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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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有效该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有效原告(被上诉人):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被告(上诉人):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4月6日签订一份定购金属再生冶炼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制造再生冶炼炉一台,并负责安装调试达到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即熔炼速度、出铁量、生产周期,投入熔炼的废旧金属材料质量及规格等)。被告还负责再生炉的安装,调试及培训操作技术工人。合同约定再生炉总价款为10.5万元。原告按合同规定已付款7万元。被告将再生炉加工完毕于1989年5月底运抵原告处,同年7月安装完毕。该冶炼炉经双方先后5次开炉,调试结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被告此后撒手不管

2、。原告多次电函和派人协商未果,被告声称炉子可用,使原告定购的冶炼炉无法正常投入生产,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工矿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金属冶炼再生炉调试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负担全部诉讼费及调试费。被告在答辩中称,再生炉是被告与华中理工大学共同研制和开发的新型产品。再生炉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磋商签订的,合同确定的各项指标存在明显的缺陷。且各项技术指标相互联系,如果投入熔炼的原材料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会影响调试效果,而合同未规定允许指标有一定波动范围是不合理的。从被告所进行的5次开炉调试情况看,前3次

3、由于经验不足,对投入物料把关不严,原告所提供的不合格原材料,导致失败,后2次开炉是成功的,再生炉验收完全合格。从全部开炉过程看,除2次开炉因原材料不足而被迫停炉使熔炼周期无法验证外,其余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此,被告认为再生炉质量是合格的,存在的是一个操作掌握问题,原告不尊重事实,对合同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请求法院对后2次调试情况调查,征求再生炉的设计人员对炉子有关数据指标作可行性解释。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付清设备余款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枝城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审查,查明:原、被告签订购销冶炼再生炉合同后,原告依约先行付款7万元,但被告将设备制造完毕运抵原告处,先后5 次开炉调试,

4、开炉结果表明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再生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同时查明:被告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金属粉末、绝热合成材料;兼营铸铁、铸钢件及化工、小五金。冶炼再生炉为整台设备制造,不属被告的经营范围。鉴于上述事实,枝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出工商部门对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冶炼再生炉合同为无效合同。造成纠纷的主要责任在被告,原告对被告经营资格审查不严,也应负一定责任。枝城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违反法律和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十六条关于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

5、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规定,于 1991年6月28日作出判决:1.被告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返还原告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已付的再生炉货款7万元;2.原告返还被告冶炼再生炉(返还方式,由原告负责拆除,被告将拆除的设备部件自办运输运走)3.双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3814元,原告负担1144元,被告负担267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不服,向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依法有效,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无效的购销合同;一审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货款和原物,因原告返还拆除后再生炉将丧失使用价值,导致扩大被告的经济损

6、失。为此被告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不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为解决熔炼废旧金属使之成形便于运输的难题,了解到华中理工大学教授闻 设计的一种金属冶炼炉可适用。被上诉人经与闻教授和上诉人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三方洽谈,被上诉人指定用闻的设计图,上诉人依图纸加工制作一台再生冶炼炉。闻也愿提供图纸给上诉人生产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由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制再生冶炼炉合同1份。签约时被上诉人根据其适用要求,与上诉人共同在合同第四条中确定了再生炉的各项技术指标。上诉人将设备加工制造完毕,运到被上诉人处,双

7、方会同闻教授共同调试,先后开炉5次,前3次调试效果不理想, 后2次调试结果表明,除熔炼周期因原料不足和试验时间过长不能试验外,其余各项可达到合同规定的各单项经济技术指标。由于这台再生炉属革新性质的非标准、非定型设备,无法定的技术指标数据作为验收依据,只能依据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为验收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项技术指标是明确的,但各单项技术指标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还应当约定综合技术指标且留有余地,双方未约定综合技术指标,属于签约缺陷。由于验收标准不确定,上诉人认为再生炉质量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被上诉人则认为质量不合格,由此产生质量争议。二审经开庭质证,双方均认为这台再生炉经继续调试后,可投入使

8、用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不宜作废品处理。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根据被上主诉人的特定要求和指定的生产图纸,加工制造金属再生冶炼炉,双方为此签订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双方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是一台非标准非定型设备,设备主要由铸铁件和耐火材料组成,上诉人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可以经营铸造业,二审审理中征询工商部门对上诉人组装特定的革新设备是否为超越经营范围的意见,工商部门认为对此目前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认定为违法经营行为似无根据。依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中关于允许企业合理跨业经营的原则,上诉人承揽加工以铸件为主体的专用设备,与其技术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是适应的

