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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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五篇实名制,就是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 下列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那么的文章5篇 ,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篇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和效劳,维护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项目质量和平安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开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18号、?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开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

2、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66号等文件,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项目。第四条本细那么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项目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本细那么所称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本细

3、那么将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工程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工程总监理项目师以及施工企业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平安员、质量员。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催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所承包工程

4、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第七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用于下列事项:一比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比对建筑工人劳动用工情况;三可作为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参考;四可作为施工企业差别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参考;五可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监管的参考;六可作为加入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参考;七可作为建筑企业信用监管的参考。第二章平台建设与信息管理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完善“省实名制平台。各地通过“省实名制平台实施实名制管理,各市州可建立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省实名制

5、平台的信息联通、共享。第九条“省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由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部门管理端、企业用户端、工程用户端和个人用户端组成。第十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根本信息、从业信息、劳动权益保障信息、诚信信息等组成。根本信息应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根本平安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单位、从业工程及岗位、进出场及考勤、求职等信息。劳动权益保障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举报投诉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6、部门分配平台账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平台账号登陆部门管理端,发展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施工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报送本企业建筑工人的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施工企业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时,应在“省实名制平台上传建筑工人身份证正、背面图片及建筑工人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施工企业可通过企业用户端对建筑工人进行评价。总承包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向本企业施工工程部、分包企业分配平台账号。第十三条建筑项目施工工程部通过工程用户端采集、管理、报送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第十四条建筑工人可通过个人用户端进行实

7、名制根本信息录入,发布求职信息,对用工企业进行评价,可就劳动者权益爱护等进行投诉。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效劳平台的工程、企业、人员、诚信数据库进行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催促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联动管理平台欠薪预警系统实时传送工资发放信息。“省实名制平台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联动管理平台欠薪预警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相关数据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信息平安管理制度,确保实名制信息平安。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七条建筑

8、工人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认证并接受根本平安培训。已在“省实名制平台进行实名制认证,但1年以上含1年未更新数据的建筑工人,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施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根本平安培训。并在“省实名制平台中记录相关培训信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第十八条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那么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辨认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项目工程,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建筑工人及工程管理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以电子打卡方式记录考勤信息。第十九条总承包企业应建

9、立健全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项目款分账管理。应汇总项目工程全部建筑工人工资表,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施工现场的全部建筑工人。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应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第二十条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应将所承包工程全部建筑工人及工程管理人员的实名制信息报送至“省实名制平台,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在项目工程动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实名制平台报送信息,并实时更新。总承包企业应催促分包企业报送所

10、招用建筑工人及本企业工程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并进行核对。总承包企业应做好所承建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纸质档案建筑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电子考勤信息、图像信息等的管理、保留工作,保留期限不少于项目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第二十一条分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分包企业应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分包企业工程部应编制所招用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表,并按总承包企业的要求报送本企业所承包项目有关的实名制信息。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项目平安

11、文明措施费,催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进度按时足额将项目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

12、责。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波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波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加入工伤保险、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波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可进行企

13、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不再合乎相应资质规范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查处。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效劳平台向社会颁布。第二十六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列入规范化工地考核内容。第二十七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具体的鼓励方法,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诚信加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的鼓励方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二十八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业企

14、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业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查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激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的培训。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第三十一条本细那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那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8年8月31日止。【篇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那么第1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

15、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那么,请遵照执行。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XX工程部。第三条本细那么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根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高低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假设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那么内容发生冲突,照本细那么条款处理相关事宜。第四条工作原那么(一)工程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三)不允许隐报、瞒报欠

16、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小组组长:工程经理副组长:生产副经理组员:技术负责人、劳资员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第六条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一)资质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二)资质审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待双方关系确定后,办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如下:1.?劳务人员花名册。工程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明劳务人员进、退场时

17、间;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工程部,工程部劳资专管员统一复印;3.影像信息采集。工程部劳资专管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4.劳资专管员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纸质材料装订保留。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第七条考勤制度(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1.工程部劳资专管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进场、出场)。3.工程部应提前告知劳务人员,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当天考勤记录信息缺失,不管

