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规范比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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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 (原 10.1.1)现 浇 混 凝 土 板 的 尺 寸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板 的 跨 厚 比 :钢 筋 混 凝 土 单 向 板 不 大 于 30,双 向 板 不 大 于 40;无 梁 支 承 的 有 柱 帽 板 不 大 于 35,无 梁 支 承 的 无 柱 帽 板 不 大于 30。 预 应 力 板 可 适 当 增 加 ;当 板 的 荷 载 、 跨 度 较 大 时 宜适 当 减 小 。 (新 增 )2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的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表 9.1.2规 定 的 数 值 。 表 9.1.2有 改 动 ,增 加 现 浇 空 心 楼 盖9.1.5(

2、新 增 )现 浇 混 凝 土 空 心 楼 板 的 体 积 空 心 率 不 宜 大 于 50%。采 用 箱 型 内 孔 时 ,顶 板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肋 间 净 距 的 1/15且 不应 小 于 50mm。 当 底 板 配 置 受 力 钢 筋 时 ,其 厚 度 不 应 小 于50mm。 内 孔 间 肋 宽 与 内 孔 高 度 比 不 宜 小 于 1/4,且 肋 宽 不 应小 于 60mm,对 预 应 力 板 不 应 小 于 80mm。 采 用 管 型 内 孔 时 ,孔 顶 、 孔 底 板 厚 均 不 应 小 于 40mm,肋 宽 与内 孔 径 之 比 不 宜 小 于 1/5,且 肋 宽

3、不 应 小 于 50mm,对 预 应 力板 不 应 小 于 60mm。 介 绍 空 心 楼 板 优 缺 点 9.1.6 原 10.1.7修 改 。 现 浇 板 往 往 在 其 非 受 力 方 向 侧 边 由于 边 界 约 束 而 发 生 板 面 (负 弯 矩 )裂 缝 。 故 提 出 防 裂 构 造钢 筋 截 面 积 、 直 径 、 间 距 、 截 断 长 度 、 伸 入 板 内 锚 固 长度 , 以 及 板 角 配 筋 形 式 及 范 围 等 要 求 。9.1.7 分 布 筋 构 造9.1.8 在 温 度 、 收 缩 应 力 较 大 的 现 浇 板 区 域 ,应 在 板 的 表面 双 向 配

4、 置 防 裂 构 造 钢 筋 。 配 筋 率 均 不 宜 小 于 0.10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200mm。 防 裂 构 造 钢 筋 可 利 用 原 有 钢 筋 贯通 布 置 ,也 可 另 行 设 置 钢 筋 并 与 原 有 钢 筋 按 受 拉 钢 筋 的要 求 搭 接 或 在 周 边 构 件 中 锚 固 。9.1.10(新 增 )当 板 厚 不 150mm时 ,对 板 无 支 承 边 端 部 宜 设U形 构 造 钢 并 与 板 顶 、 板 底 钢 筋 搭 接 ,搭 接 长 度 不 应 2倍 板 厚 。 也 可 采 用 板 面 、 板 底 钢 筋 分 别 向 下 、 上 弯 折 搭接 形

5、 。 保 证 其 受 力 性 能 ,防 止 层 状 裂 缝 。 9.1.11(原 10.1.10修 改 )混 凝 土 板 中 配 置 抗 冲 切 箍 筋 或 弯 起钢 筋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构 造 要 求 :1 板 的 厚 度 不 应 150mm;太 薄 的 板 冲 切 配 筋 难 以 起 到 作 用2 按 计 算 所 需 箍 筋 及 相 应 架 立 钢 筋 应 配 置 在 与 45 冲 切 破 坏锥 面 相 交 的 范 围 内 ,且 从 集 中 荷 载 作 用 面 或 柱 边 向 外 分 布长 度 不 应 1.5h0(图 9.1.9a);箍 筋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6mm,且应

6、做 成 封 闭 式 ,间 距 不 应 h0/3,且 不 应 100mm;9.1.12(新 增 )板 柱 节 点 可 采 用 带 柱 帽 或 托 板 的 结 构 形 式 。 板柱 节 点 的 形 状 、 尺 寸 应 包 容 45 的 冲 切 破 坏 锥 体 ,并 应 满足 受 冲 切 承 载 力 的 要 求 。 柱 帽 高 度 不 应 板 厚 h:托 板 厚 度 不 应 h/4。 柱 帽 高 度 或托 板 厚 度 与 板 厚 之 和 不 宜 16d,d为 柱 中 主 筋 最 大 直 径 。柱 帽 或 托 板 在 平 面 两 个 方 向 上 的 尺 寸 均 不 宜 同 方 向 上 柱截 面 宽 度

7、 b加 4h的 数 值 (图 9.1.10)。 9.2.1(原 10.2.1修 改 )梁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伸 入 梁 支 座 内 钢 筋 不 应 少 于 两 根 。 删 去 b 100时 可 为 一 根2 梁 高 不 300mm时 ,钢 筋 直 径 不 应 10mm;梁 高 300mm时 钢筋 直 径 不 应 8mm。3 梁 上 部 钢 筋 水 平 方 向 的 净 间 距 不 应 30mm和 1.5d;梁 下 部钢 筋 水 平 方 向 的 净 间 距 不 应 25mm和 d。 当 下 部 钢 筋 多 于两 层 时 ,两 层 以 上 钢 筋 水 平

8、方 向 的 中 距 应 比 下 面 两 层 的 中距 增 大 一 倍 ;各 层 钢 筋 之 间 的 净 间 距 不 应 25mm和 d,d为 钢筋 的 最 大 直 径 。4 在 梁 的 配 筋 密 集 区 域 可 采 用 并 筋 的 配 筋 形 式 。 (新 增 )9.2.5(原 10.2.5修 改 )梁 内 受 扭 纵 向 钢 筋 最 小 配 筋 率 tl,min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删 去 箱 型 截 面 构 件9.2.6(原 10.2.6修 改 )梁 上 部 纵 向 构 造 钢 筋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2 对 架 立 钢 筋 ,当 梁 的 跨 度 小 于 4m时 ,直

9、 径 不 宜 小 于 8mm;当 梁的 跨 度 为 4 6m时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10mm;当 梁 的 跨 度 大 于 6m 时 ,直 径 不 宜 小 于 12mm。 (原 10.2.15,对 架 立 钢 筋 的 理 解 ) 9.2.13(原 10.2.16)梁 的 腹 板 高 度 hw 450mm时 ,在 梁 的 两 个侧 面 应 沿 高 度 配 置 纵 向 构 造 钢 筋 。 每 侧 纵 向 构 造 钢 筋 (不包 括 梁 上 、 下 部 受 力 钢 筋 及 架 立 钢 筋 )的 间 距 不 宜 大 于200mm,截 面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腹 板 截 面 面 积 (bhw)的

