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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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指南 一、报SDA批准的注册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指新药研制 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 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样品自检报告(3批)5. 现场考察报告表6. 省所检验报告(3批)注意事项:新药证书持有人应共同提出此项申请,即申请表中均应填写并共同盖章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

2、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查询或注册证明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注意事项:1. 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2. 中药不允许使用商品名。3. 不同规格使用一个商品名。4. 商标查询或受理注册证明的单位与申报人不一致,则需提供授权申人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原件),同时在申请表的申请理由中注明。5. 商品名基本原则:商品名不能包含以下文字:有暗示疗效作用、有 夸大或褒扬药品作用、有该药品通用名称、有生产单位名称、包含数 字等。6. 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

3、新药注册时一并提 出。7. 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 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8. 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 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9.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理毒理研究资

4、料6. 临床研究资料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1) 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 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 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 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临床研究应当进行 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随机对照试验,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300例。(2) 增加新的适应症,国外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应当提 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 临床试验。(3) 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国内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 症者,须进行至少6

5、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获准使用此适 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汪意事项:1. 需要说明的是,法规此处未明确增加适应症但不需要延长用药周期 或者增加剂量的情况。国家药审中心网站曾公布审评人员如下观点可 参考:根据安全有效的评价原则,此类申请应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 料及文献资料,并进行临床研究。在未有明确要求以前,原中(化) 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规定五类新药应进行二期临床试验(试 验组不少于100例,主要病证不少于60例)的要求,可作为参考, 今后如有新的要求,应当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此病例数仅为最低病例 数要求,具体试验中样本量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2. 此项申请常见问题是企

6、业未提供临床前研究资料(即6号资料), 造成注册全过程时间的延长。6号临床研究资料的申报应当按照中药、 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的要求,在临床研究 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要求提供临床研究资料,但不需要进行 临床研究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研究文献。以上几种情况均应进行临 床研究,故应提供相关临床方面资料(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临床研 究资料综述、临床研究计划与研究方案、临床研究者手册等)。3. 以下情况应属于增加适应症:(1)原功能主治为中医术语描述,申 请增加西医病名,如原治疗胃痛,现拟增加慢性浅表性胃炎等;(2) 原为辅助治疗药,申报修订为治疗药(取消“辅助治疗”字样)(3

7、) 扩大适应范围,如原用于治疗中风急性期治疗,拟增加用于恢复期或 后遗症期的治疗;(4)扩大适应人群或增加用于特定人群,前者如增 加儿童用药,后者如抗辐射药说明书中增加“用于飞行员”等。4. 申请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一般技术要求:应有充分的立题依据、药效 学和毒理实验支持以及临床研究确证。药效学及毒理研究的一般要求:增加适应症,须有充分可靠的药效学试验基础。用于治疗,须建立治 疗性实验的动物模型,而不能用预防性实验模型;造模时间须足够长, 应以公认的疗效较好的药为阳性对照药。剂量设置须有依据。通过药 效学实验,明确量效关系,并初步提出拟定临床剂量。若拟定的临床 剂量或用药疗程超过了原有适应症的单次

8、用药最大剂量或疗程,则需 考虑由此带来的安全性问题,故还应进行相应的毒理研究。必要时, 尚需进行动物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临床研究:新适应症在国内外均未批准,则临床研究应按创新药的要求。若拟定的临床剂量未超过原有适应症的单次用药最大剂量,在保证安 全的前题下,首先应进行剂量探索试验,从小剂量开始,设计多个剂 量进行临床试验,通过剂量探索试验,筛选出临床有效剂量。然后, 以此剂量,再进行扩大的临床试验,进一步验证疗效及安全性。若拟 定的临床剂量超过了原有适应症的单次用药最大剂量,则还须首先进 行工期临床的耐受性试验,初步确定剂量安全范围;在此范围内进行 剂量探索试验,筛选出临床有效剂量;然后,再进行

