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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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 金融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凭借国家意志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就是金融法。主要包括金融主体法即 金融业法或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即活动法和业务法。金融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 中央银行法:指确立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职能过 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组织法、货币发行制度、货 币政策保障制度、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等几部分。3. 商业银行:根据我国商业银

2、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 核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4. 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与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 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其特点是:经营此类业务时,银行并不运用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也 就是此类业务不引起资本和负债比例变化。主要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 业务,担保类业务,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以及其他 类中间业务等。6.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持有资本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商业银行的资 本又称注册资本或者自有资金,包

3、括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资本盈余,各 项准备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商业银行最原始的资金来源,是其成立和存在的前提以 及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的本钱。7. 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或担保的,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 殊的融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8. 贷款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发展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 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全额出资的有限公司,是专门为县域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 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9.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 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

4、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10. 货币法:是调整在货币发行、流通以及管理当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 主要是确立货币的种类及法律地位,确定货币的铸造与发行权、发行机关和发行程序,规定 对本国或本地区货币、外汇及金银的流通管理等。11. 人民币货币化:指人民币能够在境外的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投资 及储备货币的过程。最大的好处不仅是享有铸币税,而且可以参加国际金融资源的配置,增 强本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和发言权,提高本国国际地位。弊端是增加本国货币政策的制 定和执行的难度,给本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因素。12. 外汇管理:指一个国家

5、或地区的政府指定或授权某一个政府机关,依法对该国境内或管 辖区域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方面实行的管理。目的是为了改善国际收 支,限制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资本流动。并且外汇管理作为配合其贸易政策的推行,加强 国际竞争力,争夺国际市场的一种手段。能够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内货币流通的稳定。13. 浮动抵押贷款: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将其拥有或第三人拥有法定权利的、有关法律允许 的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并不转移该财产占有关系的贷款。14. 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自己现有的或将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种担 保制度。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法定的事

6、由发生,抵押财产才 确定。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随意支配抵押财产,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 只能就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后优先受偿。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浮动抵押的财产就 特定化了。在其特定化之前,借款人可在其业务经营中正常使用该财产。15. 信托:信任和委托。财产所有者,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的,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指定的 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或其他信任的个人),全权代为管理或处理。16. 无效信托:指信托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信托成立的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地不产生法律 效力的行为。主要包括六种情形:信托目的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

7、托法确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 托;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确定;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17. 可撤销信托:指信托虽已设立,但因欠缺信托行为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 使,使信托为自始无效的信托,又可称为相对无效信托。18. 公益信托:以促进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教育、科技等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受益 人为不特定多数人。19.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和 赎回的基金。20. 封闭式基金: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赎回的基金

8、。二、简答1.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 动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金融交易关系:用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之间因存款、 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金融活动 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及金融市场 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而发生的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实现货 币政策目标,国家金融调控机构对相关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实质是 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2. 金融法的渊源:即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国际渊

9、源指我 国参加或缔约的有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惯例。国内渊源则是指我国 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各种法律法规。1)国际公约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相关协定。国际双边支付协定和贸易 支付协定、存货共同条件书、贷款协定。国际双边贸易保护协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世界 贸易组织有关协定。2)国际惯例: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指定的统一化规则。某种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习惯 做法。3)国内法渊源:宪法:根本法,金融立法的基础,对我国金融立法和法的适用具有指导 意义。基本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规定的内容,人们在金融活动中必须遵守, 金融法未规定的内容,适用基本法相关规定。专门法:国家

10、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的专门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不同。自 律性规章:由金融社团组织指定的约束其会员的具有自治性质的规定。3.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执情况 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 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体为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 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

11、理人民币的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存贷款 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分析、调 查和预测。Q作为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Q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5. 简述金融监管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监管:金融业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范围进行审 查并颁发许可证的过程,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业务运营监管:又称持续性监管,指在其金融机构存续期间,对其业务范围和金融活

12、动合 规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管。 1)合规性监管:主要关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规定;2)风险性监管:主要包括对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资本流动性 的监管,还包括对贷款投向的限制等。 市场退出监管:指针对存在危机的金融机构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拯 救,危机金融机构完全退出市场,放松对危机金融机构管制的三个方面。6. 简述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贡献:订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标准,明确了 管辖划分,一方面对监管责任进行划分,另一方面并不是各国各自为政,而是相互之间有合 作。有利于风险防范,避免了不公平的发生,提高了效率。7.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