10、 0.1%,但 当梁 宽 较 大 时 可 以 适 当 放 松 。 此 处 腹 板 高 度 hw按 规 范 6.3.1条 规 定 取 用 。9.2.15(新 增 )当 梁 的 混 凝 土 保 护 层 厚 度 不 小 于 50mm时 ,可 配置 表 层 钢 筋 网 片 ,表 层 钢 筋 网 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表 层 钢 筋 宜 采 用 焊 接 网 片 :应 配 置 在 梁 底 和 梁 侧 的 混 凝 土保 护 层 中 。 其 直 径 不 宜 大 于 8mm、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150mm;梁侧 的 网 片 钢 筋 还 应 延 伸 到 梁 下 部 受 拉 区 之

11、 外 ,并 按 受 拉 钢筋 要 求 进 行 锚 固 ;2 两 个 方 向 上 表 层 网 片 钢 筋 的 截 面 积 均 不 应 小 于 相 应 混 凝 土保 护 层 (图 9.2.15阴 影 部 分 )面 积 的 1 。3 表 层 网 片 钢 筋 保 护 层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8.2.3条 的 要 求 。 9.3.1(10.3.1修 改 )柱 中 纵 向 钢 筋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直 径 不 宜 12mm;全 部 纵 筋 配 筋 率 不 宜 5%;2 柱 中 纵 向 钢 筋 净 距 不 应 50mm,且 不 宜 300mm; 规

12、 定 柱 中 纵 向 钢 筋 (受 力 钢 筋 及 构 造 钢 筋 )基 本 构 造 要 求 :1.柱 中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过 多 在 长 期 受 压 徐 变 以 后 卸 载 ,钢 筋 弹性 回 复 会 在 柱 中 产 生 横 向 拉 裂 ,故 应 限 制 柱 最 大 配 筋 率 。2.对 圆 柱 提 出 均 匀 配 筋 要 求 ,圆 柱 作 方 向 性 配 筋 时 不 在 此 例 。3.柱 中 纵 向 钢 筋 间 距 过 密 影 响 混 凝 土 浇 筑 密 实 ; 过 疏 难 以 维持 对 芯 部 混 凝 土 约 束 。9.3.2(10.3.2、 10.3.3修 改 )柱 中 的 箍

13、 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6 在 配 有 螺 旋 式 或 焊 接 环 式 箍 筋 的 柱 中 ,如 在 正 截 面 受 压 承载 力 计 算 中 考 虑 间 接 钢 筋 的 作 用 时 ,箍 筋 间 距 不 应 大 于80mm及 dcor/5,且 不 宜 小 于 40mm,dcor为 按 箍 筋 内 表 面 确 定的 核 心 截 面 直 径 。 (新 增 ,原 10.3.3)1.柱 中 配 置 箍 筋 作 用 :架 立 纵 向 钢 筋 ;承 担 剪 力 、 扭 矩 ;与 纵筋 一 起 形 成 对 芯 部 混 凝 土 约 束 ;防 止 纵 向 钢 筋 受 压 屈 曲2.柱 箍 筋 构

14、造 措 施 :直 径 、 间 距 、 数 量 、 形 式 等 。 9.3.4(原 10.4.1)梁 纵 向 钢 筋 在 框 架 中 间 层 端 节 点 锚 固 应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梁 上 部 纵 向 钢 筋 伸 入 节 点 的 锚 固 :2)当 柱 截 面 尺 寸 不 足 时 ,梁 上 部 纵 向 钢 筋 可 采 用 规 范 8.3.3条 钢 筋 端 部 加 机 械 锚 头 的 锚 固 方 式 。 梁 上 部 纵 向 钢 筋 宜伸 至 柱 外 侧 纵 筋 内 边 ,包 括 机 械 锚 头 在 内 的 水 平 投 影 锚固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0.4lab(图 9.3.4a);2 框

15、 架 梁 下 部 纵 向 钢 筋 在 端 节 点 处 的 锚 固 :1)当 计 算 中 充 分 利 用 该 钢 筋 的 抗 拉 强 度 时 ,钢 筋 的 锚 固 方式 及 长 度 应 与 上 部 钢 筋 的 规 定 相 同 ;(新 增 ) 增 加 了 采 用 机 械 锚 固 锚 头 (锚 板 )的 方 法 , 以 提 高 锚 固 效果 , 减 少 锚 固 长 度 。 但 要 求 锚 固 钢 筋 伸 到 柱 对 边 柱 纵 向钢 筋 内 侧 , 以 增 大 锚 固 力 。 有 关 的 试 验 研 究 表 明 , 这 种做 法 完 全 有 效 , 而 且 施 工 方 便 。 9.3.5(原 10.

16、4.2修 改 )框 架 中 间 层 中 间 节 点 或 连 续 梁 中 间 支座 ,梁 的 上 部 纵 向 钢 筋 应 贯 穿 节 点 或 支 座 。 梁 的 下 部 纵 向钢 筋 应 符 合 下 列 锚 固 要 求 :4 当 柱 截 面 尺 寸 不 足 时 ,也 可 采 用 规 范 9.3.4条 第 1款 规 定 的钢 筋 端 部 加 锚 头 的 机 械 锚 固 措 施 ,或 90 弯 折 锚 固 的 方 式 ; 由 于 设 计 、 施 工 不 便 ,取 消 了 02版 规 范 钢 筋 在 节 点 中 弯 折锚 固 的 做 法 。 当 梁 下 部 钢 筋 根 数 较 多 且 分 别 从 两

17、侧 锚 入 中 间 节 点 时 ,将造 成 节 点 下 部 钢 筋 过 密 。 可 将 中 间 节 点 下 部 梁 纵 向 钢 筋 贯穿 节 点 ,并 在 节 点 以 外 搭 接 。 搭 接 位 置 宜 在 节 点 以 外 梁 弯矩 较 小 1.5h 0以 外 ,以 避 让 梁 端 塑 性 塑 绞 区 和 箍 筋 加 密 区 。 当 中 间 层 中 间 节 点 左 、 右 跨 梁 上 表 面 不 在 同 一 标 高 时 ,左 、右 跨 梁 上 部 钢 筋 可 分 别 锚 固 在 节 点 内 。 当 中 间 层 中 间 节 点左 、 右 梁 端 上 部 钢 筋 用 量 相 差 较 大 时 ,除

