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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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 西 工 业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经 济 法 课 程第 十 二 章 票 据 法主 讲 : 卢 运 辉 第 十 二 章 票 据 法 教 学 目 的 与 要 求 1、 了 解 票 据 的 概 念 、 特 点 及 种 类 ; 2、 认 识 票 据 行 为 的 有 效 条 件 ; 票 据 权 利的 概 念 及 类 型 ; 3、 领 会 票 据 的 伪 造 、 变 造 概 念 及 法 律 后果 ; 4、 掌 握 汇 票 的 出 票 、 背 书 、 承 兑 、 保 证 、付 款 、 追 索 行 为 的 基 本 程 序 ; 5、 掌 握 本 票 的 出 票 及 其 付 款 ; 6、 掌 握 支

2、 票 的 概 念 、 种 类 及 付 款 。 第 一 节 票 据 法 概 述一 、 票 据 的 概 念 票 据 是 指 由 出 票 人 依 法 签 发 的 , 约 定 自 己 或者 委 托 付 款 人 在 见 票 时 或 指 定 日 期 向 收 款 人 或持 票 人 无 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并 可 转 让 的 有 价 证券 。 票 据 作 为 一 种 有 价 证 券 ,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 1) 票 据 是 出 票 人 依 法 签 发 的 有 价 证 券 。 ( 2) 票 据 以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为 目 的 。 ( 3) 票 据 所 表 示 的 权 利 与 票

3、据 不 可 分 离 。 ( 4) 票 据 所 记 载 的 金 额 由 出 票 人 自 行 支 付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支付 。 ( 5) 票 据 的 持 票 人 只 要 向 付 款 人 提 示 票 据 , 付 款 人 即 应 无条 件 向 持 票 人 或 收 款 人 。 ( 6) 票 据 是 一 种 可 转 让 的 证 券 。 二 、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 一 )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票 据 当 事 人 之 间 在 票 据 的 签 发和 流 通 、 转 让 等 过 程 中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所 形 成 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

4、 。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分 为 两 类 : 票 据 关 系 和 票 据 法 上 的非 票 据 关 系 。 票 据 关 系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于 票 据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权 债 务 关 系 。 票 据 法 上 的 非 票 据 关 系 是 指 由 票 据 法 规 定 的 , 不是 基 于 票 据 行 为 直 接 发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 二 )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即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 包 括 : 出 票 人 、收 款 人 、 付 款 人 、 持 票 人 、 承 兑 人 、 背 书 人 、保 证 人 、 被 背 书 人

5、等 。 其 中 出 票 人 和 收 款 人 是 基 本 当 事 人 , 即 成立 票 据 关 系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当 事 人 。 出 票 人 是 指 签 发 票 据 , 并 负 有 担 保 票 据 义务 履 行 的 人 。 收 款 人 是 指 接 受 票 据 并 有 权 请 求 受 领 票 据所 载 金 额 的 人 , 收 款 人 享 有 付 款 请 求 权 和 追 索权 。 ( 三 )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是 指 票 据 权 利 人 享 有 的 票 据 权 利 和 承 担 的票 据 义 务 。( 四 ) 票 据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是 指 票 据 法 律 关

6、系 主 体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的 义 务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 即 一 定 数 额 的 金 钱 。 三 、 票 据 行 为 ( 一 ) 票 据 行 为 的 概 念 是 指 票 据 关 系 当 事 人 之 间 以 发 生 、 变 更 或 终止 票 据 关 系 为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法 律 行 为 。 1、 是 在 票 据 关 系 当 事 人 之 间 进 行 的 行 为 。 2、 以 设 立 、 变 更 或 终 止 票 据 关 系 为 目 的 行为 。 3、 是 一 种 合 法 行 为 。 ( 二 ) 票 据 行 为 成 立 的 有 效 条 件 1、 行 为 人 必 须

7、 具 有 从 事 票 据 行 为 的 能 力 2、 行 为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必 须 真 实 或 无 缺 陷 ( 1) 因 欺 诈 而 取 得 的 票 据 行 为 无 效 ( 2) 因 偷 盗 而 取 得 的 票 据 行 为 无 效 ( 3) 因 胁 迫 而 取 得 的 票 据 行 为 无 效 ( 4) 因 恶 意 而 取 得 的 票 据 行 为 无 效 3、 票 据 行 为 的 内 容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的规 定 4、 票 据 行 为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1) 关 于 签 章 ( 2) 关 于 票 据 的 记 载 事 项 绝 对 记 载 事 项 相 对

8、 记 载 事 项 非 法 定 记 载 事 项 ( 三 ) 票 据 行 为 的 种 类 1、 出 票 是 指 出 票 人 签 发 票 据 将 其 交 付 给 收 款 人 的 票 据行 为 。 2、 背 书 是 指 在 票 据 背 面 或 者 粘 单 上 记 载 有 关 事 项 并 签章 的 票 据 行 为 。 3、 承 兑 是 指 汇 票 付 款 人 承 诺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支 付 汇 票 金额 的 票 据 行 为 。 4、 保 证 第 三 人 担 保 特 定 债 务 人 履 行 票 据 债 务 的 附 属票 据 行 为 。 5、 付 款 是 指 票 据 持 有 人 于 付 款 到 期

