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医疗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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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安全概述病人的权利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安全防范第一节第一节 医疗安全概述医疗安全概述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的分工越来越细,复杂的医疗行为过程与各个专业和个人相关,医疗技术的发展使侵袭性的检查和治疗越来越多,加上各个患者的机体反应也多种多样,造成医疗不安全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医疗安全的管理成为医院管理的一个热点问题。一、医疗安全管理的概念病人地医院医疗过程中,凡是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或医疗理过失等原因而给病人造成允许范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均属医疗不安全。医疗安全或不安全是相对的,不同时期,不同的主客观条件有不同的标

2、准,在评价医疗安全与不安全时,不能超越当时所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在制订医疗安全标准时,应以时代所允许的范围秘限度为依据,如限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或难以避免的后遗症时,不能认为是医疗不安全。二、医疗安全的重要意义1、医疗安全是实现优质医疗服务的基础:2、医疗安全是患者选择医院的重要指标:3、医疗安全是保证病人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病人的权利病人的权利所谓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应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可能生病,但不一定就医,因此严格意义上说讨论病人权利问题应限于是患病并去医院就诊的人即医院的病人。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有特殊之处:1、在医患关系

3、中病人处于脆弱和依赖的特殊关系:2、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了解病人的隐私:3、病人的求医行为隐含着对医生的信任:一、病人的基本权利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除了宏观上的医疗权和健康权,医疗权和健康权还有微观上的特定权利。其特定的权利包括几个方面: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2、病人享有的医疗权应是平等的:3、病人有获

4、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4、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5、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6、病人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二)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是指病人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这些基于病人的自主性。自主性包括以下几种含义:1、自主性是指一个人的自愿决定和行动,即不是在强迫、强制或不正当的影响下作出的决定和行为。2、自主性是指在作出决定前病人知道面前有种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以及这些选择带来的种种后果,经过评价和权衡利弊,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3、自主性是指病人作出的决定是经过理智的分析,与其一贯态度和价值观念一致,而不是人们的一时感情冲动。4、自主权

5、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病人作出的决定。如果病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由其监护人作出决定。(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病人自主权的延伸,集中体现了医生对病人和病人自主权的尊重。作好知情同意权可以保护病人和受试者避免到伤害,最大限度地保护并有利于社会中所有的人,有助于行使病人的自主权,有助于增进医患关系。(四)保密权病人的保密权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为患者保密;二是对患者保密;三是保守医务人员秘密。病人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五)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

6、不被公开的权利。二、法律权利 病人的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病人享有的某种权益。对于病人拥有的法律权利,病人能依法来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可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以求自己权利的实现。病人拥有要求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来保护和协助实现其权利。(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对自身所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身权利。因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就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二)肖像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

7、有肖像权,未经本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决定权。如果医院或医务人员虽经病人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三)名誉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四)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

8、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侵害病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了解病人的隐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病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第三节第三节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医疗纠纷的例数日趋增多。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抽样调查统计,1991年,全国100家大型医院共发生医患纠纷232件,其中提起诉讼的只有10件,而到1998年,全国100家大型医院共发生医患纠纷1400件,其中诉诸法律的有588件,占纠纷总数的42%。医疗纠纷已成

9、为医院管理者、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之一。一、医疗纠纷概述 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其特征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分歧的焦点是对医疗后果(主要指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差距,病人及其家属要求追究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并要求对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这种医患之间双方的纠葛只有通过行政协调或法律裁决才能得以解决。要构成医疗纠纷必须满足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是因为不良后果产生的分歧,不良后果是因为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造成的。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医

10、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严重差错一般差错二、医疗纠纷的原因1、医院方面的原因:(1)医疗事帮引起的纠纷:(2)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3)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4)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2、病人方面的原因:(1)缺乏医学知识和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2)病人及家属不良动机造成的纠纷,极少数病人及家属企图通过吵闹来达到某些目的。(3)病人对医学的期望过高。三、医疗纠纷增长的原因1、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知识水平提高和法律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病人开始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2、有些医疗主体因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等原因造成医德水平降低,服务态度下滑,造成医疗纠纷。3、医疗技术日新月异,但新技术

11、的使用还存在许多未知的情况,可能带来一些新的医疗纠纷。4、医患之间的关系因医疗保险的实施而呈现多元化。医疗保险的实施使原来医患两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医、患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可能带来一些新的纠纷。三、医疗纠纷的处理当医疗纠纷出现时,即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时,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首先是当事的医疗机构和病人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在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的方式有4种:四种调节方式:1、行政调解,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召集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立场和要求,最终解决纠纷。2、律师调解:3、仲裁调解:4、诉讼调解:第四

12、节第四节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不安全,发生医疗事故,从客观上讲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但又是很难避免的,因为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医疗事故的界定、处理提供了依据。一、医疗事故的界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界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5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

13、事故的行为人,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管理等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或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危害结果。在确定过失时要注意3点:(1)过失类型(2)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3)过失不是故意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4、给予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果关系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二、医疗事故的分级和分类医疗事故分为

14、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医疗事故是指责任人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责任人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根据对病人造成的不良结果将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 二级医疗事故: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二级医疗事故分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医疗事故的处理1、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2、医疗事故的鉴定:3、医疗事故的处理:(1)对责任人的处理:

15、(2)赔偿的费用:四、医疗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1、鉴定委员会的组成:2、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的不统一:3、对医疗事故的处理:(1)对责任人(2)赔偿问题五、国外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概述1、国外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分类2、国外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处理第五节 医疗安全防范 面对医疗风险,医院需要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以进行医疗安全防范。不同的医院有不同的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事故处理模式。在我国主要存在4种模式:一、重点病人医疗管理和医疗事故、纠纷并行管理模式即医疗安全管理是医疗管理的一个部分,通过加强重点病例的医疗管理来防范医疗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建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二

16、、医疗缺陷管理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管理并行的管理模式医院从控制医疗缺陷入手进行医疗安全管理,将医疗安全管理作为质量管理的一部分探索医疗缺陷控制办法,制订医疗缺陷标准,控制医疗缺陷,同时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由专人进行管理。三、单纯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管理模式 这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医疗安全管理模式。在我国仍有许多医院只是单纯进行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工作,而未进行医疗安全防范。四、以病人为中心,以安全防范为重点的系统化医疗安全模式(1)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安全管理就是安全优质服务管理。(2)医疗安全管理全面纳入全面质量管理(TQM),使之成为医院质量管理的重中之重。(3)医疗安全保障立足于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4)建立院、科两级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5)逐步完善和规范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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