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合同范文汇编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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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合同范文汇编十篇 集体土地合同 篇1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负责人:受让方(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四至,总面积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

2、方支付任何费用。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违约金。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内容以本合同为准。甲方:(公章)乙方:二0xx年月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2 甲方(卖方

3、):乙方(买方):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产已作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甲方出售的上述房产基本情况为(1)混凝土基础结构办公室三层,总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2)星棚结构5个:生产车间、宿舍总面积5200平方米。甲、乙双方拟订交易上述房产的全部,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上述房产若有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则该账户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如没设立该账户的,则所设立责任随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 元

4、整( 1470000元),按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360元计算,星棚结构每平方米255元计算。甲方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收到乙方以现金形式给付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 1470000元)。三、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五、甲方决定中途不卖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赔偿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给乙方。六、办理上述房产所需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缴纳。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

5、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合同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十、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集体土地合同 篇3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1、农村集体:户代表数:xx户2、负责人: 职务: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1、单位:2、法定代表人:3、单位地址:

6、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荒山荒地名称:xxxx(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坐落:面积: 亩(大写)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二、流转

7、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从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xx元,共xx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xx元(大写:xx)。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xx月xx日以前支付。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二)甲方的义务。

8、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三)乙方的权利。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

9、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四)乙方的义务。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

10、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

11、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大写:xx);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

12、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八、争议的解决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九、其他事项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1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单位:(盖章)鉴证人签名: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4 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河沟西侧的山道;南至防风林带;西至由东侧边界向西300米一线处;北至由南侧边界向北

14、300米一线处。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100亩。三、租期为 年,自200 年月日始至200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

15、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

16、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

17、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十六、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

18、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附:1、平面图一份;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监督部门:(盖章)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5 甲方: 村乙方: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发展企业,搞活经济,充分利用我村有利条件的土地,促进企业发展,经研究,分别对前期合同已期满

19、和填塘办厂,做出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租用甲方用地水塘,用地面积0.45亩,按照物价递增,定为租金每亩第一年万元为基数,以后按照物价升幅,每亩每年增加元,如此类推。每年牌照费 元,企业管理费元,每年应上缴人民币金额由企业财会核定按照年限列表计算上缴数字。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租期定为15年,由20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为合同终止。第三条填土费负担,如甲方填塘办厂,乙方一次性交填土费万元给甲方(每一市亩计),不计利息,期满后不返还给乙方,归甲方所有。第四条乙方在租用期内,属镇以上下达的各项征收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办厂报建、扩建,水利费,公安及消防费,镇企业管理费,用电增容费,通电线路负担

20、,自来水接管费,排污水渠及道路修建分摊等。通电线路、道路及水渠由管理区组织,规划布局,经济负担分摊给各r。第五条在办厂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镇委征用土地时,甲方可按征用面积减除租金,属全部征用的,甲乙双方应终止合同,并交清甲方应上缴款项。如上级对土地有补偿款的属管理区收入,厂房停产补偿属乙方收入,甲方不补偿乙方的厂房拆迁补偿,乙方停产停工及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第六条各厂经营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财务专账,每月要送月报表给甲方。第七条乙方要按季度上缴上述费用给甲方,如不按期上缴的,甲方有权按银行利息另加收20%。甲方不负责任何贷款,乙方自筹资金办厂。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村财会、乙方各执一份。

21、经双方签订立即生效。甲方签章: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乙方签章: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年月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6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充分利用农村闲臵土地,发展农村经济,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为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土地的面积、位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详见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平方米(合 亩),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具体宗地位臵与四至范围

22、如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附图所示。2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出租宗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第二条 土地的用途1.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途以国土部门批准为准。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3如乙方需要在该地块上建造相关建筑设施,需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三条 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方式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

23、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天内缴清 。2乙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租金:(1)转账至甲方以下账户:开户行:账户名:账 号:(2)现金交付。双方约定以此种方式交付租金的,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第五条 土地的转租、抵押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分租或抵押。如需转租或分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六条 相关手续办理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甲方应向申请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证明文件,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应尽力协助。2合同期满后 天内,乙方

24、应配合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 地上物的处臵该地上所有农作物及秸秆或其他地上附着物均由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自行清除 。第八条 土地上新建建筑的处臵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于土地租赁期满后签订关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臵协议。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4.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将该地块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合同约

25、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4.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5.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6.在承租土地上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乙方因经营活动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将