18、当天是否进行现场作业,均视为缺勤,不计入月底工资核算工作天数。(二)现场考勤管理。1.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出勤情况由施工员掌握,并及时反应给工程部劳资专管员,由劳资专管员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2.出现因工程部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局部劳务人员非常规息工(工序无法衔接、中途停工等),施工员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申请,并由工程经理和承包方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该申请应作为月底劳务人员工资结算的重要依据。申请内容包括:时间、人员名单、息工原因、所属承包方名称。(三)存档资料1.考勤机记录应按照承包方名称长期保留,作为工资结算金额的重要依据,妥善保管,并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非常规息工申请作为劳务人员出勤天

19、数计算的重要依据,需谨慎保留,每月应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公司备案,同时附在考勤表后。第四章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第八条“银行卡制度(一)工程部劳资专管员协助财务人员办理劳务人员银行卡。(二)财务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将户主及卡号一一对应并建立台账,同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项目公司财务科长期保留,作为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三)银行卡信息登记完毕后,财务人员现场向劳务人员进行发卡,劳务人员领卡的同时签字确认。工程经理现场监督,避免出现承包方委托人一人代领或非本人代领等现象。(四)银行卡一经发放,凡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的他人代管、丧失、损坏等问题,工程经理部将概不负责。期间造成的任

20、何经济损失,由劳务人员一人全部承当。第九条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一)承包方进场作业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后项目公司进行考核。承包方因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所属劳务人员当月工资表,工程经理必须亲自监督落实,安顿劳务人员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当月应发工资金额。(二)工资表必须填写完整(时间、负责人签字、印章缺一不可)。手续齐全的工资表由工程经理、项目公司财务科长期保留,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工程经理将工资表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按照当月实发工资额【当月实发工资额=工资表所标注应发工资额当月预发各类工资额之和】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期间考前须知如下:1.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当月结

21、算金额时,表示出现亏损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低,出工不出量,技术水平差,管理水平低。一经出现该现象,财务科首先上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经项目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清退该承包方;2.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盈利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高,技术好,管理到位,值得继续合作并共同打造高品质项目。(三)每季度(或半年)或每年冬休前或劳务人员退场时,工程经理部与其签订?退场承诺书。(详见附件一)第十条其他考前须知(一)项目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资金、工程进展情况、麦收季节和年关农民工返乡期,设立劳务人员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备紧急情况下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22、(二)项目公司行政一把手领头,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管理机制,做到动态化、常态化管理。第五章责任与处分第十一条承包方不配合工程部完成劳务人员实名制资料手续的,造成的劳务人员窝工费、工具费、小型机械费、辅材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当。第十二条劳务人员不服从工程部管理的,视情况对承包方进行如下处分:(一)劳务人员不按时高低班指纹考勤的,按当月考勤率给予承包方500元至2000元不等经济处分。(二)劳务人员拒绝递交任何实名制资料,工程部实名制管理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托人将该劳务人员清退。假设仍发现该劳务人员继续在现场作业的,发生意外所造成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当。(三)月末花名册人员

23、与工资表人员不匹配的,给予承包方200元/人的经济处分。第十三条对于在集团公司内发生歹意讨薪、欠薪,挑唆劳务人员采取不正当伎俩进行群体性滋事的承包方,将列入集团总公司黑名单,集团公司将永不录取。第十四条基层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负有对承包方的选择、资质备案、工资支付方面的全责,为第一责任人。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和上访事件将与本人绩效挂钩。第十五条工程经理为现场主要责任人,负有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考勤记录及其他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各类台账的登记及更新,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将不稳定隐患在第一时间打消等责任。应杜绝矛盾上交,假设在检查中发现工程部未按要求落实,且因拖欠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将

