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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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治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平安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视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视治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治理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运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2、。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展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展试运转;试运转合格,并具备根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展试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平安设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运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效劳规那么和设备保养维护方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平安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平安便捷的客运效

3、劳,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平安、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效劳标准。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装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缺点而阻碍运转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缺点,恢复运转。一时无法恢复运转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转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

4、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以下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以下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备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展平安检查,对携带危害公

5、共平安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犯运营规定和效劳规那么的行为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第三章 平安治理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责任,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保证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

6、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治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的治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展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平安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转对土建工程的阻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展平安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平安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严峻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展平安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乘客宣传平安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操纵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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