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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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条件1 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合同条件 ( “本条件”) ,包括 专用条件 和本通用条件 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1.1.1 合同1.1.1.1 “合同”系指 合同协议书 、本条件、雇主要求 、投标书 和合同协议书 列出的其他文件 (如果 有)。1.1.1.2 “合同协议书 ”系指第 1.6 款合同协议书 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1.1.1.3 “雇主要求 ”系指 合同 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 ( 或) 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

2、何补充和修改。1.1.1.4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 合同中的由承包商 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 其他文件 (本条件 和雇主要求 除外,如同时提交 )。1.1.1.5 “履约保证 ”和“付款计划表 ”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 各方和人员1.1.2.1 “当事方(或一方 ) ”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 雇主,或指承包商 。1.1.2.2 “雇主 ”系指在 合同协议书 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商 ”系指 合同协议书 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4 “ 雇主代表 ”系指由

3、 雇主 在合同 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 雇主 根据 第 3.1 款 雇主代表 的规 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2.5 “承包商代表 ”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 承包商根据 第 4.3 款承包商代 表 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2.6 “ 雇主人员 ”系指 雇主代表 、 第 3.2 款 其他雇主人员 中提到的助手、以及 雇主 和 雇主代表 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 雇主或雇主代表 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 的任何其 他人员。1.1.2.7 “承包商人员 ”系指 承包商代表 和承包商 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 承包商 和每个 分包商 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

4、以及所有其他帮助 承包商 实施工程 的人员。1.1.2.8 “分包商 ”系指为完成部分 工程 ,在 合同 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 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9“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 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或第 20.3 款 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1.1210“菲迪克(FIDIC) ”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1.1.3.1 “基准日期 ”系指递交 投标书 截止日期前 28天的日期。1.1.3.2 “开工日期 ”系指根据 第 8.1

5、 款工程的开工 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除非 合同协议书 中另有规1.1.3.3 “竣工时间 ”系指 专用条件 中规定的,自 开工日期 算起至 工程 或某单位工程 (视情况而定 )根据第 8.2 款竣工时间 规定的要求竣工 (连同根据 第 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 的规定提出的 任何延长期 ) 的全部时间。1.1.3.4 “竣工试验 ”系指在 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 变更的,在 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 )被雇主接收前,根据 第 9条竣工试验 的要求,进行的试验。1.1.3.5 “接收证书 ”系指根据 第 1 0条雇主接收 的规定颁发的证书。1.1.3.6 “竣工后试验 ”系

6、指在 合同中规定的,在 工程 或某单位工程 (视情况而定 )被雇主接收后,根据第 l2 条竣工后试验 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如果有)。1.1.3.7 “缺陷通知期限 ”系指 专用条件 中规定的,自 工程或某单位工程 (视情况而定 )根据第 10.1 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 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 第 11.1 款 完成扫尾工作和 修补缺陷 的规定通知 工程或单位工程 存在缺陷的期限 (连同根据 第 11.3 款缺陷通知期限 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如果 专用条件 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1.1.3.8 “履约证书 ”系指根据 第 11.9 款履约证书 的规定颁发

7、的证书。1.1.3.9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 年”系指 365天。1.1.4 款项与付款1.1.4.1 “ 合同价格 ”系指在 合同协议书 中写明的、经商定的 工程 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按照 合同做出的调整 (如果有 )。1.1.4.2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 在现场内外所发生 (或将发生 )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3 “最终报表 ”系指 第 14.11 款最终付款的申请 规定的报表。1.1.4.4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 合同价格 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 以外的某种货币。1.1.4.5 “ 当地货币 ”系指

8、工程所在国 的货币。1.1.4.6 “ 暂列金额 ”系指 合同 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 (如果有 ) ,根据 第 13.5 款 暂列金额 的规定,用于 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 生产设备、材料 或服务。1.1.4.7 “保留金”系指 雇主根据第 l4.3 款期中付款的申请 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根据 第l4.9 款 保留金的支付 的规定进行支付。1.1.4.8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 l4 条合同价格和付款 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 报表。1.1.5 工程和货物1.1.5.1 “承包商设备 ”系指为实施和完成 工程 、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

9、 其他物品。但 承包商设备 不包括 临时工程 、雇主设备 (如果有 ) 、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 永久 工程 一部分的 生产设备 、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1.1.5.2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 、材料、生产设备 和临时工程 ,或视情 况其中任何一种。1.1.5.3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 永久工程 一部分的各类物品 ( 生产设 备除外),包括根据 合同要由承包商 供应的只供材料 (如果有)。1.1.5.4 “ 永久工程 ”系指根据 合同承包商 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1.1.5.5 “ 生产设备 ”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 永久工程 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1.1.5.6 “单位工程 ”系指在

