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类附义务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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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类附义务赠与合同甲方(赠与方):_(姓名)乙方(受赠方):_(姓名)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_(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甲方享有的权利_(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其它_甲方:_姓名:_住址:_电话:_签字:_盖章:_乙方:_姓名:_住址:_电话:_签字:_盖章:_年_月_日我推荐附赡养义务赠与协议附赡养义务赠与协议被赡养人: * 性别: 女 年龄: 68

2、岁住址:孙村镇许家村许家小区 10号 楼 3 单元 401 室;身份证号:赡养受赠人:* 性别: 女 年龄: 25岁住址:孙村镇许家村许家小区 16号 楼 1单元 401 室身份证号:赡养受赠人: * 性别: 男 年龄: 26岁住址:孙村镇许家村许家小区 16号 楼 1单元 401 室身份证号:一、基本情况*、女、家住孙村镇许家村许家小区10号楼3单元401室。现年68 岁。因其身体衰弱,行动不便,儿女无力照料,遂由外孙女*,外孙女婿*给予赡养照顾。*、*保证继续悉心照顾*、李士泉、负责其日常饮食起居,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让老人安度晚年。*去世后由*、*负责送终安葬,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照料

3、*之子李士泉,直至李士泉去世(具体责任义务另行协商)。二、赡养受赠人、赡养人承诺1、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被赡养人同意不购买的除外),衣服、被褥干净、整洁;2、负责被赡养人生活、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必要时陪同被赡养人出行和外出活动,并提供交通便利;3、被赡养人生病,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负责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负责联系医院,陪床照顾;4、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歧视、虐待或遗弃被赡养人,使被赡养人在精神上感到温暖,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被赡养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5、代理被赡

4、养人的外部事务,帮助其领取村委(大队)等社会外界发放的补助金以及其他物品,代为缴纳各种费用,接送物品、邮件等;6、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个人、组织不得干涉;7、被赡养人去世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8、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宜;为感谢*、*的悉心照顾,*愿将自己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许家村许家小区 16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赠予*、*。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享有*在法律范围内对上述财产的一切权利。三、其他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一份,证明人 保存一份。附义务的房产赠与合同附义务的房产赠与合

5、同怎么写关于这一方面的赠与合同请看下面:附义务的房产赠与合同【1】附义务的房产赠与合同【2】甲方:(赠与人) _ 乙方:(受赠人)_甲乙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一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有权证证号为 的房产赠与给乙方,该赠与是对乙方个人的赠与,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第二条 自本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甲方的义务,甲方有权在该房屋居住。第三条:乙方在第二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房屋处分、转让,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否则其处分、转让、抵押

6、等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如因上述行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赠与房产的,乙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该房产市场价款。第四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利益的。第五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合同的补充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7、力。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_乙方(签章):_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义务的房产赠与合同【3】甲方(赠与方):_(姓名)乙方(受赠方):_(姓名)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甲方享有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其它:_。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住址:_住址:_电话

8、:_电话: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摘要附义务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的一种,理论界对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性质存在着争议,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附义务的赠与不是单纯的单务无偿合同,也不是纯粹的双务有偿合同,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仍然是赠与合同的一种,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且并不是所有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关键词附义务 赠与合同 单务合同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2-

9、037-02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史尚宽先生指出,附义务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赠人负有一定给付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均称之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实践的生活中因为赠与关系的复杂性,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着许多的争议。一、概述(一)相关概念的辨析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

10、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别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

11、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第二,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如果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但受赠人的履行行为不包括或不应是向赠与人支付某种利益。1.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

12、与财产的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则上赠与人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约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则主要看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如果形成对价,则不为赠与合同。3.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4.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二、对义务的分析(一)义务性质的辨析上述叙述已经说明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特征,但是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给

13、予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附义务赠与究竟是否因为其附加了一定的义务是否与其本质的特征相互违背呢在此有必要阐释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主张附义务赠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认为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因此其单务无偿性质没有改变。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偿即不受任何对价,是否为无偿,应视主观决定之。纵令使相对人负担多少之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取得之利益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价之意义的,仍为赠与。从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是

14、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无偿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学者的肯定。但是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笔者却发现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却按照合同的双务性来解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德国和日本即是如此。虽然如此,笔者仍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务性的特点,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价关系之债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各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更确切地说,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为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成立双务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二是双方的债务必须成立对价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15、否则就是单务合同。尽管各国立法在制度的设计上突出了它的双务性特征,但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实践中操作的便利性,与理论中形成的观点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突。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发现,在各国立法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所谓的双务性与真正的双务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附义务赠与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与。笔者认为,这种的义务的主要作用与双务合同的义务其所起到的法律意义是不一致的,此处义务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重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实现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公平。(二)义务的效力排除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将