9、扩大的临床试验, 进一步验证疗效及安全性。4、变更药品规格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中药品种保护情况检索报告单原件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质量对比)、稳定性、包材6. 现场考察报告表7. 省所检验报告(3批)8. 药品实样注意事项:1. 仅中药增加薄膜包衣、中药各种丸剂间改变的需要提供现场考核表 并进行现场考察。2. 变更含义:增加、减少、改变。改薄膜衣、素片、糖衣片按增加规 格申报;糖衣改薄膜衣,规格项中应提

10、供包薄膜衣后的片重规格。3. 增加规格品种目前暂不要求提高质量标准。4. 大蜜丸与浓缩丸:因大蜜丸与浓缩丸两者工艺不同,在化学成分上 具有一定差别,因此在打粉制丸的基础上增加浓缩丸不应按增加规格 申报,参照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注册分类9进行申报。5. 对处方中含有马兜铃酸的药材的品种,应慎重考虑其安全性方面的 隐患,在没有取得足以支持其安全性的资料时,不宜申报增加规格。6. 如中保检索单的时间在国家局受理资料时已超过6个月,需重新进 行中保检索,故企业应注意时间差问题。7. 药物制剂的规格,是根据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机体因素及方 便用药等综合因素而规定确立的,是客观的、科学的,而非主观的、

11、随意的。在没有充分理论依据及临床试验支持的基础上,不应随意改 变。因此申请变更制剂规格应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另外,在单纯变 更规格的补充申请中不应对已批准的用法用量及适应症进行改变,如 须改变用法用量及适应症应同时提出进行临床研究申请,待批准临床 研究后,进行规范的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当其结果能够表明安全有 效性后,方能批准上市。目前申报资料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况,难以获 得批准:(1)规格过大,超过一次用量:注射液(大输液及小针剂)、粉针剂其规格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当局 核准的说明书中一次给药剂量,但有些研制单位开发时未注意此问 题,如某药一次用量为1g,原有规格为100ml:1g,但申报规格为

12、200ml:2g,此规格无法一次应用,分次使用会带来剂量不准或者药品 质量可能发生改变等问题。(2)规格过小,小于一次用量:增加规格的输液品种,其规格不应小于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核准的说明 书中规定的用法用量中一次给药量,规格小于一次给药量药物剂量不 够难以发挥疗效或者增加污染的机率。如某药用量为儿童10mg/kg/ 次,原规格为250ml:,现申报增加50ml:20mg规格,此用量已低于 新生儿治疗所需剂量,无法应用,如多瓶连续使用会使污染几率增加。(3)以临床非规范用药方法作为增加规格的依据:增加规格的品种,应以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核准的说明书中对用法用量 的规定为依据,如用法用量发生改变,一般需

13、进行相应的药理、毒理、 药代及临床研究,而不能按简单的增加规格品种申报。如某抗生素类 药,说明书中用法用量为一次1g,每6小时一次,但研制单位申报 规格为2g/支,每12小时一次,理由为某些临床单位在临床应用时 按每次2g给药,每日二次,而从此类药物药代特点分析,因其半衰 期短,由四次给药改为二次给药难以维持药效,临床虽有单位在应用, 但属不规范用药,该用法用量未经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和有效,不能 作为增加规格的依据。(4)药物浓度改变增加规格的输液品种,如药物浓度发生改变,有可能影响到品种的安 全有效性。原则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增加规格,药物浓度应保 持与原规格产品一致。(5)部分增加规格

14、申请是为了小儿服用方便,故改为较小规格包装。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这类申请的品种,其原规格的标准和说明书中并 未推荐可以用于儿童,其改为小规格后说明书增加了儿童的用法用 量,如果未有临床研究资料的支持是不妥的。儿童因为其疾病的特点 及对药物的反应均可能与成人不同,其用药有其特殊的规律性。一般 来讲,原说明书中无儿童用法用量者,多无儿童用药的研究数据,因 此不能在未进行临床研究的情况下推荐儿童应用。5、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