18、左 、 右 数 量 相 同部 分 贯 穿 节 点 外 ,多 余 梁 筋 亦 可 锚 固 在 节 点 内 。 9.3.6(原 10.4.3)柱 纵 向 钢 筋 应 贯 穿 中 间 层 中 间 节 点 或 端节 点 ,接 头 应 设 在 节 点 区 以 外 。 柱 纵 筋 在 顶 层 中 节 点 锚固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柱 纵 向 钢 筋 应 伸 至 柱 顶 , 且 自 梁 底 算 起 的 锚 固 长 度 不 应小 于 la;2 当 截 面 尺 寸 不 足 时 , 可 采 用 90 弯 折 锚 固 措 施 。 此 时 ,包 括 弯 弧 在 内 的 钢 筋 垂 直 投 影 锚 固 长

19、 度 不 应 小 于 0.5lab,弯 折 平 面 内 包 含 弯 弧 段 的 水 平 投 影 长 度 不 宜 小 于 12d3 截 面 尺 寸 不 足 时 ,也 可 采 用 带 锚 头 机 械 锚 固 措 施 。 此 时包 含 锚 头 在 内 的 竖 向 锚 固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0.5lab。 增 加 了 采 用 机 械 锚 固 锚 头 (锚 板 ) 的 方 法 , 以 提 高 锚 固效 果 , 减 少 锚 固 长 度 。 但 要 求 柱 纵 向 钢 筋 应 伸 到 柱 顶 以增 大 锚 固 力 。 有 关 的 试 验 研 究 表 明 , 这 种 做 法 完 全 有 效 ,而 且 方

20、 便 施 工 。 9.3.7(原 10.4.4)顶 层 端 节 点 柱 外 侧 纵 筋 可 弯 入 梁 内 作 梁上 部 纵 向 钢 筋 :也 可 将 梁 上 部 纵 向 钢 筋 与 柱 外 侧 纵 向 钢筋 在 节 点 及 附 近 部 位 搭 接 ,搭 接 可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1.推 荐 两 种 搭 接 方 案 。 其 中 设 在 节 点 外 侧 和 梁 端 顶 面 的 带90 弯 折 搭 接 做 法 适 用 于 梁 上 部 钢 筋 和 柱 外 侧 钢 筋 数 量不 过 多 的 民 用 或 公 共 建 筑 。 优 点 是 梁 上 部 钢 筋 不 伸 入 柱内 ,有 利 于 在 梁

21、底 标 高 处 设 置 柱 内 混 凝 土 的 施 工 缝 。2.但 当 梁 上 部 和 柱 外 侧 钢 筋 数 量 过 多 时 , 该 方 案 将 造 成 节点 顶 部 钢 筋 拥 挤 , 不 利 于 自 上 而 下 浇 注 混 凝 土 。 此 时 ,宜 改 用 梁 、 柱 钢 筋 直 线 搭 接 , 接 头 位 于 柱 顶 部 外 侧 。3.在 顶 层 端 节 点 处 不 允 许 采 用 将 柱 筋 伸 至 柱 顶 而 将 梁 上 部钢 筋 锚 入 节 点 的 做 法 。 因 这 种 做 法 无 法 保 证 梁 、 柱 钢 筋在 节 点 区 的 搭 接 传 力 ,使 梁 、 柱 端 钢 筋

22、 无 法 发 挥 出 所 需的 正 截 面 受 弯 承 载 力 。 9.3.10 a h0的 柱 牛 腿 ,截 面 尺 寸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牛 腿 (短 悬 臂 )受 力 特 征 可 用 由 顶 部 水 平 纵 筋 形 成 的 拉 杆和 牛 腿 内 的 混 凝 土 斜 压 杆 组 成 的 简 化 三 角 桁 架 模 型 描 述 。2.牛 腿 要 求 不 致 因 斜 压 杆 压 力 较 大 而 出 现 平 行 于 斜 压 杆 方向 的 斜 裂 缝 ,故 其 截 面 尺 寸 通 常 以 不 出 现 斜 裂 缝 为 条 件 ,即 由 本 条 计 算 公 式 控 制 ,并 通 过 公

23、 式 中 裂 缝 控 制 系 数 考 虑 不 同 使 用 条 件 对 牛 腿 的 不 同 抗 裂 要 求 。 公 式 中 的(10.5Fhk/Fvk)项 是 按 牛 腿 在 竖 向 力 和 水 平 拉 力 共 同 作 用下 斜 裂 缝 宽 度 不 超 过 0.1mm为 条 件 确 定 的 。3.符 合 计 算 公 式 要 求 的 牛 腿 不 需 作 受 剪 承 载 力 验 算 。 因 为通 过 在 a/h00.3时 取 a/h0=0.3,及 控 制 牛 腿 上 部 水 平 钢 筋最 大 配 筋 率 ,已 能 保 证 牛 腿 具 有 足 够 受 剪 承 载 力 。4.公 式 还 对 沿 下 柱

24、边 牛 腿 截 面 有 效 高 度 h 0作 出 限 制 。 这 是考 虑 当 钭 角 45 时 ,牛 腿 实 际 有 效 高 度 不 会 随 的增 大 而 进 一 步 增 大 。 9.3.12(原 10.8.3)沿 牛 腿 顶 部 配 置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宜 采用 HRB400级 或 HRB500级 热 轧 带 肋 钢 筋 。 承 受 竖 向 力 所 需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配 筋 率 不 应 0.20%及 0.45ft/fy,也 不 宜 0.60%,钢 筋 数 量 不 宜 少 于 4根 直径 12mm的 钢 筋 。1.多 承 受 动 力 荷 载 牛 腿 的 纵 向

25、 受 力 钢 筋 宜 采 用 延 性 较 好的 牌 号 为 HRB的 钢 筋 。 明 确 规 定 了 牛 腿 上 部 纵 向 受 拉 钢筋 伸 入 柱 内 的 锚 固 要 求 , 以 及 当 牛 腿 设 在 柱 顶 时 , 为 了保 证 牛 腿 顶 面 受 拉 钢 筋 与 柱 外 侧 纵 向 钢 筋 的 可 靠 传 力 而应 采 取 的 构 造 措 施 。2.明 确 规 定 承 受 竖 向 力 所 需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最 小 配 筋率 及 计 算 方 法 9.3.13(原 10.8.4)牛 腿 应 设 置 水 平 箍 筋 ,箍 筋 直 径 宜 为 6mm12mm,间 距 宜 为

