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摩擦有关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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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么是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 ation - WTO) 1994 年4月15 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 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 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 圭回合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 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1 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 世界经济 和贸易 秩序,总部设在瑞士。 1996年 1 月1 日,它正式取代关贸 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 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 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日内瓦世贸组织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 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 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 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 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 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 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 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 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 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 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 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 可持续发展之路 ,各成员方应促进 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

3、,并以符合不同 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 措施;积极努力确保 发展中国家 ,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 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 益。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 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 更具活力 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 由化的成果和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 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1995 年 7 月 11 日,世贸组 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 观察员 。中国自 1986 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 为复关

4、和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已进行了长达 15 年的努力,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 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 143 个成员。2、什么是多哈谈判?进展如何?2001 年 11 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 四次部长级会议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新启动的多 边贸易谈判又称 “多哈发展议程”,或简称“多哈回合”。这 轮谈判确定了 8 个谈判领域,即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 服务、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以及贸易 和发展问题。“多哈回合”按计划在 2005 年 1 月1 日前结束。但 2003 年 9 月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由于各 成员在农业等

5、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会议无果而终,“多哈回 合”谈判陷入僵局。2004 年 3 月,世贸组织成员的代表在日 内瓦就农业问题进行了紧急磋商,尽管各方一致同意要努力 推动谈判、争取在年中达成框架协议,但谈判并未取得实质 性进展。“多哈发展议程”旨在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作出贡 献,本轮谈判如果彻底失败,那么世贸组织中较脆弱(贫穷) 成员的发展前景会受到冲击,因为对这些成员来说,参与国 际贸易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最大希望所在。此外, 目前全球化正给许多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世界各地政治动荡增加,如果谈判最终失败,保护主义重新 盛行的危险会日益显现。3、什么是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主

6、义,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 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 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在限制进口方 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前者主要 是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阻止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后者则 包括采取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 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这些措施也是经济不发达国家保护民族工业、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手段。对发达国家来说 则是调整国际收支、纠正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工具。4、什么是贸易救济措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 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等给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的情况

7、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 国内产业进行救济。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存在倾销和补贴的不公平贸 易行为,纠正的是企业的价格歧视和由于政府补贴而使产品 获得的优势;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紧 急进口限制措施,是成员方履行义务时的“例外条款”和“安全 阀”。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均要经过立案调查,所采取的措施均包括征收特别关税,保障措施还可以实施进口数量限 制。5、什么是倾销?什么情况下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3 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 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正常价值即为正常情况下的国内交易 价格。

8、采取反倾销措施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确定某 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 进入另一国市场;第二,由此对该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 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 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反倾销措施一般采用征收反倾销税、提供现金保证金、 签署价格承诺等形式。6、什么是补贴和反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补贴是指出 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 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反补 贴是指进口国主管机构应国内产业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 品进行调查,并采取征收反

9、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 由补贴造成的不利影响,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 内产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 指一成员方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 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该协定 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补贴(已 于 1999 年底取消)。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 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除禁止性补贴之 外,只要补贴具有专向性并对相关进口成员造成不利影响且 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可被认定是可诉补贴,受影响的 成员方有权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或自行发起反补贴调 查。7、什么是保障措施?

10、保障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 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 限制措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 条件: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 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第 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 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施保障措施,应不分进 口来源,一律采取限制进口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 限制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 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 4 年。8、什么是特殊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是保

11、障措施的例 外,是指可以针对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而不是所有国家的 进口产品,单独采取保障措施。特保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的 区别在于:(1)只针对某个国家,具有歧视性;(2)采取特保措施的标准低,易被世贸成员滥用。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也被称为特殊保障 措施。它的规则依据是世贸组织成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 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 制”(简称“特保条款”)。目前已有韩国、美国、日本、印度、 加拿大、欧盟、土耳其等7 个国家和地区将该特保条款立法 转换为国内立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特保条款与波兰、罗 马尼亚、匈牙利三国加入关税贸易总协定时曾接受过的特保 条款,两者

12、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特保条款是中国在特殊历史 条件下接受的条款。中国的特保条款在加入世贸组织后 12 年终止。9、什么是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 度时使用的法律技术用语。如果某产品的出口国被进口国认 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进口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可 以引用被其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即“替代国”) 的价格及成本数据进行测算,进而确定倾销幅度。由于进口 国往往选择国内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比出口国高得多的国 家作为“替代国”,从而导致倾销容易成立,倾销幅度被高估。 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国家市场经济地位和行业市场经济 地位标准。欧盟反倾销法中只规定了企

