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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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査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中 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 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 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 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第二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证类别名称分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不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1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 食品,类别编号280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等见表1。表1特殊

2、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食品类别类别 编号类别 名称品种明细备注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 食品2801特殊 医学 用途 配方 食品(不 含特 殊医 学用 途婴 儿配 方食 品)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注 册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包括糖尿病全营 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 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 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 肉衰减综合症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 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 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 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 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 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 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

3、养配方食品等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包括营养素组件, 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氨 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等2802特殊 医学无乳糖配方产品注 册号低乳糖配方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婴儿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氨基酸配方早产/氐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母乳营养补充剂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第四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第二章生产场所第五条 生产场

4、所、周围环境以及厂区的布局、道路和绿化应当符合食品 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第六条 厂房和车间的种类、布局应当与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 适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通常包括原辅料 预处理、称量配料、热处理、杀菌(灭菌)、干燥、混合(预混料)以及包装(灌 装)等车间。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批准注册的实际生产工艺需求适当调整车间的种 类。第七条生产车间应当按照生产工艺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划分作业区的 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 的作业区域之间、湿区域与干燥区域之间应当设置有效的分隔。原则上生产车间 及各洁

5、净级别作业区的具体划分见表2。表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表序号产品类型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1液态产品与空气环境接触的 工序所在的车间(如称量、配料、 灌装等);有特殊 清洁要求的区域(如存放已清洁消 毒的内包装材料的 暂存间等)。原料预处理、热处理、 杀菌或灭菌,原料的 内包装清洁、包装材 料消毒、理罐(听) 以及其他加工车间 等。原料外包装清 洁、外包装、收 乳(使用生鲜乳 为原料的)等车 间以及原料、包 装材料和成品仓 库等。2固态(含粉状) 产品固态(含粉状)产 品的裸露待包装的 半成品贮存、充填 及内包装车间等; 干法生产工艺的称 量、配料、投料、 预混

6、、混料等车间。原料预处理、湿法加 工区域(如称量配料、 浓缩干燥等)、原料 内包装清洁或隧道杀 菌、包装材料消毒、 理罐(听)以及其他 加工车间等。原料外包装清 洁、外包装、收 乳(使用生鲜乳 为原料的)等车 间以及原料、包 装材料和成品仓 库等。对于灌装、封盖后灭菌的液态产品,其灌装、封盖后的灭菌工序可在一般作业区进行。其他类型产品的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参照表2执行。第八条清洁作业区应当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空气 调节设施,保持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以及蒸汽凝结。生产粉 状产品的清洁作业区应当控制环境温度和空气湿度,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不高 于25C,相对湿度应

7、在65%以下。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 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中 相应条款的控制要求,且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的压差应大于等于 lOPa。第九条厂房和车间建筑物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的侵入及孳生。 生产车间的墙壁、地面、顶棚、门窗等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车间 室内的顶棚、顶角还应易于清扫,避免灰尘积聚、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的顶棚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 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顶棚应平坦无缝隙。 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

8、蚀的材料建造,其结构应易于排污和清洗。第十条产尘车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应当采取适当的除尘或粉尘收集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第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 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原料、包装材料、废弃物、 设备等进出清洁作业区时,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专用物流通道以及废弃 物通道等)。第十二条 清洁作业区需保持干燥,并尽量减少供排水设施和系统。如无法 避免,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第十三条 原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接 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在进

9、入仓储区前可 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 同分设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同一仓库贮 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 显的标识。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 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用于混合的设备应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 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 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第十五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内壁应采用不与物料反

10、 应、不吸附物料的材料,并应光滑、平整、无死角、耐腐蚀且易于清洗。第十六条 供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使用二次供水的, 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排水系统内及其下方不 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 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 (GB 14930.2 )的要求。第十八条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盛装废弃物、 加工副产品以及不可食用物或危险物质的容器应特别标识、构造合

11、理且不透水, 必要时容器应封闭,防止污染食品。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 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第十九条个人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及下列要求:(一)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内应设置阻拦式鞋 柜、独立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存放柜及消毒设施,使用前后的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更衣室对应的不同洁净级别区域两边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更换清洁作业区工 作服的房间的空气洁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二)准清洁作业区及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的卫生要求,并 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 子(或头罩

12、)、口罩和工作鞋(或鞋罩)。(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前的净化流程一般为:1准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f更外衣f洗手f更准 清洁作业区工作服f手消毒。2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f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 或外衣(人员不经过准清洁区的)f洗手(人员不经过准清洁作业区的或必要时) f手消毒f更清洁作业区工作服f手消毒。如采取其他人员净化流程,应对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净化要求。 第二十条 通风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在有异味及气体(蒸 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 集或控制装置。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并设

13、有空气过滤设备。用于食品输送或包装、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应 经过除油、除水、洁净过滤、除菌(必要时)等处理。第二十一条 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质量监控场所工 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220 lx,其他场所 不宜低于110 lx,对光敏感的区域除外。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 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自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注册涉及的检验项

