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0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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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确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确定国务院确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爱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其次款。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惩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惩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

3、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惊慌、价格发生异样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接着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供应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

4、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惩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惩罚。”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会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

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前款规定惩罚;情节严峻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

6、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依据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惩罚。”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峻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条文依次作相应调整。本确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依据本确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1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安排委员会发布依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确定第一次修订依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的确定其次次修订依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

7、为行政惩罚规定的确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爱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确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

8、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供应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卑视的。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

9、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惩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惩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

10、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惊慌、价格发生异样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接着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供应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惩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惩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会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11、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

1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独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实行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接着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依据规定供应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13、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爱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

14、、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前款规定惩罚;情节严峻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依据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拒绝供应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供应虚假资料

15、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困难或者情节严峻,经查明后可能赐予较重惩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接着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实行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

16、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依据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其次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峻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经营者

17、拒不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应予从重惩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依据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惩罚。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峻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惩罚款。其次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峻,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赐予惩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其次十三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惩罚及惩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其次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隐私、经营者的商业隐私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其次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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