10、 专用条件 中确定为 单位工程 (如果有 )的工程组成部分。1.1.5.7 “临时工程 ”系指为实施和完成 永久工程 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 程( 承包商设备 除外)。1.1.5.8 “工程 ”系指 永久工程 和临时工程 ,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 其他定义1.1.6.1 “承包商文件 ”系指 第 5.2 款承包商文件 中所述的, 承包商 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 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1.1.6.2 “工程所在国 ”系指实施 永久工程 的现场 (或其大部分 )所在的国家。1.1.6.3 “雇主设备 ”系指雇主要求 中所述的,

11、由 雇主提供的供 承包商 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 械和车辆 (如果有 ) ,但不包括 雇主 尚未接收的 生产设备 。1.1.6.4 “不可抗力 ”见 第 l9 条不可抗力 的定义。1.1.6.5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 (或州的 )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 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1.1.6.6 “履约担保 ”系指根据 第 4.2 款履约担保 规定的担保 (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7 “现场”系指将实施 永久工程 和运送 生产设备 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 合同中可能指定为 现 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1.6.8 “变更”系指按照 第 13 条 变

12、更和调整 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 或工程 所做的任何更改。1.2 解释在 合同 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c) 包括“同意 (商定) ”、“已达成 ( 取得) 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 本条件 的解释中不应考虑。*原文“ Section ”一词系指菲迪克 (FIDIC)合同条件或投标书附录中专门定义的能够单独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本译文 参照我国建设项目统计划分,选译为

13、“单位工程”,但其含义与我国统计规定的确解释不尽相同。1.3 通信交流本 条件 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 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a)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 ( 取得对方收据 ) ,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 专用条件 中提出的任何商定 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b)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 合同 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ii)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1.4 法律和语言合同 应受专用条件 中所述国家 (或其他司法

14、管辖区 ) 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 专用条件 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 专用条件 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 合同 ( 或其大部分 )编写用的语言。1.5 文件优先次序构成 合同 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 合同协议书,(b) 专用条件,(c) 本通用条件,(d) 雇主要求,(e) 投标书 和构成 合同 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6 合同协议书 合同 自合同协议书 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为签定 合同协议书 ,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 ( 如果有 ) 应由 雇主 承担。1.7 权益转让

15、任一 方都不应将 合同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 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 但任一 方 :(a)在另一 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b)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 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每份承包商文件 都应由 承包商 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 雇主接收为止。除非 合同 中另有规定, 承包 商应向 雇主 提供承包商文件 一式六份。承包商 应在现场保存一份 合同 、雇主要求 、承包商文件 、变更、以及根据 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 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

16、件。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 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保密性除了根据 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 法律的需要以外, 双方应将合同 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没有 雇 主 事先同意, 承包商 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 工程 的任何细节。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就各当事方间而言,由 承包商 (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 承包商文件 及其他设计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应归 承包商 所有。承包商 (通过签署 合同) 应被认为已给予 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 传送 承包商文件 的许可,包括对它们

17、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a)适用于 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 (取较长的 ) ;(b)允许具有 工程 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 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 承包商文件 ;(c)在承包商文件 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 现场和合同 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 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 承包商 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未经 承包商 同意, 雇主( 或以其名义 )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 承包商文件 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

18、件就各当事方 间而言,由 雇主(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 雇主要求 及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承包商 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 合同需要外,未经 雇主同意, 承包 商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1.12 保密事项不得要求 承包商向雇主透露他在 投标书 中称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对 雇主为了证实 承包商 遵守合同的 情况,合理需要的其他信息, 承包商 应当透露。1.13 遵守法律承包商 在履行 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 法律。除非 专用条件 中另有规定:(a) 雇主 应已 (或将 )为永久工程 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雇主要求

19、中所述的雇主已( 或将 ) 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 雇主 应保障并保持使 承包商 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b) 承包商 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 法律 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 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 承包商 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免受因未 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1.14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 承包商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 (依照适用 法律 )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a)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 合同上对 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 承包商 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

20、 雇主 ;(C)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 承包商 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2 雇主2.1 现场进入权雇主应在专用条件 中规定的时间 (或几个时间 )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 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 占用权可不为 承包商 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 雇主 ( 向承包商 ) 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 手段的占用权, 雇主 应按雇主要求 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 雇主在收到 履约担保 前,可保留上述任 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如果在 专用条件 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 雇主应自开工日期 起给承包商 进入和占用 现场 的权利。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 承包商 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 承包商 遭