26、 100 150mm;且 在 上 部 2h0/3范 围 内 的 箍 筋总 截 面 面 积 不 宜 承 受 竖 向 力 的 受 拉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的 1/2。 当 牛 腿 的 剪 跨 比 不 小 于 0.3时 宜 设 置 弯 起 钢 筋 。 弯 起 钢 筋宜 采 用 HRB400级 或 HRB500级 热 轧 带 肋 钢 筋 ,并 宜 使 其 与 集中 荷 载 作 用 点 到 牛 腿 斜 边 下 端 点 连 线 的 交 点 位 于 牛 腿 上 部l/6至 l/2之 间 的 范 围 内 ,l为 该 连 线 的 长 度 (图 9.3.10)。 其截 面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承 受 竖

27、向 力 的 受 拉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的 二 分之 一 ,且 不 宜 少 于 2根 直 径 12mm的 钢 筋 。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不 得兼 作 弯 起 钢 筋 。 牛 腿 中 (特 别 是 在 牛 腿 上 部 )配 置 水 平 箍 筋 ,能 有 效 减 少 在该 部 位 过 早 出 现 斜 裂 缝 的 可 能 性 。 在 牛 腿 内 设 置 一 定 数 量弯 起 钢 筋 是 工 程 界 的 传 统 做 法 。 但 试 验 表 明 ,它 对 提 高 牛腿 受 剪 承 载 力 和 减 少 斜 向 开 裂 的 可 能 性 都 不 起 明 显 作 用 ,故 适 度 减 少 了 弯 起

28、钢 筋 数 量 。 9.4.1(原 10.5.1、 10.5.2修 改 )竖 向 构 件 截 面 长 边 、 短 边(厚 度 )比 值 大 于 4时 ,宜 按 墙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 墙 的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140mm;对 剪 力 墙 结 构 尚 不 宜 小 于 层 高的 1/25,对 框 架 -剪 力 墙 结 构 尚 不 宜 小 于 层 高 的 1/20。 当 采 用 预 制 板 时 ,支 承 墙 的 厚 度 应 满 足 墙 内 竖 向 钢 筋 贯通 的 要 求 。1.删 去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的 规 定2.在 满 足 墙 中 竖 筋 贯 通 的 条 件 下 (

29、例 如 采 用 硬 架 支 模 方 式 ),对 预 制 板 的 搁 置 长 度 不 再 作 强 制 规 定 。9.4.4(原 10.5.9、 10.5.10修 改 )剪 力 墙 水 平 及 竖 向 分 布 钢筋 直 径 不 宜 小 于 8mm,间 距 不 宜 大 于 300mm。 可 利 用 焊 接钢 筋 网 片 进 行 墙 内 配 筋 。 以 下 情 况 宜 分 别 适 度 提 高 剪 力 墙 分 布 筋 配 筋 率 :1 重 要 部 位 剪 力 墙 主 要 指 框 -剪 、 框 -筒 结 构 中 剪 力 墙 体 ;2 温 度 、 收 缩 应 力 较 大 的 剪 力 墙 或 剪 力 墙 某

30、些 部 位 ,应 根据 工 程 经 验 提 高 墙 体 分 布 筋 特 别 是 水 平 分 布 筋 配 筋 率 。 9.4.5(新 增 )对 于 高 度 不 大 于 10m且 不 超 过 3层 房 屋 的 墙 ,其厚 度 不 应 小 于 120mm,配 筋 率 不 宜 小 于 0.15 。9.4.6 第 1、 2款 为 原 10.5.13,第 3、 4、 5款 为 原 10.5.129.4.7 墙 洞 口 连 梁 应 沿 全 长 配 置 箍 筋 ,箍 筋 直 径 应 不 6mm,间 距 不 宜 150mm。 在 顶 层 洞 口 连 梁 纵 向 钢 筋 伸 入 墙 内的 锚 固 长 度 范 围

31、内 ,应 设 置 间 距 不 150mm的 箍 筋 ,箍 筋直 径 宜 与 跨 内 箍 筋 直 径 相 同 。 同 时 门 窗 洞 边 的 竖 向 钢 筋应 满 足 受 拉 钢 筋 锚 固 长 度 的 要 求 。 (原 10.5.14) 墙 洞 口 上 、 下 两 边 水 平 筋 除 应 满 足 洞 口 连 梁 正 截 面 受 弯承 载 力 要 求 外 ,尚 不 应 少 于 2根 直 径 不 12mm钢 筋 。 对 计算 中 可 忽 略 洞 口 ,洞 边 钢 筋 截 面 积 分 别 不 宜 洞 口 截 断水 平 分 布 筋 总 截 面 积 一 半 。 纵 筋 自 洞 口 边 伸 入 墙 内 的

32、 长度 不 应 受 拉 钢 筋 锚 固 长 度 。 (原 10.5.8后 半 段 修 改 ) 介 绍 两 种 不 同 受 力 情 况 的 连 梁 9.4.8 剪 力 墙 墙 肢 两 端 应 配 置 竖 向 受 力 钢 筋 ,并 与 墙 内 的竖 向 分 布 钢 筋 共 同 用 于 墙 的 正 截 面 受 弯 承 载 力 计 算 。 每端 的 竖 向 受 力 钢 筋 不 宜 少 于 4根 直 径 不 12mm的 钢 筋 或 2根 直 径 不 16mm的 钢 筋 ;并 宜 沿 该 竖 向 钢 筋 方 向 配 置 直径 不 6mm,间 距 为 250mm的 箍 筋 或 拉 筋 。 原 10.5.8前

33、 半 段 修 改 即 非 抗 震 设 计 时 的 暗 柱 配 筋9.5.1(原 10.6.1)二 阶 段 成 形 水 平 叠 合 式 受 弯 构 件 ,当 预 制构 件 高 度 全 截 面 高 度 0.4倍 时 ,施 工 阶 段 应 有 可 靠 支 撑 。 施 工 阶 段 有 可 靠 支 撑 叠 合 式 受 弯 构 件 ,可 按 整 体 受 弯 构件 设 计 ,但 其 斜 截 面 受 剪 承 载 力 和 叠 合 面 受 剪 承 载 力 应按 规 范 附 录 H计 算 ;施 工 阶 段 无 支 撑 叠 合 式 受 弯 构 件 ,应对 底 部 预 制 构 件 及 浇 筑 混 凝 土 后 整 体 叠

