳 税 义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是 在 境 内 取 得 收入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 不 包 括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居 民 企 业 指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 或 依 外国 法 律 成 立

2、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企 业 。居 民 企 业 就 来 源 于 境 内 、 境 外 的 所 得 纳 税 。 3 一 、 纳 税 人 及 其 纳 税 义 务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指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账 务 ,财 产等 实 施 实 质 性 全 面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机 构 。 机 构 、 场 所 指 在 境 内 从 事 活 动 的 :(1)管 理 机 构 、 营 业 机 构 、 办 事 机 构 ;(2)工 厂 、 农 场 、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场 所 ;(3)提 供 劳 务 的 场 所 ;(4)从 事 建 筑 、 安 装 、

3、装 配 、 修 理 、 勘 探 等 工 程 作业 的 场 所 ;(5)其 他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机 构 、 场 所 ; (6)非 居 民 企 业 委 托 单 位 或 个 人 经 常 代 签 合 同 , 或储 存 、 交 付 货 物 等 , 该 营 业 代 理 人 视 为 其 在 境 内 设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 4 一 、 纳 税 人 及 其 纳 税 义 务 非 居 民 企 业 指 依 外 国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4、、 场 所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境 内 设 机 构 、 场 所 的 , 就 来源 于 境 内 的 所 得 , 及 发 生 在 境 外 但 与 境 内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 纳 税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境 内 未 设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者 虽 设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就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得 缴 税 。 ( 20%) 5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1.居 民 企 业 和 境 内

5、 设 机 构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 税 率 25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计 税 研 发 费 占 销 售 收 入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服 务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 科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按 20 计 税 年 所 得 额 不 超 30万 元 , ( 弥 补 了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确 认 的 ) ,(1)工 业 :不 超 100人 ,资 产 不 超 3000万 元 ; (2)其 他 :不 超 80人 ,资 产 不 超 1000万 元 。 2.不 设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 或 虽 设 机

6、 构 场 所 但 与 境 内 机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只 就 来 源 于 境 内 的 所 得 依 据 法 定 20%但 减 按 10 计 税 。 6 三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确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收 入 总 额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入 各 项 扣 除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收 入 总 额 (货 币 和 非 货 币 )包 括 :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租 金 收 入 ; 特 许 权 使

7、 用 费 收 入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其 他 收 入 。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 企 业 资 产 溢 余 收 入 、 逾 期 未 退 包装 物 押 金 收 入 、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 已 作坏 账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补 贴 收 入 、 违 约 金 收 入 、 汇 兑 收 益 等 。 7 三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确 定 1.不 征 税 收 入 : 财 政 拨 款 ;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政府 性 基 金 ; 国 务 院 规 定

8、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 2.免 税 收 入 :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投 资 收 益 ;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得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性 投 资 收 益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 8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 的 区 别( 1) 不 征 税 收 入 属 于 非 经 营 活 动 带 来 的 收 入 , 原则 上 不 应 该 纳

9、 税 , 不 属 于 优 惠 政 策 的 范 围 。 如 利 用 财 政 拨 款 购 置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节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 就 不 能 按 专 用 设 备投 资 额 的 10 抵 免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2) 免 税 收 入 属 于 经 营 活 动 带 来 的 收 入 , 属 于 应税 收 入 , 但 国 家 因 特 别 需 要 予 以 免 除 。 因 此 ,免 税 收 入 属 于 优 惠 政 策 。企 业 以 不 征 税 收 入 发 生 的 支 出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 企 业 以 免 税 收 入 发 生

10、 的 支 出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 结 论 : 免 税 收 入 比 较 好 ! 9 三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确 定 各 项 扣 除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区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资 本 性 支 出 。 收 益 性 支 出 在 发 生当 期 直 接 扣 除 ; 资 本 性 支 出 应 当 分 期 扣 除 或 者 计 入有 关 资 产 成 本 , 不 得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 。 税 金 指 流 转 环 节 的 税 金 及 附 加 , 包 括 消 费 税 、 营 业税 、 城 建 税 、 资 源 税 、 土

11、地 增 值 税 、 出 口 关 税 、 教育 费 附 加 等 会 计 上 计 入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的 税 金 。 不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增 值 税 。 损 失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损 失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 呆 账 损 失 , 坏 账 损 失 , 自 然 灾 害 等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 10 三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确 定 不 得 扣 除 的 支 出 :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款 项

