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防卫过当排版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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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探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专 业: 法学 学习中心: 姓 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论文摘要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具有其特殊性,侵犯的是犯罪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和造成的犯罪人死亡的统一。探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能剥离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心理,在定罪时要考虑是否构成特殊防卫,在量刑时要考虑其侵犯的权益性质、防卫起因、过当程度、罪过形式、社会效果等因素。关键词:防卫过当;限度;罪过;死亡;责任目 录一、引言二、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中“不法侵害”的界定与环境分析2(一)不法侵害的权益2

2、(二)不法侵害的缓急3(三)不法侵害的强度3(四)防卫力量的对比4(五)防卫的具体环境4三、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罪过分析5(一)主观上过失5(二)主观上间接故意5(三)主观上无过错四、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5(一)对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进行定罪5(二)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适用6五、结束语6参考文献7探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一、引言009年5月1日晚上8点左右,原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邓贵大和其同事黄德智等人喝完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娱乐。黄德智借着酒劲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邓的严厉拒绝。邓贵大和黄德智为此辱骂邓玉娇,并搧击其面部和肩

3、部。经过其他服务员的劝解,任然无用。邓贵大拦住邓玉娇不让其离开房间,并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为了保全自己,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用于防身的水果刀刺向邓贵大,造成邓贵大颈部、臂膀、胸部和肩部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邓大贵同行的黄德智再阻拦过程中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09年6月6日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综合考虑到邓玉娇有自首情节,且经法医鉴定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免予刑事处罚。随着一审判决的宣判,这段被媒体和社会炒得沸沸扬扬的案件也算是告一段落了。但是该案所留

4、下的一些问题,却仍然值得我们好好思考和分析。从判决结果与老百姓的常情常识常理相对接来看,不难发现二者之间是相互剥离着的。从老百姓的常理来看,一个弱女子为了保护自己不被醉酒后的当地男性官员侵害而奋起反抗,怎么看都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怎么到了法院会变成了故意杀人呢?对于民间的老百姓而言,故意杀人罪的理解就是主动地、故意的、积极地去杀害别人的行为,而邓玉娇在他们的眼中无论如何与我上述的情形是不沾边的。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一定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邓玉娇的行为是一种被迫的自我保护的行为,只不过是阴差阳错杀死了人,但这弄死人的结果也并非邓玉娇所愿,她的目的不过是想组织邓贵大等人的非法侵害而已,混乱之中

5、谁又能够要求一个弱女子在面对几个酒后闹事的大男人时,挥刀犹如武林高手般精准无误点到即止呢?所以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杀了人只是个意外,而且事端是对方引起的,邓玉娇的行为怎么算,都不可能跟“故意”沾边,更不可能是“故意杀人罪”。即使最终法院在量刑上免去了邓玉娇的刑事处罚,但对于社会的老百姓来说,这样的判决还是会在他们的脑袋里长久的打下一个长久的问号反抗不法侵害还可能是故意杀人?那我们以后还能不能防卫呢?,这个问题便是笔者本文题目所需要研究的问题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二、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中“不法侵害”的界定与环境分析(一)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正当防卫限

6、度的必要因素之一。其意义是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防卫者使用过重的防卫措施进而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例如在日常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偷窃晒在阳台上的几件衣服,其危害性本身不是很严重,只是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但是如果受害人发现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后重打小偷致其死亡,则是属于防卫过当,因为防卫的目的是避免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者法外的惩治。 刘馥坤:正当防卫制度之我见,载法制与社会,202X年第10期。而受害人对于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严厉反击时,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在法律上可以认定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即为制

7、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在后果上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律认定上不属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缓急。为保护重大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图雅: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内蒙古大学学位论文,202X年。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例如有人抢劫自己手里的面包,就不能无限度的防卫造成侵害人死亡,这是由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应认

8、定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这是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成立的首要因素。 李飞:论正当防卫的限度,载科技信息,202X年第25期。(二)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在时间上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用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是瞬间发生,还是有时间上的延缓,对防卫人的造成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瞬间的情况下,由于防卫人受到惊吓,反应比较强烈,这种强烈的刺激在客观上会影响到防卫人随之采取的防卫行为,因为这是一连串的关联行为,主要是因为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是没有时间和精力去顾及给对方反击的不法侵害强度德,防卫人内心中的想法是一心抵御侵害,

9、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形成较重的侵害强度,在法律实践中,应该认为这种大强度的防卫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防卫人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就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就要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 贾子英:论正当防卫权,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2X年第11期。(三)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损害结果和损害方式的统一,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所使用的手段、工具。对于针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将不法侵害人制止住的话,就不允许采取强度较大的防卫手段。比如对于徒

10、手的侵害,通常是无需动用外来器具就能致人重伤、死亡的。但是,如果不法侵害人身强力壮或者是有武功,防卫者身单力薄,就会明显处于弱势,在力量和势力不均衡的特殊情况下,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就法律认定上就认为是可取的。这实质上就是一个能量换算的过程,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比如防卫人有时间或者有可能采取其他强度小的措施就能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而实际上没有采取,进而造成侵害人重大伤亡的,应认定超过必要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成立,再法律

