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企业法3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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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1993年 12月 29日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1999年 12月 25日 九 届 人 大 常 务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第 一次 修 正 2004年 8月 28日 十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第 二次 修 正 2005年 10月 27日 十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修 订 2005年 10月 27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二 号公 布 ,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3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 构 第

2、 一 节 设 立 第 二 节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节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四 节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特 别 规 定第 三 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第 四 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和 组 织 机 构 第 一 节 设 立 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第 三 节 董 事 会 、 经 理 第 四 节 监 事 会 第 五 节 上 市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特 别 规 定 4 第 五 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发 行 和 转 让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第 二 节 股 份 转 让第 六 章 公

3、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和 义 务第 七 章 公 司 债 券第 八 章 公 司 财 务 、 会 计第 九 章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增 资 、 减 资第 十 章 公 司 解 散 和 清 算第 十 一 章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第 十 二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十 三 章 附 则 5 第 一 节 公 司 与 公 司 法 概 述第 二 节 公 司 法 的 基 本 制 度第 三 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法 律 制 度第 四 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法 律 制 度 6 1、 公 司 的 概 念 : “ 公 司 是 指 依 照

4、 本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 公 司 是企 业 法 人 ,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财 产 , 享 有 法 人财 产 权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承 担 责 任 。 ” 公 司 法 公 司 是 依 照 公 司 法 设 立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企 业 。 7 2、 公 司 的 法 律 特 征 :( 1)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 2) 公 司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 3) 公 司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公 司 具 有 作 为 组 织 体 , 并 与 其 成 员 人格

5、相 分 离 的 属 性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照 公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由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或 者经 理 担 任 , 并 依 法 登 记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变 更 , 应 当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8 1、 公 司 法 概 念 : 公 司 法 , 是 指 规 定 公 司 的 设 立 、 组 织 、 活动 、 解 散 及 其 他 对 内 对 外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的 总 称 。 9 2、 公 司 法 的 特 点( 1) 公 司 法 是 组 织 法 ;( 2) 公 司 法 是 活 动 法 ;( 3) 公 司 法 主 要 是 由 强 制

6、 性 法 律 规 范 构 成 ,体 现 了 国 家 对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 干 预 。 10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为 核 心 和 基 本 规 范 ,辅 之 以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 涉 外 企 业 法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别 规 定 ; 商 业 银 行 法 关 于 商 业 银 行 组 织 方 面 的 特 别 规 定 ; 保 险 法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的 特 别 规 定 ; 股 票 法 发 行 管 理 条 例 关 于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转 让 的 特别

7、 规 定 ;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破 产 法 关 于 公 司 破 产 的 规 定 ; 11 一 、 公 司 的 设 立二 、 公 司 的 名 称 、 住 所 和 能 力三 、 公 司 章 程四 、 公 司 的 资 本五 、 公 司 的 财 务 、 会 计 ( 含 分 配 )六 、 公 司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解 散七 、 公 司 债 券八 、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九 、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和 义 务十 、 公 司 股 东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12 公 司 设 立 的 一 般 程 序 :( 1) 确 定 股 东 或

8、发 起 人 ;( 2) 订 立 公 司 章 程 ;( 3) 申 请 设 立 审 批 ;( 4) 股 东 或 发 起 人 认 缴 和 履 行 出 资 ;( 5) 建 立 公 司 机 关 ( 机 构 ) ;( 6)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日 期 为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 13 二 、 公 司 的 名 称 与 住 所 、 能 力( 一 ) 公 司 的 名 称概 念 是 企 业 用 以 经 营 并 相 互 区 别的 标 志 , 是 公 司 作 为 法 人 所 享 有 的一 种 人 身 权 14 公 司 名 称 应 遵 循 的 要 求1、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必须

9、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2、名称的组成 15 企 业 名 称 由 字 号 (或 者 商 号 )、 行 业 或 经营 特 点 、 组 织 形 式 等 部 分 依 次 组 成 , 同时 应 冠 以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 或 市 (州 )或 县 (市 辖 区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上 海 冠 龙 阀 门 机 械 有 限 公 司企业所在地名称字 号 行 业 组 织 形式名 称 组 成 16 3、 企 业 名 称 不 得 含 有 下 列 内 容 和 文 字 有 损 于 国 家 、 社 会 公 共 利