12、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税 收 滞 纳 金 ; 罚 金 、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公 益 救 济 以 外 的 捐 赠 支 出 ; 赞 助 支 出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11 四 、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1、 工 资 、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 生 育 保 险 等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准 予扣

13、 除 。 按 规 定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 分 别 在 不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5%标 准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一 般 商 业 保 险 费 , 不 得 扣 除 。 特 殊 工 种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可 以 扣 除 。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14%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工 会 经 费 , 不 超 过 2%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2.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过 部 分 ,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14、 12 四 、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2、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 不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 准 予 扣 除 。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和 12个 月 以 上 才 能 达 到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存 货 , 在 资 产 购 置 , 建 造 期 间 的 借款 费 用 ,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 分 期 扣 除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金 融 企业 存 款 和 同 业 拆 借 的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的利 息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非 金 融

15、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 不 超 过 同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除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及 与 利 润 分 配 相 关 的 , 汇 兑 损 失准 予 扣 除 。 13 四 、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3、 业 务 招 待 费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按照 发 生 额 的 60%扣 除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营 业 ) 收 入 的 5。 4、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16、和 业 务 宣 传 费支 出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收 入 1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14 四 、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5、 公 益 性 的 捐 赠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不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的 部 分 , 准 予扣 除 。 公 益 性 捐 赠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17、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指 基 金 会 、 慈 善 组 织 等 (依 法 登 记 ; 有 法 人 资 格 ;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法 人 所有 ; 不 经 营 无 关 业 务 ;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捐 赠 者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参与 财 产 分 配 ) 企 业 扣 除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支 出 的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国 家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大 于 零 的 数 额 , 即 : 没

18、 有 利 润 不 能 扣 除 。 企 税 全 额 扣 除 :1.汶 川 地 震 灾 区 的 重 建 ;2.北 京 奥 运 ;3.上海 世 博 ;4.玉 树 地 震 灾 区 的 重 建 。 15 四 、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6、 总 机 构 管 理 费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以 及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利 息 , 不 得 扣 除 。 非 居 民 企 业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就 境 外 总 机 构 发 生 的与 该

19、 机 构 、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费 用 , 能 够 提 供 总 机 构 出 具的 费 用 汇 集 范 围 、 定 额 、 分 配 依 据 和 方 法 等 证 明 文 件 , 并 合理 分 摊 的 , 准 予 扣 除 。 7、 其 他 项 目 : 企 业 依 法 提 取 的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 生 态 恢 复 等 方 面 的 专 项资 金 , 准 予 扣 除 。 提 取 后 改 变 用 途 的 , 不 得 扣 除 .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财 产 保 险 费 , 准 予 扣 除 ; 经 营 租 赁 固 定 资产 的 租 赁 费 , 允 许 扣 除 ; 劳 动 保 护

20、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16 五 、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 1、 固 定 资 产 按 直 线 法 计 算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 (1)房 屋 、 建 筑 物 , 为 20年 ; (2)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设 备 , 为 10年 ; (3)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 工 具 、 家 具 等 ,为 5年 ; (4)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 为 4年 ; (5)电 子 设 备 , 为 3年 。 17 五 、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 2、 生 产 性 生 物

21、资 产 按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 准 予扣 除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最 低 年 限 : (1)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为 10年 ; (2)畜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为 3年 。 3、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摊 销 费 用 , 准 予扣 除 .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0年 。 4、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3年 。 18 六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减 免 税 额 抵 免 税

22、 额 案 例 : 世 华 公 司 2009年 末 会 计 利 润 100万 元 , 经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 发 现 有 以 下 项 目 : (1)向 非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500万 元 , 利 率 10 , 同 期金 融 机 构 利 率 8 。 (2)业 务 招 待 费 账 面 列 支 50万 元 , 该 企 业 当 年 销 售收 入 5000万 元 。 (3)发 生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100万 元 。 (4)公 益 性 捐 赠 40万 元 (5)当 年 计 入 损 益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80万 元 。 计 算 该 公 司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23、 缴 所 得 税 。 19 六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解 析 : 将 会 计 利 润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调 整 (1)借 款 利 息 调 增 500 (10 -8 )=10万 (2)业 务 招 待 费 调 增 50 25 25万 元 50 60 30万 元 , 5000 5 25万 (3)广 告 宣 传 费 5000 15% 750万 元 100万 元 全 部 允 许 扣 除 (4)允 许 捐 赠 100 12 12万 元 调 增 40 12 28万 元 (5)研 发 费 加 扣 80 50 40万 元 。 应 税 所 得 额 100+10+25+28-40 123万 应 交

