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理解培训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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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和使 用 指 南 理 解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过 程 图持 续 改 进 环 境 方 针规 划实 施 和 运 行检 查 纠 正管 理 评 审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对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 使 一 个 组 织 能 够 根 据法 律 要 求 和 他 应 遵 守 的 其 他 要 求 , 以 及 关 于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信 息 ,制 定 和 实 施 环 境 方 针 与 目 标 。 它 适 用 于 那 些 组 织 为 能 够 所 控 制 ,或 有 可 能 施 加 影 响 的 环 境 因 素 。 但 标 准 本 身 并

2、未 提 出 具 体 的 环 境绩 效 准 则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任 何 有 下 列 愿 望 的 组 织 : a) 建 立 、 实 施 、 保 持 并 改 进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 b) 使 自 己 确 信 能 符 合 所 声 明 的 环 境 方 针 ; c)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对 本 标 准 的 符 合 : 1)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和 自 我 声 明 ; 2) 寻 求 组 织 的 相 关 方 ( 如 顾 客 ) 对 其 符 合 性 予 以 确 认 ; 3) 寻 求 外 部 对 它 自 我 声 明 予 以 确 认 ; 4) 寻 求 外 部 组 织 对 其 环 境 管

3、理 体 系 进 行 认 证 /注 册 。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所 有 要 求 都 能 纳 入 任 何 一 个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 其 应 用 程 度 取 决 于 诸 如 组 织 的 环 境 方 针 、 它 的 活 动 、 产 品 和 服 务 的性 质 、 以 及 他 的 运 行 场 所 及 条 件 等 因 素 。 本 标 准 还 在 附 录 A中 对如 何 使 用 本 要 求 提 供 了 资 料 性 的 指 南 。 2. 引 用 标 准 无 引 用 标 准 。 保 留 本 章 是 为 使 本 版 中 的 章节 号 和 上 一 版 ( GB/T24001-1996) 保 持 一 致

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ISO14000系 列 主 要 标 准 : GB/T24001-2004/ISO14001: 2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和 使 用 指 南 GB/T24004-2004/ISO14004: 2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原 则 、 体 系 和 支 持 技 术 通用 指 南 3、 术 语 环 境 : 组 织 运 行 活 动 的 外 部 存 在 , 包 括 空 气 、 水 、土 地 、 自 然 资 源 、 植 物 、 动 物 、 人 , 以 及 它 们 之 间的 相 互 关 系 注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外 部 存 在 从 组 织 内 延 伸

5、到 全 球 系 统 。 环 境 问 题 : 由 自 然 力 ( 原 生 环 境 问 题 ) 或 人 力 ( 环 境 污 染和 生 态 环 境 破 坏 问 题 ) 引 起 生 态 平 衡 破 坏 , 最 后 直 接 或 间 接影 响 人 类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一 切 客 观 存 在 的 问 题 。 自 然 环 境 : 人 类 出 现 以 前 就 存 在 的 , 赖 以 生 存 、 生 活 和 生产 所 必 需 的 自 然 条 件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总 称 。 人 工 环 境 : 由 于 人 类 活 动 而 形 成 的 环 境 要 素 , 包 括 人 工 的建 筑 、 产 品 和 能

6、量 , 以 及 人 类 活 动 中 所 形 成 的 人 与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环 境 因 素 : 一 个 组 织 的 活 动 、 产 品 或 服 务 中 能与 环 境 发 生 相 互 作 用 的 要 素 。 注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是 指 具 有 或 能 够 产 生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环 境因 素 。 环 境 影 响 : 全 部 或 部 分 地 由 组 织 的 活 动 、 产 品或 服 务 给 环 境 造 成 的 任 何 有 害 或 有 益 的 变 化 。 环 境 绩 效 : 组 织 基 于 其 环 境 方 针 、 目 标 和 指 标 ,对 它 的 环 境 因 素 进

7、行 控 制 所 取 得 的 可 测 量 的 环境 管 理 体 系 结 果 。 环 境 方 针 : 由 最 高 管 理 者 就 组 织 的 环 境 绩 效 所 证 实 表 述 的 总 体意 图 和 方 向 。 注 : 环 境 方 针 为 采 取 措 施 , 以 及 建 立 环 境 目 标 和 指 标 提 供 了 一 个 框 架 。环 境 目 标 : 与 组 织 所 要 实 现 的 环 境 方 针 相 一 致 的 总 体 环 境 目 的 。 环 境 指 标 : 直 接 来 自 环 境 目 标 , 或 为 实 现 环 境 目 标 所 需 规 定 并满 足 的 具 体 的 环 境 绩 效 要 求 ,

8、它 们 可 适 用 于 组 织 或 其 局 部 。 相 关 方 : 关 注 组 织 的 环 境 绩 效 或 受 其 环 境 绩 效 影 响 的 个 人 或 团 体 。污 染 预 防 : 为 了 降 低 有 77害 的 环 境 影 响 而 采 用 ( 或 综 合 采 用 ) 过程 、 惯 例 、 技 术 、 材 料 、 产 品 、 服 务 或 能 源 以 避 免 、 减 少 或 控 制任 何 类 型 的 污 染 物 或 废 物 的 产 生 、 排 放 或 废 弃 。 注 : 污 染 预 防 可 包 括 能 源 的 减 少 或 消 除 , 过 程 、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更 改 , 资 源 的