21、受延误和 (或)招致增加费用, 承包商 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根据 第 20.1 款 承包商的索赔 的规定有权要求:(a) 根据 第 8.4 款 竣工时间的延长 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 给予延长 期;(b) 任何此类 费用 和合理利润,应加入 合同价格 ,给予支付。在收到此通知后, 雇主 应按照 第 3.5 款确定 的规定,就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 雇主 的违约是由于 承包商 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 承包商文件 中的错误或提交延 误造成的情况, 承包商 应无权得到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2.2 许可、执照或批准雇主 应 ( 按其所能 ) 根据 承包

22、商 的请求,应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a) 取得与 合同 有关,但不易得到的 工程所在国 的法律 文本;(b) 协助承包商 申办 工程所在国法律 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执照或批准:i) 根据第 1.13 款遵守法律 的规定, 承包商 需要得到的,ii) 为运送 货物 ,包括结关需要的,iii) 当承包商设备 运离现场 出口时需要的。2.3 雇主人员雇主 应负责保证在 现场 的 雇主人员 和其他承包商做到:(a) 根据第 4.6 款合作的规定,与 承包商 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b) 采取与根据 第 4.8 款 安全程序 (a)(b)(c) 项和 第 4.18 款 环境保护 要求承包商 采取的类似

23、行动。2.4 雇主的资金安排雇主 应在收到 承包商 的任何要求 28 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 雇主 能够 按照第 l4 条合同价格和付款 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 (按当时估算 )。如果 雇主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 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 承包商 。2.5 雇主的索赔如果 雇主认为,根据本 条件任何条款、或 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通知期限 的任何延长,他应向 承包商 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 承包商 根据第 4.19 款电、水和燃气 和第 4.20 款雇主的设备争免费供应的材料 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 承包商 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

24、,不需 发出通知。通知应在 雇主 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 缺陷通知期限 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 到期前发出。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 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 雇主认为根据 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 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雇主应按照第 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 (i) 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 缺陷通知期限 的延长期 (如果有 )。雇主可将上述金额在给 承包商 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 雇主应仅有权根据本款或 第 l4 6 款期中付款(a)和(或)(b)项的规定,从

25、给 承包商的应付款中冲销或做任何扣减,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3 雇主的管理3.1 雇主代表雇主 可任命 1 名 雇主代表 ,代表他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在此情况下,他应将雇主代表 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 承包商 。雇主代表 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 雇主 付托给他的权力。除非和直到 雇主 另行通知 承包商 ,雇主代 表将被认为具有 雇主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 第 15条由雇主终止 规定的权力除外。如果 雇主 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 雇主代表 ,应在不少于 l4 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 以及任命的 13 期通知 承包商 。3.2 其他雇主人员雇主 或雇主代表 可随时对一

26、些助手指派和付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 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 (或)担任检验、和 (或)试验各项 生产设备 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 托或撤销,在 承包商 收到抄件后生效。助手应为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这些权力的能力,并能流利地使用 第 1.4 款 法 律和语言 规定的交流语言。3.3 受托人员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 雇主代表 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 承包 商发布指示。由受托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 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 雇主 采取的一样有效

27、。但是:(a)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不解除 承包商 根据合同 应承担的任何职 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b)未对任何工作、 生产设备 或 材料 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 雇主 拒绝该工作、 生产 设备或材料 的权利;(c)如果承包商 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 承包商 可将此事项提交给 雇主 ,雇主应迅速对该 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3.4 指示 雇主可向承包商 发出为 承包商 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 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 条款 (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

28、成一项 变更时,应按照 第 13 条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办理。承包商 应接受 雇主 或 雇主代表 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3.5 确定每当本条件规定雇主应按照第3.5 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雇主应与承包商 协商尽量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 雇主 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 合同 作出公正的确定。雇主 应将每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 承包商 。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 承包商 在 收到通知 14 天内向 雇主 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这时,任一方可依照 第 20.4 款 取得争端裁 决委员会决定 的规定,将争端提交 DAB。4 承包商4.1 承

29、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 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 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 工程应能满足 合同规定 的 工程 预期目的。承包商 应提供 合同 规定的 生产设备 和承包商文件 ,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 或永久性的 承包商人员 、货物 、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工程 应包括为满足 雇主要求 或合同 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 ( 合同 虽未提及但 )为工程 的稳定、或完成、 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承包商 应对所有 现场 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当 雇主 提出要求时, 承包商 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为工程施工的安排和

30、方法的细节。事先未知雇主 ,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4.2 履约担保承包商 应对严格履约 (自费 )取得 履约担保 ,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 专用条件 中的规定。 专用条件 中没 有规定保证金额的, 本款 应不适用。承包商 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 后 28 天内,将 履约担保 交给 雇主。履约担保 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 ( 或 其他司法管辖区 ) 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 专用条件 所附格式或采用 雇主 批准的其他格式。承包商 应确保 履约担保 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 履 约担保 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 l3 期,而 承包商 在该期满 t3 期 28