34、 合 构 件 按 规 范 附录 H要 求 进 行 二 阶 段 受 力 计 算 。 将 原 10.6.2-10.6.13移 至 附 录 H 9.5.2 叠 合 式 混 凝 土 梁 、 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叠 合 梁 的 叠 合 层 混 凝 土 厚 不 宜 100mm,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不宜 低 于 C30。 预 制 梁 箍 筋 应 全 部 伸 入 叠 合 层 ,且 各 肢 伸 入 叠合 层 直 线 段 长 度 不 宜 10d,d为 箍 筋 直 径 。 预 制 梁 顶 面 应做 成 凹 凸 差 不 6mm粗 糙 面 ; 原 10.6.14修 改2 叠 合 板 的 叠 合

35、 层 混 凝 土 厚 度 不 宜 40mm,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不 宜 低 于 C25。 预 制 板 表 面 应 做 成 凹 凸 差 不 4mm粗 糙 面 。承 受 较 大 荷 载 叠 合 板 ,宜 在 预 制 底 板 上 设 伸 入 叠 合 层 构 造钢 筋 。 原 10.6.15修 改9.5.3(新 增 )在 既 有 结 构 的 楼 板 、 屋 盖 上 浇 筑 混 凝 土 叠 合 层受 弯 构 件 ,应 按 规 范 9.5.2条 规 定 进 行 界 面 处 理 ,并 按 规 范3.3节 、 3.7节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及 使 用 阶 段 计 算 。 设 计 时 应 考

36、虑 既 有 结 构 的 承 载 历 史 、 实 测 评 估 的 材 料 性 能 、施 工 时 支 撑 对 既 有 结 构 卸 载 的 具 体 情 况 ,根 据 规 范 第 3.7节规 定 确 定 设 计 参 数 及 荷 载 的 组 合 效 应 进 行 设 计 。 叠 合 面 处理 则 可 采 取 剔 凿 、 植 筋 等 方 法 。 (II)竖 向 叠 合 式 构 件 9.5.4-9.5.7,新 增9.5.4 设 计 计 算 原 则 :叠 合 式 受 压 构 件 柱 、 墙 ,应 考 虑 施 工 及使 用 阶 段 分 别 进 行 验 算 和 计 算 。9.5.6 既 有 柱 、 墙 外 二 次

37、成 形 的 叠 合 式 构 件 的 设 计 原 则 :考虑 既 有 构 件 的 承 载 历 史 及 施 工 卸 载 条 件 ,确 定 设 计 参 数 ,并应 考 虑 承 载 力 分 配 和 材 料 的 协 调 工 作 对 承 载 能 力 的 影 响 而加 以 折 减 。9.5.7 根 据 对 既 有 结 构 再 设 计 工 程 实 践 及 经 验 ,对 叠 合 式 受压 构 件 中 的 既 有 构 件 及 后 浇 部 分 构 件 ,提 出 了 根 据 具 体 工程 情 况 确 定 承 载 力 分 配 系 数 及 材 科 协 调 工 作 系 数 的 原 则 ,并 建 议 了 系 数 的 数 值

38、。9.5.8 根 据 工 程 实 践 及 经 验 ,提 出 了 叠 合 式 受 压 构 件 柱 、 墙的 基 本 构 造 要 求 ,包 括 后 浇 层 的 厚 度 、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叠 合 面 粗 糙 度 、 界 面 构 造 钢 筋 、 后 浇 层 中 的 配 筋 及 锚 固 连接 等 ,这 是 叠 合 界 面 两 侧 的 共 同 受 力 的 必 要 条 件 。 9.6.3(原 10.10.1修 改 )装 配 式 结 构 中 各 类 预 制 构 件 连 接 构 造 ,应 便 于 构 件 安 装 ,且 符 合 结 构 内 力 传 递 要 求 。 装 配 整 体 结 构 中 预 制

39、 构 件 连 接 应 能 传 递 结 构 整 体 分 析 所 确定 内 力 。 计 算 时 不 考 虑 传 递 内 力 连 接 也 应 有 可 靠 固 定 措 施 。9.6.4 装 配 整 体 式 结 构 中 框 架 梁 、 柱 和 墙 中 纵 筋 宜 采 用 机 械连 接 、 焊 接 或 螺 栓 连 接 等 ;板 、 墙 等 构 件 中 受 力 钢 筋 可 采用 搭 接 连 接 ;混 凝 土 接 合 面 应 进 行 粗 糙 处 理 或 做 成 齿 槽 式 ;拼 接 处 应 采 用 强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预 制 构 件 混 凝 土 灌 缝 。 装 配 整 体 式 结 构 节 点 处 ,柱

40、 纵 筋 应 贯 穿 节 点 ;梁 纵 筋 应 满 足规 范 第 9.3节 锚 固 要 求 。 柱 采 用 装 配 式 榫 式 接 头 时 ,接 头 区 段 内 截 面 轴 压 承 载 力 宜为 该 截 面 计 算 所 需 承 载 力 1.3 1.5倍 。 此 时 ,可 采 取 在 接头 及 其 附 近 区 段 混 凝 土 内 采 取 加 设 横 向 钢 筋 网 、 提 高 后 浇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和 设 置 附 加 纵 向 钢 筋 等 措 施 。 柱 、 墙 中 纵 筋 也 可 采 用 浆 锚 接 头 、 胶 锚 接 头 连 接 ,但 应 符合 有 关 标 准 。 原 10.10.

41、2修 改 ,提 出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连 接 及 混 凝 土 拼 缝 灌 筑构 造 要 求 .确 保 结 构 整 体 受 力 9.7.1(由 原 10.9.3、 10.9.5、 10.9.6修 改 )预 埋 件 锚 板 宜 采用 Q235、 Q345级 钢 ,板 厚 应 根 据 受 力 确 定 ,且 不 宜 0.6d。受 拉 和 受 弯 锚 板 厚 尚 宜 b/8,b为 锚 筋 间 距 。 锚 筋 应 采 用HRB400或 HPB300钢 筋 ,不 应 采 用 冷 加 工 钢 筋 。 直 锚 筋 与 锚 板 应 采 用 T形 焊 接 。 直 径 不 20mm时 宜 采 用 压力 埋 弧

42、焊 ; 20mm时 宜 采 用 穿 孔 塞 焊 ;手 工 焊 时 ,焊 缝 高 度不 宜 6mm和 0.5d(HPB300级 )0.6d(HRB400级 ),d锚 筋 直 径 。 9.7.4 预 埋 件 锚 筋 中 心 至 锚 板 边 缘 距 离 不 应 2d和 20mm。 预埋 件 位 置 应 使 锚 筋 位 于 构 件 外 层 主 筋 的 内 侧 。 直 锚 筋 直 径 不 宜 8mm且 不 宜 25mm,数 量 不 宜 少 于 4根 且不 宜 多 于 4层 ;受 剪 预 埋 件 直 锚 筋 可 为 2根 。 原 10.9.6 受 拉 和 受 弯 预 埋 件 锚 筋 间 距 b、 b1和