13、业市场经济地位标 准,但欧委会却自行提出了所谓的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在我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美方将我接受“非市场经济地 位条款”视为一揽子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我方从自身总体 利益出发做了必要让步,确定有效期为 15 年(2016 年终止)。 截至目前已有 81 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与我有重要贸易关系的 WTO 成员中,欧盟、美国、日本、印度、墨西哥、土耳其等 6国未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10、什么是替代国价格?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国内价 格,选择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作为其国内价格,这个第三国的 可比价格就被称为“替代国价格”。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条件是: 在出口国国内

14、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 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 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同时该价格应具有代表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 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条款的规定,一世贸成员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能根据世贸 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世贸成员可以使用 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如果不能证 实,则该世贸成员可选择替代国价格作为中国产品的正常价 值。该条款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后 15年终止。11、何为外部基准?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b)款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中

15、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过程中计算补贴 幅度时,如使用中国数据存在特殊困难,则该成员可使用第 三方数据( “外部基准”)。由于该条款纪律性不强,很容易被世贸组织成员滥用,即不采用中国数据,而采用其他国家或国际市场的相关数据(如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比较基准, 人为抬高补贴幅度。而且,条款对该方法使用期限未作限定。目前,外部基准的使用是我企业被裁定高额反补贴税率的重要原因。12、内产业代表性如何判断?国内产业是指同类产品的国内各生产商全体,或其合计总 产量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国内产业 代表性是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必备条件,它应符合如下两 个标准:(1)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产量之和占到

16、支持或 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总产量的 50%以上;(2)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之和至少占国内产业生产的 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25%以上。否则,调查机关不得以国内产 业申请的名义发起调查。13、何为“归零”?“归零”是美国等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一项做法,指调查机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如交易的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则将差 额作为零处理,这种做法会导致提高倾销幅度。WTO反倾 销协定规定,倾销幅度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正常价值通常为国外出口商在其本国市场内的售价,出口价 格为其产品的出口价格。如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即存在 倾销幅度;如正常价值小于出口价格,就出现“负”的倾销幅 度。计

17、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要汇总调查期内所有交易的 倾销幅度得出的最终幅度。而“归”就是在汇总的过程中,将 其中某些交易的“负”倾销幅度变为零,不允许以其抵消其他 交易的“正”倾销幅度,结果就会计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甚 至无倾销时也会算出倾销,从而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增强 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对出口国不利。由于“归零”做法人 为提高倾销幅度而导致反倾销措施滥用,目前已有多起案件 诉至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归零”不合 法。14、何为分别税率?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通常应为每一家应诉企业确定 各自的倾销幅度并征收反倾销税,这些应诉企业得到的倾销 幅度被称为分别税率。当应诉企业数量

18、特别多或所涉及的产 品种类特别多,并使调查机关给每个企业确定各自的倾销幅 度不可行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可通过抽样的方法将其调查限 制在合理数量的应诉企业或所涉及的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 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被抽中 的应诉企业得到的各自的税率为单独税率,未被抽中的应诉 企业得到被抽中企业单独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单独税率和 加权平均税率也称为分别税率。分别税率通常低于不参加应 诉企业得到的税率。15、何为特殊市场状况?特殊市场状况源于WTO反倾销协定第2.2条,根据该条 款,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况下,在计算 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的确定将不采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

19、 产品的可比价格,而是采用出口国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 三国的可比价格,或根据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 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WTO反倾销协定中并 未对特殊市场状况进行明确定义。在WTO成员的反倾销调 查实践中,也很少使用基于特殊市场状况的方法计算倾销幅 度。但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澳大利亚、秘鲁等承认 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少数WTO成员已开始使用这一方 法,并将生产成本发生扭曲等情况视为特殊市场状况。这种 做法将会导致对中国应诉企业的不利结果。16、什么是可获得信息?可获得信息,又称最佳可获得信息,是贸易救济调查术语。 指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

