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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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以下简称 158 号部令)及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 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 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 请。(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 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 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

2、事务所资 质。(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 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 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 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 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 2 年内独立监理过 3 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 二级工程项目。(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 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

3、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 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 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六)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 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 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 5 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 程师人员数量。(七)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 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 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

4、各项指标不得重 复计算。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1)一式三份及相 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 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 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 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

5、执业印章的,须 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8、企业近2 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 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 求填写)。(九)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 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 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1、2、3、5、6、7、9所列材料外,还需 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 实施意见第(八)条 1、2、3、5、6、7、9

6、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 应的业绩证明。(十一)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1)一式三份及相 应的电子文档;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 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 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 印件;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 写)。(十二)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本实 施意见第(八)条 1、2、4、7 所列材料,不需提

7、供相应的业绩证 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 条 1、2、 4 所列材料。(十三)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 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综

8、合资质、专 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十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 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 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 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 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 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十五) 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 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

9、册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 照正、副本复印件;3、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4、5、6、7、9 所列的 材料。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 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十六)企业申请工程监理

10、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 下要求:1、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 附件材料;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申请铁路、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 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3、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 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4、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 晰;5、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十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对于手

11、续不全、盖章或印鉴不清的,资质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资质受理部门应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附件材 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附件材料中相关内容与原件相符。对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 1) 及附件材料、报送文件一并报建设部。(十八)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 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 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 应按首次申请办理。(十九)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受 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二十)各省、自治区

12、、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 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十一)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 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 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 158 号部 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 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 158 号部令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 别重新核定资质

13、等级。(二十二)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 5年。四、资质证书(二十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专业 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证书分别打印,每套资质证书包 括一本正本和四本副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的计算时间以 资质证书最后的核定日期为准。(二十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各部门 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 158号部令规定以外的其它准入条件,不得 违法收取费用。(二十五)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首先在全国性建 设行业报刊或省级(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然后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

14、下列材料:1、企业补办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五、监督管理(二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 法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重点 检查 158号部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将检查和 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1、集中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2、抽查和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二十

15、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 以下程序实施监督检查: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3、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 检查;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企业应如 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对 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上报资质许可机 关,资质许可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相 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于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企业,予以通报, 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 人和检查人员签

16、字确认;6、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 行政处罚建议书面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二十八)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 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并将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 中对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 果或处理建议,须通过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六、有关说明(二十九)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实收 资本金。(三十)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在本企业注册

17、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注册于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 师注册执业证书上标注的注册专业。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 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 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其注册人数和注册人次应分 别满足 158号部令中规定的注册人数和注册人次要求。申请综合 资质的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 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

18、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 15 人次, 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或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 1 人次。(三十一)“企业近 2 年内独立监理过 3 个以上相应专业的 二级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申报之日起前 2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 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企业申报材料中应提供相应的工程 验收证明复印件。(三十二)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因本企业 监理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 事故发生日为准。(三十三)具有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只可承担房屋建筑、水利 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等级三级且非强制监理的建设工 程

19、项目的监理、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三十四)158 号部令自实施之日起设 2 年过渡期,即从 2007 年 8 月 1 日起,至2009 年 7 月 31 日止。过渡期内,已取得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 企业分立的,按 158 号部令和本实施意见执行。对于准予资质许 可的工程监理企业,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的资质 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三十五)过渡期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申请资质更名、遗失补证、两家及以上企业整体合并等不涉及申 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可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并 换发新的

2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三十六)建设主管部门在 2007 年 8 月 1 日之前颁发的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在过渡期内有效,但企业资质条件仍应符 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2 号)的相关 要求。过渡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2 号)要求 的资质条件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监 督检查。过渡期届满后,对达不到 158 号部令要求条件的企业, 要重新核定其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对于已取得冶炼、矿山、化工石油、电力、铁路、港口与航 道、航天航空和通信

21、工程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过渡期内, 企业可继续完成已承揽的工程项目。过渡期届满后,上述专业工 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三十七)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但未换发新的资质 证书的企业,在过渡期届满 60 日前,应按 158 号部令要求向资 质许可机关提交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需提 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对于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许 可机关给予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交回原 发证机关,予以作废;对于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 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 158 号部令的审 批程序和标准给予重新核定,旧资质证书交回原