15、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质量对比)、稳定性、包材6. 省所检验报告(3批)7. 药品实样*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汪意事项:药品注册申报时应提供的辅料相关资料:1.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提供所使用辅料的合法来源、质量标准等相 关资料。如国产辅料可提供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购买发票、执行的 质量标准、生产单位出厂检验报告或申报单位自检报告。进口辅料应 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质量标准、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或生产企 业自检报告。对于目前国内尚无药用规格的着色剂、矫味剂,口服制 剂中可使用符合食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2. 制定内控标准的辅料,应提供原质量标准、制定

16、的内控标准、制定 依据、检验报告书。内控标准的制定应本着使用安全,质量可控的原 则。3. 在制剂处方筛选资料中应明确各辅料的作用,说明选用及用量依 据。辅料的选用应符合剂型对辅料的一般要求,并应注意有关配伍禁 忌等方面的问题。对非常规使用的辅料,更应详细说明选用及用量依 据,并提供相关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4. 辅料若改变给药途径或用量超过常规用量,应提供安全性方面的试 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证明在此途径或用量下使用的安全性。5. 制剂中一般不应使用有药理活性的辅料。如使用有一定药理活性的 辅料,应明确其显示药理活性的量,其用量应控制在该量之下。6. 对于需按新辅料申报注册的辅料品种,应按照有关新

17、辅料注册的要 求申请注册,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6、修改药品生产工艺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质量对比)、稳定性、包材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7. 临床研究资料(#)8. 现场考察报告表9. 省所检验报告(3批)10. 药品实样注意事项:1. #项说明:改变药品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 质基础的改变,中药、生物制品必要时应当提供药效、急性毒性试验 的对比试验资料,根据需

18、要也可以要求完成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 试验。如果工艺的改变足以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应参照附件一 注册分类10进行申报。2.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司2003年2月8日在网上有关此 问题的答疑中,可以理解为:所谓工艺有无质的改变,其实质是看其 所发生的改变是否引起药物所含的成分发生较大的改变,或是引起药 物中成分在体内的吸收、利用等的较大改变。国家药审中心网站曾公 布审评人员如下观点可参考:要判断药物所含成分是否发生较大的改 变,主要与提取、浓缩、成型等工艺有关,而是否引起药物中成分在 体内的吸收、利用等的改变,则主要与药物所用辅料和剂型有关。同 时还应根据临床适应症、药物本身的含成分等

19、综合分析。因此,研制 者应尽可能多地提供能够说明“有无质的改变”的研究资料,有助于 技术审评人员判断。技术审评人员在判断一个品种工艺是否有质的改 变时,是采用综合审评会的方式,即大家根据上述基本因素综合考虑, 而并非只考虑药学或临床的因素。3. 注意需进行临床研究的申请应提供临床前的必要资料,避免因为不 必要的补充延长注册申请的时间。7、修改药品注册标准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

20、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 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和连续3批样品自检报告6. 省所检验报告(3批)*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8、变更药品有效期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批样品 自检报告注意事项:1. 一般情况下,有效期的确定以中试以上规模样品为研究对象,以上 市包装条件下的室温稳定性试验结果为依据,加速试验结果仅作为参 考。2. 稳定性研究可采用不同的手段,以达到了解药物本身的稳定

21、性、选 择合适的包装和贮存条件的目的。稳定性研究的项目应能够充分反应 产品的质量,如果质量标准能够基本控制药品质量,可采用质量标准 中的指标进行考察。但有些标准如部颁标准中有些品种的检测指标过 于简单,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在较早的一些标准中甚至无定量 检测指标,以这样的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稳定性考察,难以反应产品 的真实稳定性,无法作为延长有效期申请的依据。故申请延长有效期 的单位,应根据不同品种质量标准的实际情况,对质量标准作必要的 完善,以较完善的质量考察指标进行稳定性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有效期。如复方制剂可考虑在质量标准以外,增加其他含测指标以尽 可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全面考察样品的