10、益 的 ;可 能 对 公 众 造 成 欺 骗 或 误 解 的 ;外 国 国 家 (地 区 )名 称 、 国 际 组 织 名 称 ;政 党 名 称 、 党 政 军 机 关 名 称 、 群 众 组 织 名 称 、社 会 团 体 名 称 及 部 队 番 号 ;汉 语 拼 音 字 母 (外 文 名 称 中 使 用 的 除 外 )、 数 字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的 。 17 预 先 核 准 的 企 业 名 称 保 留 期 为 6个 月 。 企业 有 正 当 理 由 在 6个 月 内 未 能 完 成 设 立 登记 的 , 在 保 留 期 届 满 前 , 可 以 申 请 延

11、 长 保留 期 , 延 长 的 保 留 期 不 得 超 过 6个 月 。企 业 名 称 核 准 与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不 在 同 一 机关 办 理 的 , 企 业 应 当 自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60日 内 将 加 盖 发 照 机 关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件 报 送 核 准 企 业 名 称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备 案 。 未 备 案 的 , 其 企 业 名 称 不 受 保 护 18 4、 名 称 的 变 更 与 转 让变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 让 签 定 书 面 合 同 并 报 原 登 记 机 关 核 准5、公司的名称特别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

12、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19 1、 公 司 的 住 所 ; 公 司 以 其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住 所 。 2、 公 司 的 能 力 :( 1) 公 司 的 权 利 能 力 : 始 于 成 立 之 日 , 终 于终 止 之 日 。 权 利 能 力 内 容 表 现 为 公 司 法 及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公 司 能 够 享 有 的 各 项 权利 。 ( 2) 公 司 的 行 为 能 力 : 在 时 间 、 范 围上 与 权 利 能 力 一 致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13、照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由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或者 经 理 担 任 , 并 依 法 登 记 。 20 1、 设 立 公 司 必 须 依 法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 分 为 绝 对 必要 记 载 事 项 和 任 意 记 载 事 项 ;2、 公 司 章 程 的 制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章 程 由 全 体 初 始 股 东 共 同 制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章 程 经 发 起 人 一 致 同 意 制 定 。 募集 设 立 的 必 须 由 认 股 人 在 创 立 大 会 上 通 过 。3、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 股 东 、 董 事 、

14、监 事 、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具 有 约 束 力 。 21 四 、 公 司 的 资 本(一 ) 概 念 指 公 司 成 立 时 由 章 程 所 确 定的 由 股 东 出 资 构 成 的 财 产 总 额 , 也 称 注 册资 本(二)最低资本额 设立公司必须达到的资本最低数额 22 (三)股份公司的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 23 ( 四 ) 资 本 的 增 加 与 减 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公积金

15、可用于转为增加资本减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由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4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向原有股东分派向社会公开发行增加每股面值减资依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由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5 ( 一 ) 基 本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公 司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财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建 立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 会 计 制度

16、。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 1月 1日 至 12月31日 ) 终 了 时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并 依 法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的规 定 制 作 。 26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的 期 限 将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送 交 各 股 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在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年 会 的 20日 前 置 备 于 本公 司 , 供 股 东 查 阅 ; 公 开

17、 发 行 股 票 的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必 须 公 告 其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27 1、 分 解 顺 序 弥补 公司 以前 年度 亏损 缴纳 公司 所得 税 提取 法定 公积 金 提取 任意 公积 金 按 股东 出 资比 例 、持 股 比例 或 者约 定 、章 程 规定 分 配股 利 28 2、 相 关 规 定 :( 1)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利 润 ,( 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分 取 红 利 ; 但 是 , 全 体 股 东 约 定 不 按照 出 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的 除 外

18、( 新 增 ) ;( 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分 配 , 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 ( 新 增 ) 29 ( 4)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违 反 前 款规 定 ,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 5)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得 分 配 利 润 。 30 ( 一 ) 公 司 的 合 并 :公

