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审计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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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二 十 五 章 完 成 审 计 工 作第 一 节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概 述第 二 节 考 虑 持 续 经 营 假 设第 三 节 或 有 事 项第 四 节 期 后 事 项第 五 节 管 理 层 声 明 第 一 节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概 述一 、 评 价 审 计 中 的 重 大 发 现 重 大 发 现 涉 及 会 计 政 策 的 选 择 、 运 用 和 一 贯 性 的 重 大 事 项 , 包 括 相 关 的信 息 披 露 。二 、 汇 总 审 计 差 异 (一 )编 制 审 计 差 异 调 整 表 审 计 差 异 内 容 按 是 否 需 要 调 整 账 户 记 录 可 分 为 核

2、算 错 误 和 重 分 类 错 误 。 1.核 算 错 误 是 因 企 业 对 经 济 业 务 进 行 了 不 正 确 的 会 计 核 算 而 引 起 的 错 误 ; 2.重 分 类 错 误 是 因 企 业 未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列 报 财 务 报 表 而 引 起 的 错 误 。 通 常 需 要 将 这 些 建 议 调 整 的 不 符 事 项 、 未 调 整 不 符 事 项 和 重 分 类 错 误 分 别 汇 总 至 调 整 分 录 汇 总 表 、 重 分 类 分 录 汇 总 表 和 未 调 整 不 符 事 项 汇 总 表 。 注 册 会 计 师 确 定 核 算 错 误 和 重 分

3、类 错 误 后 ,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及 时 征 求 被 审计 单 位 的 意 见 。 账 项 调 整 分 录 汇 总 表序号 内 容 及 说 明 索 引 号 调 整 内 容 影 响 利润 表+( -) 影 响 资产 负 债表+( -)借 方项 目 借方金额 贷 方项 目 贷 方金 额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沟 通 :参 加 人 员 : 被 审 计 单 位 : _ 审 计 项 目 组 : _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意 见 :_ _ 结 论 :是 否 同 意 上 述 审 计 调 整 : _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_日 期 : _ 重 分 类 调 整 分 录 汇

4、 总 表序 号 内 容 及 说 明 索 引 号 调 整 项 目 和 金 额借 方 项 目 借 方 金 额 贷 方 项 目 贷 方 金 额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沟 通 :参 加 人 员 : 被 审 计 单 位 : _ 审 计 项 目 组 : _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意 见 :_ _ 结 论 :是 否 同 意 上 述 审 计 调 整 : _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_日 期 : _ 未 更 正 错 报 汇 总 表序 号 内 容 及 说 明 索 引 号 未 调 整 内 容 备 注借 方项 目 借 方金 额 贷 方项 目 贷 方金 额未 更 正 错 报 的 影 响 :

5、项 目 金 额 百 分 比 计 划 百 分 比 1 总 资 产 2 净 资 产 3 销 售 收 入 4 费 用 总 额 5 毛 利 6 净 利 润 结 论 :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_日 期 : _ (二 )编 制 试 算 平 衡 表 : 详 见 教 材 601-602 试 算 平 衡 表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被 审 计 单 位 提 供 未 审财 务 报 表 的 基 础 上 , 考 虑 调 整 分 录 、 重 分 类 分 录等 内 容 以 确 定 已 审 数 与 报 表 披 鼹 数 的 表 式 。 1 试 算 平 衡 表 中 的 “ 未 审 数 ” 栏 , 应

6、根 据 被 审 计单 位 提 供 的 未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填 列 。 2 试 算 平 衡 表 中 的 “ 账 项 调 整 与 调 整 金 额 ” 栏 ,应 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同 意 的 “ 调 整 分 录 汇 总 表 ” 填列 ; 3.试 算 平 衡 表 中 的 “ 重 分 类 调 整 ” 栏 , 应 根 据 被 审计 单 位 同 意 的 “ 重 分 类 分 录 汇 总 表 ” 填 列 ; 4.在 编 制 完 试 算 平 衡 表 后 , 应 注 意 核 对 相 应 的 勾 稽关 系 。 三 、 复 核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和 财 务 报 表( 一 ) 对 财 务 报 表

7、总 体 合 理 性 实 施 分 析 程 序 ( 二 ) 评 价 审 计 结 果1.对 重 要 性 和 审 计 风 险 进 行 最 终 的 评 价 ; 2.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已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并 草 拟审 计 报 告 ;3.复 核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 1) 项 目 组 内 部 复 核( 2) 独 立 的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四 、 评 价 独 立 性 和 道 德 问 题 第 二 节 考 虑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一 、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一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管 理 层 应 当

8、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 对 持 续 经营 能 力 做 出 评 估 , 考 虑 运 用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编 制 财务 报 表 的 合 理 性 。 如 果 认 为 以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为 基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不 再 合 理 时 , 管 理 层 应 当 采 用 其他 基 础 编 制 , 如 清 算 基 础 。 (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在 执 行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业 务 时 ,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是 考 虑 管 理 层 运 用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的 适 当 性 和 披 露的 充 分 性 。 二 、 计 划 审

