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人:ba****u 文档编号:210496728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3.6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资源描述:

《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3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7 号),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 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 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

2、提高效率, 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 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二章 实施机关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 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 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 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 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 品经营业务。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 可证,从事烟

3、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 受理、审查和审批。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 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 局审批。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 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 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 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 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上级烟

4、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 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申请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 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 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 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情形的。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5、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 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 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 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 ,持证人应当及时提 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 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 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 业前 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且不 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

6、,持证人应当 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 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 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 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表;(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 身份证明。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 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 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 出申请。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 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四章 办理第二十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8、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应在 5 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 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 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 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 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 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 核查。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

9、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 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 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第三十一条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 可证。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 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 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 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延续、恢复营业等申请 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

10、申请 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第三十四条 办理延续审批,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 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 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 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 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 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 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

11、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 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生产 经营类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10 日内将审查 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 10 日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

12、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 结的,应当当场办结。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 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使用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 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 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13、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 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 销售标志。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四十四条(十)项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 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三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14、。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 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六章 监管第四十四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 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 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督查制度。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许可证持证人申办、使用烟草专 卖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 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5、烟草专卖局应 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 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 30 日内 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 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暂停烟草 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 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 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16、执照的。第五十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或其上 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 序。依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 草专卖许可证。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 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 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 八条

17、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 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 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 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作出解释说明。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 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公告 1 个月期满视为收回。第七章 政务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实体性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

18、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 便民条件。第五十六条 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公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信息。第五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示:(一)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 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申请许可范围、 许可决定及依据等;(二)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 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 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 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 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 离的区域。第六十条 本细则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 草专卖局 2007 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 规定(国烟专2007549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