20、 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调查机 关可以依据可获得的证据或事实做出裁决。在一些国家的贸 易救济调查中,如果发现某利害关系方没有尽其可能予以合 作、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调查机关还可以依据可获得的不利 信息做出裁定。17、什么是复审?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的一定时间 内或一定条件下,案件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复 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复审,对贸易救济措施继续实施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对己采 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措施程度和措施期 限)。在反倾销调查中,常见的复审形式有:行政复审、日落复 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情势变更

21、复审。行政复审(又称年度复 审),是调整原反倾销措施税率的复审;日落复审是决定到 期的反倾销措施是延长还是终止的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是为 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的涉案国生产商确定单独税率 的复审;情势变更复审是对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后是否需要继 续实施或是变更原反倾销措施的复审。18、什么是贸易壁垒?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 造成障碍的立法、政策或者做法等措施。一般分为两类:一 是违反有关多双边贸易规则或承诺,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 措施;二是虽未违反有关多双边贸易规则或承诺,但对国际 贸易造成障碍的措施。19、什么是贸易壁垒调查?贸易壁垒调查是指一国主管机关针对外国立法、

22、政策或措 施等是否构成贸易壁垒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采取相应 的措施。目前,美国、欧盟、中国设立了贸易壁垒调查制度。20、什么是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进口的 措施。中国的国际贸易问题专家对此的定义是:“绿色壁垒是 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 易的措施。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 规和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 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分系统。”21、什么是蓝色贸易壁垒?蓝色贸易壁垒(Bluebarriers)是指以劳动者

23、劳动环境和生 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壁 垒,其源于社会条款,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 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与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蓝色贸易壁垒的核心是 SA8000 标 准,包括核心劳工标准(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自由权、 歧视、惩戒性措施等内容)、工时与工资、健康与安全、管 理系统等方面。此标准是由经济权益促进委员会认可局制定 并推动的,用于工商业企业对保护劳工基本权益等社会责任 的通用管理体系。SA8000标准强调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 要承担保护劳工人权的社会责任,具有名义的合法性,但由 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24、悬殊,具有不同的国 情,若一视同仁,则会导致实际上的不公平对待。22、什么是碳排放和碳排放权?碳排放(carbon emissiont)主要指的是二氧化碳和其它温 室气体的排放,京都议定书附件中强调了六种温室气体, 除二氧化碳外,还有甲烷(CH4)、氧化亚氯(N2O)、氢 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这些气体被认定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帮凶”。碳排放权是在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实 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但是目前发达国家对 京都议定书和马拉喀什协议的承诺 ,远不能满足根 据人均碳排放权分配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这就好比是物理 中的质量守恒

25、的原理。假如碳排放的总量是限定好的。那么 在这个框架内,我们就可以通过技术升级来降低碳排放。每 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 100 单位 的碳排放量, A 国获得15 的指标, B 国获得 10 的指标,其 它国家获得其余 75 单位指标。如果 A 国只排放了 10 个单位 的碳排放量,而 B 国刚好排了 12 个单位,那么 B 国就可以 从 A 国购买 2 个单位的碳排量。23、什么是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 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 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 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

26、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 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2009 年7 月 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24、什么是美国337 调查?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 节,应申请或自行对进口贸易中的 不公平行为启动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该调查主要针 对外国进口产品侵犯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调 查机关认定外国进口产品构成侵权,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排除 令和禁止令等救济措施,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及在 美国市场销售。25、什么是美国 301调查?“301 条款”是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的俗称,

27、 一般而言, “301 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 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 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 1962 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 年贸易法、 1979 年贸易协定法、 1984 年贸易 与关税法,尤其是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 成。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 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 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美国“301 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 条款”仅指1 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 301 条,可称之为“一般 301 条款。 广义的 “3

28、01 条款”是指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 01-1310 节的内容,包含“一般 301条款”(关于不公平措施 )、 “特别 301 条款”(关于知识产权)、 “超级 301 条款 ”(关 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26、何为特别 301 条款?特别 301 条款是美国用以确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 国家并进行调查的规定。美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第 1303 节(标题为 “ 认定不提供适当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 护的国家”)对美 1974 年贸易改革法第 1编第 8章进 行了修订,增补了第 182 节,即“特别 301 条款 ”。第 1303 节

29、在有关修改内容的阐述中称, “本条款的目的在于提出 一个整体战略,以确保对知识产权和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 美国个人公正、公平的市场准入予以适当而有效的保护。 ” 这也是特别 301 条款的立法原意。27、反托拉斯法指什么?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 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 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 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 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 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 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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