22、稳定性,大类成分的含测、浸 出物量、特定条件下某一波长处的吸收值、生物活性检查等等都是可 以考虑的方法,这些方法可以不列入质量标准,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样品的稳定性。3. 稳定性研究中的常见问题有:缺零月数据、缺试验用样品的包装条 件、考察指标不全、含测指标或方法改变后不重新考察稳定性等等。 研究资料中应明确样品的批号、批量、来源(是否为生产单位生产) 包装和试验条件。一般提供三批至少各6个月的加速和长期留样试验 资料,包装应采用拟上市包装,考察项目应结合产品特性设置,全面 且合理;方法尽可能采用质量标准验证过的方法;结果描述应准确、 量化,凡可测得具体数据的项目须提供数据而不能简单以“符

23、合规 定”字样代替,并附相关的图谱;结论应客观、明确。9、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包材证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批样品自检报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6. 省所检验报告(3批)7. 样品实样*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注意事项:1. 目前申请将原采用玻璃输液瓶包装的注射液改为聚丙烯塑料瓶或 多层共挤塑料袋包装的情况逐渐增多。对输液

24、品种由玻璃瓶装改为塑 料瓶或软袋包装的,该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国家局的注册受 理通知单。2. 改用塑料瓶或多层共挤塑料袋包装所提供的稳定性申报资料中多 仅仅按照药典要求进行有限研究。个别申报单位甚至认为此种情况的 稳定性研究与采用玻璃瓶等不可透过性包装的制剂要求相同,在研究 中仍采用RH60%等条件进行。中国药典2000版和2005版征求意见 稿中,对于采用半透性容器包装的药品规定如下:对于包装在半透性 容器的药物制剂,如塑料袋装溶液、塑料瓶装滴眼液、滴鼻剂等,应 在相对湿度20%RH5%RH的条件进行试验。在FDA的药物稳定性指 导原则中,对采用半透性容器包装的药品的稳定性研究的技术要

25、求进 行了详细地描述,可以作为研发的参考,现简略摘要如下:对于包装 在半透过性容器包装内的以水为溶剂的药物制剂产品除了对其物理、 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稳定性进行考察外,还应该对其可能发生的 水的损失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可以将其置于较低的相对湿度的条件下 进行。保存在半透过性容器包装内的以水为溶剂的药物制剂产品应该 能够经受住低湿度环境。其他类似的情况,如采用非水性溶剂的制剂 产品也可以按类似原理研究开发并申请注册。推荐的试验条件如下: 加速:40C2C/15%RH 土 5% 中等:30C2C/40%RH 土 5% 长期:25C2C/40%RH 土 5%如果长期试验在25C2C/ 40%RH 土

26、 5%条件下进行,并且在加速 试验的6个月中发生了除水分减失以外的“显著变化”,应进行中等 条件下的附加试验。对于包装在半透过性容器包装内的药物产品在经过25C/ 40%RH条 件下平衡放置3个月后,与其初始值发生5 %的水分减失被认为是显 著变化。然而,对于小容量的容器(1m 1或更小)或单位剂量产品,如 经过验证,经过25C/40%RH条件下平衡放置3个月后,5%的水分 减失也是可以接受的。10、新药技术转让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 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对转让方的规定:1. 监测期内的药品,不得进行新药技术转让2. 是新药证书

27、的持有者,不得是受让者再转让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同时提出注销原 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3. 应当与受让方签定技术转让合同4. 将技术及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5. 指导受让方试制出质量合格的产品6.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需由联合署名单位共同提出7. 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由于特殊原因,接受技术转让的药品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新药证书 持有者可以持原受让方放弃生产该药品的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将新 药技术再转让一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注销原受让方 该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1. 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

28、受转让的新药应当与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3. 试制的3批样品,经检验合格4. 受让方不得对该技术进行再次转让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2. 证明性文件(受让方):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受让 方与转出方的合同原件(原企业放弃生产声明)、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临床研究资料(根据需要进行)6. 受让方的样品自检报告(3批)7. 现场考察报告表8. 省所检验报告(3批)9. 药品实样注意事项:1.