9、有 效 利 用 , 材 料 或 能 源 替 代 , 再 利 用 、 恢 复 、 再 循 环 、 恢 复 和 处 理 。 1、 对 适 用 的 环 境 法 律 要 求 及 其 它 环 境 要 求 的 符 合 性, 新 版 标 准 非 常 关 注 守 法 , 将 其 作 为 组 织 实 施 环 境内 外 管 理 体 系 的 基 础 和 评 判 组 织 体 系 运 行 完 善 的 基本 条 件 之 一 。 体 现 在 标 准 4.2、 4.3.2、 4.3.3、4.5.2、 4.6条 款 当 中 。2、 关 注 组 织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后 所 应 产 生 的 外 部 环境 效 益 和

10、 社 会 效 益 , 也 就 是 组 织 对 相 关 方 、 分 包 方等 的 管 理 和 施 加 影 响 。 体 现 在 新 标 准 4.3.1、 4.2.2和 4.4.6条 款 当 中 。3、 强 调 污 染 预 防 和 持 续 改 进 。 体 现 在 新 标 准 4.2、4.3.3、 4.4.7条 款 当 中 。 4.1 总 要 求 组 织 应 根 据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建 立 、 实 施 、 保 持 和 持续 改 进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 确 定 它 如 何 实 现 这 些 要 求 , 并形 成 文 件 。 组 织 应 界 定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覆 盖 的 范 围 并

11、 形 成 文 件 4.2 环 境 方 针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制 定 本 组 织 的 环 境 方 针 , 并 在 界 定的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范 围 内 , 确 保 其 : a) 适 合 于 组 织 活 动 、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性 质 、 规 模 与环 境 影 响 ; b) 包 括 对 持 续 改 进 和 污 染 预 防 的 承 诺 ; c) 包 括 对 遵 守 预 期 环 境 因 素 有 关 的 适 用 法 律 、 法规 要 求 和 其 它 要 求 的 承 诺 ; d) 提 供 建 立 和 评 审 环 境 目 标 和 指 标 的 框 架 ; e) 形 成 文 件 , 付 诸

12、 实 施 , 予 以 保 持 ; f) 传 达 到 所 有 为 组 织 工 作 或 代 表 它 工 作 的 人 员 ; g) 可 为 公 众 所 获 取 。 1、 组 织 制 定 环 境 方 针 时 应 当 考 虑 :a)该 组 织 的 任 务 、 前 景 、 核 心 价 值 和 信 念 ;b)与 组 织 的 其 他 方 针 ( 如 质 量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相 协 调 ;c)相 关 方 的 要 求 和 与 他 们 的 信 息 交 流 ;d)指 导 原 则 ;e)当 地 或 区 域 的 特 定 条 件 ;f)污 染 预 防 和 持 续 改 进 的 承 诺 ;g)遵 守 法 律 法

13、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承 诺 。2、 要 点 : 两 个 不 可 缺 少 的 承 诺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其 他 应 遵 守 的 要 求持 续 改 进 和 污 染 预 防 。 4.3 策 划 4.3.1 环 境 因 素 组 织 应 建 立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程 序 , 用 来: a) 识 别 环 境 管 理 体 范 围 内 的 活 动 、 产 品 或服 务 中 能 够 控 制 , 或 能 够 施 加 影 响 的 环 境 因素 , 此 时 应 考 虑 已 纳 入 计 划 的 或 新 的 开 发 、新 的 或 修 改 的 活 动 、 产 品 和 服 务 等 因

14、 素 ;b) 确 定 对 环 境 具 有 、 或 可 能 具 有 重 大 影 响的 因 素 ( 即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 。组 织 应 将 这 些 信 息 形 成 文 件 并 及 时 更 新 。 组 织 应 确 保 在 建 立 、 实 施 和 保 持 环 境 管 理体 系 时 , 对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加 以 考 虑 。 1、 环 境 因 素 (污 染 物 +状 态 )分 类水 、 气 、 声 、 渣 等 污 染 物 排 放 或 处 置能 源 、 资 源 、 原 材 料 消 耗相 关 方 的 环 境 问 题 及 要 求2、 什 么 是 能 够 控 制 或 能 够 施 加 影 响 的

15、 环 境 因 素a)组 织 能 够 控 制 的 环 境 因 素 , 即 生 产 活 动 产 生 的 环 境 因 素 ,可 通 过 目 标 控 制 。b)组 织 能 够 施 加 影 响对 组 织 所 使 用 的 产 品 的 环 境 因 素 的 控 制 和 环 境 影 响 , 因不 同 的 供 方 和 市 场 情 况 而 有 很 大 差 异 。 例 如 , 一 个 自 行 负 责产 品 设 计 的 组 织 , 可 以 通 过 改 变 某 种 输 入 原 料 有 效 地 施 加 影响 ; 而 另 一 个 根 据 外 部 产 品 规 范 提 供 产 品 的 组 织 在 这 方 面 的作 用 就 很 有

16、 限 。一 般 说 来 , 组 织 对 它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的 使 用 和 处 置 ( 例 如用 户 如 何 使 用 和 处 置 这 些 产 品 ) , 控 制 作 用 有 限 。 可 行 时 ,它 可 以 考 虑 通 过 用 户 了 解 正 确 的 使 用 方 法 和 处 置 机 制 来 施 加 影 响 。 3、 环 境 因 素 的 识 别a)环 境 因 素 识 别 控 制-组 织 的 活 动 、 产 品 和 服 务-能 够 控 制 或 能 够 施 加 影 响 的 相 关 方 -三 种 时 态 :过 去 时 : 以 往 遗 留 的 仍 在 发 生 的 环 境 因 素 。现 在 时 :