9、计 工 作 与 实 施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在 计 划 审 计 工 作 和 实 施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时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考 虑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或 情 况及 相 关 的 经 营 风 险 , 评 价 管 理 层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做 出 的 评 估 ,并 考 虑 已 识 别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对 重 大 错 报 风 险 评 估 的 影 响 。 ( 一 ) 财 务 方 面 ( 二 ) 经 营 方 面 ( 三 ) 其 他 方 面 15 在 下 列 事 项 中 , 最 可 能 引

10、起 A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产 生 疑 虑 的 是 ( )。 2009 A 难 以 获 得 开 发 必 要 新 产 品 所 需 资 金 B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金 流 量 为 负 数 C 以 股 票 股 利 替 代 现 金 股 利 D 存 在 重 大 关 联 方 交 易【 答 案 】 A 【 解 析 】 教 材 P609 注 册 会 计 师 就 可 能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经 营 风 险 的 关 注 应 当 贯 穿 于 审 计 工 作 的 始 终 。 三 、 评 价 管 理 层 对

11、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作 出 的 评 估 ( 一 ) 管 理 层 评 估 涵 盖 的 期 间 管 理 层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合 理 评 估 期 间 应 是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的下 一 个 会 计 期 间 。 如 果 评 估 期 间 少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的 十 二 个 月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提 请 管 理 层 将 评 估 期 间 延 伸 至 十 二 个 月 。 ( 二 ) 管 理 层 作 出 评 估 的 过 程 、 依 据 的 假 设 以 及 应 对 计 划 1.管 理 层 的 评 估 过 程 : 包 括 对 可 能 导 致 对 其 持

12、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大 疑 虑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的 识 别 、 对 相 关 事 项 或 情 况 结 果 的 预 测 、 对拟 采 取 改 善 措 施 的 考 虑 以 及 最 终 的 评 估 结 论 。 2.依 据 的 假 设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考 虑 管 理 层 对 相 关 事 项 或 情 况 结果 的 预 测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是 否 合 理 , 并 特 别 关 注 具 有 以 下 几 类 特 征 的 假 设 : ( 1) 对 预 测 性 信 息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假 设 ; ( 2) 特 别 敏感 的 或 容 易 发 生 变 动 的 假 设

13、 ; ( 3) 与 历 史 趋 势 不 一 致 的 假 设 。 3.管 理 层 的 应 对 计 划 : 包 括 是 否 准 备 变 卖 资 产 、 借 款或 债 务 重 组 、 削 减 或 延 缓 开 支 以 及 获 得 新 的 投 资 等 。 17 在 管 理 层 提 出 的 下 列 应 对 计 划 中 , 最 有 可 能 缓解 A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重 大 疑 虑 的 是 ( )。2009 A 建 设 新 产 品 生 产 线 , 提 高 生 产 能 力 B 以 低 于 市 场 的 价 格 购 买 已 租 入 的 设 备 c 计 划 出 售 部 分 固 定 资

14、 产 D 将 经 营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转 换 为 融 资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答 案 】 C四 、 超 出 管 理 层 评 估 期 间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询 问 管 理 层 是 否 知 悉 超 出 评 估期 间 的 、 可 能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项 或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经 营 风 险 。 五 、 进 一 步 审 计 程 序 ( 一 ) 复 核 复 核 管 理 层 提 出 的 应 对 计 划 ( 二 ) 实 施 相 关 审 计 程 序 1.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和 讨 论 现 金 流 量 预

15、 测 、 盈 利 预 测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预 测 2.与 管 理 层 分 析 和 讨 论 最 近 的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3.复 核 债 券 和 借 款 协 议 条 款 并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违 约 情 况 4.阅 读 股 东 会 会 议 、 董 事 会 会 议 以 及 相 关 委 员 会 会 议 有 关 财 务 困 境 的 记 录 5.向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律 师 询 问 是 否 存 在 针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诉 讼 或 索 赔 , 并 向其 询 问 管 理 层 对 诉 讼 或 索 赔 结 果 及 其 财 务 影 响 的 估 计 是 否 合 理 6.确 认

16、财 务 支 持 协 议 的 存 在 性 、 合 法 性 和 可 行 性 , 并 对 提 供 财 务 支 持 的 关联 方 或 第 三 方 的 财 务 能 力 作 出 评 价 7.考 虑 被 审 计 单 位 准 备 如 何 处 理 尚 未 履 行 的 客 户 订 单 8.复 核 期 后 事 项 并 考 虑 其 是 否 可 能 改 善 或 影 响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 三 ) 取 得 管 理 层 声 明 14 在 确 定 管 理 层 评 估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适 当 性 时 , 下 列 判 断 中 正 确的 是 ( )。 2009 A 管 理 层 评 估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17、 期 间 不 得 少 于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起 的 6个 月 B 如 果 甲 公 司 具 有 良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外 部 资 金 支 持 , 管 理 层 无须 针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做 出 评 估 C 如 果 存 在 超 出 评 估 期 间 但 可 能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疑 虑 的 事项 , 管 理 层 没 有 义 务 确 定 其 潜 在 的 影 响 D 管 理 层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做 出 评 估 时 考 虑 的 信 息 , 应 当 包 括 注册 会 计 师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获 取 的 信 息【 答 案 】 D【 解 析 】