9、日 向 付 款 人 或 承兑 人 提 示 要 求 付 款 时 , 由 付 款 人 或 承 兑 人 支 付 票 款 的 行 为 6、 追 索 是 指 票 据 到 期 不 获 付 款 或 期 前 不 获 承 兑 或 有其 他 法 定 事 由 , 并 在 实 施 行 使 或 保 全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为 后 , 可以 向 其 前 手 请 求 偿 还 票 据 金 额 、 利 息 及 其 他 法 定 款 项 的 行 为 。 三 、 票 据 权 利 ( 一 ) 票 据 权 利 的 概 念 是 指 持 票 人 向 票 据 债 务 人 请 求 支 付 票 据金 额 的 权 利 。 票 据 权 利 包 括

10、 付 款 请 求 权 和 追 索 权 。 ( 二 ) 票 据 权 利 的 取 得 1、 票 据 权 利 的 取 得 方 式 ( 1) 从 出 票 人 处 取 得 。 ( 2) 从 持 票 人 处 受 让 票 据 。 ( 3) 依 税 收 、 继 承 、 赠 与 、 企 业 合 并 等 方式 获 得 票 据 。 2、 票 据 权 利 取 得 应 当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1) 票 据 的 取 得 , 必 须 给 付 对 价 。 ( 2) 因 税 收 、 继 承 、 赠 与 可 以 依 法 取 得 票 据 ,不 受 给 付 对 价 之 限 制 。 ( 3) 因 欺 诈 、 偷 盗 、 胁

11、 迫 、 恶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而取 得 票 据 的 , 不 得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 ( 三 ) 票 据 权 利 的 消 灭 票 据 权 利 可 因 履 行 、 免 除 、 抵 销 等 事 由 的 发 生 而消 灭 。 另 外 可 因 时 效 届 满 面 消 灭 。 票 据 权 利 在 下 列 期 限 内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 1、 持 票 人 对 票 据 的 出 票 人 和 承 兑 人 的 权 利 , 自票 据 到 期 日 起 2年 。 见 票 即 付 的 汇 票 、 本 票 , 自 出 票日 起 2年 。 2、 持 票 人 对 支 票 出 票 人 的 权 利 , 自 出

12、 票 日 起 6个月 。 3、 持 票 人 对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 自 被 拒 绝 承 兑 或 被拒 绝 付 款 之 日 起 6个 月 。 4、 持 票 人 对 前 手 的 再 追 索 权 , 自 清 偿 日 或 者 被提 起 诉 讼 之 日 起 3个 月 。 ( 四 )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使 和 保 全 票 据 权 利 行 使 是 指 票 据 权 利 人 向 票 据 债 务人 提 示 票 据 , 请 求 实 现 票 据 权 利 的 行 为 。 票 据 权 利 保 全 是 指 票 据 权 利 人 为 了 防 止 票据 权 利 丧 失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 ( 五 ) 票 据

13、 权 利 的 补 救 1、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1) 必 须 有 丧 失 票 据 的 事 实 ( 2) 失 票 人 必 须 是 真 正 的 票 据 权 利 人 ( 3) 丧 失 的 票 据 必 须 是 未 获 付 款 的 有 效 票据 2、 补 救 措 施 ( 1) 挂 失 止 付 ( 2) 公 示 催 告 ( 3) 普 通 诉 讼 四 、 票 据 的 抗 辩 ( 一 ) 概 念 是 指 票 据 的 债 务 人 依 照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 对 票 据 债 权人 拒 绝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 ( 二 ) 票 据 的 抗 辩 的 种 类 1、 对

14、物 的 抗 辩 是 指 基 于 票 据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发 生 的 事 由 所 进 行 的 抗 辩 。 ( 1) 票 据 行 为 不 成 立 而 为 的 抗 辩 。 ( 2) 依 票 据 记 载 不 能 提 出 请 求 而 为 的 抗 辩 。 ( 3) 票 据 载 明 的 权 利 已 消 灭 或 已 失 效 而 为 的 抗 辩 。 ( 4) 票 据 权 利 的 保 全 手 续 欠 缺 而 为 的 抗 辩 。 ( 5) 票 据 上 有 伪 造 、 变 造 情 形 而 为 的 抗 辩 。 2、 对 人 的 抗 辩 是 指 票 据 债 务 人 对 特 定 债 权 人 的 抗 辩 。 票 据

15、债 务 人 可 以 对 不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的 与 自己 有 直 接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持 票 人 , 进 行 抗 辩 。 ( 三 ) 票 据 抗 辩 的 限 制 1、 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出 票 人 之 间 的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 2、 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 3、 凡 是 善 意 的 、 已 付 对 价 的 正 当 持 票 人 可以 向 票 据 上 的 一 切 债 务 人 请 求 付 款 , 不 受 前 手权 利 瑕 疵 和 前 手 之