17、 现 有 、 现 存 的 环 境 问 题 。将 来 时 : 组 织 将 来 产 生 的 环 境 问 题 。-三 种 状 态 :正 常 状 态 : 日 常 生 产 情 况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因 素 。异 常 状 态 : 可 预 见 的 不 同 于 正 常 情 况 下 等 产 生 的环 境 因 素 紧 急 状 态 : 突 发 状 态 ( 如 火 灾 、 设 备 事 故 、 大 规模 泄 露 ) 产 生 的 环 境 因 素 。 -七 个 方 面 : ) 向 大 气 的 排 放 ; ) 向 水 体 的 排 放 ; ) 向 土 地 的 排 放 ; ) 废 物 和 副 产 品 (废 弃 物 )

18、管 理 ) 原 材 料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使 用 ; ) 对 社 区 影 响 ( 其 他 地 方 性 环 境 问 题 )b)环 境 因 素 识 别 的 方 法物 料 衡 算 : 产 品 生 命 周 期 ; 问 卷 调 查 与 现 场 观 察( 查 看 和 面 谈 ) ;工 艺 流 程 分 析 : 历 史 文 件 和 记 录 ( 可 研 、 环 评 、环 境 监 督 检 查 等 ) 。c)重 大 环 境 因 素 的 评 价 应 考 虑 :环 境 影 响 的 规 模环 境 影 响 的 严 重 程 度发 生 的 概 率环 境 影 响 的 持 续 时 间环 境 法 律 法 规 4、 要 点1)

19、可 以 控 制 的 : 努 力 寻 找 与 自 身 工 作 要素 (产 品 、 活 动 、 服 务 )充 分 识 别 环 境 因素 。2) 可 以 施 加 影 响 的 : 关 注 相 关 方 的 问 题3) 建 立 可 操 作 的 程 序 (规 定 责 任 ,方 法 ,周 期 等 )4) 评 价 要 准 确 、 方 法 简 便 、 科 学以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为 准 绳以 公 司 重 要 管 理 事 项 为 依 据5) 更 新 及 时 -关 注 各 种 变 化 4.3.2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他 要 求 组 织 应 建 立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程 序 , 用 来 :a

20、) 识 别 适 用 于 其 活 动 、 产 品 或 服 务 中 环 境 因 素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它 应 遵 守 的 要 求 , 并 建 立 获 取 这些 要 求 的 渠 道b) 确 定 这 些 要 求 如 何 应 用 于 组 织 的 环 境 因 素 组 织 应 确 保 在 建 立 、 实 施 和 保 持 环 境 管 理 体 系时 , 对 这 些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加 以 考 虑。 理 解 :1、 基 本 要 求 组 织 应 设 立 并 保 持 一 个 程 序建 立 一 个 获 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它 要 求 的 渠 道定 期 跟 踪 法

21、律 、 法 规 和 其 它 要 求 的 变 化向 员 工 传 达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它 要 求 方 面 的 信 息建 立 适 合 组 织 特 点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它 要 求 的 清 单2、 要 点与 环 境 因 素 相 对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完 整 和 适 用 定 期 评 审 及 时 更 新 信 息 4.3.3 目 标 和 指 标 组 织 应 针 对 其 内 部 有 关 职 能 和 层 次 , 建 立 、 实 施并 保 持 形 成 文 件 的 环 境 目 标 和 指 标 。 环 境 目 标 和 指标 。如 可 行 , 目 标 和 指 标 应 可

22、测 量 。 目 标 和 指 标 应 符合 环 境 方 针 包 括 对 污 染 预 防 、 持 续 改 进 和 遵 守 的 法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承 诺 。 组 织 在 建 立 与 评 审 环 境 目 标 时 , 应 考 虑 法 律 与 其他 要 求 及 自 身 的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 此 外 , 还 应 考 虑 可选 技 术 方 案 、 财 务 、 运 行 和 经 营 要 求 , 以 及 相 关 方的 观 点 。组 织 应 制 定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用 于 实 现 环境 目 标 和 指 标 的 环 境 管 理 方 案 , 其 中 应 包 括 :

23、a) 规 定 组 织 内 各 有 关 职 能 和 层 次 实 现 环 境 目 标和 指 标 的 职 责 ; b) 实 现 目 标 和 指 标 的 方 法 和 时 间 表 。 1、 在 制 定 目 标 时 , 应 当 考 虑 包 括 :组 织 环 境 方 针 中 的 原 则 和 承 诺 ;组 织 的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 及 在 确 定 这 些 环 境 因 素 时 所 收 集 到 的 信 息 )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因 实 现 目 标 对 组 织 其 他 活 动 及 过 程 带 来 的 影 响相 关 方 的 观 点 ;可 选 技 术 方 案 及 其 可 行

24、性 ;经 济 上 、 运 行 上 和 组 织 上 的 因 素 , 包 括 来 自 供 方 和 合 同 方 的 信 息 ;可 能 给 组 织 公 众 形 象 带 来 的 影 响 ;环 境 评 审 时 了 解 到 的 情 况 ;组 织 的 其 他 目 标 。 2、 确 定 目 标 和 指 标 时 , 应 :根 据 其 环 境 方 针 , 考 虑 组 织 的 规 模 、 经 济 、 技 术 等 情 况 制 定 的 。 目 标 可 以 直 接 表 述 为 一 种 具 体 的 绩 效 水 平 。要 体 现 出 环 境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重 大 环 境 因 素 的 连 续 性 。 环 境 目 标