43、锚 筋 至 构 件 边 缘 距 离 c、c 1,均 不 应 3d和 45mm。 受 剪 预 埋 件 锚 筋 间 距 b及 b1不 应 300mm且 不 应 6d和 70mm;锚 筋 至 构 件 边 缘 距 离 c1不 应 6d和 70mm,b、 c均 不 应 3d和 45mm。 受 拉 和 受 弯 锚 筋 应 满 足 受 拉 锚 固 长 度 ;采 用 HPB300钢 筋 时末 端 应 有 弯 钩 ;无 法 满 足 锚 固 长 度 ,应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锚 固 措施 ;受 剪 和 受 压 直 锚 筋 锚 固 长 度 不 应 15d。 原 10.9.7 9.7.5(新 增 )预 制 构 件

44、 宜 采 用 内 埋 式 螺 母 、 内 埋 式 吊 杆 或 预留 吊 装 孔 ,并 采 用 配 套 专 用 吊 具 吊 装 ,也 可 采 用 吊 环 吊 装 。 内 埋 式 螺 母 或 内 埋 式 吊 杆 的 设 计 与 构 造 ,应 满 足 起 吊 方 便和 吊 装 安 全 的 要 求 。 专 用 内 埋 式 螺 母 或 内 埋 式 吊 杆 及 配 套的 吊 具 ,应 根 据 相 应 产 品 标 准 和 应 用 技 术 规 定 选 用 。 为 节 约 材 料 、 方 便 施 工 、 避 免 外 露 金 属 件 引 起 耐 久 性 向 题 ,预 制 构 件 宜 优 先 选 择 内 埋 式 螺

45、 母 、 内 埋 式 吊 杆 或 吊 装 孔 。9.7.6(原 10.9.8,改 为 一 般 性 条 文 )吊 环 应 采 用 HPB300级 钢 筋制 作 ,锚 入 混 凝 土 的 长 度 不 应 30d并 应 焊 接 或 绑 扎 在 钢 筋骨 架 上 ,d为 吊 环 钢 筋 的 直 径 。 在 构 件 的 自 重 标 准 值 作 用 下 ,每 个 吊 环 按 二 个 截 面 计 算 的 吊 环 应 力 不 应 65N/mm2;当 在一 个 构 件 上 设 有 四 个 吊 环 时 ,应 按 三 个 吊 环 进 行 计 算 。 以 HPB300钢 筋 代 换 己 淘 汰 的 HPB235钢 筋

46、 ,其 余 同 02规 范 。9.7.7(新 增 )预 制 构 件 吊 装 设 施 位 置 应 保 证 构 件 在 吊 装 、 运输 中 平 稳 受 力 。 设 置 预 埋 件 、 吊 环 、 吊 装 孔 及 各 种 内 埋 式预 留 吊 具 时 ,应 对 该 处 承 受 吊 装 荷 载 效 应 进 行 承 载 力 验 算 ,并 应 采 取 相 应 构 造 措 施 ,避 免 吊 点 处 混 凝 土 局 部 破 坏 。 删 去 原 11.1.3房 屋 的 最 大 适 用 高 度11.1.3(原 11.1.3)房 屋 建 筑 混 凝 土 结 构 构 件 的 抗 震 设 计 ,应根 据 设 防 类

47、别 、 烈 度 、 结 构 类 型 和 房 屋 高 度 采 用 不 同 的 抗震 等 级 ,并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计 算 和 构 造 措 施 要 求 。 丙 类 建 筑的 抗 震 等 级 应 按 表 11.1.3确 定 。 与 抗 规 协 调1 注 意 到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50362规 定 ,住 宅 10层 及 以上 为 高 层 建 筑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高 度 24m以 上 为 高 层 建 筑 。 故将 框 架 结 构 的 30m高 度 分 界 改 为 24m;对 于 7、 8、 9度 时 的 框架 -抗 震 墙 结 构 ,抗 震 墙 结 构 以 及 部 分

48、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增加 24m作 为 一 个 高 度 分 界 ,其 抗 震 等 级 比 2001规 范 降 低 一 级 ,但 四 级 不 再 降 低 ,框 支 层 框 架 不 降 低 ,总 体 上 与 89规 范 对“ 低 层 较 规 则 结 构 ” 的 要 求 相 近 。2 明 确 框 -筒 结 构 的 高 度 不 超 过 60m时 ,当 按 框 架 -抗 震 墙 结 构的 要 求 设 计 时 ,其 抗 震 等 级 按 框 架 -抗 震 墙 结 构 的 规 定 采 用 。3 将 “ 大 跨 度 公 共 建 筑 ” 改 为 “ 大 跨 度 框 架 ” ,明 确 按 18m跨划 分

49、 。 11.1.4(新 增 与 抗 规 协 调 )混 凝 土 结 构 抗 震 等 级 的 补 充 规 定1 框 架 和 剪 力 墙 组 成 的 结 构 抗 震 等 级 的 三 种 情 况1)少 量 框 架 ,属 剪 力 墙 结 构 ,抗 震 等 级 仍 按 剪 力 墙 结 构 确 定 ;2)框 架 -剪 力 墙 结 构 有 足 够 剪 力 墙 (剪 力 墙 底 部 承 受 的 地 震 倾覆 力 矩 结 构 底 部 总 地 震 倾 覆 力 矩 的 50%),按 表 11.1.3框架 -剪 力 墙 结 构 确 定 抗 震 等 级 ;3)墙 体 很 少 (框 架 部 分 承 受 的 地 震 倾 覆

50、力 矩 结 构 总 地 震 倾覆 力 矩 50%” ),框 架 部 分 抗 震 等 级 按 框 架 结 构 确 定 。 对 于这 类 结 构 明 确 : 将 “ 在 基 本 振 型 地 震 作 用 下 ” 改 为 “ 在规 定 的 水 平 力 作 用 下 ” ,“ 规 定 的 水 平 力 ” 的 含 义 见 抗 规3.4节 ; 底 层 框 架 部 分 所 承 担 地 震 倾 覆 力 矩 结 构 总 地 震倾 覆 力 矩 50%时 仍 属 框 架 结 构 ; 删 除 “ 最 大 适 用 高 度 可 比框 架 结 构 适 当 增 加 ” ; 规 定 其 剪 力 墙 的 抗 震 等 级 。 框 架