19、 司 合 并 可 以 采 取 吸 收 合 并 或 者 新 设 合 并 。1、 一 个 公 司 吸 收 其 他 公 司 为 吸 收 合 并 , 被 吸收 的 公 司 解 散 。2、 两 个 以 上 公 司 合 并 设 立 一 个 新 的 公 司 为 新设 合 并 , 合 并 各 方 解 散 。3、 公 司 合 并 时 , 合 并 各 方 的 债 权 、 债 务 , 应当 由 合 并 后 存 续 的 公 司 或 者 新 设 的 公 司 承继 。 31 ( 二 ) 公 司 的 分 立1、 分 立 设 立 与 分 解 设 立2、 公 司 分 立 前 的 债 务 由 分 立 后 的 公 司 承 担 连带

20、 责 任 。 但 是 , 公 司 在 分 立 前 与 债 权 人 就债 务 清 偿 达 成 的 书 面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修 改 ) 32 ( 三 ) 公 司 变 更 组 织 形 式 :1、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应 当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条 件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应 当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条 件 。3、 公 司 变 更 组 织 形 式 的 , 公 司 变 更 前 的 债 权 、债 务 由 变 更 后 的

21、 公 司 承 继 。 33 解 散 原 因 :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 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2)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解 散 ;( 3) 因 公 司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需 要 解 散 ;( 4)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被 撤 销( 5)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本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予以 解 散 。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继 续 存续 会

22、 使 股 东 利 益 受 到 重 大 损 失 ,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不能 解 决 的 ,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东 表 决 权 10 以 上 的股 东 ,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解 散 公 司 。 ) 34 1、 清 算 的 适 用 范 围 : 公 司 除 了 因 分 立 或 合 并而 解 散 的 , 应 当 在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之 日 起 15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 开 始 清 算 。 35 ( 1) 组 成 清 算 组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清 算 组 由 股 东 组 成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清 算 组 由 董 事 或 者 股 东

23、 大会 确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逾 期 不 成 立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的 , 债 权 人 可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清 算 组进 行 清 算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该 申 请 , 并及 时 组 织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 36 清 算 组 在 清 算 期 间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清 理 公 司 财 产 , 分 别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 通 知 、 公 告 债 权 人 ; 处 理 与 清 算 有 关 的 公 司 未 了 结 的 业 务 ; 清 缴 所 欠 税 款 以 及 清 算 过

24、程 中 产 生 的 税 款 ; 清 理 债 权 、 债 务 ; 处 理 公 司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代 表 公 司 参 与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 37 ( 2) 发 布 清 算 公 告 与 申 报 债 权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10内 通 知 债权 人 , 并 于 60日 内 在 报 纸 上 公 告 。 债 权 人应 当 自 接 到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30日 内 , 未 接 到通 知 书 的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45日 内 , 向 清 算 组申 报 其 债 权 。 38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 财 产 、 编 制 资 产 负

25、 债 表和 财 产 清 单 后 , 应 当 制 定 清 算 方 案 , 并 报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 财 产 、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和 财 产 清 单 后 , 发 现 公 司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债务 的 , 应 当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破 产 。公 司 经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宣 告 破 产 后 , 清 算 组应 当 将 清 算 事 务 移 交 给 人 民 法 院 , 依 照 有关 企 业 破 产 的 法 律 实 施 破 产 清 算 。 39 清 算 期 间 , 公 司 存 续

26、 , 但 不 得 开 展 与 清 算无 关 的 经 营 活 动 。 公 司 财 产 清 偿 顺 序 : 公 司 财 产 在 分 别 支付 清 算 费 用 、 职 工 的 工 资 、 社 会 保 险 费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 新 增 ) , 缴 纳 所 欠 税款 ,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 强 制 ) 40 公 司 清 算 结 束 后 , 清 算 组 应 当 制 作 清 算 报告 , 报 股 东 会 、 股 东

27、大 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认 , 并 报 送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 申 请 注 销 公 司登 记 , 公 告 公 司 终 止 。 41 1、 概 念 : 指 公 司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发 行 的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还 本 付 息 的 有 价 证券 。公 司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 42 ( 1) 记 名 公 司 债 券 、 无 记 名 公 司 债 券 。( 2) 有 无 担 保 。 有 担 保 公 司 债 券 是 指 公 司 为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提 供了 一 定