25、 应 当 纳 入 组 织 的 整 体 管 理 目 标 。 使 参 与 整 合 的 其 他 管 理 体 系 , 都 得 到 了 价 值 提 升 。目 标 要 具 体 , 能 量 化 的 要 量 化 , 指 标 应 是 明 确 并 可 测 量 。 目 标 与 指 标 的 制 定 可 以 针 对 整 个 组 织 , 也 可 以 只 针 对 特 定 场 所 乃 至 个 别 活 动 。组 织 应 定 期 评 审 环 境 目 标 , 组 织 持 续 改 进 可 见 性 的 数 据 就 是 体 现 反 映 在 每 年 不 断 更 新 的 目 标 和 指 标 上 。 3、 环 境 管 理 方 案 的 制 定

26、:应 规 定 组 织 各 层 次 和 职 能 在 实 现 目 标所 起 的 作 用 、 职 责 、 过 程 、 资 源 、 时 间 表 、优 先 次 序 及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 这 些 措 施 可 针对 单 个 过 程 、 项 目 、 产 品 、 服 务 、 场 所 或场 所 内 的 设 施 。可 将 其 实 现 环 境 目 标 和 指 标 的 方 案 与其 战 略 策 划 过 程 中 的 其 他 方 案 ( 如 改 进 运行 效 率 或 产 品 质 量 的 方 案 ) 结 合 。实 现 目 标 和 指 标 的 方 案 帮 助 组 织 改 进环 境 绩 效 。 它 们 应 当 是 动

27、态 的 。 当 环 境 管理 体 系 中 的 过 程 、 活 动 、 服 务 和 产 品 发 生变 化 时 , 应 当 对 目 标 、 指 标 和 相 关 的 方 案进 行 必 要 的 修 订 。 4、 要 点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 相 关 方 要 求 ( 投 诉 方 、 客 户 ) ; 公 司 工 作 薄 弱 环 节 或 期 望 改 善 的 方 面; 职 责 明 确 、 层 次 清 晰 ; 方 案 具 有 实 质 性 的 内 容 并 可 追 踪 ; 时 间 表 、 指 标 量 化 、 一 目 了 然 的 文 件化 4.4 实 施 与 运 行 4.4.1

28、资 源 、 作 用 、 职 责 和 权 限 管 理 者 应 确 保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 实 施 、 保 持和 改 进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 其 中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和 专 项技 能 、 组 织 的 基 础 设 施 , 以 及 技 术 以 和 财 力 资 源 。为 便 于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效 开 展 , 应 对 作 用 、 职责 和 权 限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形 成 文 件 , 并 予 以 传 达 。组 织 的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任 命 专 门 的 管 理 者 代 表 , 无论 他 ( 们 ) 是 否 还 负 有 其 他 方

29、面 的 责 任 , 应 明 确 规定 其 作 用 、 职 责 和 权 限 , 以 便 : a) 确 保 按 照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建 立 、 实 施 与 保 持 环境 管 理 体 系 ; b) 向 最 高 管 理 者 汇 报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运 行 情 况以 供 评 审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理 解 :1、 关 于 资 源 :应 当 对 组 织 当 前 的 和 将 来 的 资 源 配 置 需 求 予 以 考 虑 。 在 资源 配 置 上 , 组 织 可 制 定 程 序 , 以 跟 踪 其 环 境 或 有 关 活 动 的 效 益及 成 本 。 其 中 可 包 括 污

30、 染 控 制 、 废 物 管 理 及 处 置 方 面 的 费 用 。应 当 结 合 管 理 评 审 对 资 源 及 其 配 置 进 行 定 期 评 审 以 确 保 作出 了 适 当 安 排 。 评 价 资 源 充 分 性 时 应 当 考 虑 计 划 进 行 的 变 更 和( 或 ) 新 的 项 目 或 运 行 。组 织 的 基 础 设 施 : 例 如 : 建 筑 物 、 通 讯 网 络 、 地 下 贮 罐 、下 水 管 道 等 。2、 职 责 权 限 关 于 环 境 管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图最 高 管 理 者 应 任 命 环 境 管 理 者 代 表 和 提 供 必 备 资 源应 明 确

31、与 环 境 有 关 的 管 理 、 执 行 工 作 的 人 员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明 确 的 汇 报 途 径 和 步 骤 3、 要 点 : 职 责 划 分 的 问 题 a) 对 职 责 规 定 不 清 或 理 解 不 清 ; b) 培 训 和 资 源 不 充 足 ; c) 权 限 不 明 确 或 主 要 职 能 的 授 权 太 小 ; d) 某 些 员 工 职 责 过 多 或 某 些 却 没 有 ; e) 环 境 管 理 者 代 表 权 限 太 小 或 被 孤 立 ; f) 各 部 门 、 各 经 理 间 缺 乏 协 调 。 4.4.2 培 训 、 意 识 与 能 力 组 织 应 确 保

32、 所 有 为 它 或 它 从 事 被 确 定 为 可 能 具 有 环 境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工 作 的 人 员 都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 该 能 力 给 予 必要 的 教 育 、 培 训 或 经 历 。 组 织 应 保 存 相 关 的 记 录 。组 织 应 确 定 与 其 环 境 因 素 和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有 关 的 培 训 需 求并 提 供 培 训 , 或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来 满 足 这 些 需 求 。 应 保 持 存相 关 的 记 录 。 组 织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程 序 , 使 为 它 或 代 表它 工 作 的 人