31、 天前尚无权拿到 履约证书 , 承包商 应 将 履约担保 的有效期延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除出现以下情况 雇主 根据 合同有权获得的金额外, 雇主不应根据 履约担保 提出索赔:(a) 承包商 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长 履约担保 的有效期,这时 雇主 可以索赔 履约担保 的全额;(b) 承包商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 42天内,将 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 第 2.5 款雇主的索赔 或第 20 条 索赔、争端和仲裁 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 雇主 ;(c) 承包商 未能在收到 雇主 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 42 天内进行纠正;或(d) 雇主根据第 15.2 款由雇主终止 的规定有权终止的情况,

32、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雇主 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根据 履约担保 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 赔偿费、损失和开支 ( 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 的损害。雇主 应在承包商 有权获得 履约证书 后 21 天内,将 履约担保 退还承包商 。4.3 承包商代表承包商 应任命 承包商代表 ,并授予他代表 承包商 根据 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除非 合同 中已写明了 承包商代表 的姓名, 承包商 应在 开工日期 前,将其拟任命为 承包商代表 的人员姓 名和详细资料提交 雇主 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 承包商代表 , 承包商 应同样地提交另

33、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未经 雇主 事先同意, 承包商 不应撤销 承包商代表 的任命,或任命何替代人员。承包商代表 应代表 承包商 接受根据 第 3.4 款 指示 规定的指示。承包商代表 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任何付托或撤销应在 雇主收到承包商 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承包商 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 第 l 4 款 法律和语言 规定的交流语言。4.4 分包商承包商 不得将整个 工程 分包出去。承包商 应对任何 分包商 、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 承包商 自己的行为或

34、违约一样地负责。对 专用条件 中有规定的, 承包商 应在不少于 28 天前向 雇主 通知以下事项:(a) 拟雇用的 分包商 ,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b) 分包商 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c) 分包商 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4.5 指定的分包商本款中,“指定的 分包商 ”系指雇主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指示 承包商 雇用的分包商 。如 果 承包商 对指定的 分包商 尽快向 雇主 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 承包商 不应有任何雇用义务。4.6 合作承包商 应依据 合同 的规定或 雇主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 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 合同 未包括的任

35、何工作的 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a) 雇主人员,(b) 雇主 雇用的任何其他 承包商 ,和(c) 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 承包商 增加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 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 变更 。为这些人员和其他 承包商 的服务,可包括使用 承包商设备 、以及由 承包商 负责的 临时工程 或进入的安排。承包商 应对其在 现场 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 雇主要求 中规定的范围 ( 如果有 )协调其自己与其他承包 商的活动。如果根据 合同,要求 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 向承包商 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 权,

36、承包商 应按 雇主要求 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 雇主 提交此类文件。4.7 放线 承包商 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 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 工程的所有 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 工程 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4.8 安全程序承包商 应:(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b) 照料有权在 现场 的所有人员的安全;(c)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 现场 和工程消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d) 在工程 竣工和按照 第 l0 条 雇主的接收 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e) 因实施 工程 ,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对其保

37、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4.9 质量保证承包商 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论证遵照 合同 要求。该体系应符合 合同的详细规定。 雇主 有权对体系的 任何方面进行审查。承包商 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 雇主 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 向 雇主 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 承包商 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 合同 规定的 承包商 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4.10 现场数据雇主应在基准日期 前,将其取得的 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供给 承包商 。同 样地, 雇主 在基准

38、日期 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供给 承包商 。承包商 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 第 5.1 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 提出的情况以外, 雇主 对这 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4.11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承包商 应被认为已确信 合同价格 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合同价格 包括 承包商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 暂列金额 所承担的义务, 如果有),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 工程 、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4.12 不可预见的困难除 合同 另有说明外:(a) 承包商 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 工程 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

39、的全部必 要资料;(b) 通过签署 合同,承包商 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 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c) 合同价格 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4.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承包商 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 (或)临时道路包括 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 承包商 还应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 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 现场 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4.14 避免干扰承包商 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a) 公众的方便,或(b)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 或其他人所有的。承包商 应保障并保持 雇主 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

40、的干扰造成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 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 的损害。4.15 进场通路承包商 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 承包商 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 路或桥梁因 承包商 的通行或 承包商人员 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除本 条件 另有规定外:(a) 承包商 应(就各方间言 ) 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b) 承包商 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其使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 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c) 雇主 不应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d) 雇主 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e) 因进场通路对 承包商 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可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 承包商 负担。4.16 货物运输除非专用条件 中另有规定:(a) 承包商 应在不少于 21 天前,将任何 生产设备 或每项其他主要 货物 将运到 现场 的日期,通知 雇主 ;(b) 承包商 应负责 工程需要的所有 货物 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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