11、上不能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应负刑事责任。 许益然:浅议正当防卫的法律特性,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X年第2期。(四)防卫力量的对比当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防卫结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性指数,不仅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力量对比等,又要分析防卫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双方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分析和综合研究,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就不存在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问题,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

12、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游小华: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载河北法学,202X年第4期。(五)防卫的具体环境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也要仔细考虑当时的防卫环境。不法侵害发生在白天还是在黑夜,显然有所不同。对防卫人的心理刺激也是不同,进而造成防卫人的防卫手段也大相径庭。防卫地点一般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而犯罪分子往往精心选择那些偏僻人稀或者是利于得手的环境,以便使其犯罪目的更加容易实现,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防卫环境显然要恶劣一些。因此,在正当防卫时

13、,防卫地点如果不利于防卫人,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过大,也可以说是必需的。三、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罪过分析(一)主观上过失过失的防卫过当在防卫人主观方面都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是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行为,感到措手不及或陷于精神过分紧张状态时,对正当防卫的限度和将会产生的后果缺乏正确的判断,从而造成过当的损害结果。因此,在防卫过当的大多数案例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表现于过失。过失是防卫过当的基本罪过形式。因过失导致防卫过当主要有两种情况:(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即防卫人误将过当的防卫行为当作正当防卫行为加以实施。()因果关系的错误,即对自己防卫行为所要产生的后果

14、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二)主观上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防卫过当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出于防卫主观愿望的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过当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这时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就表现为间接故意。(三)主观上无过错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的过当行为。即指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由于高度的紧张,已经失去了理智,行为人只是出于本能的反映或者是反射活动,根本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意义,例如,对于不法侵害人的突然的背后袭击,行为人本能地或出于反射动作实施了一系列打击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15、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下,在此种情形下,对于行为人的此种高度紧张的行为是由于不法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即使行为人的反击行为造成了过当的结果,也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们从刑法的基本理论上分析,行为人对于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行为也是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在对此种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上,不存在争议,但问题在于,此种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此种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不是减免处罚的问题,因此,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来看,不宜认定为是防卫过当。四、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一)对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进行定罪对防卫过当进行定罪,

16、应当首先清楚防卫过当本身不存在独立的罪名,不能将防卫过当行为笼统地定为“防卫过当罪”,因为这样定罪不符合刑法分则罪名相一致的原则。既不能反映防卫过当情况下具体的犯罪性质,也没有办法正确地适用刑罚。所以,对防卫过当行为定罪,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款来确定。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的定罪处罚也是这样,一般对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的,定为故意伤害罪,一般不把防卫过当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犯罪。 (二)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适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把握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

17、选择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要看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受法律保护。但在防卫过当量刑时,应加以考虑。防卫行为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同保证个人利益应有所区别,保护重大利益与较小利益加以区别,前者较之后者应更轻些。2、要看防卫的起因。尽管防卫都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意义却是不完全等同的,如:因琐事互相争吵、辱骂之后导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进行防卫,这与出于正义,在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关头挺身而出进行防卫是不同的,后一种对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意义更大。对这种防卫过当的处罚应相

18、对更轻,甚至免除处罚,更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敢于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要看防卫过当的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危害性程度,从而到防卫过当的量刑。一般来说,程度重则罪行重,处罚亦重,程度轻则罪行轻,处罚亦轻,以至免除处罚。这是决定防卫过当处罚轻重最主要的方面。 4、要看社会效果。正当防卫制度是为维护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而设立的。而防卫过当是由防卫引起的,因此,群众也往往抱有同情感,社会舆论表示支持。为了不挫伤群众同违法犯罪斗争的积极性,格外从宽一些。但在对过当行为追究时,却应因案制宜。对完全出于社会正义感、道德感,积极同犯罪斗争的,应当得到大力支持,如果不加区分是不适宜的,

19、而且也有悖于立法本意。做到即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五、结束语总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理一般采取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基础,同时考虑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的差异、力量的差别、攻击的缓急程度、法益的比较等,一般采取有利于防卫人的标准。当然,对于正当防卫采取有利于防卫人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侵犯不法侵害人的权利,只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对防卫人的权利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适度的扩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公力救济制度会更加完善,社会治安状况也会逐渐好转,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认定会适度抑制。参考文献1高铭暄:刑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

20、出版社202X年版。 2陈兴良:正当防卫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3赵秉志:新刑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X年版。苏惠渔: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7年版。5夏建群: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定罪思考,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02X年第期。梁秀慧:试论正当防卫,载前沿,22年第1期。7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2X年第1版。戴泉泉:邓玉娇故意伤害案法理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X年。9游小华: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载河北法学,202X年第期。1李飞:论正当防卫的限度,载科技信息,20年第25期。11贾子英:论正当防卫权,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2X年第1期。许益然:浅议正当防卫的法律特性,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X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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