24、对项目公司经理、工程经理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经济处分。给集团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工程经理进行免职处理,并由个人承当相应的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在干部任用时也将作为本人的不良记录。第十六条公司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严格参照?职工管理方法管理条例进行处分。第十七条发生案件的基层单位,要在事实分明的情况下,采取“先行支付的方法,打消矛盾,彻底解决处理好所发生的问题。第十八条劳务人员欠薪上访案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工会协调配合,并做好回访工作。【篇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推

25、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保障项目质量和平安生产,标准建筑市场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列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本细那么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26、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第四条本细那么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且承包建设单位工程全部建筑安装项目任务的施工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视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本细那么所称施工分包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且承包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局部项目或劳务的企业。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下列简称“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落实与全国建筑工人

27、实名制管理公共效劳平台对接并实现与其联通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与平台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所辖州市、县市、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在巡查、检查、抽查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设工程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二章平台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平台作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

28、设施项目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化根底性平台,实现对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建设工程的实名登记、合同签订、实名考勤、工资代发等工作,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警。第八条平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由监管端、企业端、工人端组成。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项目统一使用该平台进行管理。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建设单位等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爱护制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那么,并对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数据的信息平安,避免信息泄露。第三章建设工程各单位

29、工作职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顿;二向施工企业提供项目款支付担保;三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监督,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四以工程为单位建立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催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平台上进行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登记注册和项目状态变更的申请及操作;二自主选择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平台合作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

30、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三在施工现场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负责登记注册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及施工人员,对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四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负总责;按平台要求配备考勤设备,实现考勤数据直传平台,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五负责督导施工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施工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资银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业提供代

31、发工资凭证;六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七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缴纳信息上传至平台;八确保与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第十二条施工分包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注册的项目内,依据分包合同登记注册与施工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及施工人员;二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督导;三负责本企业分包项目内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对本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四确保与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

32、人,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五按月考核本企业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确认后,与当月项目进度等情况一并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第十三条建筑工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二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施工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平台对建筑工人实名制根底信息的要求,独立或在他人帮忙下真实、准确地填报本人实名制全部信息,并完承认证。在上述根底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新维护。进场作业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根本平安培训;三配合现场管理,通过考勤设备考勤后,方可入场工作;四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平台代发工资并及时进

33、行工资确认。第四章项目信息管理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工程动工15日内在平台完成项目登记。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应独立进行项目登记,采用该工程名称加承包内容为项目名称进行项目登记并按前款要求履行职责。第十五条各建设工程的施工状态动工、停工、复工、完工待验收及竣工信息变更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处理。第五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六条施工企业通过平台以建设工程为单位及时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进行实名信息认证录入、管理,报送本企业用工实名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人员信息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在3日内通过平台进行

34、更新。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5日内通过平台将其撤离。第十八条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可用于比对建筑工人劳动用工情况,可作为处理建筑工人劳资纠纷的参考。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工程部、施工分包企业、相关行业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根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规范、工资支付日期等根本信息;三每月工资发放相关信息,公示期直至下月发薪日;四相关行业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效劳热线等信息。第六章考勤管理第二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

35、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考勤设备。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项目工程如房屋建筑项目、轨道交通项目、城市隧道项目、人防项目等原那么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实名制通道及进出场门禁系统,作为人员进出的唯一通道,采用人脸辨认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并直接上传至平台。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项目工程,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并直接上传至平台。考勤设备所需费用列入平安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第二十一条建筑工人出入施工区域应通过合乎平台数据要求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工资支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每日考勤人数到达每日在场人数的60%以上视为日考勤合格。每月日考勤合格天数到达20

36、天以上视为月考勤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对项目的月考勤合格情况进行汇总,对于不合格的项目进行相应处理。第七章工资支付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与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规范、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二十四条推行“云建宝卡,实行“一人一卡,全省通用。“云建宝卡为平台的合作银行按照平台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工资卡,由平台合作银行免费为建筑工人办理。“云建宝卡与建筑工人本人绑定,可在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项目建设工程使用,无需重复开卡,为建筑工人提供跨行、异地取现免费等相关优惠效劳。第二十五条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推行施工分包企业