33、 员 都 意 识 到 : a) 符 合 环 境 方 针 与 程 序 和 符 合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的 重 要 性b) 他 们 工 作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和 实 际 的 或 潜 在 的 重 大环 境 影 响 , 以 及 个 人 工 作 的 改 进 所 带 来 的 环 境 效 益 ; c) 他 们 在 执 行 实 现 与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符 合 性 方 面 的 作 用于 职 责 ; d) 偏 离 规 定 的 运 行 程 序 的 潜 在 后 果 。 理 解 :1、 基 本 认 识从 事 具 有 实 际 或 潜 在 的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或 环

34、 境 影响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承 担 相 应 工 作 的 能 力 , 从 而符 合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能 力 是 基 于 适 当 的 教 育 、 培 训 、 技 能 和 ( 或 )经 验 。 组 织 应 当 在 招 收 和 培 训 为 它 或 代 表 它 工 作 的人 员 , 或 培 养 他 们 的 技 能 和 素 质 时 考 虑 对 能 力 的 要求 。 在 选 择 合 同 方 和 为 它 或 代 表 它 工 作 的 其 他 人 员时 也 应 当 考 虑 能 力 。组 织 应 当 识 别 和 评 价 对 某 活 动 的 能 力 需 求 和 实际 个 人

35、能 力 之 间 的 差 距 , 并 通 过 教 育 、 培 训 、 技 能培 养 等 方 式 予 以 弥 补 。注 : 所 有 为 组 织 工 作 或 代 表 组 织 工 作 的 人 员 , 包 括: 员 工 、 合 同 方 及 其 他 有 关 方 面 的 人 员 。 2、 操 作 要 求 : 根 据 自 身 的 性 质 、 规 模 、 人 员 素 质 确 定 培训 的 需 求 范 围 , 制 定 和 保 持 培 训 程 序 。确 定 员 工 培 训 的 需 求 , 制 定 不 同 层 次 的 培训 计 划 。评 审 培 训 方 案 与 法 规 或 组 织 要 求 和 符 合 性 .针 对 岗

36、 位 的 不 同 需 要 , 组 织 专 门 的 培 训 。对 培 训 活 动 和 效 果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和 记 录 。明 确 合 同 方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培 训 。3、 要 点 : 培 训 的 组 织 、 内 容 和 培 训 程 度 4.4.3 信 息 交 流 组 织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程 序 , 用 于 有 关 其 环 境 因 素 和 环 境 管 理 体系 的 : a) 组 织 内 部 各 层 次 和 职 能 间 的 信 息 交 流 ; b)与 外 部 相 关 方 联 络 的 接 收 、 形 成 文 件 和回 应 。 组 织 应

37、 决 定 是 否 就 其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与外 界 进 行 信 息 交 流 , 并 将 决 定 形 成 文 件 。如 决 定 进 行 外 部 交 流 , 则 应 规 定 交 流 的 方式 并 予 以 实 施 。 理 解 :1、 信 息 交 流 的 策 划应 考 虑 进 行 交 流 的 对 象 、 交 流 的 主 题 和 内 容、 可 采 用 的 交 流 方 式 等 方 面 问 题 。2、 内 部 信 息 交 流对 于 确 保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实 施 至 为 重 要可 通 过 例 行 的 工 作 组 会 议 、 通 讯 简 报 、 公 告板 、 内 联 网 等 手 段

38、 或 方 法 进 行 。 3、 外 部 信 息 交 流应 当 包 含 就 应 急 计 划 和 其 他 问 题 与 有 关 公 共机 构 的 联 络 事 宜 。在 考 虑 就 环 境 因 素 进 行 外 部 信 息 交 流 时 , 应考 虑 所 有 相 关 方 的 观 点 和 信 息 需 求 。进 行 外 部 交 流 的 手 段 可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通 讯简 报 、 互 联 网 和 社 区 会 议 等 。 4.4.4 文 件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应 包 括 : a) 环 境 方 针 、 目 标 和 指 标 ;b) 对 环 境 体 系 覆 盖 范 围 的 描 述 ;c) 对

39、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主 要 要 素 及 其 作 用的 描 述 以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查 询 的 途 径 ;d)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文 件 , 包 括 纪 录 ;e) 组 织 为 确 保 对 涉 及 环 境 因 素 的 过 程进 行 有 效 策 划 、 运 行 和 控 制 所 需 的 文件 和 记 录 。 理 解 :1、 对 文 件 的 要 求 对 于 不 同 的 组 织 ,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的 规 模 可 能由 于 它 们 在 以 下 方 面 的 差 异 而 各 不 相 同 :组 织 及 其 活 动 、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规 模 和 类 型 ;过 程 及

40、 其 相 互 作 用 的 复 杂 程 度 ;人 员 的 能 力 。 注 : 同 时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方 面 : 为 有 效 管 理 关 键 过 程 ( 即 那 些 与 其 所 确 定 的 重 要环 境 因 素 有 关 的 过 程 ) , 组 织 应 当 建 立 详 尽 的 程 序 ,描 述 实 施 每 一 过 程 的 具 体 方 法 。 若 组 织 决 定 对 某 一 程序 不 形 成 文 件 , 则 须 通 过 信 息 交 流 或 培 训 , 使 有 关 员工 了 解 应 当 达 到 的 要 求 。 如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过 程 与 其 他 管 理 体 系 的 过 程 一致

41、 时 组 织 可 将 环 境 文 件 与 其 他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关 文 件 进行 整 合 . 2、 体 系 文 件 包 括-环 境 方 针 、 目 标 和 指 标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信 息 ;-程 序 ; -组 织 机 构 图 ;-过 程 信 息 ;-内 、 外 部 标 准 ;-现 场 应 急 计 划 ;-记 录 。3、 要 点 :对 于 程 序 是 否 形 成 文 件 , 应 当 从 下 列 方 面 考 虑 :不 形 成 文 件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 包 括 环 境 方 面 的 后 果用 来 证 实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需 要 ;保