51、结 构 中 设 少 量 剪 力 墙 ,是 为 了 增 大 框 架 结 构 刚 度 、 满足 层 间 位 移 角 限 值 ,仍 属 框 架 结 构 ,但 层 间 位 移 角 限 值 需 按底 层 框 架 部 分 承 担 倾 覆 力 矩 大 小 ,在 框 架 结 构 和 框 架 -剪 力墙 结 构 两 者 的 层 间 位 移 角 限 值 之 间 适 当 内 插 。 2 主 裙 楼 相 连 ,主 楼 在 裙 房 顶 板 对 应 上 下 各 一 层 抗 震 构 造 措施 需 适 当 加 强 。 主 裙 楼 设 防 震 缝 ,大 震 作 用 下 可 能 发 生 碰撞 ,该 部 位 也 需 采 取 加 强

52、 措 施 。 “ 相 关 范 围 ” 一 般 可 从 主 楼 周 边 外 延 3跨 且 不 大 于 20m,相关 范 围 以 外 区 域 可 按 裙 房 自 身 的 结 构 类 型 确 定 其 抗 震 等 级 。裙 房 偏 置 时 ,其 端 部 有 较 大 扭 转 效 应 ,也 需 要 加 强 。3 地 下 室 的 抗 震 等 级 。4 乙 类 建 筑 抗 震 等 级 :根 据 设 防 分 类 标 准 规 定 ,乙 类 建 筑应 提 高 一 度 查 表 6.1.2确 定 抗 震 等 级 (内 力 调 整 和 构 造 措施 )。 抗 震 规 范 规 定 ,乙 类 建 筑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53、屋 可 按 本 地 区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确 定 适 用 最 大 高 度 ,当 出 现 7度 乙 类 框 支 结 构和 8度 乙 类 框 架 、 框 架 -抗 震 墙 、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 板 柱 -剪 力 墙 结 构 提 高 一 度 后 ,其 高 度 超 过 表 6.1.2中 抗 震 等 级 为一 级 的 高 度 上 界 。 此 时 内 力 调 整 不 提 高 ,只 要 求 抗 震 构 造措 施 “ 高 于 一 级 ” ,大 体 与 高 规 特 一 级 构 造 要 求 相 当 。 11.1.5(新 增 与 抗 规 协 调 )抗 震 墙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的 范 围 ,

54、应 符合 下 列 规 定 :1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的 高 度 ,应 从 地 下 室 顶 板 算 起 。2 部 分 框 支 剪 力 墙 结 构 的 剪 力 墙 ,其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高 度 ,可 取框 支 层 加 框 支 层 以 上 两 层 高 度 及 落 地 剪 力 墙 总 高 度 1/10二者 较 大 值 。 其 他 结 构 剪 力 墙 ,房 屋 高 度 24m时 ,底 部 加 强部 位 的 高 度 可 取 底 部 两 层 和 墙 体 总 高 度 1/10二 者 的 较 大 值 ;房 屋 高 度 24m时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可 取 底 部 一 层 。3 当 结 构 计

55、算 嵌 固 端 位 于 地 下 一 层 的 底 板 或 以 下 时 ,底 部 加强 部 位 尚 宜 向 下 延 伸 到 计 算 嵌 固 端 。 1)将 “ 1/8” 改 为 “ 1/10” ;2)明 确 加 强 部 位 的 高 度 一 律 从地 下 室 顶 板 算 起 ;3)当 嵌 固 端 位 于 地 面 以 下 时 ,还 需 向 下 延伸 ,但 加 强 部 位 高 度 仍 从 地 下 室 顶 板 算 起 ;4)补 充 高 度 24m多 层 建 筑 底 部 加 强 部 位 高 度 规 定 ;5)有 裙 房 时 ,按 抗规 6.1.3条 要 求 ,主 楼 与 裙 房 顶 对 应 相 邻 上 下

56、层 需 要 加 强 ,此 时 加 强 部 位 高 度 也 可 以 延 伸 至 裙 房 以 上 一 层 。 11.1.8 箍 筋 宜 采 用 焊 接 封 闭 箍 筋 、 连 续 螺 旋 箍 筋 或 连 续 复合 螺 旋 箍 筋 。 当 采 用 非 焊 接 封 闭 箍 筋 时 ,其 末 端 应 做 成135 弯 钩 ,弯 钩 端 头 平 直 段 长 度 不 应 箍 筋 直 径 的 10倍 ;在 纵 向 钢 筋 搭 接 长 度 范 围 内 的 箍 筋 间 距 不 应 搭 接 钢 筋 较小 直 径 的 5倍 ,且 不 宜 100mm。 (与 高 规 6.4.8第 1款 区 别 )11.1.9(新 增

57、)考 虑 地 震 作 用 的 预 埋 件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1 直 锚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可 按 规 范 第 9章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增 大 25%,且 应 适 当 增 大 锚 板 厚 度 ;2 锚 筋 锚 固 长 度 应 符 合 规 范 第 9.7节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增 加 10 ;当 不 能 满 足 时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在 靠 近 锚 板 处 ,宜 设 置 一根 直 径 不 小 于 10mm的 封 闭 箍 筋 ;3 预 埋 件 不 宜 设 置 在 塑 性 铰 区 ,不 能 避 免 时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预 埋 件 反 复

58、 荷 载 试 验 表 明 ,弯 剪 、 拉 剪 、 压 剪 情 况 下 锚 筋受 剪 承 载 力 平 均 降 低 约 20%。 考 虑 地 震 作 用 组 合 ,锚 筋 截 面积 偏 安 全 取 静 力 计 算 值 1.25倍 ;且 靠 近 锚 板 锚 筋 根 部 设 一直 径 不 10mm封 闭 箍 ,以 约 束 端 部 混 凝 土 提 高 受 剪 承 载 力 。 11.2.1 混 凝 土 结 构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剪 力 墙 不 宜 超 过 C60;其 他 构 件 ,9度 时 不 宜 超 过 C60,8度 时不 宜 超 过 C70;2 框 支