18、教 材 P611倒 数 第 一 行 。16 在 下 列 审 计 程 序 中 , 最 有 助 于 A注 册 会 计 师 识 别 对 持 续 经 营 能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和 情 况 的 是 ( )。 2009 A 检 查 重 要 资 产 所 有 权 文 件 , 证 实 是 否 将 资 产 作 为 抵 押 品 B 向 甲 公 司 的 律 师 函 证 , 确 认 因 对 外 巨 额 担 保 等 或 有 事 项 引 发 的或 有 负 债 C 将 折 旧 政 策 与 同 行 业 的 其 他 企 业 进 行 比 较 , 确 认 折 旧 政 策 是 否合 理 D 检 查 银 行 存 款

19、余 额 对 账 单 和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确 认 银 行 存款 是 否 存 在【 答 案 】 B 六 、 审 计 结 论 与 报 告 (一 )被 审 计 单 位 在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运 用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是 适 当的 : 但 可 能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或 情 况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考 虑 : 1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已 充 分 描 述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疑 虑 的 主 要 事 项 或 情 况 , 以 及 管 理 层 针

20、 对 这 些 事 项 或 情 况 提出 的 应 对 计 划 ; 2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已 清 楚 指 明 可 能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被 审 计 单 位 可 能无 法 在 正 常 的 经 营 过 程 中 变 现 资 产 、 清 偿 债 务 。 如 果 财 务 报 表 已 做 出 充 分 披 露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出 具 无 保 留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并 在 审 计 意 见 段 之 后 增 加 强 调 事 项 段 。 如 果 财 务 报 表 未 能 做 出 充 分 披

21、 露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或 否 定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二 )被 审 计 单 位 将 不 能 持 续 经 营 , 但 财 务 报 表 仍 然 按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编 制 : 应 当 出具 否 定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三 )被 审 计 单 位 将 不 能 持 续 经 营 , 以 其 他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应 当 实 施 补 充 的 审计 程 序 。 如 果 认 为 管 理 层 选 用 的 其 他 编 制 基 础 是 适 当 的 且 财 务 报 表 已 做 出 充分 披 露 ,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22、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并 考 虑 在 审 计 意 见 段之 后 增 加 强 调 事 项 段 , 提 醒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关 注 管 理 层 选 用 的 其 他 编 制 基 础 。 (四 )管 理 层 拒 绝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做 出 评 估 或 评 估 期 间 未 能 涵 盖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的 12个 月 :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做 出 适 当 评 估 是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当 存 在 以 下 情 况时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提 请 管 理 层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做 出 评 估 或 将 评

23、 估 期 间 延 伸至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的 12个 月 :1 管 理 层 没 有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做 出 评 估 。2 管 理 层 未 就 超 出 评 估 期 间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影 响 做 出 评 估 。3 管 理 层 评 估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涵 盖 的 期 间 少 于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的 12个 月 。 如 果 管 理 层 拒 绝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要 求 , 判 断 审 计 范 围 受 到 限 制 的 程 度 , 并 考 虑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意 见 类 型 。 第 三 节 或 有

24、事 项一 、 或 有 事 项 的 含 义 或 有 事 项 , 是 指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形 成 的 , 其 结 果须 由 某 些 未 来 事 项 的 发 生 或 不 发 生 时 才 能 决 定 的 不 确定 事 项 。 常 见 的 或 有 事 项 主 要 包 括 : 未 决 诉 讼 或 仲 裁 、侦 务 担 保 、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含 产 品 安 全 保 证 )、 承 诺 、亏 损 合 同 、 重 组 义 务 、 环 境 污 染 整 治 等 。二 、 或 有 事 项 的 审 计 ( 一 ) 审 计 目 标 1.确 定 或 有 事 项 是 否 存 在 和 完 整 ; 2.

25、确 定 或 有 事 项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的 规 定 ; 3.确 定 或 有 事 项 的 列 报 是 否 恰 当 。 ( 二 ) 或 有 事 项 的 审 计 程 序 通 常 包 括 : 1 了 解 被 审 计 单 位 与 识 别 有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 部 门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询 问其 确 定 、 评 价 与 控 制 或 有 粤 项 方 面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和 T作 程 序 。 2 审 阅 截 至 审 计 工 作 完 成 日 止 被 审 计 单 位 历 次 董 事 会 纪 要 和 股 东 大 会 会 议记 录

26、,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或 仲 裁 、 未 决 索 赔 、 税 务 纠 纷 、 债 务 担 保 、 产品 质 量 保 证 、 财 务 承 诺 等 方 面 的 记 录 。 3 向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有 业 务 往 来 的 银 行 函 证 , 或 检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与 银 行 之 间的 借 款 协 议 和 往 来 函 件 , 以 查 找 有 关 票 据 贴 现 、 背 书 、 应 收 账 款 抵 借 、 票 据背 书 和 担 保 。 4 检 查 与 税 务 征 管 机 构 之 间 的 往 来 函 件 和 税 收 结 算 报 告 , 以 确 定 是 否 存 在税