42、证 活 动 一 致 性 的 需 要 ;形 成 文 件 的 益 处 例 如 : 易 于 交 流 和 培 训 , 从 而 加 以实 施 , 易 于 维 护 和 修 订 , 避 免 含 混 和 偏 离 , 提 供 证 实 功 能和 直 观 性 等 ; 出 于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4.4.5 文 件 控 制 应 对 本 标 准 和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进 行 控 制 。记 录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文 件 , 应 根 据 4.5.4的 要 求 进 行 控 制 。组 织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程 序 以 规 定 :a) 在 文 件

43、发 布 前 进 行 审 批 , 确 保 充 分 性 和 适 宜 性 ;b) 必 要 时 对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更 新 , 并 重 新 批 准 ;c) 确 保 对 文 件 的 更 改 和 现 行 修 订 状 态 作 出 标 识 ;d) 确 保 在 使 用 处 能 得 到 适 用 文 件 的 有 关 版 本 ;e) 确 保 文 件 字 迹 清 楚 , 易 于 识 别 ;f) 确 保 对 策 划 和 运 行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所 需 的 外 来 文 件 作 出 标 识 , 并 对 其 发 放 予 以 控 制 ;g) 防 止 对 过 期 文 件 的 非 预 期 使 用 。 如 需 将

44、其 保 留 , 要 作 出 适 当 标 识 。 理 解 :1、 文 件 管 理 :内 部 文 件 方 针 、 目 标 、 手 册 、 管理 方 案 、 程 序 作 业 指 导 书 、 记 录 表 格外 部 文 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范 、客 户 要 求 、 供 应 商 的 文 件2、 文 件 控 制 :授 权 批 准 、 控 制 更 改 、 查 找 方 便 、 发放 适 当 、 有 限 使 用 、 报 废 标 识 、 回 收及 时 、 处 置 。 4.4.6 运 行 控 制 组 织 应 根 据 其 方 针 、 目 标 和 指 标 , 识 别 、 和策 划 与 所 确 定 的 重

45、要 环 境 因 素 相 关 的 运 行 , 以 确保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在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运 行 : a)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形 成 文 件 的 程序 , 以 控 制 因 缺 乏 程 序 文 件 而 导 致 偏 离 环 境 方 针和 目 标 与 指 标 的 情 况 ; b) 在 程 序 中 规 定 运 行 准 则 ; 对 于 组 织 所 使 用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中 所 确 定 的 重 要环 境 因 素 ,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程 序 , 并 将 使 用的 程 序 和 要 求 通 报 供 方 及 合 同 方 。 理 解 :1

46、、 运 行 控 制 的 目 的 :管 理 所 确 定 的 重 要 环 境 因 素确 保 遵 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实 现 目 标 指 标 和 管 理 方 案 , 污 染 预 防 及 持 续 改 进 的 承 诺避 免 获 奖 环 境 风 险 减 至 最 小2、 运 行 控 制 的 要 求 和 运 作组 织 应 对 选 下 的 重 大 环 境 因 素 有 关 的 运 行 和 活 动 建 立 相 应 的 程 序组 织 应 对 运 行 程 序 进 行 有 效 有 控 制 ( 管 理 服 务 、 生 产 及 销 售 活 动 过 程 )程 序 中 应 对 运 行 标 准 予 以 规 定

47、对 公 用 设 施 和 环 境 处 理 设 备 的 运 行 组 织 应 将 有 关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通 报 供 方 和 承 包 方 3、 运 行 控 制 要 点v 明 确 控 制 对 象 : 与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有关 的 活 动 ( 关 键 活 动 ) ;v 明 确 控 制 方 法 : 用 成 文 的 控 制 作 业指 导 书 ;v 关 注 相 关 方 的 环 境 因 素 控 制 。 4.4.7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组 织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程 序 , 用 于 识 别 可 能 对 环 境 造 成 影 响 的 潜在 的 紧 急 情 况

48、和 事 故 , 并 规 定 响 应 措 施 。 组 织 应 对 实 际 发 生 的 紧 急 情 况 和 事 故作 出 响 应 , 并 预 防 或 减 少 随 之 产 生 的 有 害环 境 影 响 。 组 织 应 定 期 评 审 其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程 序, 必 要 时 对 其 进 行 修 订 , 特 别 是 在 事 故 或紧 急 情 况 发 生 后 。 可 行 时 , 组 织 还 应 定 期 试 验 上 述 程 序 。 理 解 :1、 要 求 的 管 理 :组 织 应 制 定 保 持 处 理 环 境 意 外 事 件和 潜 在 紧 急 情 况 的 程 序 。要 知 道 会 有 什 么

49、 样 的 紧 急 状 态 以 及发 生 紧 急 状 态 后 如 何 处 理 。 为 保 证 程 序 运 作 的 有 效 性 要 进 行 定期 的 验 证 。对 采 取 的 收 政 措 施 及 程 序 的 更 改 要予 以 记 录 。有 关 人 员 都 应 进 行 紧 急 事 故 响 应 的训 练 , 以 确 何 人 员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 环 境 管 理 方 案应 急 响 应 重 大 环 境 因 素 一 般 环 境 因 素目 标 和 指 标环 境 管 理 方 案 运 行 控 制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2、 运 行 控 制 和 应 急 准 备 基 于 对 环 境 因 素 的 认 识 4