29、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 产剂型的,可接受新药技术转让,需以立项批复文件进行证明,且药品 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剂型范围。2. 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可以申请办理同 品种新药技术转让;试行标准转正后,拟生产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可 以按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注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同品 种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3. 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不得进行新药技术转让;监测期过 后,拟生产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注 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同品种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但 是在监测期内仅有独家获得生产注册的,可

30、以进行新药技术转让。4. 在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内的新药仍可以申请技术转让;保护期或者过 渡期已过的药品,拟生产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已有国家标准 药品申请注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同品种新药技术转让 的申请。11、新药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6. 样品实样*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项药学研究资料部

31、分应提供下列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转正的药品标准及其修订说明(含与国外药品标准对比表)。(2)对原药品注册批件中审批意见的改进情况及说明。(3)生产总批次及部分产品全检数据(一般每年统计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结果)。(4)标准试行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确定。注意事项:1. 不管是生产批次不够或其它原因,要严格按办法的规定,试行 标准到期前三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具体情况可在申请表中的申请理由 项中注明,逾期未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 药品的批准文号。2. 目前存在逾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现象,企业应在申请理

32、由中注明逾期 转正的理由。15、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改为小包装,或 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分包装 合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仅提供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 器 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6. 样品实样其它:集团内品种调整参照国药监注200214号文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

33、品品种调 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原文件中所附集团品种调整表 作废,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代替。资料要求:1. 集团内部品种调整具体工作方案(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双方的生产工 艺技术、质量管理方法的调整方式,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等。集团及 企业双方均需签字盖章)。2. 生产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相关证明文件、集团登记证及集团章程。3. 集团及药品生产企业双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GMP证书。4. 调整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局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附调 出方省局意见。5. 省局对调入方企业的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报告表)。6. 省所对调入方企业的检验报告(3批)。7. 调入方企业的自检检验报告(3批)

34、。8. 原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9. 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10. 新包装标签设计样稿。11. 中药品种需提供中保查询单原件或中保证书复印件。12. 市局审查意见。注意事项:1. 一品种一报。2. 申请表的填写:调出方:填19项原生产企业名称项。调入方:填 机构1。集团公司:填机构2。上述三家机构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 表人签字、日期。3. 参加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化学药品再评价、中药保健药品整顿、 中药注射剂及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未完成整顿、评价等工作 前不能进行生产企业的调整。4. 高时效,方便企业,国家局对集团内品种调整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如下:食药监注函200374号文关于药品变更生

35、产企业名称和变 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鉴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药品品种调整的 申请涉及的品种可能较多,样品的检验时间较长,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集团内药品品种调整的申请后,可以在进行现场 考核和样品检验的同时,先行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 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批复同意调整,并将该批件发至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考核和三批样品检验报告书 的意见,决定申请人生产的药品能否出厂销售。申请人应当确保药品 的质量,并对调整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以进一步确定药品的有效期。5. 将省内药品生产企

36、业的品种进行集团内品种调整到省外药品生产 企业生产的,企业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尚需提供资料1、2、3、12。6. 属化学新药的药品如准备集团内品种调整,按新药技术转让进行办理,不能按集团内品种调整进行办理。其它: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原批准为试生产的药品,仍按原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转正手续。(国药监注2002437号)资料要求:1. 对国家药监局新药批件中所提意见的答复。2. 试生产连续10个批号以上的产品的全检数据及质量分析报告,试 产期内生产未满10批者应说明原因。3. 试生产期内对原报批产品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不得少于2年); 试生产产品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不少于年)。4. 产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其

37、依据。5. 试生产期间省所抽检的全检数据及质量分析报告(一般不少于6 批)。6. 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说明。质量标准草案如有修改,应附试验及文 献依据。7. 近期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8. W期临床试验总结资料。9. 使用说明书样稿及其修改的意见和依据。10. 包装及标签的设计样稿。11. 原批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12. 所报资料均须按以上资料顺序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申请表报送一式5份,其它资料报送一式4份。其它:中保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文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 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药