24、所 得 税 123 25 30.75万 元 20 七 、 影 响 应 纳 税 额 的 三 项 制 度 指 关 联 企 业 制 度 、 亏 损 结 转 制 度 和 税 收 抵 免制 度 。 体 现 了 既 要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 又 要 防 止 逃 税 ,还 要 给 予 税 收 鼓 励 的 精 神 。 1、 关 联 企 业 制 度 是 防 止 逃 税 的 重 要 制 度 。 企业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原 则 而 减 少 企 业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得 额 的 ,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25、 理 方 法 调 整 , 补 征税 款 , 并 加 收 利 息 。 可 比 非 受 控 价 格 法 ; 再 销 售 价 格 法 ; 成 本 加 成 法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 利 润 分 割 法 。 21 七 、 影 响 应 纳 税 额 的 三 项 制 度 2.亏 损 结 转 制 度 是 一 种 税 收 优 惠 。 纳 税 人 发 生年 度 亏 损 的 , 可 用 下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所 得 弥 补 ; 下 一纳 税 年 度 的 所 得 不 足 弥 补 的 , 可 以 逐 年 延 续 弥 补 ,但 延 续 弥 补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年 。 境 外 亏 损 不 得 抵减

26、 境 内 盈 利 . 3.税 收 抵 免 制 度 是 避 免 所 得 双 重 征 税 的 制 度 。我 国 采 用 限 额 扣 除 , 即 纳 税 人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得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款 , 准 予 在 汇 总 纳 税 时 ,从 其 应 纳 税 额 中 扣 除 , 但 是 扣 除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境 外所 得 依 照 中 国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22 3.税 收 抵 免 制 度 超 过 抵 免 限 额 的 部 分 , 可 在 以 后 五 个 年 度 内 ,用 每 年 度 抵 免 限 额 抵 免 当 年 应 抵

27、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进 行抵 补 : (1)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境 外 的 应 税 所 得 ; (2)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境外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应 税 所 得 。 居 民 企 业 从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20%以 上 股 份 )的 外 国 企 业 分 得 的 来 源 于 境 外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性 投 资 收 益 , 外 国 企 业 在 境 外 实 际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额 中 属 于 该 项 所 得 负 担 的 部 分 。 23 八 、 企 业 所 得

28、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1.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所 得 : (1)从 事 农 、 林 、 牧 、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 (2)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投 资 经营 的 所 得 (免 3减 3); (3)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得 (免 3减 3) ; (4)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不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免 税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半 。 2.安 置 残 疾 人 员

29、 , 在 据 实 扣 除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基 础 上 ,加 扣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00%; 24 3.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 研 究 开 发 费 , 未 形 成 无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据 实 扣 除 后 , 加 扣 50%;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摊 销 。 4.创 业 投 资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未 上 市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业 2年 以 上 , 可 按 投 资 额 70%在 持 股 满 2年 的 当 年 抵扣 所 得 额 ; 不 足 的 , 可 在 以 后 年

30、 度 结 转 抵 扣 。 5.可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加 速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 (1)由 于 技 术 进 步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较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 (2)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 , 高 腐 蚀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规 定 年 限 的 60%; 可 采 用 双倍 余 额 递 减 法 或 年 数 总 和 法 。 25 八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6.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资 源 为 主 要 原 材 料 , 生 产 符 合

31、标 准 产 品 取 得 的 收入 , 减 按 90%计 入 收 入 总 额 。 7.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环 保 目 录 、 节 能 节 水 目录 和 安 全 生 产 目 录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资 额 的 10%可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不 足 抵 免 的 , 可 在 以 后 5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 同 时 从 事 不 同 税 收 待 遇 的 项 目 , 优 惠 项 目 应单 独 计 算 所 得 , 并 合 理 分 摊 期 间 费

32、 用 ; 没 有 单 独计 算 的 , 不 得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 26 九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管 范 围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 新 增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中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企 业 ,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由 国 税 局 管 理 ;应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企 业 ,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由 地 税 局 管 理 。 免 缴 流 转 税 的 企 业 , 按 其 免 缴 的 流 转 税 税 种 确定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归 属 ; 既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 也 不 缴纳 营 业 税 的 企 业 , 其 企