9、,为了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协作,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加工承揽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不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对设备的技术指标规定不尽科学、合理,以致调试验收时发生质量争议,双方均有签约不慎的过错。鉴于上述事实,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扩展阅读承揽加工合同:承揽合同的写作(一)承揽合同的文本形式实践中,各类承揽合同都有较为规范的文本格式,在签订书面形式的承揽合同时,以规范的文本格式作为书面合同的文本形式,见本章所列各类范例

10、。在这里对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写法作简要说明。(二)承揽合同主要条款的写作1完成工作的名称、数量、质量、加工方法等完成工作的名称即项目名称,应在合同中标明定作物的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等。完成工作的质量是指应明确约定加工时应执行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种类,编号和名称。对加工方法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2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质量、数量原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如合同可以约定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有权予以检验。有些承揽合同标的物有特殊要求,对原材料的使用也有严格的限制,双方可以约定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定作方带料条款,其中对定作方提供

11、的材料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单价总金额等一一列明(可采用表格列明)。合同规定由定作方提供原料,承揽方必须及时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当承揽方检验后发现有质量、型号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定作方接到承揽人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更换和补齐。修理、修缮合同,改造、改建合同中需要的零件,器件及其他物质资料,可以参照上述原料提供条款作出规定。3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的提供因定作物的特殊需要,由定作人提供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作为验收的标准和依据的,双方可另行订立一份技术协议书,有关的技术要求或图纸、资料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将有关的技术标准在合同中写清楚,并注明哪些图纸和

12、资料是合同的附件。承揽人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4保管、保密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揽人负有善意保管义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有义务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零配件、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妥善保管,以防止自然受损或灭失;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更换零部件;在工作完成后,承揽人还有义务对尚未交付的定作物妥善保管并承担风险。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以及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经常

13、会遇到一些技术秘密问题,因此,定作人在合同中可以提出保密要求,承揽人有义务为其保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在工作完成后,承揽人还应将涉及秘密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一并返还定作人,不得留存。5转让条款的约定承揽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信任基础上的,所以承揽人应亲自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合同法明确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所谓主要工作,首先是指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部分。如果是其质量在承揽工作中不起决定作用,定作物为一般人均可完成的工作,主要工作则是指数量上的大部分。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约定是否允许

14、承揽工作的转让。如果合同约定承揽的工作不得转让,则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全部工作;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可以将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人的,承揽人可以不必亲自完成主要工作。若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当定作人不解除合同时,承揽人应该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6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需要包装的,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包装条款。对包装物的使用,如木箱、纸板箱、塑料衬垫等等的采用;对包装的标准选择,是选择国家标准,专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或双方另外商定的标准;对包装费用由谁负担等等,都应在合同条

15、款中明确规定,慎重对待。7价款或酬金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报酬或价款一般是货币。合同应约定定作人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当事人未约定该期限,根据公平原则,应认为定作人接受交付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期限。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双方在签定合同时还可以约定定金条款或预付款条款。8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应约定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定作物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可采用的定作物的交付方式有三种:定作人自提;承揽人送货;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双方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式交付,交付地点和日期也应确切写明。承揽人在交付定作物的同时,还须交付定作物的附属物,如定作物必须具备

16、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定作物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等。9验收标准和方法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关于验收费用,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定作人承担。对于短期检验难以发现瑕疵的定作物,定作人可以先行占有、使用,并与承揽人约定质量保证期限。10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的类别、性质和实际情况约定违约责任及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承揽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 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该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工作成果的价额总值10%30%

17、或报酬总额20%60%的违约金。(2)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揽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双方可预先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揽人偿付违约金,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就应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4)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就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做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5)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赔偿

18、定作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把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如果承揽人违反合同保密规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应当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8)承担连带责任。承揽人不只一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1)定作人可以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解除合同,但必须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逾期付款的责任。合同

19、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该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每逾期一天,按酬金额的1%偿付违约金。(3)中途变更合同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定作人变更合同规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并因此使承揽人多支出费用的,应由定作人承担。(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

20、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5)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成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定作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偿付违约金,此外,还应承担承揽人对该工作成果实际的保管费、保养费。其次,如果该项工作成果是由运输部门代运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最后,定作人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该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11除上述条款外,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还可约定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等。加工承揽合同例文加工承揽合同例文承 揽 方: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地

21、址:_ 邮码:_ 电话:_定 作 方: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加工成品_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_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

22、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价

23、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

24、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_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_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