16、间 相 互 抗 辩 的 影 响 。 4、 持 票 人 取 得 的 票 据 是 无 对 价 的 或 不 相 当对 价 的 , 由 于 其 享 有 的 权 利 不 能 优 于 其 前 手 ,故 票 据 债 务 人 可 以 对 抗 持 票 人 前 手 的 抗 辩 事 由对 抗 持 票 人 。 五 、 票 据 的 伪 造 是 指 假 冒 他 人 名 义 或 虚 构 他 人 名 义 而 进 行票 据 行 为 。 被 伪 造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伪 造 人 不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 但 伪 造 人 的 行 为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17、,构 成 犯 罪 的 , 还 应 当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票 据 上 有 伪 造 签 章 的 , 不 影 响 其 他 真 实 签章 的 效 力 。 六 、 票 据 的 变 造 是 指 无 权 更 改 票 据 内 容 的 人 , 对 票 据 上 签章 以 外 的 记 载 事 项 加 以 变 更 的 行 为 。 票 据 的 变 造 应 依 照 签 章 是 在 变 造 之 前 或 之后 来 承 担 责 任 。 如 果 当 事 人 签 章 在 变 造 之 前 ,应 按 原 记 载 的 内 容 负 责 ; 如 果 当 事 人 的 签 章 在变 造 之 后 , 则 应 按 变 造 后 的 记 载

18、内 容 负 责 ; 如果 无 辩 别 是 在 票 据 被 变 造 之 前 或 之 后 签 章 的 ,视 同 在 变 造 之 前 签 章 。 变 造 人 除 按 照 变 造 的 文 义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外 ,给 他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对 此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 应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第 二 节 汇 票一 、 汇 票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 一 ) 汇 票 的 概 念 汇 票 是 指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 委 托 付 款 人 在 见 票 时 或 者 在 指 定日 期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19、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 1、 汇 票 有 三 个 基 本 当 事 人 , 即 出 票 人 、 付 款 人 和 收 款 人 。 2、 汇 票 由 出 票 人 委 托 他 人 支 付 的 票 据 , 是 一 种 委 托 证 券 ,而 非 自 付 证 券 。 3、 汇 票 是 在 指 定 到 期 日 付 款 的 票 据 。 汇 票 关 于 付 款 日 期的 记 载 有 : 见 票 即 付 、 定 日 付 款 、 出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 见 票 后定 期 付 款 。 4、 汇 票 是 付 款 人 无 条 件 支 付 票 据 金 额 给 持 票 人 票 据 。 ( 二 ) 汇 票 的

20、 种 类 1、 以 付 款 期 限 长 短 不 同 为 标 准 , 汇 票 可 分 为 即 期汇 票 和 远 期 汇 票 。 2、 以 记 载 受 款 人 的 方 式 不 同 为 标 准 , 汇 票 可 分 为记 名 式 汇 票 和 无 记 名 式 汇 票 。 3、 以 签 发 和 支 付 地 点 不 同 为 标 准 , 汇 票 可 分 为 国内 汇 票 和 国 际 汇 票 。 4、 以 汇 票 签 发 人 身 份 不 同 为 标 准 , 汇 票 可 分 为 商业 汇 票 和 银 行 汇 票 。 5、 以 银 行 对 付 款 要 求 不 同 为 标 准 , 汇 票 可 以 分 为跟 单 汇 票

21、 和 原 票 。 二 、 出 票 ( 一 ) 出 票 的 概 念 出 票 是 指 出 票 人 签 发 票 据 并 将 其 交 给 收 款人 的 票 据 行 为 。 汇 票 的 出 票 人 在 为 出 票 行 为 时 , 必 须 与 付款 人 具 有 真 实 的 委 托 付 款 关 系 , 并 且 具 有 支 付汇 票 金 额 的 可 靠 资 金 来 源 , 出 票 人 不 得 签 发 无对 价 的 汇 票 用 以 骗 取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票 据 当 事 人的 资 金 。 ( 二 ) 汇 票 的 格 式 1、 汇 票 的 绝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 1) 表 明 “ 汇 票 ” 的

22、字 样 。 ( 2)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 3) 确 定 的 金 额 。 ( 4) 付 款 人 名 称 。 ( 5) 收 款 人 名 称 。 ( 6) 出 票 日 期 。 ( 7) 出 票 人 签 章 。 2、 汇 票 的 相 对 应 记 载 事 顶 ( 1) 付 款 日 期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的 , 为 见 票 即 付 。 ( 2) 付 款 地 点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地 的 , 付 款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住 所 或 者经 常 居 住 地 为 付 款 地 。 ( 3) 出 票 地 点 汇 票 人 未 记 载 出 票 地 的 , 出

23、 票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住 所 或 者经 常 居 住 地 为 出 票 地 。 3、 汇 票 的 非 法 定 记 载 事 项 如 签 发 票 据 的 原 因 或 用 途 、 该 票 据 项 下 的 合 同号 码 等 。 ( 三 ) 出 票 的 效 力 1、 对 收 款 人 的 效 力 收 款 人 取 得 汇 票 后 , 即 取 得 票 据 权 利 。 2、 对 付 款 人 的 效 力 付 款 人 并 不 因 此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 但 基 于 出 票 人 的 付 款 委 托使 其 具 有 承 兑 人 的 地 位 , 在 其 对 汇 票 承 兑 后 , 即 成 为 汇 票 上的

24、主 债 务 人 。 3、 对 出 票 人 的 效 力 。 出 票 人 签 发 汇 票 后 , 即 承 担 保 证 该 汇 票 承 兑 和 付 款 的 责 任 。出 票 人 在 汇 票 得 不 到 承 兑 或 付 款 时 , 应 当 向 持 票 人 承 担 票 据责 任 。 三 、 背 书 ( 一 ) 背 书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是 指 在 票 据 背 面 或 者 粘 单 上 记 载 有 关 事 项并 签 章 的 票 据 行 为 。 背 书 分 为 转 让 背 书 、 委 托 收 款 背 书 和 质 押背 书 。 ( 二 ) 转 让 背 书 1、 转 让 背 书 的 概 念 持 票 人 以