27、务 纠 纷 。 5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法 律 顾 问 和 律 师 进 行 函 证 , 分 析 被 审 计 单 位 在 审 计 期 问 所 发 生 的 法 律 费 用 , 以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 索 赔 等 事 项 。 6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获 取 书 面 声 明 , 声 明 其 已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对 全 部 或 有 事 项 作 了 恰 当 反 映 。 三 、 获 取 律 师 声 明 书 ( 一 ) 含 义 : 往 往 要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法 律 顾 问 和 律 师 进 行 函 证 ,以 获 取 其

28、对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业 已 存 在 的 , 以 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至 他们 复 函 日 这 一 时 期 内 存 在 的 期 后 事 项 和 或 有 事 项 等 的 确 认 证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律 师 对 函 证 问 题 的 答 复 和 说 明 , 就 是 律 师 声 明 书 。 ( 二 ) 格 式 : 教 材 617页 25-1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根 据 该 律 师 的 职 业 水 准 和 声 誉 情 况 来 确 定 律 师 声明 书 的 可 靠 性 。 如 果 律 师 声 明 书 表 明 或 暗 示 律 师 拒 绝 提 供 信 息 , 或 隐 瞒 信 息 ,

29、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将 其 视 为 审 计 范 围 受 到 限 制 。 第 四 节 期 后 事 项 一 、 期 后 事 项 的 种 类 期 后 事 项 是 指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至 审 计 报 告 日 之间 发 生 的 事 项 以 及 审 计 报 告 日 后 发 现 的 事 实 。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调 整 事 项 : 要 求 调 整 ; ( 二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非 调 整 事 项 : 要 求 披 露 。 资 产负 债日 审 计报 告 日 财 务报 表报 出 日第 一时 段期 后事 项 第 二时 段期 后事 项 第 三时 段期 后事 项 财 务

30、报 表 批 准 日主 动 识 别 被 动 识 别 没 有 义 务 识 别 2009.12.31 2010.03.10 2010.03.16 二 、 截 至 审 计 报 告 日 发 生 的 事 项 ( 一 ) 主 动 识 别 第 一 时 段 期 后 事 项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 获 取 充 分 、 适 当 的审 计 证 据 , 以 确 定 截 至 审 计 报 告 日 发 生 的 、 需 要 在 财 务 报 表 中调 整 或 披 露 的 事 项 是 否 均 已 得 到 识 别 。 注 册 会 计 师 负 有 主 动 识 别 的 义 务 , 应 当 设

31、计 专 门 的 审 计 程序 来 识 别 这 些 期 后 事 项 , 并 根 据 这 些 事 项 的 性 质 判 断 其 对 财 务报 表 的 影 响 , 进 而 确 定 是 进 行 调 整 , 还 是 披 露 ( 二 ) 用 以 识 别 期 后 事 项 的 审 计 程 序 1 复 核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建 立 的 用 于 确 保 识 别 期 后 事 项 的 程序 ; 2 取 得 并 审 阅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当 局 的 会 议 记 录 以 及涉 及 诉 讼 的 相 关 文 件 等 , 查 明 识 别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发 生 的 对 本期 财

32、 务 报 表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调 整 事 项 和 非 调 整 事 项 。 3. 在 尽 量 接 近 审 计 报 告 日 时 , 查 阅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及 其 专 门 委员 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举 行 的 会 议 的 纪 要 , 并 在 不 能 获 取 会 议纪 要 时 询 问 会 议 讨 论 的 事 项 。 4. 在 尽 量 接 近 审 计 报 告 日 时 , 查 阅 最 近 的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 主 要会 计 科 目 、 重 要 合 同 和 会 计 凭 证 ; 如 认 为 必 要 和 适 当 , 还 应 当查 阅 预 算 、 现 金 流 量

33、 预 测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报 告 。 5. 在 尽 量 接 近 审 计 报 告 日 时 , 查 阅 被 审 计 单 位 与 客 户 、 供 应 商 、监 管 部 门 等 的 往 来 信 函 。 6. 在 尽 量 接 近 审 计 报 告 日 时 ,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律 师 或 法 律 顾 问 询问 有 关 诉 讼 和 索 赔 事 项 。 7. 在 尽 量 接 近 审 计 报 告 日 时 , 就 以 下 内 容 ( 但 不 限 于 ) 向 管 理层 询 问 可 能 影 响 财 务 报 表 的 期 后 事 项 : ( 1) -( 8) 19 在 向 管 理 层 询 问 可 能 影

34、 响 财 务 报 表 的 期 后 事 项 时 , 下 列 事项 中 不 相 关 的 是 ( )。 2009 A 是 否 发 生 新 的 担 保 B 是 否 发 生 重 要 人 事 变 动 C 是 否 签 订 或 计 划 签 订 合 并 或 清 算 协 议 D 是 否 计 划 发 行 新的 债 券【 答 案 】 B ( 三 ) 知 悉 对 财 务 报 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期 后 事 项 时 的 考 虑 : 应 当 考 虑 这 些 事 项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是 否 得 到 恰 当 的 会 计 处 理 或 予 以 充分 披 露 。 三 、 审 计 报 告 日 后 至 财 务 报 表 报

