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押合同范文合集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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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质押合同范文合集9篇 质押合同 篇1 出质人:质权人:年 月 日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 质押标的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 出具的编号为 仓单质押于甲方名下。第二条 质权生效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背书后交甲方占有,质权生效。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对下述债务担保:(一)甲方代向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二)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债务。(三)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四) 甲方为实现上述

2、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等)。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拥有合法资产、经营业务;(二)乙方保证其质押于甲方名下的仓单合法有效;仓单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瑕疵;(三)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五条 库存管理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在仓单质押期内甲方可对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协助甲方完成。第六条 乙方义务在本合同反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3、一)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二)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押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存放地点。(三)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出现毁损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仓储物。(四)乙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资料报甲方备案;第八条 质权实现下述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行使所质押的权利:(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偿还欠款;(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且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

4、偿甲方损失;(三)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以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或甲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二)乙方因隐瞒质押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质)押等情况,给各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四)乙方违反本条(一)、(二)、(三)项之约定的,

5、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一)、(二)、(三)项之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六)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条 质权解除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并返还所质押的仓单,甲方对乙方的质权解除。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一)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

6、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签定地:昆明市 质押合同 篇2 出质人:_ (以下称甲方)质权人:_ (以下称乙方)为确保 _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

7、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质物名称:_规格:_数量:_帐面价格:_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 (大写)元整,质押率为 %,实际质押额为 (大写)元整。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 元整。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

8、,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 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 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质物所

9、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

10、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11、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 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 (签章)_年 _月 _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 (签章)_年 _月 _日签订合同地点:_(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质押合同 篇3 出质人(甲方):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质权人(乙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 话: 邮政编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

12、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1

13、、3、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1、3、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至 年 月 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1、4、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1、4、2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但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2、1 甲方

14、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质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条 质押财产3、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3、2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3、3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币种 ,金额(大写) 。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臵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第四条

15、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4、1 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4、2 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4、3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4、4 质押财产如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质押财产如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4、5 乙方应妥善

16、保管质押财产。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押财产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第五条 质押财产的保险5、1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动产的,质押财产交付前,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财产保险;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5、2 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5、3 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主债权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5、4 甲方办理或变

17、更质押财产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的情况。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5、6 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第六条 质押登记6、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七条 质押财产的提存7、1 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

18、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7、2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第三方提存;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7、3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质权的实现8、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8、1、1 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8、1、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

19、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8、1、3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8、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8、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有附加条件,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8、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8、3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止,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8、4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20、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权,甲方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8、5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8、6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质

21、押财产折价用以抵偿质押担保项下全部债权,也有权单方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7如主债权币种与处分质押财产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押财产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第九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9、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且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9、2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9、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

22、、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查封、扣押、监管和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9、4 甲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9、5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9、6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9、7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

23、,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9、8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9、9 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9、10 在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时,甲方仍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10、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融资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再通知甲方 ;10、2 符合本合同8、3款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质

24、押财产;10、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10、4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10、5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2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11、3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

25、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理了质押财产交付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1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14、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4、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第十五条 附则15、1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

26、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15、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5、3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15、4本合同甲方乙方方其法律效力相同。15、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出质人: (签字)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质押合同 篇4 【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7050

27、6【实施日期】 19970506【文号】 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名称】 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题注】【章名】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章名】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28、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份,以中文译本为准);(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五、商标专用

29、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0、。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章名】

31、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请予审理登记。一、申请出质登记当事人质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代理人:住所:联系电话:邮编:年 月 日(盖章)出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代理人:住所:联系电话:邮编:年 月 日(盖章)二、申请质押原因:三、质押商标图样:四、质押商标权属状况:五、质押价值:六、质押期限:自 至七、其他有关事项八、附证明文件(一)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质押合同副本壹份(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确认签章)(四)代理人委托

32、书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工商标字第 号出质人:质权人:质押原因: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质押商标注册号:质押价值:质押期限:变更理由及事项登记机关年 月 日 质押合同 篇5 借款方 (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方 (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 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 ,牌照号 ,发动机号 大架号 。_)向乙方作质押。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第三条 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月利

33、息 % ,月综合费用 % 。第五条 借款期限 月,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的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 保证条款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 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 退还给甲方。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 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第八条 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第九条 违约责任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