25、转 让 票 据 权 利 为 目 的 , 按 法 定 的事 项 和 方 式 记 载 于 票 据 上 的 一 种 票 据 行 为 。 出 票 人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的 ,汇 票 不 得 转 让 。 如 果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将 出 票人 禁 止 背 书 的 汇 票 转 让 的 , 该 转 让 不 发 生 票据 法 的 效 力 , 出 票 人 和 承 兑 人 对 受 让 人 不 承担 票 据 责 任 。 2、 转 让 背 书 的 形 式 ( 1) 关 于 背 书 人 签 章 和 背 书 日 期 记 载 背 书 由 背 书 人 签 章 并 记 载 背 书

26、 日 期 。 未记 载 背 书 日 期 的 , 视 为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背 书 。 ( 2) 关 于 被 背 收 人 的 记 载 背 书 必 须 记 载 被 背 书 人 名 称 。 ( 3) 关 于 禁 止 背 书 的 记 载 背 书 人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的 ,其 后 手 再 背 书 转 让 的 , 原 背 书 人 对 后 手 的 被 背书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4) 关 于 背 书 时 粘 单 的 使 用 票 据 凭 证 不 能 满 足 背 书 人 记 载 事 项 的 需 要 ,可 以 加 附 粘 单 , 粘 附 于 票 据

27、 凭 证 上 。 粘 单 的 第一 记 载 人 , 应 当 在 汇 票 和 粘 单 的 粘 接 处 签 章 。 ( 5) 关 于 背 书 不 得 记 载 的 内 容 第 一 、 附 条 件 的 背 书 。 背 书 时 附 有 条 件 的 ,所 附 条 件 不 具 有 汇 票 上 的 效 力 。 第 二 、 部 分 背 书 。 背 书 人 在 背 书 时 , 将 汇票 金 额 的 一 部 分 或 将 汇 票 金 额 分 别 转 让 给 二人 以 上 的 背 书 。 部 分 背 书 无 效 。 3、 背 书 连 续 是 指 在 票 据 转 让 中 , 转 让 背 书 的 背 书 人 与受 让 汇

28、票 的 被 背 书 人 在 汇 票 上 的 签 章 依 次 前 后衔 接 。 如 果 背 书 不 连 续 , 付 款 人 可 以 拒 绝 向 持 票人 付 款 。 ( 三 ) 委 托 收 款 背 书 是 指 持 票 人 以 行 使 票 据 权 利 为 目 的 , 而 授予 被 背 书 人 代 理 权 的 背 书 。 背 书 记 载 “ 委 托 收 款 ” 字 样 的 , 被 背 书 人有 权 代 背 书 人 行 使 委 托 的 汇 票 权 利 。 但 是 ,被 背 书 人 不 得 再 以 背 书 转 让 汇 票 权 利 。 ( 四 ) 质 押 背 书 汇 票 可 以 设 定 质 押 , 质 押

29、 时 应 当 以 背 书 记 载“ 质 押 ” 字 样 , 被 背 书 人 依 法 实 现 其 质 权 时 ,可 以 行 使 汇 票 权 利 。 ( 五 ) 法 定 禁 止 背 书 汇 票 被 拒 绝 承 兑 、 被 拒 绝 付 款 或 者 超 过 付款 提 示 期 限 的 , 不 得 背 书 转 让 ; 背 书 转 让 的 ,背 书 人 应 当 承 担 汇 票 责 任 。 四 、 承 兑 ( 一 ) 承 兑 的 概 念 承 兑 是 指 汇 票 付 款 人 承 诺 在 汇 票 期 日 支 付汇 票 金 额 的 票 据 行 为 。 ( 二 ) 承 兑 的 程 序 1、 提 示 承 兑 ( 1)

30、定 日 付 款 或 者 出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的 汇 票 ,持 票 人 应 当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向 付 款 人 提 示 承兑 。 ( 2) 见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的 汇 票 , 持 票 人 应 当自 出 票 日 起 1个 月 内 向 付 款 人 提 示 承 兑 。 ( 3) 见 票 即 付 的 汇 票 则 无 须 提 示 承 兑 。 汇 票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提 示 承 兑 的 , 持 票 人丧 失 对 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 2、 承 兑 成 立 ( 1) 承 兑 时 间 。 付 款 人 对 向 其 提 示 承 兑 的 汇 票 , 应 当 自 收 到

31、 提 示 承兑 的 汇 票 之 日 起 3日 内 承 兑 或 者 拒 绝 承 兑 。 ( 2) 接 受 承 兑 。 付 款 人 收 到 持 票 人 提 示 承 兑 的 汇 票 时 , 应 当 向 持 票人 签 发 收 到 汇 票 的 回 单 。 回 单 上 应 当 记 明 汇 票 提 示 承兑 日 期 并 签 单 。 ( 3) 承 兑 格 式 。 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 的 , 应 当 在 汇 票 正 面 记 载 “ 承 兑 ”字 样 和 承 兑 日 期 并 签 章 ; 见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的 汇 票 , 应当 在 承 兑 时 记 载 日 期 。 ( 4) 退 回 已 承 兑 的