33、 业 所 得 税 暂 由 地 税 局 管 理 。 既 缴 纳 增 值 税 又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企 业 , 原 则 上 按照 其 税 务 登 记 时 自 行 申 报 的 主 营 业 务 应 缴 纳 的 流 转税 税 种 确 定 征 管 归 属 ;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时 无 法 确 定 主营 业 务 的 , 一 般 以 工 商 登 记 注 明 的 第 一 项 业 务 为 准 ;一 经 确 定 , 原 则 上 不 再 调 整 。 27 v 例 题 1: 某 市 化 妆 品 厂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增值 税 税 率 17%, 消 费 税 税 率 30%。 2008年

34、度 和 2009年 度的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如 下 : 2008年 度 自 行 申 报 取 得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5500万 元 ;应 结 转 的 产 品 销 售 成 本 3600万 元 ; 发 生 产 品 销 售 费 用130万 元 ;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120万 元 、 消 费 税 830万 元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66.5万 元 、 教 育 费 附 加 28.5万 元 ; 发生 管 理 费 用 480万 元 ( 其 中 含 业 务 招 待 费 用 30万 元 ,研 究 开 发 新 产 品 、 新 技 术 的 各 项 费 用 8万 元 ) ; 发 生的 财 务

35、费 用 55万 元 ; 营 业 外 支 出 40万 元 ( 全 部 是 通 过当 地 减 灾 委 员 会 向 灾 区 捐 款 ) ; 从 联 营 企 业 分 回 税 后利 润 50万 元 。 28 v 例 题 1( 续 ) :v 2009年 度 自 行 申 报 取 得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8200万 元 ;购 进 原 材 料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支 付 价 款 3500万元 , 支 付 增 值 税 595万 元 , 支 付 购 货 的 运 杂 费 68万 元 ,材 料 全 部 验 收 入 库 ; 当 年 12月 购 大 卡 车 一 辆 本 厂 自用 , 支 付 货 款

36、8万 元 ; 本 年 应 结 转 的 产 品 销 售 成 本4580万 元 ;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150万 元 、 消 费 税 1350万 元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105万 元 、 教 育 费 附 加 45万 元 ; 发 生管 理 费 用 1230万 元 ( 其 中 含 业 务 招 待 费 用 35万 元 ,研 究 开 发 新 产 品 、 新 技 术 的 各 项 费 用 12万 元 , 缴 纳的 印 花 税 款 1.8万 元 ) ; 发 生 财 务 费 用 -12万 元 ; 发生 产 品 销 售 费 用 246万 元 ( 其 中 广 告 费 220万 元 ) ;营 业 外 支

37、出 65万 元 ( 其 中 含 通 过 民 政 部 门 向 贫 困 地区 捐 赠 20万 元 ) ;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分 回 收 益 63万 元 ,在 境 外 已 按 照 20%的 税 率 缴 纳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 要 求 : 根 据 所 给 资 料 , 计 算 2008年 和 2009年 的企 业 所 得 税 。 29 v 例 题 2: 国 家 鼓 励 的 某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2006年 4月 在我 国 经 济 特 区 依 法 设 立 , 经 营 期 限 为 15年 , 被 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般 纳 税 人 , 适 用 17%的 增 值 税

38、率 。 该 企 业 设 立 的 当 年 盈 利 , 经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享 受 “ 两 免 三 减 半 ”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该 特 区2006年 2007年 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15%。 2009年 , 该 企业 自 行 核 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2700万 元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200万 元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2820万 元 ,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80万 元 。 经 注 册 税 务 师审 核 ,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 ( 1) “ 管 理 费 用 ” 账 户 列 支 100万 元 , 其 中 : 业 务 招

39、 待 费30万 元 、 新 产 品 技 术 开 发 费 40万 元 、 支 付 给 母 公 司 的 管 理 费 10万 元 。 ( 2) “ 财 务 费 用 ” 账 户 列 支 40万 元 , 其 中 : 2009年 6月 1日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入 资 金 200万 元 用 于 厂 房 扩 建 , 当 年 支 付 利息 12万 元 , 该 厂 房 于 9月 底 竣 工 结 算 并 交 付 使 用 : 同 期 银 行 贷款 年 利 率 为 6%。 ( 3) “ 营 业 外 支 出 ” 账 户 列 支 50万 元 , 其 中 : 对 外 捐 赠30万 元 ( 通 过 县 级 政 府 向