35、 出 日 前 发 现 的 事 实 ( 一 ) 被 动 识 别 第 二 时 段 期 后 事 项 在 审 计 报 告 日 后 , 注 册 会 计 师 没 有 责 任 针 对 财 务 报 表 实 施 审 计程 序 或 进 行 专 门 查 询 。 ( 二 ) 知 悉 第 二 时 段 期 后 事 项 时 的 考 虑 应 当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财 务 报 表 , 并 与 管 理 层 讨 论 , 同 时 根 据具 体 情 况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1 管 理 层 修 改 财 务 报 表 时 的 处 理 : 除 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实 施 必要 的 审 计 程 序 外 , 还 要

36、针 对 修 改 后 的 财 务 报 表 出 具 新 的 审 计 报告 和 索 取 新 的 管 理 层 声 明 书 。 2 管 理 层 不 修 改 财 务 报 表 且 审 计 报 告 未 提 交 时 的 处 理 : 出 具保 留 意 见 或 否 定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3 管 理 层 不 修 改 财 务 报 表 且 审 计 报 告 已 提 交 时 的 处 理 : ( 1) 通 知 治 理 层 不 要 将 财 务 报 表 和 审 计 报 告 向 第 三 方 报 出 。 ( 2) 如 果 财 务 报 表 仍 被 报 出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财 务 报

37、表 使 用 者 信 赖 该 审 计 报 告 。 四 、 财 务 报 表 报 出 后 发 现 的 事 实 ( 一 ) 没 有 义 务 识 别 第 三 时 段 的 期 后 事 项 没 有 义 务 针 对 财 务 报 表 作 出 查 询 。 但 是 , 并 不 排 除 注 册 会 计师 通 过 媒 体 等 其 他 途 径 获 悉 可 能 对 财 务 报 表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期 后 事 项 的 可 能 性 。 ( 二 ) 知 悉 第 三 时 段 期 后 事 项 时 的 考 虑 1 管 理 层 修 改 财 务 报 表 时 的 处 理 : ( 1)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 ( 2

38、) 复 核 管 理 层 采 取 的 措 施 能 否 确 保 所 有 收 到 原 财 务 报 表 和审 计 报 告 的 人 士 了 解 这 一 情 况 。 ( 3) 针 对 修 改 后 的 财 务 报 表 出 具 新 的 审 计 报 告 。 2 管 理 层 未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时 的 处 理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信 赖 该 审 计 报 告 , 并 将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通 知 治 理 层 。 3 临 近 公 布 下 一 期 财 务 报 表 时 的 处 理 : 且 能 够 在 下 一 期 财 务 报表 中 进 行 充 分 披 露 , 注 册

39、 会 计 师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确 定 是否 仍 有 必 要 提 请 被 审 计 单 位 修 改 财 务 报 表 , 并 出 具 新 的 审 计 报 告 。 20 关 于 A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期 后 事 项 的 责 任 , 下 列 表 述 中 错 误 的 是( )。 2009 A 有 责 任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 以 确 定 截 至 审 计 报 告 日 发 生 的期 后 事 项 是 否 均 已 得 到 识 别 B 在 审 计 报 告 日 后 , 没 有 责 任 针 对 财 务 报 表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C 在 审 计 报 告 日 后 至

40、财 务 报 表 报 出 日 前 , 如 果 知 悉 可 能 对 财务 报 表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实 , 有 责 任 采 取 措 施 D 在 财 务 报 表 报 出 后 , 如 果 知 悉 可 能 对 财 务 报 表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 实 , 没 有 责 任 采 取 措 施 【 答 案 】 D 2001: 乙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B公 司 1999年 的 会 计 报 表 , 审 计 报 告 日 为2000年 3月 15日 , 会 计 报 表 公 布 日 为 3月 20日 。 B公 司 在 资 产负 债 表 日 后 有 如 下 事 项 : (1) B公 司 应 收

41、 C公 司 一 笔 金 额 较 大 的 货 款 , 在 1999年 12月 31日 , C公 司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并 无 显 示 财 务 困 难 的 迹 象 。 但 在 2000年 3月 10日 , C公 司 发 生 火 灾 , 无 力 偿 还 B公 司 的 货 款 。 (2) B公 司 在 1999年 5月 由 于 未 能 履 行 供 货 合 同 , 致 使 D公 司 遭 受3000万 元 损 失 。 D公 司 已 在 1999年 10月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索 赔 。 2000年 3月 16日 , 经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 B公 司 需 要 赔 偿 D公 司 经 济