32、汇 票 。 ( 三 ) 不 单 纯 承 兑 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 , 不 得 附 有 条 件 ; 承 兑 附有 条 件 的 , 视 为 拒 绝 承 兑 。 ( 四 ) 承 兑 的 效 力 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 后 , 应 当 承 担 到 期 付 款 的 责 任 。 1、 承 兑 人 于 汇 票 到 期 日 必 须 向 持 票 人 无 条 件 支付 汇 票 上 的 金 额 , 否 则 必 须 承 担 迟 延 付 款 的 责 任 。 2、 承 兑 人 必 须 汇 票 上 的 一 切 权 利 人 承 担 责 任 。 3、 承 兑 人 不 得 以 其 出 票 人 之 间 的 资 金 关 系

33、 对 抗持 票 人 4、 承 兑 人 的 票 据 责 任 不 因 持 票 人 未 在 法 定 期 限内 提 示 付 款 而 解 除 。 五 、 保 证 ( 一 ) 保 证 的 概 念 票 据 的 保 证 是 指 票 据 债 务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 以 担保 特 定 债 务 人 履 行 票 据 债 务 为 目 的 , 而 在 票 据 上 所为 的 一 种 附 属 票 据 行 为 。 ( 二 ) 保 证 当 事 人 1、 保 证 人 。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票 据 债 务 能 力 的 、 票 据债 务 人 以 外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2、 被 保 证

34、 人 。 是 指 票 据 关 系 中 已 有 的 债 务 人 , 包括 出 票 人 、 背 书 人 、 承 兑 人 。 ( 三 ) 保 证 的 格 式 1、 票 据 保 证 必 须 作 成 于 汇 票 粘 单 上 。 2、 票 据 保 证 记 载 的 事 项 ( 1) 绝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 表 明 “ 保 证 ” 的 字 样 ; 保证 人 签 章 。 ( 2) 相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 被 保 证 人 的 名 称 ; 保 证 日期 和 保 证 人 的 住 所 。 3、 保 证 的 记 载 方 法 。 如 果 是 为 出 票 人 、 承 兑 人 保证 的 , 则 应 记 载 于

35、汇 票 的 正 面 ; 如 果 是 为 背 书 人 保证 , 则 应 记 载 于 汇 票 的 背 面 或 粘 单 上 。 4、 保 证 不 得 记 载 的 内 容 。 保 证 不 得 附 有 条 件 , 附有 条 件 的 , 不 影 响 对 汇 票 的 保 证 责 任 。 ( 四 ) 保 证 的 效 力 1、 保 证 人 的 责 任 。 保 证 人 对 合 法 取 得 汇 票 的 持 有 人 所 享 有 的 汇 票 权利 ,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但 是 , 被 保 证 的 债 务 因 汇 票 记载 事 项 欠 缺 而 无 效 的 除 外 。 被 保 证 的 汇 票 , 保 证 人 应

36、当 与 被 保 证 人 对 持 票 人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汇 票 到 后 得 不 到 付 款 的 , 持 票 人 有权 向 保 证 人 请 求 付 款 , 保 证 人 应 当 足 额 付 款 。 2、 共 同 保 证 人 的 责 任 。 共 同 保 证 是 指 保 证 人 为 两 人 以 上 的 保 证 。 保 证 人为 两 人 以 上 的 , 保 证 人 之 间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3、 保 证 人 的 追 索 权 。 保 证 人 在 向 持 票 人 清 偿 债 务 后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取得 持 票 人 对 被 保 证 人 及 被 保 证 人 之 前 手 的 偿

37、还 清 求权 。 六 、 付 款 ( 一 ) 付 款 的 概 念 是 指 付 款 人 依 据 票 据 文 义 支 付 票 据 金 额 , 以 消 灭票 据 关 系 的 行 为 。 ( 二 ) 付 款 程 序 1、 付 款 提 示 。 ( 1) 见 票 即 付 的 汇 票 , 自 出 票 日 起 1个 月 内 向 付 款人 提 示 付 款 ; ( 2) 定 日 付 款 、 出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或 者 见 票 后 定 期付 款 的 汇 票 , 自 到 期 日 起 10日 内 向 承 兑 人 提 示 付 款 。 如 果 持 票 人 未 在 上 述 法 定 期 限 内 为 付 款 提 示 的

38、,则 丧 失 对 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 但 在 作 出 说 明 后 , 承 兑 人或 者 付 款 人 仍 应 继 续 对 持 票 人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 2、 支 付 票 款 持 票 人 按 期 提 示 付 款 的 , 付 款 人 必 须 在 当日 足 额 付 款 。 付 款 人 及 其 代 理 付 款 人 付 款 时 , 应 当 审 查汇 票 背 书 的 连 续 性 , 并 审 查 提 示 付 款 人 的 合法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有 效 证 件 。 付 款 人 及 其 代 理付 款 人 以 恶 意 或 者 有 重 大 过 失 付 款 的 , 应 当自 行 承 担 责