40、 贫 困 地 区 捐 赠 20万 元 , 直 接 向 某 校 捐赠 10万 元 ); 价 值 40万 元 的 产 品 被 盗 ( 外 购 原 材 料 成 本 占 60%) ,获 得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30万 元 ; 被 环 保 部 门 处 以 罚 款 10万 元 。 30 v ( 4) “ 投 资 收 益 ” 账 户 贷 方 发 生 额 45万 元 , 其 中 : 从 境内 A公 司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分 回 股 息 10万 元 : 从 境 外 B公 司 分 回股 息 30万 元 , B公 司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20%;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5万 元

41、。 ( 5) 实 际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300万 元 ( 其 中 残 疾 人 员 工 资 50万元 ) , 发 生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45万 元 ,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6万 元 、 职工 教 育 经 费 7万 元 , 为 职 工 支 付 商 业 保 险 费 20万 元 。 ( 6) 2009年 1月 份 购 进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 设 备 投 资 额 20万 元 , 2月 份 投 入 使 用 , 该 设 备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提 折 旧 , 期 限 为10年 , 残 值 率 10%。 企 业 将 设 备 购 置 支 出 一 次 性 在 成 本 中 列

42、 支 。 ( 7) 接 受 某 公 司 捐 赠 的 原 材 料 一 批 ,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 注 明 价 款 10万 元 、 增 值 税 额 1.7万 元 , 该 项 业 务 未 反 映 在账 务 中 。 ( 8) 用 自 产 产 品 对 外 投 资 , 产 品 成 本 70万 元 , 不 含 税 销售 价 格 100万 元 , 该 项 业 务 未 反 映 在 账 务 中 。 计 算 2009年 度 该 企 业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31 第 二 节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筹 划 方 法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筹 划 方 法 主 要 包 括 :一

43、 、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的 筹 划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 ;三 、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的 筹 划 。 32 一 、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的 筹 划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时 , 应 考 虑 : (1)设 立 的 难 易 程 度 ; (2)纳 税 义 务 是 否 有 限 ; (3)公 司 间 亏 损 能 否 冲 抵 ; (4)纳 税 筹 划 难 易 程 度 ;(5)承 受 的 经 营 风 险 ; (6)国 家 税 制 、 纳 税 人 经 营状 况 及 企 业 内 部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等 多 重 因 素 。 通 过 分 公 司

44、与 子 公 司 相 互 转 换 来 减 轻 税 负 。 初 始 阶 段 时 , 建 立 分 公 司 ; 当 开 始 盈 利 , 有 必 要 建 立 一 个 子 公 司 , 以 保 证 源于 外 地 的 利 润 仅 缴 纳 低 于 母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税 款 。 33 案 例 海 华 集 团 由 兰 州 母 公 司 和 两 家 子 公 司 甲 和 乙组 成 , 2009年 总 公 司 本 部 利 润 100万 , 子 公 司 甲利 润 10万 , 子 公 司 乙 亏 损 15万 , 所 得 税 率 25%。 公 司 本 部 应 纳 所 得 税 : 100 25% 25万 元 甲 子 公

45、司 应 纳 所 得 税 : 10 25% 2.5万 元 乙 子 公 司 亏 损 , 当 年 不 纳 税 , 整 体 税 负 27.5万 元 子 公 司 换 成 分 公 司 , 则 总 体 税 负 为 : ( 100 10 15) 25% 23.75万 元 低 于 母 子 公 司 的 整 体 税 负 3.75万 元 。 34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 包 括 收 入 和 扣 除 项 目 两 方 面 : 收 入 筹 划 : 通 过 推 迟 计 税 依 据 实 现 和 设 法压 缩 计 税 依 据 来 进 行 筹 划 , 如 采 取 分 期

46、收 款 销售 、 推 迟 获 利 年 度 、 合 理 分 摊 汇 兑 收 益 ; 通 过 企 业 的 兼 并 、 合 并 , 使 成 员 企 业 之 间的 利 润 和 亏 损 互 相 抵 冲 等 。 扣 除 项 目 筹 划 空 间 比 较 大 , 通 过 增 加 准 予扣 除 项 目 的 金 额 。 35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 1.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式 的 税 收 筹 划 折 旧 方 法 的 选 择 : 直 线 折 旧 法 和 加 速 折 旧 法 折 旧 年 限 选 择 : 盈 利 企 业 、 处 于 税 收 优 惠 期 间 的 企 业 、 亏 损