26、约定地块交付给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 日未能将约定地块交付给乙方使用,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 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合同自然解除。甲方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退回乙方未使用时间段的租金。6.如甲方重复租赁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7.本合同期满,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签订续租合同。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

27、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除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2. 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超过日不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3.甲方不能按时交付约定地块给乙方使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租金的 向乙方交纳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日不能按时交付土地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4.因其中一方的原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约定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5.经甲方同意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

28、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 其他1.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臵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 日内处臵完毕 。2.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日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29、,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 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6.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国土资源局存档。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7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身份证号:买受人:身份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套房达成如下协议:该套房所在地: 号,楼层为第 层 边,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层数为6层,该套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3米带板,朝向为 , 室 厅,该套房建

30、筑面积共 平方米,该房屋自卖之后,双方永不反悔,任凭卖方居住、出租、转让处理,卖方及亲属无权干涉,此房卖前未尽事宜(含界址、产权等),买方概不负责,由卖方处理。一、 计价方式与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整(小写) 元,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和,包括套内阳台,挑廊与及楼梯间的分摊面积。二、 付款方式与及期限分期付款:第一期为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付购楼层套房浇楼面水泥时付 元,第三期为交房后 天内一次性付清所差款项 元,如房屋需变更,办证所需税、费、出卖人概不负担,均由买受人负担。 出卖人保证该套房没有产权纠纷,如政府建设、城建等单位执法部门在清查套房

31、超面积、超层高所产生产权纠纷,概由出卖人承担会部责任(含罚款),买受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其他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得相应违约责任,在保修期内除自然灾害外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其房屋结构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出卖人负责。三、 使用承诺买受人使用该套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套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另有约定者,买受人在使用该套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套房有关的共同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同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套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四、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1、 卖方必须保证房屋的工程质量和遵照政府的建造章程依法建造。如有违反,一

32、切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2、 卖方必须保证出入畅通(买方不分摊任何费用),含顶楼天面可以共用(装水塔,太阳能及其他设施等。)3、 土地属集体地土地,按现有的政策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协议同样有效。如有政策允许办理,卖方应无偿协助配合买方办理一切手续证件,如遇政府拆迁,本套房用按政府的补偿归买方所有(注:按政府的货币折换补偿方式按市场价计算)。4、 买方对本套房有权随时转让和使用,卖方无权干涉。五、 交房标准及时间内墙,天棚混合砂浆打底,安装好铝合金窗户,外墙,楼梯间及公共设施装修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3、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买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六、 补充知款1、 水、电开户费用由买受人自理:楼梯间的路灯,按层数各自负责。2、 底层杂物间/平方米。3、 套房加杂物间总价款,合计金额: 。4、 此套房产权,使用权由买受人系下全权所有继承。5、 其它约定:在政府政策允许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出卖方必须无条件提供手续协助买受方办理房产登记等一切手续,所涉及的费用由买受方自负。7、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8、买受人承诺:买受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出卖人: 买受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

34、0XX年xx月xx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8 发包方: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承包方: 住所 :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按照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一、 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和园地,共 块,面积 亩。其中:田 块,共 亩;土 块,共 亩。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共30年,从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XX年06月30日止。三、承包土地的用途本宗土地的

35、用途为农业生产。四、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二)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三)承包方流转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时,如果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发包方有权拒绝批准并制止实施。(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的,流转合同书应予注明发包方的本项权利。(五)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发包方和其他

36、社员的经济利益的; 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五、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减少等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执行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四)国家征用承包地时,合理分配安置补偿费,帮助承包方获取青苗补偿。(五)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地时,发包方要按承包方实际青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发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发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补足。无法补足的,按现行土地租金水

37、平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现金一次性给予补偿。(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自行决定流转方式,取得流转收入。(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七、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38、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形式将承包地流转给本社农户,必须经发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发包方备案。(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 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承包方全部农业人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 承包方所有的农业人口死亡;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九、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十、违

39、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居)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十三、本合同须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十四、其他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包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印章):发包方负责人:承包方(农户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 xx 月 xx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9 【内容

40、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集体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随着经济

41、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 ,并

42、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

43、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 之解释,意为“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

44、。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

45、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 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

46、,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

47、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 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

48、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 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

49、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当事人的合意;契约原因合法;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

50、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

51、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

52、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

53、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

54、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 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

55、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 ,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

56、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 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

57、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

58、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三)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

59、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

60、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 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

61、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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