39、任 。 ( 三 ) 付 款 的 效 力 付 款 人 依 法 足 额 付 款 后 , 全 部 汇 票 债 务 人的 责 任 解 除 。 七 、 追 索 权 ( 一 ) 追 索 权 的 概 念 追 索 权 是 指 持 票 人 在 票 据 到 期 不 获 付 款 或 期 前 不获 承 兑 或 有 其 他 法 定 原 因 , 并 在 实 施 行 使 或 保 证 票据 上 权 利 的 行 为 之 后 , 可 以 向 其 前 手 请 求 偿 还 票 据金 额 、 利 息 及 其 他 法 定 款 项 的 一 种 票 据 权 利 。 ( 二 ) 追 索 权 发 生 的 原 因 1、 追 索 权 发 生 的 实

40、 质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持 票 人 也 可 以 行 使 追 索 权 : ( 1) 汇 票 到 期 被 拒 绝 付 款 ; ( 2) 汇 票 在 到 期 日 前 被 拒 绝 承 兑 的 ; ( 3)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 承 兑 人 或 者 付 款 人 死 亡 、逃 匿 的 ; ( 4)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 承 兑 人 或 者 付 款 人 被 依 法宣 告 破 产 或 者 因 违 法 被 责 令 终 止 业 务 活 动 的 。 2、 追 索 权 发 生 的 形 式 条 件 ( 1) 在 法 定 提 示 期 限 提 示 承 兑 或 提 示 付 款 。

41、 ( 2) 在 不 获 承 兑 或 不 获 付 款 时 , 在 法 定 期限 内 作 成 拒 绝 证 明 。 ( 三 ) 追 索 权 的 行 使 1、 发 出 追 索 通 知 ( 1) 通 知 当 事 人 。 ( 2) 通 知 期 限 。 持 票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被 拒 绝 承 兑 或 被 拒 绝 付 款的 有 关 证 明 之 日 起 3日 内 , 将 被 拒 绝 事 由 书 面通 知 其 前 手 ; 其 前 手 应 当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其 再 前 手 。 ( 3) 通 知 的 方 式 和 通 知 应 记 载 的 内 容 。 ( 4) 未 在

42、规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追 索 通 知 的 结 果 。 2、 确 定 追 索 对 象 。 ( 1) 确 定 追 索 对 象 。 被 追 索 人 为 出 票 人 、 背 书 人 、 承 兑 人 和 保 证 人 。 ( 2) 被 追 索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 汇 票 的 出 票 人 、 背 书 人 、 承 兑 人 和 保 证 人 , 对 持票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持 票 人 为 出 票 人 的 , 对 其 前 手无 追 索 权 , 持 票 人 为 背 书 人 的 , 对 其 后 手 无 追 索 权 。 3、 请 求 清 偿 金 额 ( 1) 初 次 追 索 的 金 额 。 持

43、 票 人 行 使 追 索 权 , 可 以 请 求 被 追 索 人 支 付 下 列金 额 和 费 用 : 第 一 、 被 拒 绝 付 款 的 汇 票 金 额 ; 第 二 、 汇 票 金 额 自 到 期 日 或 者 提 示 付 款 日 起 至 清 偿 日 止 , 按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 第 三 、 取 得有 关 拒 绝 证 明 和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费 用 。 ( 2) 再 追 索 金 额 被 追 索 人 依 照 前 述 规 定 清 偿 后 , 可 以 向 其 他 汇 票债 务 人 行 使 再 追 索 权 请 求 其 他 汇 票 债 务 人

44、支 付 下 列金 额 和 费 用 : 第 一 、 已 清 偿 的 全 部 金 额 ; 第 二 、 前 项金 额 自 清 偿 日 起 至 再 追 索 清 偿 日 止 ,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规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 第 三 、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费 用 。 4、 被 追 索 人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效 力 。 被 追 索 人 清 偿 债 务 后 , 其 责 任 免 除 。 第 三 节 本 票一 、 本 票 概 述 ( 一 ) 本 票 的 概 念 本 票 是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 承 诺 自 己 在 见 票 时 无 条 件 支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45、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 ( 二 ) 本 票 的 种 类 银 行 本 票 是 银 行 签 发 的 , 承 诺 自 己 在 见 票 时 无 条 件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 银 行 本 票 分 为 定 额 本 票 和 不 定 额 本 票 。 ( 二 ) 本 票 的 相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1、 付 款 地 未 记 载 付 款 地 的 , 出 票 人 的营 业 场 所 为 付 款 地 。 2、 出 票 地 未 记 载 出 票 地 的 , 出 票 人 的营 业 场 所 为 出 票 地 。 三 、 见 票 付 款 本 票 的 出

46、 票 人 在 持 票 人 提 示 见 票 时 , 必 须 承担 付 款 的 责 任 , 付 款 期 限 自 出 票 日 起 , 最 长 不得 超 过 2个 月 。 如 果 本 票 的 持 票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提 示 见 票 的 ,则 丧 失 对 出 票 人 以 外 的 前 手 追 索 权 。 四 、 对 汇 票 有 关 规 定 的 引 用 本 票 的 背 书 、 保 证 、 付 款 行 为 和 追 索 权 的行 使 , 除 前 述 规 定 外 , 适 用 有 关 汇 票 的 规 定 。 第 四 节 支 票 一 、 支 票 概 述 ( 一 ) 支 票 的 概 念 支 票 是 出 票

