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论医疗责任毕业论文(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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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责任毕业论文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课 题 论医疗过错责任学习中心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临夏分校入学批次 201209 学 号 120962193210009 姓 名 张思芬 指 导 教 师 马建梅 2014年 9 月 10 日论医疗过错责任2009级法学专业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临夏分校张思芬摘要: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重点问题,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医方的过错认定、过错推定的情形、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次论文我就现如今比较突出的医疗过错问题加以详细阐述,通过对患者和医院工作人员的访问调查,对近年来比

2、较重大的医疗事故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对身边发生的医疗事故做比较详细的访问调查,综合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想法与意图,寻求医疗过错问题中的症结所在,为今后的医疗过错责任问题提供一份相对比较可靠的参考材料。关键字:医疗过错 责任 过错推定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发生的纠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2000年以后每年呈几十倍向上的增长。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医方的过错认定、过错推定的情形、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医院认为医院医生没有过错,而家属责完全归责任与医院与医生,一切责任有医院负责。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为客观标准。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础上,结合医疗纠纷的

3、特殊性,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情形下,还应该考虑公平责任原则的使用,以促使医疗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医疗损害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和基础。过错是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因此,认定医方是否有过错关系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医疗过错只能是指过错,而不包括故意。笔者根据医疗过错的有关问题结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例,试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2 主要内容2.1 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医疗过错认定的法定化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

4、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剥夺他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

5、责任。”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既可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为由来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2.2过错的一般原理医疗过失是医生在施行医疗行为时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患者损害后果的行为,它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医疗过失。对医疗注意义务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以具体标准进行认定,反之则以抽象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医疗的专门性、地域性及紧急性等因素。这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就是医生的注意义务。在法

6、律和规章对医生的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失比较容易,这种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如果法律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伤亡该如何进行认定,这就涉及到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问题,也就是医疗过失抽象标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考察、分析某种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通常要将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相结合进行认定,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2.3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三种不

7、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也不相同,对此,应当进行深入研究,科学地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以综合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归责原则能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体现侵权法的规范功能。2.4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形成一个体系,应当根据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而不是适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因此,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8、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据此,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中。应当注意的是,有两个例外:第一,应当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具备法定情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对此,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

9、)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4)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其医务人员没有过失。这样的规则,能够制裁意图逃脱责任的有过失的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第二,具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受害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首先由受害患者承担表现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能具有过失;然后,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疗机构承担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明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10、任。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严格的举证责任制度对受害患者赔偿权利造成伤害。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包括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等类型。其中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患者充分告知义务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治疗建议,未保守与患者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因

11、此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者职业伦理上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是未尽告知义务而未取得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者职业伦理应当遵守的规则,侵害患者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等人格权的医疗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理由是:对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是:第一,资讯、保密等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高度注意义务,是否履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主动权,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第二,受害患者一方在诉讼中已经证明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保密等义务,按照违法推定过错的规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第三,在医疗中

12、,患者通常处于被动状态,而医疗机构通常在告知等义务履行以及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时候,要签署同意书,因此,告知等义务的履行,通常可以通过提出“患者同意书”而得到证明,尽管实行推定过错,但如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已经善尽上述义务者,是能够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因此,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并非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增加诉讼上的负担,并不违反诉讼中的武器平等原则。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对于使用有缺陷的器械、消毒药剂、药品以及输血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要求有过失,只具备违法行为、人身损

13、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构成侵权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理由是,药品、消毒药剂或者医疗器械具有缺陷,其实就是有缺陷的产品,原本就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应当明确的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确定的规则是,对产品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产品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才可以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即使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致害患者,只要其无过错,就可以适用关于销售者的规则,即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的规则,

14、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患者就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造成人身损害的,即使确定为无过失责任原则,也并没有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事实上承担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时候,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不过这样的情况较为少见。对此,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至第43条规定的原则,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如果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产品中没有过失,则患者一方无权就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以及使用血液制品造成患者

15、人身损害的,尽管血液是人体组织,不具有物的属性,但其已经脱离人体,是人体的衍生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流通性,也就具有产品的属性,因此,可以作为产品对待,适用产品责任规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不过由于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特殊性,只实行适当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但须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如果医疗机构对于输血不存在过失,受害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血液提供机构主张赔偿权利。 2.5 医疗过错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2.5.1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而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16、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一般认为,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第二,具有人身等损害后果。第三,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第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实际上,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

17、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2.5.2 病历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第一、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发生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者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应当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所确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 2.5.3 将申请鉴定作为医院举证责任的内容 至于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医疗机构认为其提供病历资料即履行了举证为,都未发现医方存在过错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诊疗常规规范

18、,但患者的损害后果则确实是因为本次医疗行为所致。在这种“无过错,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如果不给予受害者一定补偿又显失公平。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还应考虑民法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3结束语 医疗过错问题是侵权法领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医患争议的焦点,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 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纠纷案件,单纯的医疗过错纠纷占其中较大比例。在实际操作案件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很多法律规定的不清楚即法律疑义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判例结果不

19、统一的情形。尤其是医疗过错行为程度与损害责任的承担,更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的难点,如果不能很好地体会立法精神,将会产生裁判结果相悖,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由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是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而笔者学术知识浅薄,缺少从事实务的经验,因此,有些理论观点未必正确,只能期待日后进一步研究。4 主要参考文献1. 江 平,民商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2. 王利明,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3.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和2003年版4.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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