37、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施工分包企业应当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项目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施工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业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第二十六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进行应急抢险项目的,按照有关协议、合同或约定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催促施工分包企业或班组每月底前根据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计件工作量,计算出每名建筑工

38、人应得工资额,各方确认后按月发放,对存在争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解决,不得拖延。第二十七条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项目应通过平台将工资直接代发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资银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项目等的工资发放,应将工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转账凭证、工资签字确认表及领取照片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平台。激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平台代发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建筑工人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

39、休息日前支付。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打消后及时支付。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用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项目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因建设单位无法按时支付人工费用或项目款而导致存在欠薪风险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依法使用项目款支付担保进行建筑工人工资代付。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平台数据作为检查考核依据发展督察检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施工现场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项目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40、、施工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建筑工人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制度等工资支付保障重点制度下列简称“一金七制纳入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在全省组织抽查检查。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一金七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催促指导参建各方主体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抽查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催促整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应独自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一金七制执行情况进行至少一轮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新建、在建工程“一金七制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催促整

41、改。第三十一条建筑工人可通过平台进行工资权益投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催促被投诉主体协商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事项;假设被投诉主体未及时处理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未落实“一金七制的施工工程产生拖欠工资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欠薪举报、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

42、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建设工程中“一金七制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情况时,应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通过平台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工程的“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列为检查重点。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列入本部门信用评价范围。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平台数据每月对在建项目进行评价,施工工程有违反以下情形的,每项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对应相关施工分包企业扣减0.5分诚信分:一项目登记后,建筑工人入场前未及时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录入;二项目登记后15天内未开设

4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平台进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绑定的;三施工企业未通过平台按月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或支付人数比例低于90%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项目的除外;四考勤未到达评价规范的;五施工企业未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上传至平台的。第三十六条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工程有以下情形的,每项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对应相关施工分包企业扣减0.5分诚信分:一建设工程未在平台进行登记的;二施工现场有建筑工人未在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的;四施工现场未建立实名制考勤通道或未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的;五施工现场存在

44、扣押或变相扣押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六项目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七项目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八项目未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的;九项目未落实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十项目未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十一项目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制度的;十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的。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过;逾期不改过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分: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第

45、三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过;逾期不改过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分。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过;逾期不改过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分:一施工分包企业未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对施工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三施工分包企业未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项目款支付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

46、过;逾期不改过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过;逾期不改过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分: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项目款中的人工费用;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项目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约谈企业负责人、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如存在工资拖欠的

47、,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效劳平台及云南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颁布。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条本细那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细那么自2008年11月22日起施行。【篇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那么第1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那么,请遵照执行。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XX工程部。第三条本细那么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根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

48、定、高低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假设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那么内容发生冲突,照本细那么条款处理相关事宜。第四条工作原那么(一)工程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三)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小组组长:工程经理副组长:生产副经理组员:技术负责人、劳资员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第六条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一)资质审核

49、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二)资质审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待双方关系确定后,办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如下:1.?劳务人员花名册。工程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明劳务人员进、退场时间;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工程部,工程部劳资专管员统一复印;3.影像信息采集。工程部劳资专管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4.劳资专管员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纸质材料装

50、订保留。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第七条考勤制度(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1.工程部劳资专管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进场、出场)。3.工程部应提前告知劳务人员,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当天考勤记录信息缺失,不管当天是否进行现场作业,均视为缺勤,不计入月底工资核算工作天数。(二)现场考勤管理。1.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出勤情况由施工员掌握,并及时反应给工程部劳资专管员,由劳资专管员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2.出现因工程部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局部劳务人员非常规息工(工序无法衔接、中途停工等),施工员应当及时出具书