50、.5 检 查4.5.1 监 测 和 测 量 组 织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程 序 , 对 可 能 具 有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运 行 的关 键 特 性 进 行 例 行 监 测 和 测 量 。 程 序 中 应规 定 将 检 测 环 境 绩 效 、 适 用 的 的 运 行 控 制、 目 际 和 指 标 符 合 情 况 的 信 息 形 成 文 件 。 组 织 应 确 保 所 使 用 的 监 视 和 测 测 设 备经 过 校 准 和 验 证 , 并 予 以 妥 善 维 护 , 且 应保 存 相 关 记 录 。 理 解 :1、 什 么 是 关 键 特 性 ?关 键

51、 特 性 是 指 组 织 在 决 定 如 何 管 理 重 要 环 境因 素 、 实 现 环 境 目 标 和 指 标 、 改 进 环 境 绩 效 时 须要 考 虑 的 那 些 特 性 。一 个 组 织 的 运 行 可 能 包 括 多 种 特 性 。例 如 , 在 对 废 水 排 放 进 行 监 测 和 测 量 时 , 值 得 关注 的 特 性 可 包 括 生 物 需 氧 量 、 化 学 需 氧 量 、 温 度和 酸 缄 度 。2、 对 活 动 的 结 果 进 行 测 量具 有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运 行 和 活 动组 强 制 的 环 境 表 现有 关 的 运 行 控 制目 标 、 指 标

52、 实 现 程 度3、 监 测 程 序 的 内 容监 测 方 法 、 监 测 频 次 、 监 测 内 容 、 监 测 标 准 4.5.2合 规 性 评 价4.5.2.1为 了 履 行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承诺 , 组 织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程序 , 以 定 期 评 价 对 适 用 的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的 遵守 情 况 。组 织 应 保 存 上 述 定 期 评 价 结 果 的 纪 录 。4.5.2.2组 织 应 评 价 对 其 他 要 求 的 遵 守 情况 , 这 可 以 和 4.5.2.1中 所 要 求 的 评 价 一 起进 行 ,

53、也 可 以 另 外 制 定 程 序 , 分 别 进 行 评 价组 织 应 保 持 对 上 述 定 期 评 价 结 果 的 记 录 。 理 解 :1、 对 法 规 的 遵 循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合 规 性 评 价 可 针 对 多 项 或 单 项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其 规 模 、 类 型 和 复 杂 程 度 , 规 定 适 当 的 合规 性 评 价 方 法 和 评 价 频 次 。评 价 的 频 次 取 决 于 一 些 因 素 如 以 往 的 合 规 性 情 况 、 所 涉及 具 体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等2、 合 规 性 评 价 评 价 方 法 -审 核

54、; -文 件 和 ( 或 ) 记 录 评 审 ; -对 设 施 的 检 查 ; -面 谈 ; -项 目 或 工 作 的 评 审 ; -常 规 抽 样 分 析 或 试 验 结 果 , 验 证 取 样 或 试 验 ; -设 施 巡 视 和 ( 或 ) 直 接 观 察 。3、 要 点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 多 种 操 作 的 记 录 表 达 。 4.5.3 不 符 合 , 纠 正 与 预 防 措 施 组 织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程 序 ,用 来 处 理 实 际 或 潜 在 的 不 符 合 ,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措 施

55、。 程 序 中 应 规 定 以 下 方 面 的 要 求 :a) 识 别 和 求 证 不 符 合 , 并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所 造 成 的 环境 影 响b) 对 不 符 合 进 行 调 查 , 确 定 其 产 生 的 原 因 , 并 采 取措 施 以 避 免 再 度 发 生 ;c) 评 价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的 需 求 ; 实 施 所 制 定 的 适 当 措施 , 以 避 免 不 符 合 的 发 生 ;d) 记 录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结 果 ;e) 评 审 所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56、 应 与 问 题 和 环 境 影 响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符 组 织 应 确 保 对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更 改 。 理 解 :1、 什 么 是 不 符 合 ? 不 符 合 是 指 未 实 现 要 求 。 要 求 可 能 是 从 管 理 体 系的 角 度 , 或 从 环 境 绩 效 的 角 度 提 出 来 的 。 当 体 系 的 一部 分 未 按 计 划 发 挥 功 能 , 或 未 达 到 环 境 绩 效 要 求 时 ,即 被 视 为 不 符 合 。 不 符 合 的 情 况 可 包 括 :a) 体 系 绩 效 未 建 立 环 境 目 标 和 指 标 ; 未

57、规 定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所 要 求 的 职 责 , 如 实 现目 标 和 指 标 的 职 责 、 或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的 职 责 等 ; 定 期 评 价 法 律 要 求 合 规 性 失 效 。b) 环 境 绩 效 未 实 现 降 低 能 耗 的 指 标 ; 未 按 规 定 的 日 程 表 进 行 维 护 ; 背 离 运 行 准 则 ( 如 允 许 值 ) 。 2、 程 序 要 求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区 别 查 清 不 符 合 或 潜 在 不 符 合 的 原 因 评 审 、 采 取 相 应 的 纠 正 或 预 防 措 施 跟 踪 验 证 修 改 原 有

58、的 程 序 记 录 措 施 信 息 提 交 管 理 评 审 3、 要 点 : 评 审 措 施 ; 引 起 文 件 ( 制 度 规 范 )的 更 改 4.5.4 记 录 组 织 应 根 据 需 要 , 建 立 并 保 持 必 要 的记 录 , 用 来 证 实 对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及 本 标 准要 求 的 符 合 , 以 及 所 实 现 的 结 果 。 组 织 应 建 立 、 实 施 并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程 序 , 用 于 记 录 的 标 识 、 存 放 、 保 护 、 检索 、 留 存 和 处 置 。 环 境 记 录 应 字 迹 清 楚 , 标 识 明 确 , 并具 有 可 追