42、损 失3000万 元 , B公 司 决 定 不 再 上 诉 。(3)B公 司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于 3月 21日 发 现 1999年 度 已 审 计 会 计 报 表 存在 100万 元 的 重 大 错 报 , 并 向 公 司 最 高 管 理 层 做 了 汇 报 。 B公 司 于 3月 25日 公 布 的 其 他 信 息 与 已 审 计 会 计 报 表 的 相 关 信 息 存 在 重 大 不一 致 。 要 求 :( 1) 假 定 乙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2000年 3月 11日 获 知 C公 司 发 生 火 灾 ,并 于 当 日 实 施 了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后 , 应 当

43、提 请 B公 司 如 何 处 理 ?( 2) 假 定 乙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2000年 3月 17日 获 知 B公 司 需 要 赔 偿 D公司 经 济 损 失 后 , 于 3月 18日 实 施 了 追 加 审 计 程 序 , 应 以 作 适 当 处 理 。请 简 要 说 明 乙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选 择 如 何 处 理 报 告 日 期 。 ( 3) 假 定 乙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2000年 3月 22日 获 知 B公 司 已 审 计 会 计 报表 中 存 在 着 100万 元 的 重 大 错 报 , 如 不 改 正 , 将 影 响 会 计 报 表 使 用者 的 判 断 , 乙

44、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采 用 何 种 最 适 当 的 补 救 措 施 ? 参 考 答 案 : (1)该 事 项 是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 审 计 报 告 日 前 发 生 的 , 虽 不 影 响1999年 度 会 计 报 表 的 金 额 , 但 可 能 影 响 对 会 计 报 表 的 正 确 理 解 , 乙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提 请 B公 司 在 会 计 报 表 中 予 以 适 当 披 露 。( 2)乙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选 用 更 改 报 告 日 期 , 即 将 原 定 审 计 报 告 日 期2000年 3月 15日 推 迟 至 完 成 追 加 审 计 程

45、序 时 的 报 告 日 期 2000年 3月 18日 。 (3)乙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要 求 B公 司 立 即 发 布 一 个 修 改 后 的 会 计 报 表 ,并 解 释 修 改 原 因 。 管 理 层 未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时 的 处 理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防 止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信 赖 该 审 计 报 告 第 五 节 管 理 层 声 明 管 理 层 声 明 ,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向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供 的 关 于财 务 报 表 的 各 项 陈 述 。 管 理 层 声 明 具 有 以 下 两 个 基 本 作 用 : 一是 明

46、 确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责 任 。 二 是 提 供 审 计 证 据 。 一 、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责 任 的 认 可 1 管 理 层 认 可 其 设 计 和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止 或 发 现 并 纠 正 错报 的 责 任 。 2 管 理 层 认 为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未 更 正 错 报 ,无 论 是 单 独 还 是 汇 总 起 来 考 虑 , 对 财 务 报 表 整 体 均 不 具 有 重 大影 响 。 未 更 正 错 报 项 目 的 概 要 应 当 包 含 在 书 面 声 明 中 或 附 于 书面 声 明 后

47、 。 二 、 将 管 理 层 声 明 作 为 审 计 证 据 ( 一 ) 将 管 理 层 声 明 作 为 审 计 证 据 的 特 定 情 形 如 果 合 理 预 期 不 存 在 其 他 充 分 、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就 对 财务 报 表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向 管 理 层 获 取 书 面 声 明 。 , 比 如 涉 及 管 理 层 的判 断 、 意 图 以 及 仅 限 于 管 理 层 知 悉 事 实 的 事 项 。 ( 二 )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以 支 持 管 理 层 声 明 ( 1) 从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部 或 外 部

48、获 取 佐 证 证 据 ; ( 2) 评 价 管 理 层 声 明 是 否 合 理 并 与 获 取 的 其 他 审 计 证 据 ( 包 括 其 他 声 明 )一 致 ; ( 3) 考 虑 作 出 声 明 的 人 员 是 否 熟 知 所 声 明 的 事 项 。 ( 三 ) 管 理 层 声 明 不 能 替 代 其 他 审 计 证 据 ( 四 ) 管 理 层 声 明 与 其 他 审 计 证 据 相 矛 盾 时 的 处 理 应 当 调 查 这 种 情 况 。 必 要 时 , 重 新 考 虑 管 理 层 作 出 的 其 他 声 明 的 可 靠 性 。 三 、 对 管 理 层 声 明 的 记 录 管 理 层

49、 声 明 书 是 列 示 管 理 层 所 作 声 明 的 书 面 文 件 。 ( 一 ) 总 体 要 求 应 当 要 求 将 声 明 书 径 送 注 册 会 计 师 本 人 。 声 明 书 应 当 包 括 要 求 列 明 的 信 息 ,标 明 适 当 的 日 期 并 经 签 署 。 ( 二 ) 主 要 内 容 1 关 于 财 务 报 表 2 关 于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3 关 于 确 认 、 计 量 和 列 报 ( 三 ) 签 署 日 期 管 理 层 声 明 书 标 明 的 日 期 通 常 与 审 计 报 告 日 一 致 。 ( 四 ) 签 署 人 管 理 层 声 明 书 通 常 由 管