59、 梁 、 框 支 柱 及 一 级 抗 震 等 级 的 框 架 梁 、 柱 及 节 点 不 应低 于 C30;其 他 各 类 结 构 构 件 不 应 低 于 C20。11.2.2 梁 、 柱 、 墙 、 支 撑 中 受 力 钢 筋 宜 采 用 热 轧 带 肋 钢 筋 ;当 采 用 国 家 标 准 钢 筋 混 凝 土 用 钢 第 2部 分 : 热 轧 带 肋 钢筋 GB1499.2中 牌 号 带 “ E” 的 热 轧 带 肋 钢 筋 时 ,其 强 度 和弹 性 模 量 应 按 规 范 4.2节 热 轧 带 肋 钢 筋 规 定 采 用 。11.2.3 按 一 、 二 、 三 级 抗 震 等 级 设

60、计 的 框 架 和 斜 撑 构 件 ,其纵 向 受 力 普 通 钢 筋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钢 筋 抗 拉 强 度 实 测 值 与 屈 服 强 度 实 测 值 比 值 不 应 1.25;2 钢 筋 屈 服 强 度 实 测 值 与 屈 服 强 度 标 准 值 的 比 值 不 应 1.30;3 钢 筋 最 大 拉 力 下 的 总 伸 长 率 实 测 值 不 应 小 于 9%。 对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有 所 限 制 ;对 钢 筋 扩 大 到 三 级 框 架 ,要 求框 架 梁 、 柱 、 框 支 梁 、 柱 、 板 柱 -剪 力 墙 柱 及 伸 臂 桁 架 斜撑 、 楼 梯

61、梯 段 等 ,纵 筋 均 应 有 足 够 延 性 。 11.3.1承 载 力 计 算 中 计 入 纵 向 受 压 钢 筋 梁 端 混 凝 土 压 区 高 度 :1.受 压 区 高 度 愈 小 延 性 愈 好 ;2.将 “ 2.5%” 作 为 一 般 性 条 文 移 至 11.3.7,按 bh0计 算11.3.4 考 虑 地 震 组 合 的 矩 形 、 T形 和 I形 截 面 的 框 架 梁 , 其斜 截 面 受 剪 承 载 力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Vb=0.6 cvftbh0+fyvAsvh0/s/ RE (11.3.4)式 中 : cv截 面 混 凝 土 受 剪 承 载 力 系 数

62、 ,按 规 范 6.3.4条 取 值 采 用 统 一 公 式 ,“ 集 中 梁 ” 、 “ 一 般 梁 ” 用 系 数 cv区 别 ;均 布 载 、 小 剪 跨 承 载 能 力 较 高 ,大 剪 跨 承 载 能 力 低11.3.6 注 ;箍 筋 直 径 12m、 数 量 不 少 于 4肢 且 肢 距 150mm时 ,一 、 二 级 的 最 大 间 距 应 允 许 适 当 放 宽 ,但 不 得 150mm。 根 据 试 验 和 震 害 经 验 ,梁 端 破 坏 主 要 集 中 于 1.5 2.0倍 梁高 长 度 范 围 内 ;当 箍 筋 间 距 小 于 6d 8d(d为 纵 向 钢 筋 直 径

63、)时 ,混 凝 土 压 溃 前 受 压 钢 筋 一 般 不 压 屈 ,延 性 较 好 。 故 规 定箍 筋 加 密 区 的 最 小 长 度 ,限 制 箍 筋 最 大 肢 距 ;当 纵 向 受 拉 钢筋 配 筋 率 超 过 2 时 ,箍 筋 最 小 直 径 相 应 增 大 。 11.4.1、 11.4.2(原 11.4.2、 11.4.3)强 柱 弱 梁 、 强 底 层 柱底 扩 大 到 四 级 ,对 框 架 结 构 要 求 更 严 (增 大 系 数 加 大 )。11.4.3(原 11.4.4)强 剪 弱 弯 扩 大 到 四 级 ,对 框 架 结 构 更 严11.4.5(原 11.4.7)角 柱

64、 扩 大 到 四 级 框 架 梁 、 框 架 结 构 以 外 框 架 的 柱 、 连 梁 和 剪 力 墙 的 剪 力增 大 系 数 与 02规 范 相 同 ,框 架 结 构 的 柱 的 剪 力 增 大 系 数随 柱 端 弯 矩 增 大 系 数 的 提 高 而 提 高 ;同 时 ,明 确 一 级 的 框架 结 构 及 9度 的 一 级 框 架 ,只 需 满 足 实 配 要 求 ,而 即 使 增大 系 数 为 偏 保 守 也 可 不 满 足 。 同 样 ,二 、 三 、 四 级 框 架结 构 的 框 架 柱 ,也 可 采 用 实 配 方 法 而 不 采 用 增 大 系 数 的方 法 ,使 之 较

65、为 经 济 又 合 理 。 注 意 :柱 和 剪 力 墙 的 弯 矩 设 计 值 系 经 本 节 有 关 规 定 调 整后 的 取 值 ,梁 端 、 柱 端 弯 矩 设 计 值 之 和 须 取 顺 时 针 方 向之 和 以 及 反 时 针 方 向 之 和 两 者 的 较 大 值 ;梁 端 纵 向 受 拉钢 筋 也 按 顺 时 针 及 反 时 针 方 向 考 虑 。 11.4.9(新 增 )考 虑 地 震 组 合 的 矩 形 截 面 双 向 受 剪 的 钢 筋 混凝 土 框 架 柱 ,其 受 剪 截 面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1.4.10(新 增 )考 虑 地 震 组 合 时 ,矩 形

66、 截 面 双 向 受 剪 的 钢 筋混 凝 土 框 架 柱 ,其 斜 截 面 受 剪 承 载 力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在 非 抗 震 双 向 受 剪 柱 基 础 上 考 虑 反 复 荷 载 影 响 得 出 ;双向 受 剪 承 载 力 计 算 公 式 ,仅 混 凝 土 项 折 减 箍 筋 项 不 折 减 。11.4.11 框 架 柱 的 截 面 尺 寸 宜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矩 形 截 面 柱 ,抗 震 等 级 为 四 级 或 层 数 不 超 过 2层 时 ,其 最小 截 面 尺 寸 不 宜 小 于 300mm,一 、 二 、 三 级 抗 震 等 级 且 层数 超 过 2层 时 不 宜 小 于 400mm;圆 柱 的 截 面 直 径 ,抗 震 等 级为 四 级 或 层 数 不 超 过 2层 时 不 宜 小 于 350mm,一 、 二 、 三级 抗 震 等 级 且 层 数 超 过 2层 时 不 宜 小 于 450mm;2 柱 的 剪 跨 比 宜 大 于 2;3 柱 截 面 长 边 与 短 边 的 边 长 比 不 宜 大 于 3。 根 据 汶 川 地 震 的 经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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