16、直接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第一,义务不应当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赠与人将法定的义务作为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加以约定时,笔者认为,这种义务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笔者认为此时赠与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即赠与合同为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其义务的内容。第二,义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虽然赠与合同中的附加义务与其他合同中的义务有所区别,但是义务的内容本身应当与其他义务一样,遵循法律适当的规制。如果义务的内容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则

17、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那么此时如何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之义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亦有违法之嫌者,无论其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抑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如果违反公序良俗之义务尚未足以至整个赠与合同违法时,依德国民法通说于附停止条件之情形,由于停止条件系合同不可分离之部分,故该不法义务将使整个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条件之情形,因解除条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虽部分无效,但是除去该部分亦可处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规定得以适用。第三,义务应当在合同形成之时可以履行。当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义务不能履行之时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

18、如果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就发生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节呢笔者认为,此时合同无效。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相比较其他赠与合同,具有其独特的复杂性。笔者参照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发现在附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受赠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二是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一)受赠人应当如何履行所附义务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赠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构成合同的对价。一般而言,赠与合同中义务较之本身的财产价值是很微小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受赠人履行义务当然以赠与的财产价值为限。一旦所附的义务超过了赠与财产本身,其赠与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19、,也就不再是赠与合同了。所以当超过财产价值限度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部分的义务,当义务不可分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此时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赠与人返还财产。这是赠与人依法保障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赠人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赠与人却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时,受赠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学者们认为,赠与应当先履行赠与,然后受赠人才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在实践中情形千变万化,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诸多的道德因素在内,如果强调必须先给付财产再履行义务,对赠与人而言,非常容易影响其积极性。笔者认为英

20、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英美法系允诺禁反言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允诺禁反言是指:于适当之个案或者情况下,使赠与人允诺或无偿之允诺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强制执行之原则。该规则是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成为非正式合同得到强制履行的基础。由此,在附义务赠与契合同的情况下,受赠人因此信赖而履行了约定义务。尽管这样的义务似乎不构成对价,但赠与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财产给付义务。这样就把问题解决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层面,不但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决其他法律问题时,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鉴意义。当受赠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之后,赠与人不履行约定的赠与义务时,此时就可将此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解决。笔者认为赠与人此

21、时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可以就因为相信允诺人的允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赠与人赔偿,尤其是受赠人为此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而赠与人却因此获利的情形。注释: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请自填).138.费安玲.委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实务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20XX.178.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80.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5.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请自填).5.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79.王

22、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6.赵守东,徐旭.附负担赠与合同性质辨析.边疆经济与文化.20XX(4).35.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_(请自填).4.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合同赠与人: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负担义务受赠。第二条 赠与标的物一、债权:(1)债务人:_(2)债权额人民币_万_ 仟元整。(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 分_厘。(4)清偿期限_年_月_日。前项债权包括该债权附随的一切

23、权利在内为赠与。二、股票:(1)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2)面额人民币_仟_佰元股票_张。(3)股票字号 :_前项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内为赠与。第三条 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将前条所列债权及股票的权利全部即移转与乙方取得收益。第四条 甲方与债务人_关于_年_月_日所订立的金钱借贷合同,及有关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股票 _张,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执完毕。第五条 甲方保证赠与标的债权尚有效存在,而以该债务人_元抵销或减轻及债的消灭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无讹。第六条 本赠与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将债权赠与要旨以认证通知债务人_.第七条 甲方对于股票的赠与,于本契约成立后,亦应负责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过户手续。第

24、八条 乙方受赠甲方本赠与标的财产后,如甲方逝世时,乙方应负担其丧葬费的义务。第九条 乙方违反前条义务时,甲方的继承人可撤销赠与,乙方不得异议。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赠与人(甲方):_受赠人(乙方):_年_月_日公民赠与合同样式赠与合同在公民中应用的也比较多,而且常常会惹起很多财产方面的争议,我这里整理一篇公民赠与合同样本,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公民赠与合

25、同样本甲方(赠与方):_(姓名)乙方(受赠方):_(姓名)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甲方享有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乙方应于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6.其它甲方:_姓名:_住址:_电话:_签字:_盖章:_乙方:_姓名:_住址:_电话:_签字:_盖章:_年_月_日延伸阅读赠与合同重

26、要法律常识1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4、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5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例外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7 、赠与可以附义

27、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8、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9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10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12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1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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