14、目、检验方法修订或变更后,应 及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第四章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 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第二十五条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与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 技术要求保持一致。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批准注册的技术要求和GB 29923关于生产 工艺特定处理步骤的要求,制定配料、称量、热处理、中间贮存、杀菌(商业无 菌)、干燥(粉状产品)、冷却、混合、内包装(灌装)等生产工序的工艺文件, 明确关键控制环节、技术参数及要求。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食品

15、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研发人员、检验人员等),并符合 下列要求:(一)应当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按 照GB 29923的要求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二)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 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掌 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了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且经 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可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承担产品出厂放行责 任,确保放行的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

16、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 历,或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 管理经验。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 4-JU冈。(四)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应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或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3 年及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具备相应检测和仪器设备 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可授权开展检验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化学或 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

17、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每个检验项目应 至少有2人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专职研发人员应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掌握食品 生产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五)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或专科以 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生 产操作人员应当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可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可熟练操作 生产设备设施。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第二十八条 人员培训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应根据岗位的不 同需求

18、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并保存培训记录。当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 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六章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采购进口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查验每批物料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海关(或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准予入境的产品合格证明。进口的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应当附有符合我国法

19、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和(或) 说明书,并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设立下列原料控制要求:(一)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 应商(生产企业、经销商或进口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并经食 品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境外生产企业及 其进口商应在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公布的备案名单中。对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 件、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审核进 口商(含国内经销商)的

20、相关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如进行现场质量体 系审核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体系审核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蛋 白质(包括蛋白水解物、氨基酸、肽类等)、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以及 维生素、矿物质等主要营养素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应与采购的 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 所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二)建立原料米购验收管理制度。米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 关产品的品种、质量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注册时的技术要求, 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直接进入干混合工序(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的 原料的微生物指标应当达到终产

21、品标准的要求;大豆原料应彻底灭酶(或在生产 过程中灭酶),保证脲酶活性为阴性。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所使用的 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加入的淀粉应经过预糊化处理;不得使 用氢化油脂、果糖和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生产06个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 儿配方食品,应使用灰分1.5%的乳清粉,或灰分5.5%的乳清蛋白粉。(三)建立原料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避免太阳直射、雨淋以及强烈的温度、湿度变化与撞 击等,并标明相关物料信息和质量状态。验收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标识 应具有唯一性,并与进货查验(或检验)信息相对应,确保其使用情况

22、可进行有 效追溯。应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 品相关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指定区 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含有过敏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分区域 或分库贮存,明确标识,避免交叉污染与误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应由专人管理,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其 进货查验和使用情况。(四)制定领料控制要求。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领用记录,领用时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贮存时间较长、 质量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料,应定期或在使用前抽样确认其质量安全状

23、况。(五)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米购、验收、贮存和运 输记录。如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替代物理隔离对物料进行管控,则该方法应具有 等同的安全(可控性)性,并参考GB 29923附录A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六)制定生产用水控制要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设备清洗用水、 制冰和蒸汽用水等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生 产液体产品时,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得(如去离子法、 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以确保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的 要求。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下列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一)控制生产加工的时间和温度。物

24、料从投料至杀菌之间的时间应控制在 工艺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有效杀灭微生物或抑制微生物生 长繁殖的方法(如热处理,冷冻或冷藏保存等);无菌灌装设备与UHT灭菌设备 的连接、无菌灌装的环境应确保符合无菌灌装要求;需要灌装后灭菌的液态产品, 从灌封到灭菌的时间应控制在工艺规程要求的时间限度内。(二)控制空气的洁净度和湿度。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 气洁净度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确保其空气洁净度符合本细则要求。应根据 产品和工艺特点,控制相应生产区域的空气湿度,制定空气湿度关键限值,以减 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三)制定微生物监控计划。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

25、生 规范(GB 14881)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制定生 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计划。采用商业无菌操作进行最终灭菌的液态产品,应确定 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应根据GB 29923附录B的要求,对清洁作业区环境中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 和其他肠杆菌制定环境监控计划,并制定发现阳性监控结果时的评估及相关批次 产品的处置措施,确保放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四)制定人员卫生控制要求。进入食品生产区的人员应整理个人卫生,进 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表微生物检查。进入生产区应规范穿 着相应区域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

26、、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 束。进入生产区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 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 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 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 服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五)制定原料卫生控制要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入 清洁作业区前应除去外包装或对外包装进行消毒,采取适当的物料净化措施(如 经过缓冲间、隧道杀菌、风淋室或其他卫生控制措施)。直接用于干混合工序(无 后续灭菌/杀菌工艺