28、 担 保 的 公 司 债 券 。 无 担 保 公 司 债 券 就 是 仅 以 公 司 信 用 为 基 础 , 而 无任 何 财 产 担 保 的 公 司 债 券 。( 3) 能 否 转 换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指 可 以 转 换 为 公 司 股 份 的 公 司 债券 。 非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指 不 能 够 转 换 为 公 司 股 份 的 公 司股 份 的 公 司 债 券 。 43 ( 一 ) 资 产 方 面 的 要 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0万 元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6000万 元

29、( 二 ) 已 有 公 司 债 券 : 累 计 债 券 余 额 不 超 过 公 司净 资 产 的 40%; 有 下 列 情 形 , 不 得 再 次 公 开 发 行公 司 债 券 :( 1) 前 一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尚 未 募 足 ;( 2) 对 已 公 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或 者 其 他 债 务 有 违 约或 者 延 迟 支 付 本 息 的 事 实 , 仍 处 于 继 续 状 态 ;( 3)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改 变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所 募 资金 的 用 途 。 44 ( 三 ) 收 益 水 平 : 最 近 3年 平 均 可 分 配

30、 利 润 足以 支 付 公 司 债 券 1年 的 利 息 ;( 四 ) 资 金 投 向 : 筹 集 的 资 金 投 向 符 合 国 家产 业 政 策 ;( 五 ) 债 券 利 率 : 债 券 的 利 率 不 超 过 国 务 院限 定 的 利 率 水 平( 六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45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筹 集 的 资 金 , 必 须 用 于核 准 的 用 途 , 不 得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和 非 生 产性 支 出 。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 ,除 应 当 符 合 前 面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 还

31、应 当 符合 证 券 法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条 件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 46 ( 1) 决 议 。 应 由 董 事 会 制 订 方 案 , 股 东 会 作 出 决 议 。 或 国家 授 权 投 资 的 机 构 、 部 门 作 出 决 定 。( 2) 审 批 。 应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批 准 。( 3) 公 告 。 应 公 告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办 法 。( 4) 发 行 。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方 法 , 可 分 为 直 接 发 行 和 间 接发 行 两 种 。 直 接 发 行 就 是

32、由 公 司 自 己 向 公 众 募 集 和 接 受 应 募 。 间 接 发 行 就 是 公 司 委 托 他 人 向 公 众 募 集 和 接 受 应 募 。间 接 发 行 又 分 为 承 销 发 行 和 代 销 发 行 两 种 。 47 ( 一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是 指 公 司 的 经 理 、 副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 ( 新 公 司法 在 附 则 之 第 二 百 一 十 七 条 给 与 明 确 含义 ) 48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

33、 监 事 、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原 公 司 法 为 董 事 、 监 事 和 经 理 ) :1、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2、 因 贪 污 、 贿 赂 、 侵 占 财 产 、 挪 用 财 产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被 判 处 刑 罚 ,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年 , 或 者因 犯 罪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年 ;3、 担 任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 企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 、 经 理 ,对 该 公 司 、 企 业 的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34、 的 , 自 该 公 司 、 企 业破 产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3年 ;4、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的 公 司 、 企 业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司 、 企 业 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3年 ;5、 个 人 所 负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 49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 对 公 司 负 有 忠 实 义务 和 勤 勉 义 务 。 董 事 、 监 事

35、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职 权收 受 贿 赂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收 入 , 不 得 侵 占 公司 的 财 产 。 50 ( 1)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 2) 将 公 司 资 金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以 其 他 个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 3)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未 经 股 东 会 、 股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 意 , 将 公 司 资 金 借 贷给 他 人 或 者 以 公 司 财 产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 4)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经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36、 会 同 意 ,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行 交 易 ; 51 ( 5) 未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 利 用 职 务 便利 为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属 于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会 , 自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所 任 职 公 司 同 类 的 业 务 ;( 6) 接 受 他 人 与 公 司 交 易 的 佣 金 归 为 己 有 ; ( 新 增 )( 7) 擅 自 披 露 公 司 秘 密 ;( 8) 违 反 对 公 司 忠 实 义 务 的 其 他 行 为 。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收 受 贿 赂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收