47、企 业 案 例 中 兴 机 械 公 司 2010年 购 入 一 条 生 产 线 ,原 值 400 000元 , 残 值 率 3%, 折 旧 年 限 5年 , 假 设税 法 允 许 企 业 采 用 直 线 法 、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和 年数 总 和 法 计 提 折 旧 , 若 该 企 业 每 年 税 前 利 润 均 为100万 元 ,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25 ,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税负 最 轻 ? 36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 各 种 方 法 下 的 年 折 旧 额 年 度方 法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第 五 年

48、直 线 法 77600 77600 77600 77600 77600双 倍 余 额 递减 法 160000 96000 57600 43200 43200年 数 总 和 法 129333 103467 77600 51733 25867 五 年 折 旧 总 额 均 为 388 000元 , 但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折 旧 的最 快 , 年 数 总 和 法 次 之 , 直 线 法 最 慢 。 因 此 , 最 有 利 的 方 法是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 其 次 为 年 数 总 和 法 , 最 后 为 直 线 法 。 37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

49、例 题 : 一 台 设 备 年 初 净 值 110万 元 , 税 法 规 定 最低 使 用 年 限 5年 , 预 计 净 残 值 5万 元 。 假 设 该 设 备 预计 使 用 年 限 为 5年 。 优 惠 政 策 应 用 前 : 按 直 线 法 每 年 可 扣 除 折 旧 额 ( 110-5) 521万 元 优 惠 政 策 应 用 后 :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 加 速 后 折 旧 年 限 5 60% 3年 每 年 可 扣 除 折 旧 额 ( 110-5) 3 35万 元 38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 采 取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 第 1

50、年 可 扣 除 折 旧 额 110 ( 2 5) =44万 元 第 2年 可 扣 除 折 旧 额 ( 110-44) ( 2 5) =26.4万 元 第 3年 可 扣 除 折 旧 额 ( 110 44 26.4) ( 2 5)=15.84万 元 第 4年 可 扣 除 折 旧 额 ( 110-44-26.4-15.84-5) 2=9.38万 元 第 5年 可 扣 除 折 旧 额 ( 110-44-26.4-15.84-5) 2=9.38万 元 39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筹 划 采 取 年 数 总 和 法 : 第 1年 折 旧 额 ( 110-5) 5/( 1+2+3+

51、4 5) ) =35万 元 第 2年 折 旧 额 ( 110-5) 4/( 1+2+3+4 5) ) =28万 元 第 3年 折 旧 额 ( 110-5) 3/( 1+2+3+4 5) ) =21万 元 第 4年 折 旧 额 ( 110-5) 2/( 1+2+3+4 5) ) =14万 元 第 5年 折 旧 额 ( 110-5) 1/( 1+2+3+4 5) ) =7万 元 注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方 法 后 , 企 业 前 几 年 可 以 多 扣 除 折 旧费 用 , 相 当 于 取 得 了 推 迟 纳 税 的 优 惠 。 40 2.选 择 合 理 的 筹 资 方 式 企 业 筹 资 渠

52、 道 主 要 有 : 财 政 资 金 、 金 融 机 构 贷款 、 企 业 自 我 积 累 、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拆 借 、 企 业 内 部集 资 、 发 行 债 券 或 股 票 筹 资 、 商 业 信 用 筹 资 、 租 赁筹 资 等 。 案 例 :某 股 份 制 企 业 共 有 普 通 股 400万 股 , 每 股 10元 ,无 负 债 。 由 于 产 品 市 场 前 景 看 好 , 准 备 扩 大 经 营 规模 , 三 个 筹 资 方 案 : 方 案 一 :发 行 股 票 600万 股 (10元 /股 ),共 6000万 元 方 案 二 :发 行 股 票 300万 股 ,债 券 3

53、000万 元 (利 率 8 ) 方 案 三 : 发 行 债 券 6000万 元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25 , 预 期 盈 利 1400万 元 。 41 2.选 择 合 理 的 筹 资 方 式 方 案 一 :企 业 所 得 税 1400 25 350万 元 税 后 利 润 1400 350 1050( 万 元 ) 每 股 净 利 1050 1000 1.05( 元 /股 ) 方 案 二 : 利 息 支 出 3 000 8 240万 元 企 业 所 得 税 (1400 240) 25 290万 元 税 后 利 润 1400 240 290 870( 万 元 ) 每 股 净 利 870