27、的)的原料的外包装应当完整且无虫害及其他污染的痕迹。 拆包、投料过程中应检查直接接触物料的包装物有无破损,发现破损或其他异常 情况,不得使用。(六)制定称量配料控制要求。称量、配料过程应保证物料种类、数量与产 品配方的要求一致,并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和记录。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称 量、配料、混合、复核等自动化控制的,可以不采用人工复核,但计算机信息系 统应有防错设计并定期校验。称量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检查称量设备,确定其性 能和精度符合称量的需求。称量前应当检查并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和供货者的名称等内容,称量结束后应对物料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称量日期等进行标

28、识。投料前应对物料名称、数量等信息进行 核对,并按工艺文件规定的投料顺序进行投料。建立称量、配料相关记录,记录、 核算每批产品的投料量、产量及物料平衡情况,确保物料平衡情况符合设定的限 度以及生产相关信息的可追溯。发现物料平衡情况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七)制定生产工艺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工艺及工艺控制参数应符 合产品注册时的技术要求,并有相关生产工艺控制记录。液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采用商业无菌操作的,应参照GB 29923附录C的要求,制定相关生产工艺 控制要求。(八)制定产品防护管理要求。混合、溶解后的半成品应采用密闭暂存设备 储存,不得裸露存放;冷却后

29、的产品应采用密闭暂存设备储存。生产粉状产品过 程中,从热处理到干燥前的输送管道和设备应保持密闭,并按规定进行清洁、消 毒;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粉状产品不得采用将半成品裸露在清洁作业区的作 业方式(如人工筛粉、粉车晾粉等)。应制定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 断生产时的产品处置办法,保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当进行 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食品。(九)制定产品包装控制要求。产品包装前应再次核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 材料的标识,确保包装材料正确使用,并做好记录。产品包装过程中应当检查有 无金属或者异物混入、是否符合包装要求(如净含量、密封性等),确保包装

30、后 的产品合格。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包装材料 不得重复使用,特殊情况下需重复使用的(如玻璃瓶、不锈钢容器等),应符合 产品批准注册时的相关要求,并在使用前彻底清洗、消毒。(十)制定产品共线生产与风险管控要求。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 上生产时,应经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食物蛋白过敏风险), 制定有效清洁措施且经有效验证,防止交叉污染,确保产品切换不对下一批产品 产生影响,并应符合产品批准注册时的相应要求。(十一)建立清场管理制度。应明确所生产产品的批次定义。不同批次、不 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 批次

31、前,应对现场进行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应在记录 上签名。(十二)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选择适合的 清洁剂、消毒剂,并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包括清洁和 消毒计划、操作规程及监督流程),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生产场所、设备和设 施等的清洁卫生。清洁剂、消毒剂的配制、使用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十三)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使用前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生产前应 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 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再次验证或确认。制定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 规程,并保存相应记录。设备台账、说明

32、书、档案等应齐全、完整。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检验管理制度,规定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 品出厂检验的管理要求:(一)建立原料检验管理制度。根据生产需求和保证质量安全的需要,制定 原料检验(或验收)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 货检验(或验收)标准、程序和判定准则。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购入的含乳原料批批检验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及限制成分(如三聚氰胺) 等项目。(二)建立半成品检验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控制需求,设立监控半成品 质量安全的检验管理制度,对半成品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控

33、。(三)建立成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按照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 品批准注册的技术要求,对出厂成品进行逐批全项目检验。成品出厂检验应当按 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成品出厂应当自行逐批全项目检验,且 每年至少1次对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生产其他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成品出厂检验,委托检验项 目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企业可以不再配备。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设立产品贮存和运输要求。产品的贮存和运输应符合 产品标签所标识的贮存条件。应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必要时应有温度记录和(或) 湿度记录。经检验后的产品

34、应标识其质量状态。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 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 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 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发现不安全食品时的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二)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发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以及半成品、成品中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

35、贮存、管理和处置。出厂检 验不合格的成品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向所在地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建 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且不限于下列管理制度和要求:(一)建立生产验证方案。应建立生产验证方案,对包括厂房和设备设施的 安装、运行、性能以及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确认和产品验证。当影响 产品质量(包括营养成分)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 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

36、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评估变化情 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二)建立卫生监控制度。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 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定期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控, 记录并保存监控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建立虫害控制制度。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 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定期检查虫 害控制情况。发现有虫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四)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管理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 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清洁剂、消毒剂等应采 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并明显

37、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做好使用 记录。(五)建立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 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用于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的清洁工具应有明确标 识,不得混用。(六)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每批产品均应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 贮存产品留样的场所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 有记录。(七)建立文件、记录管理制度。建立文件管理制度,规定文件的批准、分 发和使用要求,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建立记录管理制度, 对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直至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应详细记录,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38、。(八)建立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应及时 更换并清洗,必要时应消毒。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如受到污染, 应及时更换。(九)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应确定产品分批原则和批号编制方式,合理划分 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建立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 验直至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的记录系统,确保对产品进行有效追溯。(十)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 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时已抽样检验合格,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时不再重复核查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第四十条 本细则应与审查通则结合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 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以及产品批准注册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类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等 应当与产品批准注册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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