51、面申请,并由工程经理和承包方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该申请应作为月底劳务人员工资结算的重要依据。申请内容包括:时间、人员名单、息工原因、所属承包方名称。(三)存档资料1.考勤机记录应按照承包方名称长期保留,作为工资结算金额的重要依据,妥善保管,并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非常规息工申请作为劳务人员出勤天数计算的重要依据,需谨慎保留,每月应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公司备案,同时附在考勤表后。第四章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第八条“银行卡制度(一)工程部劳资专管员协助财务人员办理劳务人员银行卡。(二)财务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将户主及卡号一一对应并建立台账,同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项目公司财务科

52、长期保留,作为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三)银行卡信息登记完毕后,财务人员现场向劳务人员进行发卡,劳务人员领卡的同时签字确认。工程经理现场监督,避免出现承包方委托人一人代领或非本人代领等现象。(四)银行卡一经发放,凡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的他人代管、丧失、损坏等问题,工程经理部将概不负责。期间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劳务人员一人全部承当。第九条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一)承包方进场作业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后项目公司进行考核。承包方因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所属劳务人员当月工资表,工程经理必须亲自监督落实,安顿劳务人员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当月应发工资金额。(二)工资表必须填写完整

53、(时间、负责人签字、印章缺一不可)。手续齐全的工资表由工程经理、项目公司财务科长期保留,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工程经理将工资表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按照当月实发工资额【当月实发工资额=工资表所标注应发工资额当月预发各类工资额之和】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期间考前须知如下:1.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亏损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低,出工不出量,技术水平差,管理水平低。一经出现该现象,财务科首先上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经项目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清退该承包方;2.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盈利现象,证明承包方效

54、率高,技术好,管理到位,值得继续合作并共同打造高品质项目。(三)每季度(或半年)或每年冬休前或劳务人员退场时,工程经理部与其签订?退场承诺书。(详见附件一)第十条其他考前须知(一)项目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资金、工程进展情况、麦收季节和年关农民工返乡期,设立劳务人员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备紧急情况下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二)项目公司行政一把手领头,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管理机制,做到动态化、常态化管理。第五章责任与处分第十一条承包方不配合工程部完成劳务人员实名制资料手续的,造成的劳务人员窝工费、工具费、小型机械费、辅材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当。第十二条劳务人员不服从工程部管理的,视情况对承包方

55、进行如下处分:(一)劳务人员不按时高低班指纹考勤的,按当月考勤率给予承包方500元至2000元不等经济处分。(二)劳务人员拒绝递交任何实名制资料,工程部实名制管理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托人将该劳务人员清退。假设仍发现该劳务人员继续在现场作业的,发生意外所造成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当。(三)月末花名册人员与工资表人员不匹配的,给予承包方200元/人的经济处分。第十三条对于在集团公司内发生歹意讨薪、欠薪,挑唆劳务人员采取不正当伎俩进行群体性滋事的承包方,将列入集团总公司黑名单,集团公司将永不录取。第十四条基层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负有对承包方的选择、资质备案、工资支付方面的全责,为第一责任人。劳

56、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和上访事件将与本人绩效挂钩。第十五条工程经理为现场主要责任人,负有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考勤记录及其他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各类台账的登记及更新,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将不稳定隐患在第一时间打消等责任。应杜绝矛盾上交,假设在检查中发现工程部未按要求落实,且因拖欠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将对项目公司经理、工程经理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经济处分。给集团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工程经理进行免职处理,并由个人承当相应的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在干部任用时也将作为本人的不良记录。第十六条公司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严格参照?职工管理方法管理条例进行处分。第十七条发生案

57、件的基层单位,要在事实分明的情况下,采取“先行支付的方法,打消矛盾,彻底解决处理好所发生的问题。第十八条劳务人员欠薪上访案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工会协调配合,并做好回访工作。【篇五】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那么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备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根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工程时间清的管理制度。一、凡进入本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包括工程部管理及后勤人员)。二、凡进入本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记录。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实名登记。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工程部上报农民工人员根本信息,根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种、户籍地家庭住址、现居住地等情况。五、工程部在农民工办理进场登记后,及时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根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六、农民工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七、农民工作业人员在本项目工程工作结束退场后,工程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农民工实名制五项制度工地实名制管理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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