54、700 1.24( 元 /股 ) 方 案 三 : 利 息 支 出 6 000 8 480万 元 企 业 所 得 税 (1400 480) 25 230万 元 税 后 利 润 1400 - 480 230 690( 万 元 ) 每 股 净 利 690 400 1.725( 元 /股 ) 42 3.捐 赠 方 式 的 筹 划 企 业 捐 赠 的 几 种 方 式 及 税 负 分 析 : 当 前 国 内 企 业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捐 赠 。 方 式 一 : 企 业 现 金 捐 赠 和 董 事 长 个 人 捐 赠 。 方 式 二 : 现 金 捐 赠 与 提 供 免 费 快 餐 相

55、结 合 。 方 式 三 : 设 立 公 益 基 金 会 并 通 过 公 益 基 金 会捐 赠 。 方 式 四 : 实 物 捐 赠 。 方 式 五 : 现 金 捐 赠 与 提 供 机 器 设 备 给 灾 区 无偿 使 用 相 结 合 。 43 3.捐 赠 方 式 的 筹 划 1.企 业 现 金 捐 赠 与 董 事 长 个 人 捐 赠 方 式 苏 宁 电 器 公 司 捐 赠 按 照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由 于 捐 赠 的 扣 除 基 数 是 一 个 会 计年 度 利 润 , 而 这 个 数 字 必 须 会 计

56、 年 度 终 了 后 才 能 计 算 出 来 ,而 捐 赠 事 项 是 在 年 度 当 中 发 生 的 。 如 果 捐 赠 行 为 发 生 时 不量 力 而 为 , 则 企 业 可 能 会 因 捐 赠 背 负 额 外 的 税 收 。 如 捐 赠 1000万 元 , 而 会 计 利 润 只 有 1000万 元 , 则 当 年允 许 扣 除 120万 元 , 其 中 880万 元 不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需 要 缴纳 所 得 税 220万 元 。 因 此 公 司 谨 慎 的 捐 出 了 500万 元 。 董 事 长 个 人 通 过 红十 字 会 捐 款 5000万 元 , 根 据 ( 财

57、税 2000030号 ) 允 许 在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 不 受 比 例 限 制 。 44 3.捐 赠 方 式 的 筹 划 2.实 物 捐 赠 方 式 陶 氏 化 学 按 照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条 , “ 单 位 或个 体 经 营 者 将 自 产 、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他 人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 某 药 业 公 司 将 其 药 品 捐 赠 给 灾 区 , 需 要视 同 销 售 缴 纳 增 值 税 。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58、 换 , 以 及 将 货 物 、 财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偿 债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等 用 途 的 ,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所 得 税 需 要 视 同 销 售 缴 纳所 得 税 。 假 设 该 批 药 市 价 1000万 元 ,其 直 接 生 产 成 本 100万 元 ,其 需 要 缴 纳 增 值 税 153万 元 ( 1000-100) 17%, 捐 赠 支出 要 受 会 计 利 润 12%的 限 制 , 同 时 所 得 税 中 这 批 药 品 还 需要 视 同 销 售 缴 纳 所 得 税

59、225万 元 ( 1000-100 25%。 45 3.捐 赠 方 式 的 筹 划 3.设 立 公 益 基 金 会 并 通 过 公 益 基 金 会 捐 赠 方式 腾 讯 科 技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26条 规 定 ,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组 织 的 收 入 为 免 税 收 入 。 ” 公 益 基 金 会 属 于 非 营 利 公 益 组织 其 收 入 免 税 , 而 其 相 关 支 出 允 许 据 实 扣 除 , 这 种 实 质 上为 免 税 的 单 位 , 不 用 考 虑 捐 赠 限 额 的 规 定 。 假 设 某 公 司 创 办 这 样 的 一 家 公 益 性 质 的

60、基 金 会 , 在 实际 中 就 游 刃 有 余 。 当 前 捐 赠 的 1000万 元 , 可 以 先 由 母 公 司借 给 基 金 会 , 待 年 底 会 计 利 润 出 来 后 进 行 灵 活 处 理 , 如 果2008年 会 计 利 润 为 1个 亿 , 则 将 借 款 全 部 作 为 捐 赠 ; 如 果2008年 度 会 计 利 润 为 5000万 元 , 则 将 借 款 中 的 600万 元 作为 捐 赠 , 而 剩 余 的 继 续 作 为 借 款 , 待 以 后 年 度 处 理 。 46 3.捐 赠 方 式 的 筹 划 4.现 金 捐 赠 与 提 供 免 费 快 餐 相 结 合