38、 品批准文号,其程序、时限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办 理。资料要求:(一)证明文件:1. 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2. 中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文件;3. 终止该品种保护文件;4. 原该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5. 原企业更名的须报送企业更名文件;6.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出具的该品种没有其他企业续保的 证明文件。(二)技术资料:7.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本剂型的现场考核报 告(现场考察报告表);8. 该药品生产企业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的自检报告 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对该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9. 该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10. 拟采用包装、标

39、签设计样稿。其它:审评过程中的药品注册申请需变更的事项(指非技术性资料, 如:申请人机构更名、变更联系方式、增加或改变商品名、变更注册 地址(不改变生产地址)等),或其他报SDA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参照 各补充申请事项下的资料要求申报。二、省局审批、报SDA备案的注册事项:17、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国内的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所生产的 已注册药品的企业名称进行相应变更。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更名前后):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管 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药品权属证明文件3. 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修订比较说明(见样稿)

40、4. 市局审查意见注意事项:1. 厂外车间被批准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原在该车间合法生产的品 种,在品种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仍然在该车间生产的,可按变更药品 生产企业名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如需返回原企业生产 的,且该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与划转品种相匹配的生产条件,则按变更 药品生产场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如该药品生产企业不具 有与划转品种相匹配的生产条件,则不能进行该品种的划转。(食药 监注函200356号)2. 药品权属证明文件:企业如因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化而更 名的,则需提供涉及药品产权归属问题的相关协议;如企业仅为简单 的更名,无任何产权的变化,更名前后的企业亦应出具

41、证明并作出承 担法律后果的承诺,加盖公章,法人签名具日期。3. 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毋需提供,只需提供详细修订说明,见 样稿。关于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修订说明我公司生产的*等*个品种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此次申报 除企业名称变更为“* ”外(如有其他修订详细列出),其他 与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在市局备案实样均一致。如擅自变更包装 标签、说明书样稿,违反23号令的有关要求,后果由企业自负。* (企业名称)(盖章)年 月 日4. 申请表的填写:所有品种填入一个申请表,第4-18项如下填写:第4项药品通用名称:* (填一个品种名称)等*个品种*个规 格(见附表);第9项剂型:见附表;第10

42、项规格:见附表;第14项药品批准文号:见附表第17项药品标准:见附表第5、6、7、11、12、13、15、18项可酌情填或不填,如填,同上: 见附表。将见附表的项目设计成一个word表格,将每个品种的相关 信息一一填入,该表格作为申请表的附表,与申请表合并一起盖齐缝 章。18、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机构同意生 产车间异地建设的证明文件3. 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修订说明(参照第17项)4. 现场考察报告表5. 样品自检报告(3批)6. 省所检验报告(3批)7. 样品实样注意、事项

43、:1. 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系指药品在该企业与其厂外车间或其分厂 之间的品种调整,包括异地改建。如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未变迁,仅门 牌号重新编排,按此项申请进行申报,需提供地名委员会或公安机关 出具的证明性材料。2. 为方便企业,此项申请按剂型进行变更,即一个剂型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表的填写参照17项变更企业名称,剂型项填所变更的剂型(丸剂按蜜丸、水丸、浓缩丸、水蜜丸分别填),省局根据企业该剂 型的生产条件和状况,现场封取1 2个品种,经省所检验合格后, 将该剂型的所有品种变更到新生产场地进行生产。19、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44、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新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局要求修改说明书的文件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市局审查意见20、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6. 临床研究资料:可提供文献资料7. 市局审查意见21、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式样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

45、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市局审查意见22、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市局审查意见6. 药品实样注意事项:1. 包装规格系指最小销售单元。2. 按规格或按包装规格申报,关键看标准中对规格的定义,如标准中 对规格作出定义,进行相应的改变,按变更规格申报,标准中无规格 项,对装量的改变,按包装规格申