59、 溯 性 。 组 织 应 保 存 记 录 , 在 对 其 体 系 及 自 身适 宜 时 , 用 来 证 明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理 解 : 1、 管 理 要 求 :建 立 和 保 持 记 录 管 理 的 文 件 化 的 程 序记 录 的 种 类规 范 化规 定 相 应 的 存 放 年 限证 实 、 可 追 溯 性 、 预 防 和 纠 正 措 施2、 控 制 要 点验 接 、 整 理 、 鉴 定 、 统 计 、 保 管 、 利 用 、 编 演 。 4.5.5 内 部 审 核 组 织 应 确 保 按 照 计 划 的 时 间 间 隔 对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进 行 内 部审 核

60、。 目 的 是 : a) 判 定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 1) 是 否 符 合 组 织 对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的 预 定 安 排 和 本 标 准 的要 求 ; 2) 是 否 得 到 了 恰 当 的 实 施 和 保 持 。 b) 向 管 理 者 报 告 审 核 结 果 。 组 织 应 策 划 、 制 定 、 实 施 和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审 核 方 案 , 此时 , 应 考 虑 到 相 关 运 行 的 环 境 重 要 性 和 以 前 审 核 的 结 果 。应 建 立 、 实 施 和 保 持 一 个 或 多 个 审 核 程 序 , 用 来 规 定 :策 划 和 实 施 审 核

61、及 报 告 审 核 结 果 、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的 职责 和 要 求 ;审 核 准 则 、 范 围 、 频 次 和 方 法 。审 核 员 的 选 择 和 审 核 的 事 实 均 应 确 保 审 核 过 程 的 客 观 性 和公 正 性 1、 理 解 :内 审 的 组 织 实 施 : 确 定 审 核 目 的 和 范 围 制 定 审 核 计 划 组 成 审 核 组 准 备 工 作 文 件内 审 实 施 过 程 : 召 开 首 次 会 议 收 集 证 据 ( 审 核 过 程 ) 审 核 发 现 审 核 组 沟 通 召 开 末 次 会 议2、 内 审 的 管 理 :a) PDCA控 制 b)审

62、 核 依 据 c)审 核 准 则 4.6 管 理 评 审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按 计 划 的 时 间 间 隔 , 对 组 织 的 环 境 管 理 体 系进 行 评 审 , 以 确 保 其 持 续 适 用 性 、 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 。 评 审 应包 括 评 价 改 进 的 机 会 和 对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进 行 修 改 的 需 求 , 包括 环 境 方 针 、 环 境 目 标 和 指 标 的 修 改 需 求 。 应 保 存 管 理 评 审记 录 。管 理 评 审 的 输 入 应 包 括 :a) 内 部 审 核 和 合 规 性 评 价 的 结 果 ;b) 来 自 外 部 相

63、关 方 的 交 流 的 信 息 , 包 括 抱 怨 ;c) 组 织 的 环 境 绩 效 ;d) 目 标 和 指 标 的 实 现 程 度 ;e)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状 况 ;f) 以 前 管 理 评 审 的 后 续 措 施 ;g) 客 观 环 境 的 变 化 , 包 括 与 组 织 环 境 因 素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要 求 的 发 展 变 化 ;h) 改 进 建 议 。管 理 评 审 的 输 出 应 包 括 为 实 现 持 续 改 进 的 承 诺 而 作 出 的 ,与 环 境 方 针 目 标 、 指 标 以 及 其 他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素 的 修 改

64、 有关 的 决 策 和 行 动 。 理 解 : 最 高 管 理 者 的 职 责 ; 信 息 收 集 要 充 分 ; 评 审 要 全 面 ( 适 用 性 、 充 分 性 、 有 效 性 ) ; 指 出 持 续 改 进 的 方 向 。 适 用 性 :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对 客 观 情 况 ( 法 律 、 法 规 、 市 场 、相 关 方 的 要 求 ) 的 适 应 性充 分 性 : 是 否 能 充 分 的 识 别 环 境 因 素 并 加 以 控 制 , 使 组 织能 够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有 效 性 : 对 方 针 的 贯 彻 、 目 标 指 标 的 实 施 、

65、重 大 环 境 因 素的 控 制 、 环 境 表 现 的 改 善 、 员 工 环 境 意 识 的 提 高 、 自 我 完 善的 机 制 、 EMS的 持 续 等 的 效 果控 制 要 求 :1 方 针 的 适 宜 性 , 目 标 、 指 标 的 实 现 程 度2 内 部 审 核 结 果3 环 境 绩 效 4 变 化 的 客 观 环 境5 相 关 方 的 新 的 关 注 4.5.4 记 录 控制4.5.1 监 测 和 测 量4.5.2 合 规 性 评 价4.5.5 内 部 审 核 4.4.4 文 件4.4.5 文 件 控 制 4.5.3 不 符 合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4.4.6 运 行 控 制4.4.7应 急 准 备 和 响应 4.4.1 资 源 作 用 、 职责 和 权 限4.4.2 培 训 意 识 和 能 力4.4.3 信 息 交 流4.6 管 理 评 审4.3.3 目 标 和 指 标方 案4.3.1环 境 因 素4.2环 境 方 针4.3.2法 律 法 规 和其 他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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