47、人 签 发 的 , 委 托 办 理 支 票 存 款 业务 的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在 见 票 时 无 条 件 支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 ( 二 ) 支 票 的 种 类 1、 普 通 支 票 2、 现 金 支 票 3、 转 账 支 票 二 、 出 票 ( 一 ) 出 票 的 概 念 是 指 出 票 人 签 发 支 票 并 交 付 的 行 为 。 开 立 支 票 存 款 账 户 , 申 请 人 必 须 使 用 其 本名 , 并 提 交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合 法 证 件 。 开 立 支 票存 款 账 户 和 领 用 支 票

48、 , 应 当 有 可 靠 的 资 金 , 并存 入 一 定 的 资 金 。 开 立 支 票 存 款 账 户 , 申 请 应 当 预 留 其 本 名的 签 名 式 样 和 印 鉴 。 ( 二 ) 支 票 的 格 式 1、 绝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支 票 必 须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 1) 表 明 支 票 的 字样 ; ( 2)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 3) 确 定的 金 额 ; ( 4) 付 款 人 名 称 ; ( 5) 出 票 日 期 ;( 6) 出 票 人 签 章 。 关 于 支 票 金 额 的 授 权 补 记 支 票 上 的 金 额可 以 由 出 票 人 授

49、权 补 记 , 未 补 记 前 的 支 票 ,不 得 使 用 。 关 于 收 款 人 名 称 的 授 权 补 记 支 票 上 未 记载 收 款 人 名 称 , 经 出 票 人 授 权 , 可 以 补 记 。 2、 相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 1) 付 款 地 点 支 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地 点的 , 付 款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为 付 款 地 点 。 ( 2) 出 票 地 点 支 票 上 未 记 载 出 票 地 点的 , 出 票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住 所 或 者 经 常 居 住地 为 出 票 地 点 。 ( 三 ) 出 票 的 其 他 法 定 条 件 1、 支 票 的

50、 出 票 人 所 签 发 的 支 票 金 额 不 得 超过 其 付 款 时 在 付 款 人 处 实 有 的 存 款 金 额 。 如果 出 票 人 所 签 发 的 支 票 金 额 超 过 其 付 款 时 在付 款 人 处 实 有 的 存 款 金 额 , 为 空 头 支 票 。 禁止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 否 则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2、 支 票 的 出 票 人 不 得 签 发 与 其 预 留 本 名 的签 名 式 样 或 印 鉴 不 符 的 支 票 , 使 用 支 付 密 码的 , 出 票 人 不 得 签 发 支 付 密 码 错 误 的 支 票 。 三 、 付 款 支 票 限

51、于 见 票 即 付 , 不 得 另 行 记 载 付 款 日期 的 。 另 行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的 , 该 记 载 无 效 。 ( 一 ) 提 示 付 款 期 间 支 票 的 持 票 人 应 当 自 出 票 日 起 10日 内 提 示付 款 ; 异 地 使 用 的 支 票 , 其 提 示 付 款 的 期 限 由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另 行 规 定 。 超 过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的 , 付 款 人 可 以 不 予 付款 , 但 出 票 人 仍 应 对 持 票 人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 ( 二 ) 付 款 出 票 人 在 付 款 人 处 的 存 款 足 以 支 付 支 票 金额

52、 时 , 付 款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足 额 付 款 。 ( 三 ) 付 款 责 任 的 免 除 付 款 人 依 法 支 付 支 票 金 额 的 , 对 出 票 人 不 再承 担 委 托 付 款 的 责 任 , 对 持 票 人 不 再 承 担 付款 的 责 任 。 但 是 , 付 款 人 以 恶 意 或 者 有 重 大过 失 付 款 的 除 外 。 第 五 节 涉 外 票 据 的 法 律 适 用一 、 涉 外 票 据 的 概 念 涉 外 票 据 是 指 出 票 、 背 书 、 承 兑 、 保 证 、付 款 等 行 为 中 , 既 有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内 又 有 发生 在 中 国 境

53、 外 的 票 据 。 二 、 涉 外 票 据 的 法 律 适 用 原 则 1、 关 于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票 据 债 务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适 用 其 本 国法 律 , 如 依 照 其 本 国 法 律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或 者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而 依 照 行 为 地 法 为 完 全 民事 行 为 能 力 , 适 用 行 为 地 法 律 。 2、 关 于 出 票 时 的 记 载 事 项 的 法 律 适 用 汇 票 、 本 票 出 票 时 的 记 载 事 顶 , 适 用 出 票地 法 律 ; 支 票 出 票 时 的 记 载 事 项 , 适 用 出 票地

54、法 律 , 经 当 事 人 协 议 , 也 可 适 用 付 款 地 法律 。 3、 关 于 背 书 、 承 兑 、 保 证 、 付 款 行 为 的 法律 法 律 适 用 票 据 的 背 书 、 承 兑 、 保 证 、 付 款 行 为 , 适用 行 为 地 法 律 。 4、 关 于 追 索 权 的 行 使 期 限 的 法 律 适 用 票 据 追 索 权 的 行 使 期 限 , 适 用 出 票 地 法 律 。 5、 关 于 提 示 期 限 、 拒 绝 证 明 的 方 式 及 出具 期 限 的 法 律 适 用 票 据 提 示 期 限 、 拒 绝 证 明 的 方 式 及 出 具 期限 , 适 用 付