61、方 式 麦 当 劳 现 金 捐 赠 同 前 述 分 析 。 根 据 营 业 税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 提供 的 免 费 食 物 不 属 于 营 业 税 所 谓 的 有 偿 提 供 劳 务 , 不 征 收营 业 税 , 但 是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非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以 及 将 货 物 、 财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 偿债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用 途 的 ,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转 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 ”

62、按 此 规 定 , 提 供 劳 务 需 要 视 同 销 售 。 假 如 一 份 巨 无 霸 套 餐 20元 , 其 成 本 10元 , 则 按 照 现 行的 税 法 规 定 还 要 确 认 10元 ( 20-10) 的 利 润 , 缴 纳 2.5元 的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其 中 10元 的 成 本 如 果 取 得 捐 赠 凭 证 则 并 入捐 赠 总 额 受 会 计 利 润 的 12%限 额 扣 除 , 如 果 无 法 取 得 捐 赠凭 证 则 属 于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支 出 不 允 许 列 支 。 47 3.捐 赠 方 式 的 筹 划 5.现 金 捐 赠 与 提 供

63、机 器 设 备 给 灾 区 无 偿 使 用 模式 陈 光 标 , 江 苏 黄 埔 再 生 资 源 利 用 有 限 公 司 现 金 捐 赠 同 前 述 分 析 。 对 于 提 供 给 灾 区 免 费使 用 的 工 程 设 备 而 产 生 的 相 关 支 出 包 括 油 费 , 过路 过 桥 费 等 支 出 , 如 果 取 得 捐 赠 凭 证 则 并 入 捐 赠总 额 受 会 计 利 润 的 12%限 额 扣 除 , 如 果 无 法 取 得 捐赠 凭 证 则 属 于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支 出 不 允 许 列 支 。由 于 其 主 体 没 有 提 供 劳 务 不 涉 及 所 得 税 视

64、 同 销 售问 题 。 48 3.捐 赠 方 式 的 筹 划 不 同 捐 赠 方 式 的 税 收 评 价 上 述 捐 赠 方 式 中 , 从 捐 赠 形 式 看 基 金 会 形 式 最 优 , 其次 是 现 金 捐 赠 , 第 三 是 提 供 劳 务 , 最 后 是 实 物 捐 赠 ; 现 金捐 赠 中 , 最 好 由 个 人 名 义 捐 赠 , 其 次 基 金 会 捐 赠 , 最 后 为企 业 直 接 捐 赠 。 但 是 ,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一 是 现 金 捐 赠 需 要 企 业 有 大 量 的 现 金 流 。 二 是 实 物 或 者 劳 务 捐 赠 , 在 企 业 所 得

65、税 的 处 理 上 都 应按 视 同 销 售 , 且 其 发 生 的 成 本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流 转 税 的 处 理 则 需 分 情 况 处 理 : 49 不 同 捐 赠 方 式 的 税 收 评 价 1.属 于 营 业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劳 务 , 企 业 无 偿 提 供 的 不 征税 , 但 企 业 无 偿 提 供 劳 务 仍 应 按 视 同 销 售 进 行 征 收 企 业 所得 税 。 对 其 中 的 成 本 部 分 , 如 能 取 得 捐 赠 凭 证 则 可 以 并 入捐 赠 总 额 限 额 扣 除 。 否 则 , 按 照 赞 助 支 出 处 理 ,

66、不 能 在 税前 扣 除 。 2.属 于 应 征 收 增 值 税 货 物 , 即 企 业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为 实物 , 无 论 是 流 转 税 还 是 所 得 税 , 都 应 作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三 是 提 供 机 器 设 备 给 灾 区 无 偿 使 用 及 灾 后 重 建 : 免 费 使 用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折 旧 费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相 关 支出 包 括 油 费 , 过 路 过 桥 费 等 , 如 能 汇 总 取 得 捐 赠 凭 证 则 限额 扣 除 , 否 则 属 于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支 出 不 允 许 列 支 。 这种 情 形 不 涉 及 所 得 税 视 同 销 售 。 50 不 同 捐 赠 方 式 的 税 收 评 价 四 是 下 设 公 益 基 金 会 捐 赠 该 种 方 式 虽 然 捐 赠 企 业 受益 最 大 , 但 在 实 际 中 操 作 难 度 也 最 大 。 一 是 企 业 所 得 税法 实 施 条 例 第 84条 规 定 了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8个条 件 , 基 金 会 必 须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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