13、度: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 组织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接管条件:商业银行经营存在问题,已经发生信用危机;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暴露 了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信用危机的发生,存在严重危机银行存款人利益的可能性。 法律后果: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一种行政措施,商业银行(被接管人)的法律主体 资格并不因接管而丧失,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接管程序: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接管终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监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

14、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8.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终止制度: 商业银行的终止,意味着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经营活动的停止并且退出市场。商业银 行的终止事由有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制度包括:(1)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监 会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 债务,其清算过程亦受银监会的监督。(2)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按照

15、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由人民 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9.简述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区别: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本源业务证券承销、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资 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存贷款、资金结算、现金管理、委托代 理、财务顾问功能直接融资并侧重于长期融资间接融资并侧重于短期贷款业务概况无法用资产负债表反映表内表外业务利润根本 来源佣金及自营业务收入存贷利差及中间业务收入经营方针 与原则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更注重开拓追求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的统 一,坚持稳健原则宏观管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16、或财政部中央 银行与证券交易所多层次管理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监管部门10. 简述城乡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合作制金融组织。城乡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合作制金融组织。 合作制是与股份制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1)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社则自 下而上参股,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2)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合作社的主要目标是为社员 服务。(3)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股一票”,大股东控权;合作社实行“一人一 票”,社员无论入股多少,享有同等权利。(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

17、用于股东分红;合作社盈利主要用于积累, 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11. 人民币及其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是我国的唯一合法货币,在我国市场上只允许人民币的流通,我国法律还禁止代币 票券等各种变相货币的印制、发售与计价流通;禁止金银、外汇的计价流通和私相买卖。 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主币和辅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统一发行, 我国法律也未对人民币辅币的每次支付金额作出限制性规定。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12. 人民币的发行原则:合理控制和调节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保持人民币

18、币值的相对稳定, 是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 集中统一发行原则:人民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必 须经国务院批准,并作为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垄断人民币的发行。这是我国货币制度的 核心。 经济发行原则: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对货币供应量的需求发行人民币,使 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和商品流通量基本相适应,避免用发行人民币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或 缓解财政支出紧张,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进行和人民币币值稳定。 计划发行原则:我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 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13简析人民币国际化的利弊:(

19、1)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人民币能够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投资 及储备货币的过程。(2)人民币国际化的利处在于,一个国家的货币成为国际化货币以后,最大好处不仅仅享 有了铸币税,这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而 且可以参与国际金融资源的配置,增强本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和发言权,提高本国的国 际地位。(3)人民币国际化的弊端在于增加本国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难度,给本国经济发展带 来更多的不确定因素。14 什么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实行此制度的意义何在?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 定身份证

20、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 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1)保证了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有利于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2)为金融机构推广信用卡、个人支票等信用工具的使用奠定了基础,有利于促进社会信 用制度的健全和结算工具的改革。(3)有助于加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的征管,为国家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创造了条件。(4)有利于防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等违法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腐败,打击各种经济 犯罪活动。15简述民间借贷的特征:(1)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不 以商品交易为基础

21、而直接进行货币借贷的一种信用活动。(2)特征: 属于货币资金的直接融通。在民间借贷中,货币资金的借贷是在借出人与借入人之间直 接进行,不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个中介环节。 不以商品交换为基础。民间借贷不以借贷双方存在合法的商品交换为前提,是一种单纯 的货币借贷。 具有偿还性。在民间借贷中,借入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并按双方的约定支付借 款利息。 具有临时性、偶然性和单对性。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满足临时性小额资金需求而进行的 信用活动,具有偶然性,并且是在特定的单对当事人之间进行。16 简述信托的特征:信托是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其指定的财产 的一种

22、制度。信托的特征:(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指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固有财产中分离而成为一项独立财产,并不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偿。(2)信托财产权的分离性。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可以以所有者的名义行使所有权人管 理处分所有财产的权利,但是受托人却不能享有受益权,受益权只能由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 人所享有,这样就产生了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3)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变更、缺位都不会 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17 简述信托的功能: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功能:(1)财产事务管理功能。管理财产是信托的

23、基本功能,通过信托可以使当事人为多种目的, 将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财产转移于他人管理。(2)财产保全功能。保全财产是指为了特定人的生活或者抚养,通过信托设计,防止财产 的丧失或者减少。(3)融通资金功能。信托财产的很大一部分都是以货币资金的状态存在,因此,在对财产 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从而使信托机构具有了金融机构的 性质,发挥其金融功能。(4)财产增值功能。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现在商事信托多以实现财产的增值为最终目标。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以追求信托财产的最大利润。(5)证券化功能。信托收益凭证的自由转让和流通,使信托具有了证券化的功能,成