37、入 , 不 得侵 占 公 司 的 财 产 。 52 53 1、 概 念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 有 独立 的 法 人 财 产 ,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 股 东 以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司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企 业 法 人 。 54 2、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法 律 特 征 :( 1) 股 东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责 任 ;( 2) 股 东 人 数 较

38、少 , 且 有 最 高 限 制 ;( 3) 公 司 不 能 以 发 行 股 票 的 方 式 向 社 会 募 集资 本 ;( 4) 股 东 对 外 转 让 出 资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 5) 公 司 机 构 及 设 立 程 序 相 对 简 化 。 55 ( 一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设 立 条 件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股 东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由 50个 以 下 股 东 出 资 设 立 。 “ 人 ” 既 可 以 公 民 自 然 人 , 也 可 以 是 法 人 。 56 2、 股 东 出 资

39、 达 到 法 定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3万 元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本 的 最 低 限 额 有 较 高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币 10万 元 。 股 东 应 当 一 次 足 额 缴 纳 公 司 章 程 规定 的 出 资 额 。 57 3、 股 东 共 同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1) 公 司 名 称 和

40、 住 所 ;( 2)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3)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4)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58 ( 5) 股 东 的 出 资 方 式 、 出 资 额 和 出 资 时 间 ;( 6) 公 司 的 机 构 及 其 产 生 办 法 、 职 权 、 议 事规 则 ;( 7)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8) 股 东 会 会 议 认 为 需 要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股 东 应 当 在 公 司 章 程 上 签 名 、 盖 章 。 59 4、 有 公 司 名 称 , 建 立 符 合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要 求的 组 织 机 构 ;5、 有 公

41、 司 住 所 。 60 1、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在 公 司 登 记 机关 登 记 的 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2、 缴 纳 期 限 :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的 首 次 出 资 额 不 得 低 于注 册 资 本 的 20%, 也 不 得 低 于 法 定 的 注 册资 本 最 低 限 额 , 其 余 部 分 由 股 东 自 公 司 成立 之 日 起 2年 内 缴 足 ; 其 中 , 投 资 公 司 可 以在 5年 内 缴 足 。 61 3、 出 资 方 式 :股 东 可 以 用 货 币 出 资 , 也 可 以 用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 土

42、 地 使 用 权 等 可 以 用 货 币 估价 并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作 价 出资 ; 但 是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作为 出 资 的 财 产 除 外 。全 体 股 东 的 货 币 出 资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30%。 62 对 作 为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应 当 评 估 作 价 , 核 实财 产 , 不 得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作 价 。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对 评 估 作 价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成 立 后 , 发 现 作 为

43、 设 立 公 司 出 资 的 非 货 币财 产 的 实 际 价 额 显 著 低 于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价 额 的 ,应 当 由 交 付 该 出 资 的 股 东 补 足 其 差 额 ; 公 司 设立 时 的 其 他 股 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63 4、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股 东 应 当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的 各 自所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 股 东 以 货 币 出 资 的 , 应 当 将货 币 出 资 足 额 存 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银 行 开 设 的账 户 ; 以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的 , 应 当 依 法 办

44、理 其财 产 权 的 转 移 手 续 。股 东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缴 纳 出 资 的 , 除 应 当 向 公司 足 额 缴 纳 外 , 还 应 当 向 已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出 资的 股 东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64 5、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后 , 应 当 向 股 东 签 发 出资 证 明 书 。 6、 股 东 缴 纳 出 资 后 , 必 须 经 依 法 设 立 的 验 资机 构 验 资 并 出 具 证 明 。 65 【 例 题 】 甲 、 乙 、 丙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了 一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其 中 甲 以 机 器 设 备 作 价 出 资