25、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

26、约金_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10%30%)或酬金总额的_%(20%60%)的违约金。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

27、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中途废止合同

28、,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20%60%的幅度)违约金。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

29、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

30、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_ 年_ 月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定作方:_ 承揽方:_代表人:_ 代表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加工承揽合同(三)( )加字 号定作方(甲方):_代表:

31、_电话:_承揽方(乙方):_代表:_电话:_签定日期 :_经双方协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同法及有关规定、鉴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加工费单价金额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日期成品单位耗用量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_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_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_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_5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一方提出修改或停止执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_元,如由此而造成了损失则应赔偿损失。3800字加工承揽合同样

32、本3800字加工承揽合同样本甲方(定作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 (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 职务:乙方(承揽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 (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 职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加工物名 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交货期限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本表仅为示范,签约双方也可根据约定更换表格的内容和格式)第二条 原材料

33、的提供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第三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 1、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应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3、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第四条

34、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1、乙方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如下标准和要求:(1)(2)2、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第五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要求由乙方负责包装及承担费用,并且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并具有良好的抗朝防震能力,以保证加工物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衣服和运输规定要求)。第六条 不得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时间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产品全部送至 。2、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35、3、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签收的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日期为准。第八条 验收 *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在 日内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在 年内,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九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1、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加工报酬总计为 元。2

36、、报酬的支付采取以下方式:(1)甲方应于乙方开始承揽工作之日起 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建议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即 元;(2)甲方应于产品验收合格后之日起 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建议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即 元;(3)甲方应于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产品 之日起 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

37、情况。(注:双方可以增加列举)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3)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 1、

38、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偿付乙方未履行部分酬金的_10_%(10%30%幅度)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经乙方三次催告仍未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 4、甲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

39、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 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6、

40、乙方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的_%(20%60%)或酬金总额的_%(10%30%)的违约金。 7、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8、乙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的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

41、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若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 1、仲裁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注: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

42、。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合适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部分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2、诉讼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 人民法院(或 铁路法院)起诉。(注:(1)各地铁路法院受理范围有所差别,但铁路法院对我公司最有利;(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43、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注: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选择比较了解、熟悉,能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纠纷的机构。特别是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铁路法院进行争议处理。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二者都选,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对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第十四条 其它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注:合同期限表述方式任选其一:至 年 月 日终止;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至固定期限 日/月/年后终止;)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

44、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签约地点: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甲方:_公司(盖章)乙方:_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1400字产品承揽加工合同样本1400字产品承揽加工合同样本定作方: 省份证号:联系方式: 地址:承揽方: 法定代表:联系方式: 地址: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主要材料规格及品牌。1、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材料品牌:2、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材料

45、品牌:3、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材料品牌4、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材料品牌5、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材料品牌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及规格、数量、质量。 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做、修理、减少价款或者退货。承揽方自鉴定合同后应及时提供材料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办法1、承揽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回复,有权停止

46、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做方赔偿。如承揽方没有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而影响工程的,由承揽方赔偿。2、定作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承揽方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五条产品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 经双方共同协商加工 单价为 /平方,产品数量为 平方。(含合同规定材料及加工费)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定作方交给承揽方押金 元,定作方按照承揽方实际加工的合格产品数量支付承揽方款项。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

47、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第七条验收时间及产品保修期 产品加工完成后承揽方应在 日内通知定作方进行验收。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产品总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承揽方提前交付产品的,定作方有权拒收。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

48、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 产品自安装完成并由定作方验收合格后 月内为保修期,保修期间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由承揽方负责维修。如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一切由承揽方承担。第八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旅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附加条款第十条:纠纷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 年 月

49、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至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定作方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承揽方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承揽定作加工合同承揽定作加工合同 承揽方(甲方):_ 定作方(乙方):_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定作物名称:_型号:_规格:_质量要求:_计量单位:_数量:_加工费:_单位总价:_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

50、装标准与费用承担定作物名称完工时间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包装费承担。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定作物名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运输方法运输价款承担。第四条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材料名称:_型号:_规格:_质量要求:_计量单位:_数量:_单价:_总价:_图纸、技:_术资料及:_交付时间:_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材料名称:_交付时间:_交付地点:_交付数量:_包装要求:_检验方法:_运输方法:_运费承担:第六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_。第七条乙方应于_年_月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_元;乙方应于_年 _月_日

51、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

52、甲方赔偿损失。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permil;偿付违约金。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_%的违约金。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_%的违约金。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

53、失。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条声明及保证(一)甲方: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

54、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乙方: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一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

55、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解释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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