50、理 层 中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及 其 财 务 负 主 要 责 任 的 人 员 签 署 。 四 、 管 理 层 拒 绝 提 供 声 明 时 的 措 施 应 当 将 其 视 为 审 计 范 围 受 到 限 制 ,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或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思 考 题 -作 业1、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有 哪 些 ?2、 针 对 三 个 时 段 期 后 事 项 , CPA承 担 什 么 责 任 ?3、 什 么 是 是 管 理 层 声 明 , 有 哪 两 个 基 本 作 用 ? 一 、 单 项 选

51、择 题 1.如 果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被 审 计 单 位 财 务 报 表 报 出 后 知 悉 在 审 计 报 告日 已 存 在 的 、 可 能 导 致 修 改 审 计 报 告 的 事 实 , 但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管 理 层不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则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 ) 。 A.通 知 治 理 层 不 要 将 财 务 报 表 和 审 计 报 告 向 第 三 方 报 出 B.根 据 该 事 项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影 响 重 新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或 否 定 意 见 的审 计 报 告 C.采 取 措 施 防 止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信 赖 该

52、 审 计 报 告 , 并 将 拟 采 取 的措 施 通 知 治 理 层 D.因 为 是 在 财 务 报 表 报 出 日 后 发 现 的 事 实 , 所 以 注 册 会 计 师 没 有义 务 采 取 行 动 2.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对 或 有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时 , 下 列 审 计 程 序 中 最 无 效的 是 ( )。 A.审 核 银 行 存 款 函 证 回 函 B.审 核 应 收 票 据 函 证 回 函 C.审 核 律 师 声 明 书 D.审 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函 证 回 函 3.注 册 会 计 师 2010年 1月 27日 在 审 计 时 , 获 悉 W公 司 起 诉

53、 甲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案 判 决 , 法 院一 审 判 决 甲 公 司 赔 偿 W公 司 100万 元 的 经 济 损 失 。 甲 公 司 和 W公 司 均 表 示 不 再 上 诉 。 2月1日 , 甲 公 司 向 W公 司 支 付 上 述 赔 偿 款 , 但 甲 公 司 未 对 该 事 项 进 行 处 理 。 该 诉 讼 案 系 甲 公司 2009年 9月 销 售 给 W公 司 的 X电 子 设 备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爆 炸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所 引 起 的 。W公 司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要 求 甲 公 司 赔 偿 部 分 损 失 。 2009年 12月

54、 31日 , 该 诉 讼 案 件 尚 未 作 出判 决 。 甲 公 司 估 计 很 可 能 赔 偿 W公 司 80万 元 的 损 失 , 并 据 此 在 2009年 12月 31日 确 认 80万元 的 预 计 负 债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提 出 的 调 整 建 议 是 ( ) 。 A.借 : 营 业 外 支 出 20 预 计 负 债 80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100 B.借 :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营 业 外 支 出 20 贷 : 预 计 负 债 20 借 : 预 计 负 债 100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100 C.借 :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55、整 营 业 外 支 出 20 贷 : 预 计 负 债 20 借 : 预 计 负 债 100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100 借 : 其 他 应 付 款 100 贷 : 银 行 存 款 100 D.借 : 营 业 外 支 出 20 贷 : 预 计 负 债 20 借 : 预 计 负 债 100 贷 : 银 行 存 款 100 4.如 果 注 册 会 计 师 认 为 被 审 计 单 位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所 依 据 的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是 合 理的 , 但 存 在 影 响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 管 理 层 已 经 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进行

56、了 披 露 , 此 时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能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类 型 是 ( ) 。 A.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B.带 强 调 事 项 段 的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C.带 强 调 事 项 段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D.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5.A和 B注 册 会 计 师 对 Y公 司 2009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 发 现 由 于 Y公 司 或 有 事 项 、 承 诺 事 项 及 重 大 事 项 涉 及 金 额 巨 大 , 且 Y公 司 连 续 五 个 会 计 年 度均

57、发 生 巨 额 亏 损 , 导 致 Y公 司 本 年 末 的 净 资 产 为 负 数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显 示 其 财 务状 况 严 重 恶 化 , 存 在 巨 额 逾 期 债 务 无 法 偿 还 。 截 至 审 计 报 告 日 , Y公 司 尚 未 采 取包 括 资 产 重 组 在 内 的 任 何 改 善 措 施 。 这 些 迹 象 表 明 , 贵 公 司 已 不 具 备 持 续 经 营能 力 , 却 还 是 按 照 持 续 经 营 的 假 设 条 件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A和 B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出 具( ) 。 A.否 定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B.无 保

58、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并 在 意 见 段 之 后 增 加 强 调 事 项 段 C.按 照 特 殊 目 的 业 务 审 计 报 告 的 规 定 办 理 D.保 留 意 见 或 否 定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并 在 意 见 段 之 前 的 说 明 段 中 描 述 导 致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主 要 事 项 或 情 况 6.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是 指 在 出 具 报 告 前 , 对 项 目 组 作 出 的重 大 判 断 和 在 准 备 报 告 时 形 成 的 结 论 作 出 客 观 评 价 的 过 程 ,以 下 对 项 目 质 量