46、报。3. 标准中对制成量和服用量已做规定的丸剂品种,装量的变化按变更 包装规格办理。4. 变更包装规格,不能仅在申请理由中注明“市场需求”字样,应从 用法用量、用药周期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理由充分的,省局给予审 批,对不符合用法用量或用药周期的,省局不予审批。23、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原料药的合法性文件:批准文号、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 照、发票、检验报告、合同及其公证证明5. 样品自检报告(1批)6. 省所检验报告(1

47、批)7. 样品实样*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24、改变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 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稳定性、包材6. 样品实样*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25、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资料要求: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 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 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代理机构 同意放弃代理的文件或者有效

48、证明文件。三、共性问题说明:1.所有补充申请事项均需提供GMP证书,但有两种情形可暂不提供:(1)尚未通过GMP认证的固体制剂,2004年6月30日前可暂不提供GMP 证书;(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 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可暂不提供GMP证书,需以立项批复文件进行证 明,且药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剂型范围。但按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 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2. 补充申请中资料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附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 涉及新药的还应附新药批件。3. 尚未换发批准

49、文号的药品,除集团内进行品种调整外,其他申请暂 不办理。4. 一份申请表中可同时填报多项申请事项,但应注意:报SDA审批的 与报SDA备案的应分开;需进行技术审评、审评时限较长的补充申请, 宜与属行政审批、审批时限较短事项分开,另行申报,以加快审批速 度;报药典会的(标准转正与部分修改注册标准)与审评中心的应分 开,其他补充申请应另行申报。5.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与质量标准需提供电子文本,应根据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 行)、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关 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关于做好统一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

50、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设计包装、标签样稿。 标签包括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其内容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所限 定的内容,并且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一致,采用黑白样稿、用Word 格式编辑,最好不要添加图片等不可编辑性的东西。说明内、外包装 材料的名称。6. 当申报生产的品种通过技术审评后,审评中心会将该品种的质量标 准/说明书返回申报单位,需申报单位再次审核并校对。然部分申报 单位为追求速度,不仔细审核,导致出现文字错误、遗漏内容、数字 不准等情况,个别情况出现批准的质量标准操作困难等后果,甚至把 申报单位名称打错的现象,不得不重新进行申请修改,即影响进度又 增加工作量。希望申报人把核对过程理解为对质

51、量标准/说明书进行审核和校对的 过程,认真审核质量标准的可行性和说明书的正确性等,有意见及时 提出并附相关支持材料,确保审评速度和工作的顺利进行。7. 补充申请表的填写: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上报资料中普遍存在 以下问题需注意:第14项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截至日期必填,上报 申请表中往往不填;相关情况栏第2023项必填;第3032项应详 细对比填写;第36项申请机构、法人代表、日期必手签,法人代表 不允许盖印章;申请表与附表盖齐缝章;申请表中所留联系电话经常 是空号或已变更,请填写准确联系电话,以便联系。8. 补充申请下列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补充申请的新的药品 标准、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样稿

52、、药品补充申请表。四、经市局审核上报的补充申请事项:第17项: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第19项: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 品说明书第20项: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第21项: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式样第22项: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 市药监局受理,出具审核意见(10日) 省药监局审批(20日)报SDA备案(20日)无异议申请人执 行批件批复五、申报资料要求:报SDA审批的注册事项:资料报送2+1套,即2套为完整的,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1套指 只报送每项注册申请中要求的资料1与2。申请表4份,现场考察表 4份,省所检验报告3份(2份必须是原件)。报SDA备案的注册事项:资料报送1套,必须是原件。申请表3份,现场考核表2份,审查意 见表1份(市局从省局网站上下载),省所检验报告1份原件。以下补充申请事项需要省局进行现场考察、抽样注册事项1、6、10和18、中药增加薄膜包衣、中药各种丸剂间改变、 其他:集团内品种调整、中保品种终止保护后申请恢复被中止品种文 号、新建生产线等。以下补充申请事项需要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注册事项1、47、9、10、18和23、其他:集团内品种调整、中保 品种终止保护后申请恢复被中止品种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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