24、为了 投资的渠道。(6)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但要通过信托设立时 的登记来实现。18简述设立信托的条件 信托的设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确立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信托的设立表明信托关系的形成 与信托行为的成立。信托的有效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确定的信托当事人。即要求有合法的委托人、受托人和确定的受益人。信托 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合法主要是指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合法、确定的信托目的。信托的目的是委托人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时确定的、 意欲通过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所要实现的目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3)有合法确定

25、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则信托无效。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是指信 托财产确实存在并且能够转移给受托人,其价值能够计算。信托财产的合法性是指委托人用 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委托人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4)信托的设立形式合法。信托的设立形式合法包括信托文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 办理信托登记,我国规定,不登记不生效。19简述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自益信托。投资人兼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重身份,所以证券投 资基金相当于自益信托。(2)证券投资基金是集团信托。证券投资基金是募集不特定多数的资金形成基金,并用于 投资,故具有集团信托的特征。(3)证券投资基金的

26、投资对象主要为证券,包括股票、债券、金融票据等,但其投资方式 却是以分散风险为原则的。(4)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较高。由具有专门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进行管理、运用与保管。20简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证券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受益权、对基金单位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 金经营的决策权。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 托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6)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享有知情权,对受托人管理 运用信托财产的文件,有权复制查阅;(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三、论述:1. 试用金融监管必要性理论分析我国应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的法律措施:1)金融监管的存在价值: 金融业的特殊地位与其高风险性之间的深刻矛盾,决定了金融监管不可或缺。金融是现代 经济的核心,金融业业务和影响渗透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8、进行金融监管 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2)法律措施:首先,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互联网金融当 前首要问题就是缺少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立法明确互 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及其相应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范围;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 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 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护 公众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公民的资金安全不受侵害,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对消费者风 险的连带担保责任。其次,推行互联网

29、金融企业牌照及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 与业务类型复杂多变,需区分不同的监管部门。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监管范围和协同监管。 目前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银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监管,而某 些互联网信贷平台依赖于当地的执法部门监管。因此,国家要建立统一监管和分层分类型监 管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范围,统一由主要 的监管部门来进行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分层和分级管理规划,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 政策,并逐步拓展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二是要针对其层出不穷的业务模式和政策 规避手段,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地捕捉

30、行业的风险动向,尤其是经常涌现的资金 安全、期限错配等问题,细化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并最终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监测和预警机制;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从业资质 审查,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于“无资质、无牌照”的违规经营主体进行依法取 缔和处罚。再次,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主体应当加强 行业自律,而行业联合会和行业带头人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 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和规范, 对存在较多风险和严重漏洞的业务模式进行限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

31、业制度规范,主要 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即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监管,网贷平台无权挪用;风险保 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即设置企业风险保证金比例,以及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 行担保,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债权流转拆分监督制度,即对网贷 平台对债权的流转和拆分进行监督,防止期限错配,出售空头债务。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互联网金融 行业配套征信系统缺失,大量征信工作通过传统的线下审查来完成,如通过电话、身份户口 信息、工作收入证明等进行贷方审查,审查力度较差,对还款能力难以进行有效评估,直接 导致互联网信贷坏账率居高不下,而线

32、下追偿效果有限,最后只能造成消费者的资金损失。 因此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 银行征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为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征信支持。 加强对于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 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 试比较分析我国与域外代表性国家实施金融监管的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又称单层单头监管模式,是因应对金融混业趋势、金融全能化发展而形成 的。在这种模式下,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一个机构,即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 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

33、构通常是一国的中央银行或专设的其他金融监管 机构,后者成为主要模式。英国为代表, FSA 是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 管的执法机构。 分业监管模式:不同金融领域按照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不同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负 责监管。国家分别设立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业各个子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监 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全责清楚,交叉部分通过协调机制来解决,可进一步划分为:双层多 头监管模式(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单层多头监管模 式”(指只能在中央一级分设几家监管机构分别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从而使金 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的监管模式我国)。 混合

34、监管模式:又称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适用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统一监 管和多头分业监管模式改进后的一种模式。优势在于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 与制约,各监管主题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包括牵头监管制(在多重尽 管主题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作为主导或者牵头监管机构负 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防止混业经营中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互相推诿 巴西)和双峰式监管模式(理论依据是审慎性监管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两个目标必须分开,以 此为依据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业系统性风 险,另一类则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澳大利亚和荷兰)。我国: 我国目前在金融业经营的基础上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 会、保监会分业共同构成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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