22、发证机关,予以 作废。过渡期届满后,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其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企业(公章)填报日期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升级、增加其他 专业资质和资质延续时使用。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不得涂改。三、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写有关内容,各页纸张如不够, 可增加附页。四、企业在填写此表时,只填写与监理有关的情况。五、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

23、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 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此次资质申报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 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年月 日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企业名称此次申请 内容现有资质 专业类别 及等级新设立口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口 综合资质口 资质延续口其他指标 类别序号考核指标标准值实际值达标情况综合 指标1注册资本2机构章程3工程试验检测设备4资质证书5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6其他(重组合并、分立证明)人贝 指标7法定代表人8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9标准要求的注 册执业人员人 数注册监理

24、工程师人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人人注册人员合计人次人次业绩 指标10工程业绩(近两年)诚信 记录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2转让业务、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揽业务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口 否口核验人签字:(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注:1、单位的印章应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2、本表综合指标和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建设部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人员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审查3、有关专业部门自接到建设部资质材料至初审完毕并

25、送达建设部时间为20日,逾期建 设部将视为同意。申请情况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申 请 内 容新设立口 专业资质升级口 增加其他 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口资质延续口其他口资质序列: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专业资质类别及等级: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成立时间企业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金(大写)资质证书编号企业违法违规情况有无企业质量事故及 安全事故情况有无注册执业人员情况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人(次)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

26、、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 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人(次)法定代表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一寸免冠 照片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从事工程建 设工作年限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号职称及证号工作简历自至自至技术负责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一寸免冠 照片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从事工程建 设工作年限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号职称及证号工作简历自至自至企业负责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一寸免冠 照片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从事工程建 设工作年限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号职称及证号工作简历自至自至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企业业绩序号工程项目

27、名称专业工程 类别工程项目规模 及技术指标投额 总资开工 时间竣工 时间质量评定 结果附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一、封面填写要求1、“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资质的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2、“填报日期”是指表格上交受理部门的日期。二、“申请情况”填写要求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栏填写申请企业现有的全部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 项可不填写。三、“基本情况”填写要求1、“企业名称”须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该名称与首页 “申报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一致,如名称不一致 时,以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准。如企业申报材料同时发生名称变化,按新名称申报材

28、料时, 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有关工商预核准材料、验资报告等材料, “企业名称”一栏可填写工商预核准企业名称。2、“详细地址”须填写申请企业的通讯地址。3、“成立时间”、“企业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和“注 册资本金”应按照工商注册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相关内 容填写。4、“资质证书编号”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填写。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5、“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和“企业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 情况”应根据近一年内申请企业的市场行为如实填写。6、申请综合资质的企业须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 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 计人次”。7、申请专业甲级资

29、质和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须填写“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 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 次”。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填写要求企业具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 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应填写“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中相应信 息,并按上述顺序排列。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的, 应在“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栏中逐一列出。五、“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填写要求填写企业自有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及相关信息。六、“企业业绩”填写要求1、 企业应如实填写近

30、2 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 合格的与申报专业工程类别相关的二级工程项目信息。2、 “专业工程类别”应按照所申请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确定并填写。3、“工程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应按照资质标准“专业工 程类别和等级表”中注明的规模计量单位要求,如实填写企业独 立完成的、符合规模计量单位要求的工程项目规模指标。附件2监理企业主要检测设备配备数量表资 数质-一-等量、级设备-A甲级乙级丙级事务所经纬仪(套)2111水准仪(套)2211回弹仪(台)3221万用表(只)4321接地电阻测试(只)2111绝缘电阻表(只)2111附件3合伙人组成情况序 口v姓名学历所学 专业身份证号码注册监理工 程师注册号

31、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号附件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县(市) 设区市建 设行政主 管部门及 省直有关 部门初审 意见审核人:(签字)年 月 日业务部1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公章)省级建殳 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 意 见审核人:(签字)年 月 日业务部1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公章)建筑市场 管理司 审查意见资质处审查人:(签字)年 月 日资质处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司领导:(签字)年 月 日(公章)注: 1、初审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2、初审、审核部门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3、初审单位应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对照原件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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