45、 20万 元 。 公 司 成立 6个 月 后 , 吸 收 丁 入 股 。 1年 后 , 该 公 司 因 拖 欠巨 额 债 务 被 诉 至 法 院 。 法 院 查 明 , 甲 作 为 出 资 的 机器 设 备 出 资 时 仅 值 10万 元 , 甲 现 有 可 执 行 的 个 人 财产 8万 元 。 下 列 处 理 方 式 中 ,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是 ( ) 。 A 甲 以 现 有 财 产 补 交 差 额 , 不 足 部 分 待 有 财 产 时再 行 补 足 B、 甲 以 现 有 财 产 利 交 差 额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 丙 补足 C 甲

46、以 现 有 财 产 补 交 差 额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 丙 、丁 补 足 D 甲 无 须 补 交 差 额 , 其 他 股 东 也 不 负 补 交 差 额 的责 任 66 股 东 有 权 查 阅 、 复 制 公 司 章 程 、 股 东 会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和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股 东 可 以 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账 簿 。 股 东 要 求 查 阅公 司 会 计 账 簿 的 , 应 当 向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请 求 , 说明 目 的 。 公 司 有 合 理 根 据 认 为 股 东 查 阅 会 计 账

47、 簿有 不 正 当 目 的 ,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合 法 利 益 的 , 可 以拒 绝 提 供 查 阅 , 并 应 当 自 股 东 提 出 书 面 请 求 之 日起 15日 内 书 面 答 复 股 东 并 说 明 理 由 。 公 司 拒 绝 提供 查 阅 的 ,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公 司 提 供查 阅 。 67 股 东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 公 司新 增 资 本 时 , 股 东 有 权 优 先 按 照 实 缴 的 出资 比 例 认 缴 出 资 。 但 是 , 全 体 股 东 约 定 不按 照 出 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48、或 者 不 按 照 出 资 比例 优 先 认 缴 出 资 的 除 外 。 公 司 成 立 后 , 股 东 不 得 抽 逃 出 资 。 68 1、 申 请 : 股 东 的 首 次 出 资 经 依 法 设 立 的 验 资 机构 验 资 后 , 由 全 体 股 东 指 定 的 代 表 或 者 共同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报 送 公 司登 记 申 请 书 、 公 司 章 程 、 验 资 证 明 等 文 件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 69 2、 批 复 与 登 记 : 登 记 机 关 接 到 设 立 申 请 后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作 出 予 以 登 记 或 者

49、不 予 以 登 记 的 决 定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 为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 70 ( 一 ) 股 东 会 :1、 股 东 会 的 法 律 地 位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股 东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 依 照 公 司 法 行 使 职 权 。 71 2、 股 东 会 的 职 权 :股 东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2)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

50、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3)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4)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的 报 告 ;( 5)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方 案(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72 ( 7)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8)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 9) 对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 10) 修

51、改 公 司 章 程 ;( 1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 对 前 款 所 列 事 项 股 东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致 表 示 同意 的 , 可 以 不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 直 接 作 出 决 定 ,并 由 全 体 股 东 在 决 定 文 件 上 签 名 、 盖 章 。 73 新 公 司 法 中 , 删 除 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东 会 职 权 中 的 “ ( 十 ) 对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的 人 转 让 出 资 作 出 决 议 ; ” 而 这 一 条 正 是 原 来 公 司 法 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股 东 会 比 股 份 公 司

52、 股 东 大 会 多 的 一 条 职权 。 删 除 以 后 , 新 公 司 规 定 “ 关 于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股 东 会 职 权 的 规 定 , 适 用 于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 74 3、 股 东 会 的 召 开 : 股 东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 定 期 会 议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按 时 召 开 。 有 权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的 :代 表 1/10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1/3以 上 的 董 事 ,监 事 会 或 者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53、. 75 4、 股 东 会 的 召 集 与 主 持 : 首 次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出 资 最 多 的 股 东 召 集 和 主 持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的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董 事会 召 集 ,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不 履 行 职 务 的 , 由 副 董 事 长 主 持 ; 副 董 事 长 不 能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同 推 举 1名 董 事 主 持 。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设 董 事会 的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执 行 董 事