55、款 地 法 律 。 6、 关 于 票 据 丧 失 时 保 全 票 据 权 利 程 序 的法 律 适 用 票 据 丧 失 时 , 失 票 人 请 求 保 全 票 据 权 利 程序 , 适 用 付 款 地 法 律 。 q$u*x-A2D5H8KbNfQiTlXo#r%v(y0B3E6I9LcOgRjVmYp!t&w)z1C4G7JaMePhSkWnZr$u*x+A2D5HcOgRjUmYp!s&w)z1C4F7JaMdPhSkVnZq$u*x-A2D5G8KbNfQiTlXo#r%v(y0B3E6I9LcOgRjVmYp!t&w)z1C4G7JaMePhSkWnZr$u*x+A2D5H8KcN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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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PgSkVnYq$t*x-A1D5G8JbNeQhTlWo#r%u(y+B2E6H9LcOfRjUmXp!s&w)z0C4F7IaMdPhSkVnZq$t*x-A2D5G8KbNeQiTlXo#r%v(y+B3E6I9LcOgRjUmYp!s&w)z1C4F7JaMdPhSkWnZq$u*x-A29LcOfRjUmXp!s&w)z0C4F7IaMdPhSkVnZq$t*x-A2D5G8KbNeQiTlXo#r%v(y+B3E6H9LcOgRjUmYp!s&w)z1C4F7JaMdPhSkWnZq$u*x-A2D5H8KbNfQiTlXo#s%v(y0B3E6I9LdOgRjVmYp!t&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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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VnYq$t*w-A1D4G8JbNeQhTlWoZr%u(y+B2E6H9KcOfRjUmXp!s&v)z0C4F7IaMdPgSkVnZq$t*x-A1D5G8KbNeQiTlWo#r%v(y+B3E6H9LcOfRjUmYp!s&w)z0C4F7JaMdPhSkVnZq$u*x-A2D5G8KbNfQiTlXo#r%v(y0B3E6I9LcOgRjVmYp!t&w)z1C4G7JaMePhSkWnZq$u*x+A2D5H8KbNfQiUlXo#s%v(y0B3F6I9LdOgRjVmYq!t&w-z1C4G7JbMePhTkWnZr$u(x+A2E5H8KcNfRiUlXp#s%v)y0

61、B3F6IaLdOgSjVmYq!t*w-z1D4G7JbMeQhTkWoZr$u(x+B2E5H9KcNfRiUmXp#s&v)y0C3F7IaLdPgSjVnYq$t*w-A1D4G8JbNeQhTlWoZr%u(x+B2E6H9KcOfRiUmXp!s&v)z0C3F7IaMdPgSkVnYq$t*x-A1D5G8JbNeQiTlWo#r%u(y+B3E6H9LcOfRjUmYp!s&w)z0C4F7IaMdPhSkVnZq$t*x-A2D5G8KbNeQiTlXo#r%v(y+B3E6I9LcOgRjUmYp!t&w)z1C4F7JaMePhSkWnZq$u*x+A2D5H8KbNfQ

62、iUlXo#s%v(y0B3E6I9LdOgRjVmYp!t&w-z1C4G7JaMePhTkWnZr$u*x3E6I9LcOgRjUmYp!t&w)z1C4F7JaMePhSkWnZq$u*x-A2D5H8KbNfQiTlXo#s%v(y0B3E6I9LdOgRjVmYp!t&w-z1C4G7JaMePhTkWnZr$u*x+A2E5H8KcNfQiUlXp#s%v)y0B3F6I9LdOgSjVmYq!t&w-z1D4G7JbMePhTkWoZr$u(x+A2E5H9KcNfRiUlXp#s&v)y0C3F6IaLdPgSjVnYq!t*w-A1D4G8JbMeQhTlWoZr%u(x+B

63、2E5H9KcOfRiUmXp#s&v)z0C3F7IaLdPgSkVnYq$t*w-A1D5G8JbNeQhTlWo#r%u(y+B2E6H9LcOfRjUmXp!s&w)z0C4F7IaMdPgSkVnZq$t*x-A1D5G8KbNeQiTlWo#r%v(y+B3E6H9LcOgRjUmYp!s&w)z1C4F7JaMdPhSkWnZq$u*x-A2D5H8KbNfQiTlXo#s%v(y0B3aMdPgSkVnZq$t*x-A1D5G8KbNeQiTlWo#r%v(y+B3E6H9LcOgRjUmYp!s&w)z1C4F7JaMdPhSkWnZq$u*x-A2D5G8KbNfQiTlX

64、o#r%v(y0B3E6I9LcOgRjVmYp!t&w)z1C4G7JaMePhSkWnZr$u*x+A2D5H8KcNfQiUlXo#s%v)y0B3F6I9LdOgSjVmYq!t&w-z1C4G7JbMePhTkWnZr$u(x+A2E5H8KcNfRiUlXp#s%v)y0C3F6IaLdOgSjVnYq!t*w-z1D4G8JbMeQhTkWoZr%u(x+B2E5H9KcNfRiUmXp#s&v)y0C3F7IaLdPgSjVnYq$t*w-A1D4G8JbNeQhTlWoZr%u(y+B2E6H9KcOfRjUmXp!s&v)z0C4F7IaMdPgSkVnYq$t*x-A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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