59、 控 制 复 核 的 表 述 不 恰 当 的 是 ( ) 。 A.严 格 保 持 整 体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的 一 致 性 , 确 认 该 审 计工 作 已 达 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工 作 标 准 B.可 以 确 保 审 计 意 见 的 恰 当 性 , 消 除 审 计 风 险 , 做 出符 合 事 实 的 审 计 结 论 C.实 施 对 审 计 工 作 结 果 的 最 后 质 量 控 制 , 能 避 免 对 重大 审 计 问 题 的 遗 留 或 对 具 体 审 计 工 作 理 解 不 透 彻 等 情 况 ,从 而 形 成 与 审 计 工 作 结 果 相 一 致 的 审 计 意

60、 见 D.可 以 消 除 妨 碍 注 册 会 计 师 正 确 判 断 的 偏 见 , 做 出 符合 事 实 的 审 计 结 论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1.下 列 有 关 管 理 层 声 明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 。 A.如 果 合 理 预 期 不 存 在 其 他 充 分 、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就 对 财 务 报表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向 管 理 层 获 取 书 面 声 明 B.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 以 确 定 管 理 层 认 可 其 按 照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相关

61、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的 责 任 , 并 且 已 批 准 财 务 报 表 C.如 果 不 能 获 取 对 财 务 报 表 具 有 或 可 能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的 充 分 、 适 当 的 审 计证 据 , 而 这 些 证 据 预 期 是 可 以 获 取 的 , 则 如 果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收 到 管 理 层 就 这 些 事 项 做出 的 声 明 , 注 册 会 计 师 仍 应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D.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应 以 管 理 层 声 明 替 代 能 够 合 理 预 期 获 取 的 其 他 审 计

62、证 据 2.被 审 计 单 位 是 上 市 公 司 , 其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为 次 年 4月 30日 , 该 公 司 在 资 产负 债 表 日 后 发 生 以 下 事 项 , 其 中 属 于 非 调 整 事 项 的 有 ( ) 。 A.接 到 某 债 务 人 1月 28日 发 生 一 场 火 灾 , 导 致 重 大 损 失 , 以 至 于 不 能 偿 还 货 款 的通 知 , 该 公 司 已 将 此 货 款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计 入 应 收 账 款 B.外 汇 汇 率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C.发 行 债 券 筹 资 D.已 登 记 为 报 告 年 度 的 销

63、售 货 物 被 退 回 3.甲 公 司 2009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公 布 后 , 在 A注 册 会计 师 获 知 的 以 下 事 项 中 , 需 要 对 2009年 度 财 务 报表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的 有 ( ) 。 A.甲 公 司 2009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中 披 露 的 未 决 诉讼 在 财 务 报 表 公 布 后 得 到 最 终 判 决 B.甲 公 司 2009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可 能 存 在 重 大 错报 C.甲 公 司 2009年 度 采 用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主要 资 产 ) 会 计 核 算 政 策 不 符 合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64、D.甲 公 司 在 2009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公 布 后 , 生 产车 间 发 生 火 灾 , 造 成 巨 大 损 失 4.下 列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有 ( ) 。 A.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期 后 事 项 和 或 有 事 项 等 进 行 审 计 时 , 往 往 要 向 被 审计 单 位 的 法 律 顾 问 和 律 师 进 行 函 证 , 得 到 律 师 声 明 书 , 对 于 律 师 的 函 证 通 常 是 以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的 名 义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律 师 寄 发 审 计 询 证 函 B.管 理 层 声 明 书 标 明 的 日

65、 期 通 常 与 审 计 报 告 日 一 致 。 但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注 册 会 计师 也 可 能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或 审 计 报 告 日 后 就 某 些 交 易 或 事 项 获 取 单 独 的 声 明 书 C.管 理 层 声 明 书 标 明 的 日 期 一 定 与 审 计 报 告 日 一 致 D.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律 师 的 函 证 通 常 以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名 义 向 其 律 师 寄 发 审 计 询 证 函 5.下 列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有 ( ) 。 A.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存 在 巨 额 对 外 担 保 , 这 意 味 着 被 审

66、计 单 位 可 能 面 临 重 大 的 债 务清 偿 连 带 责 任 或 其 他 偿 付 责 任 , 这 属 于 被 审 计 单 位 在 经 营 方 面 存 在 的 可 能 导 致 对 持 续经 营 假 设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B.如 果 注 册 会 计 师 判 断 被 审 计 单 位 将 不 能 持 续 经 营 , 但 财 务 报 表 仍 然 按 照 持 续 经营 假 设 编 制 , 此 时 应 当 出 具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C.如 果 律 师 声 明 书 表 明 律 师 拒 绝 提 供 信 息 , 或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叙 述 的 情 况 应 予 以 修正 而 不 加 修 正 , 注 册 会 计 师 一 般 应 认 为 审 计 范 围 受 到 限 制 , 不 能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计 报 告 D.如 果 管 理 层 认 为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运 用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不 再 适 当 , 而 选 用 了 其 他 基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注 册 会 计 师 实 施 补 充 审 计 程 序 后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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