54、召 集 和 主 持 。 ) 76 董 事 会 或 者 执 行 董 事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召 集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的 , 由 监 事 会 或 者 不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的 , 代 表1/10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 主持 。召 集 : 董 事 会主 持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董 事 召 集 主 持 :监 事 会 召 集 主 持 :股 东 77 5、 股 东 会 召 开 的 通 知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 应 当 于 会

55、议 召 开 15日 前通 知 全 体 股 东 ;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或 者 全 体 股 东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新 增 ) 股 东 会 应 当 对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作 成 会 议 记录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名 。案例 78 6、 股 东 会 的 议 事 与 表 决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权 ;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新 增 ) 股 东 会 的 议 事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除 本 法 有规 定 的

56、 外 ,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79 以 下 事 项 必 须 经 代 表 2 3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东 通 过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决 议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议 . 80 1、 董 事 会 的 法 律 地 位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 是 指 依 照 公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设 立 的 , 由 董 事组 成 的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和 业 务 执 行 机 构 。 81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行 使 下 列

57、 职 权 :( 1) 召 集 股 东 会 会 议 , 并 向 股 东 会 报 告 工 作 ;( 2) 执 行 股 东 会 的 决 议 ;( 3)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4)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方 案 ;( 5)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以 及 发 行 公司 债 券 的 方 案 ;( 7) 制 订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式 的 方 案 ; 82 ( 8)

58、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9)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经 理 及 其 报 酬 事项 , 并 根 据 经 理 的 提 名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公 司 副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10)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 83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 其 成 员 为 3 13人 . 股 东 人 数 较 少 或 者 规 模 较 小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可以 设 1名 执 行 董 事 , 不 设 董 事

59、会 。 执 行 董 事 可 以兼 任 公 司 经 理 。 执 行 董 事 的 职 权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1人 , 可 以 设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的 产 生 办 法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84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有 企 业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其 他国 有 投 资 主 体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应 当 有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 其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可 以 有 公 司职 工 代 表 。 董 事 会 中 的 职

60、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其 他形 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 85 董 事 任 期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但 每 届 任 期 不得 超 过 3年 。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未 及 时 改 选 , 或 者 董 事 在 任期 内 辞 职 导 致 董 事 会 成 员 低 于 法 定 人 数 的 ,在 改 选 出 的 董 事 就 任 前 , 原 董 事 仍 应 当 依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履行 董 事 职 务 。 86

61、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副 董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 由 半 数 以 上 董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 87 董 事 会 的 议 事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除 本 法 有规 定 的 外 ,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作 成 会 议 记录 ,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名

62、 。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表 决 ,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 88 1、 经 理 的 法 律 地 位 : 经 理 是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事 务 的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89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董 事 会 决 议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拟 订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63、 章 ; 90 提 请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除 应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 公 司 章 程 对 经 理 职 权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新 增 ) 经 理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 91 1、 监 事 会 的 法 律 地 位 :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监 督 机构 。 92 监 事 会 、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行 使

64、下 列 职 权 :( 1)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2) 对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进 行 监 督 , 对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或者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建 议 ; ( 新 增 )( 3) 当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益 时 , 要 求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93 ( 4)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 在 董 事 会 不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召

65、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职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 ( 新 增 )( 5) 向 股 东 会 会 议 提 出 提 案 ; ( 新 增 )( 6) 依 照 公 司 法 有 关 的 规 定 ,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 新 增 )( 7)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监 事 可 以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94 监 事 可 以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 并 对 董 事 会 决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者 建 议 。 监 事 会 、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发 现 公司 经

66、 营 情 况 异 常 ,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协 助 其 工 作 , 费用 由 公 司 承 担 。 ( 新 增 ) 95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 其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3人 。 股 东 人 数 较 少 或 者 规 模 较 小 的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可 以 设 1至 2名 监 事 , 不 设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例 的 公司 职 工 代 表 ,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于 1/3( 新 增 ) , 具 体 比 例 由 公 司 章 程 规定 。 监 事 会 中 的 职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民主 选 举 产 生 。 96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1人 ( 新 增 ) , 由 全 体 监 事 过半 数 选 举 产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主 持 监事 会 会 议 ;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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