34、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

35、和申请强制执行。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其他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质押合同 篇6 甲方:(简称甲方)乙方:(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同意将坐落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甲方,乙方并同意甲方将此荒山地出租给使用。一、山坡地流转的位置、范围、面积:乙方土地流转的地理位置位于 ,该宗土地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面积流转面积约为 亩(详见红线图,实际流转面积以双方实地丈量勘测确认为准)。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年限:乙方该宗土地经营权流转年限为叁拾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

36、满后协议的终止或者续签由三方在协议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协商。三、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1、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 元(含地表附着物等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费。2、本协议签订20日内,甲方将流转费,按每户的实际面积支付80%,用于支付乙方土地经营权流转费,待实际面积确认后再一次性支付完毕。四、乙方同意甲方将该宗土地的经营权出租给xx省xx中心有限公司,以用于原种猪繁殖商品猪的生产经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去干扰对方的经营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咯吱一份,自甲、乙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

37、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 乙方:_代表人(签字):_ 身份证号码: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质押合同 篇7 甲方:乙方:鉴于:1、2、3、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担保方式乙方承诺以其现有的以及其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办公设施等)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第二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范围为甲方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范围及甲方

38、因向贷款人履行保证责任、向乙方追索担保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因追索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评估费用等)。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在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出现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情形后,对乙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向乙方出具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或确定担保物及进行登记的书面通知;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抵押财产价值非正常减少的事项向其书面告知;3、甲方不得以对乙方财产已设定浮动抵押为由,对抗已向乙方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不得干扰乙方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处分抵押财

39、产的行为。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质量瑕疵;2、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或可能出现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下于乙方出现非正常负债、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并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时,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3、乙方非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得擅自采取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以物抵债等形式变相减少抵押财产价值,如需进行上述行为须经甲方同意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4、乙方保证在抵押财产确定后,积极配

40、合甲方实现抵押权,不以任何理由或行为阻挠或干扰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采取的相应措施;5、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每日按照甲方主张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因怠于履行抵押财产的范围确定及登记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参照前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五条抵押财产的确定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2、借款人未能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3、浮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达到贷款合同本金 %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4、

41、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处分浮动抵押财产;5、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撤销;6、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形;7、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抵押财产的登记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到乙方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乙方应将合同签订日之前的乙方财产逐一登记造册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对前述抵押财产进行登记;2、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抵押物确定情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对现有财产登记造册并进行登记。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1、实现条件:本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设立。甲方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

42、责任或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后,浮动抵押转换为固定抵押,抵押物范围为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的的一切动产;2、实现方式: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甲方对前述方法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实现顺序:浮动抵押优于无担保债权;乙方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浮动抵押转换为固定抵押)之前,存在于乙方动产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优于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确定后产生的担保物权不得优于浮动抵押进行受偿。第七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支付违约金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质,违约方就对方造成的损失仍负赔偿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43、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其他约定1、本担保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因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瑕疵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债务人及甲、乙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2、除特殊解释外,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之一,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住所地工商局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甲方:乙方:年 月日 年 月 日 质押合同 篇8 出质人(甲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基本账户开户行:_账号:_质权人(乙方):_法定代表人:_法定住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 签约时

44、间:_签约地点: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短期中期长期)借款,本金为(币种)_(大写)_(小写)_,利率为_,期限自 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 _日止。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 质物一、甲方保证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

45、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二、质物情况1质物名称_,数量_,质量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2质物使用期限_。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一、

46、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借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_(大写)_(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三、乙方应妥善

47、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 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质押费用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

48、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担保借款的本金。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

49、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

50、权另行 追索。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二、借款

51、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三、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四、借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

52、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 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

53、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54、;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55、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一、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 的情况下,应向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一、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质押合同 篇9 担

56、保人(以下称甲方):住所地:(股东个人):身份证号:反担保人(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方在乙方与贷款人通过xxx网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标流水编号为:)中以担保函的方式为乙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乙方行使追偿权。现甲方为确保该追偿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抵押担保的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以下简称电子借条主借款协议)约定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超息(超过借款期天数产生的利息)、罚息(未还本金百分之五每日)、催收费用(未还本金金额的1%)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贷款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二、担保形式及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向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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