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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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一、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4“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

2、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5“本协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二、用户权利及义务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

3、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1)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

4、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2)如果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网上服务业务;(3)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5、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15日内答复用户。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

6、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

7、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四、协议修改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五、法律管辖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8、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六、违约责任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七、通知和送达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八、可分性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九、附则1“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用户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数字证书服务到期后用户需要更新或续费的,本协议自动延期到更新或续费业务到期为止,所

9、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4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5用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数字证书使用权和所有权 的协议,对信息公司概不发生效力。6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签署日期:_乙方: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签署日期:_编辑推荐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

10、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供大家学习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一、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

11、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4“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5“本协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二、用户权利及义务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

12、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1)互联网是全球性

13、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2)如果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网上服务业务;(3)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2

14、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15日内答复用户。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

15、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

16、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四、协议修改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五、法律管辖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17、。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六、违约责任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七、通知和送达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八、可分性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证券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

18、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一、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4.“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5.“本协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

19、协议。二、用户权利及义务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5.不以与其他第三

20、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1)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2)如果

21、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网上服务业务;(3)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

22、书的使用权。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15日内答复用户。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

23、及时通知用户。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

24、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

25、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26、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

27、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条与本协议

28、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 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29、: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

30、并遵守:(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

31、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

32、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

33、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34、。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数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_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签发的网上凭证,是为身份确实、资信可靠的个人、单位和服务器等在网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安全电子事务处理等提供的一种身份认证。凡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个人和服务器数字证书申请人(以下简称证书申请人)均可向电子商务公司的业务受理审批单位申请领用数字证书。为了保障数字证书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_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1.电子商务公司的权利与责任(1)电子商

35、务公司发放的各类型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身份、加密数据、保证网络安全通讯,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证书申请人将其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电子商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电子商务公司委托各受理审批单位进行证书申请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申请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审批单位的规程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公司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审批单位的地址。在通过受理审批单位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证书申请人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以及该证书的存储介质。(3)电子商务公司及其受理审批单位在进行身份认证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电子商务公司的安全操作流程。如果由于电子商务公司设备故障、线路中断

36、,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电子商务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4)电子商务公司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5)电子商务公司保证其使用和发放的公钥算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会被攻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举报并经确实,电子商务公司负责赔偿责任。(6)随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公司有权要求证书申请人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电子商务公司更新证书,若逾期证书申请人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7)由于身份认证差错,造成证书申请人或他人损失时,电子商务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37、。(8)证书所有权属于电子商务公司,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商务公司有权主动废止所签发的数字证书: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其他协议、法规及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情况。2.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与责任(1)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电子商务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如实提交各种申请材料,如实填写证书申请表格。证书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证书申请人在身份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电子商务公司签发证书错误,因而造成损失时,由证书申请人承担一

38、切相关责任。(3)证书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商务公司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证书申请人应当自行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如遇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电子商务公司或其受理审批单位办理挂失/报失,并配合调查。(4)如发生第(3)条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审批单位申请报失数字证书。报失手续遵循电子商务公司的规定。电子商务公司在接到受理审批单位的报失申请后,在24小时内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应当承担在数字证书废止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5)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1

39、年或2年。证书申请人必须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电子商务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6)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若证书个人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法发生变动;单位的法人、网站等发生变动,应立即通知电子商务公司。因证书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电子商务公司更新证书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7)所有使用证书在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均视为证书申请人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证书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8)证书申请、废止、更新等的审核权在电子商务公司,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电子商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按期

40、缴纳相关费用。(9)如果证书申请人死亡或单位停业或解散时,若证书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其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申请表格存根,向电子商务公司请求报失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如果数字证书申请证明遗失,凭法律效力证明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废止前产生的一切行为。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证书申请人、受理审批单位与电子商务公司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时,电子商务公司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证书申请人。3.本协议书的解释、修改权属于电子商务公司。协议书解释、修改并正式发布后10个工作

41、日内证书申请人如果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如果有异议而因此需要报失证书的,应该向电子商务公司提出。电子商务公司将本着“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服务,维护证书申请人合法权益。三、争议解决双方对本协议书之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四、附则1.各类证书的申请表、更新表、报失表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证书申请人在递交数字证书申请表之前,须首先阅读本协议书条款。若申请人不接受本协议条款,则数字证书申请将不予受理。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甲方:_证券交易

42、所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联系电话:_乙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联系电话:_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

43、,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

44、务状况。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市初费为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的,每月交纳_元;超过_的,每增加_,月费增加_元,最高不超过_元。可转换

45、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缴纳,最高不超过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元的,每月交纳_元;超过_元的,每增加_元,月费增加_元,最高不超过_元。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_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_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_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收取滞纳金。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第十二条乙方

46、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_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

47、份,双方各执_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_合同范本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联系电话:_乙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联系电话:_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

48、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

49、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

50、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上市初

51、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证券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_合同范本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

52、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

53、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

54、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

55、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

56、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本文链接: 本文有整理提供,谢谢欣赏!甲方:_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联系电话:_乙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地址:_联系电话:_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

57、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

58、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第八

59、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市初费为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的,每月交纳_元;超过_的,每增加_,月费增加_元,不超过_元。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缴纳,不超过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元的,每月交纳_元;超过_元的,每增加_元,月费增加_元,不超过_元。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_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_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_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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