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12级-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综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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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综合题 1.2008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二手机器设备,依据合同约定,12月5日乙向甲发货,甲承诺5个月后付款,该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全部权保留性质的条款。由于乙还须要该机器设备生产最终一批商品,因此甲乙又在合同中约定,该设备自12月5日时仍由乙短暂占用一段时间,于12月15日交付给甲。2008年12月15日,乙向甲按时交付设备后,甲又将购入的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2009年1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供应抵押担保,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于1月24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甲企业为刚好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2月20日

2、又将该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时甲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状况告知丙。为了节约运输成本,甲企业打算建立一条输油管线,途中须要经过A村的一片耕地,甲企业与当地的村委会签订了一项合同,约定输油管线从该片耕地下面通过,甲企业赐予A村集体适当的补偿,该合同于3月1日签订,施工当天,遭到了村民郭某的阻拦,经查,郭某是该片耕地的承包人,随后双方发生了纠纷,村委会认为土地虽然由郭某承包,但仍属于集体全部,与甲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要求:依据以上资料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全部权何时转移?并说明理由。

3、三、综合题1. 【正确答案】:(1)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全部权自12月5日时移转。依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接着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设备自12月5日短暂由乙占用,实际占有之日视为设备已经交付,全部权发生了转移。(2)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2)抵押担保合法。虽然甲企业未付款,但本题中甲已经拥有了设备的全部权,拥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甲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哪天?抵押权何时设立?分别说明理由。(3)甲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时间均为2009年1月22

4、日。依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抵押物为企业的设备,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权也在当日设立。(4)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4)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依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歼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甲转让抵押物时未经银行同意,所以转让合同是无效的。(5)甲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5)地役权合同(6)村委会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村委会的观点是错误的。依据规定,土地上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5、设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全部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村民郭某依法承包了该片耕地,是土地的用益物权人,而村委会与甲企业未经郭某的同意便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因此该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设定的地役权无效。 2.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目,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运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运用权证。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

6、: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便利;运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运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缘由办理建设用地运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觉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运用权面积与土地运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样。要求:依据本题所述内

7、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运用权?并说明理由。2. 【正确答案】:(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运用权。依据规定,建设用地运用权的取得必需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运用权生效的条件。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运用权的登记,即取得建设用地运用权。(2)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依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

8、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07年11月12日)设立。(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假如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歼灭。(4)甲公司在建立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的状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全部权?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依据规定,因合法建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立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全部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立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全部权。(5)甲公司建立

9、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依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运用权的状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见权利?并说明理由。(6)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见权利。依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运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样的状况下,以何

10、为准?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运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样的状况下,以登记簿为准。3. 公司为某市一化工企业,因业务发展的须要,该公司以其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进口机械设备作抵押向当地银行借款,分别从甲、乙、丙、丁四家银行各借250万元。甲银行于9月5日和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9月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乙银行和A公司9月6日签订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和A公司于9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两天后办理抵押登记,但随后不了了之;丁信用社和A公司于9月3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丁的债权优先于另外几家银行受偿。后来,A公司面临破产,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四家银行诉诸法院,法院拍卖抵押的设备,得款700万

11、元。四家银行对拍得的价款如何安排?3. 【正确答案】:抵押物是一套机械设备,属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无论甲、乙、丙、丁四家银行的抵押合同是否登记,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在四个抵押权中,甲银行和乙银行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丙银行和丁信用社的抵押权。 又因为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乙银行的抵押权顺位在甲之前。故乙得以就抵押物价款先受偿,甲其次。 未登记的抵押权彼此不产生对抗效力,丙、丁之间依据债权比例同等受偿。故乙、甲先后受偿250万元,丙、丁各得100万元。 丁信用社和A公司的优先受偿的约定只是双方的内部约定,不产生对外的排斥效力,该约定不能使丁信用社的

12、债权取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答案:三、综合题1. 【正确答案】:(1)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全部权自12月5日时移转。依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接着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设备自12月5日短暂由乙占用,实际占有之日视为设备已经交付,全部权发生了转移。(2)抵押担保合法。虽然甲企业未付款,但本题中甲已经拥有了设备的全部权,拥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甲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时间均为2009年1月22日。依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抵押物为企业的设备,抵押

1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权也在当日设立。(4)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依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歼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甲转让抵押物时未经银行同意,所以转让合同是无效的。(5)甲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6)村委会的观点是错误的。依据规定,土地上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全部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村民郭某依法承包了该片耕地,是土地的用益物权人,而村委会与甲企业未经郭某的同意便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因此该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设定的

14、地役权无效。 2. 【正确答案】:(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运用权。依据规定,建设用地运用权的取得必需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运用权生效的条件。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运用权的登记,即取得建设用地运用权。(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依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07年11月12日)设立。(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

15、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歼灭。(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依据规定,因合法建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立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全部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立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全部权。(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依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6)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见权利。依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

16、偿。(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运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样的状况下,以登记簿为准。3. 【正确答案】:抵押物是一套机械设备,属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无论甲、乙、丙、丁四家银行的抵押合同是否登记,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在四个抵押权中,甲银行和乙银行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丙银行和丁信用社的抵押权。 又因为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乙银行的抵押权顺位在甲之前。故乙得以就抵押物价款先受偿,甲其次。 未登记的抵押权彼此不产生对抗效力,丙、丁之间依据债权比例同等受偿。故乙、甲先后受偿250万元,丙、丁各得100万元。 丁信用社和A公司的优先受偿的约定只是双方的内部约定,

17、不产生对外的排斥效力,该约定不能使丁信用社的债权取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名词说明1.交付的法律效力(1)全部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说明1】(1)不动产的全部权确定自“登记”时转移;(2)动产的全部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全部权保留条款的除外。【说明2】2013年教材并未提及“全部权保留条款”,但在买卖合同说明中则有详尽规定。(2)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说明1】假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

18、交付”时转移风险。【说明2】(1)不动产的全部权自“登记”时转移,但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2)在未约定全部权保留条款的状况下,动产的全部权、孳息均自“交付”时转移。由此可以看出,标的物的全部权转移与风险的担当可能不一样,因此,全部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3)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全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全部。(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说明】动产的全部权、风险和孳息的转移均与“交付时间”有关,考生应区分两种状况:(1)先订立买卖合同后交付设备,干脆找到交

19、付时间,与合同的订立时间无关;(2)先占有设备后订立买卖合同,不用再交付了,则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2.交付的详细规定(1)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依据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须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须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

20、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说明】所谓“标的物须要运输”,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2)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应当依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说明】依据买卖合同说明的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一般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运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电子信息产品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 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

21、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3.付款地点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4.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说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行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依据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

22、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缘由致使标的物不能依据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2013年新增)但是,假如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见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须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 【说明

23、】(1)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须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5)出卖人依据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6)出卖人未依据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

24、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的权利。(9)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担当。5.标的物的检验(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

25、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说明1】依据买卖合同说明的规定,“合理期间”的确定,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运用状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留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详细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恳信用原则进行推断。其中,“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在超过合理期间或者2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担当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 【说明2】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供应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6.买卖合同的特殊解除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别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运用费。【说明】依据买卖合

27、同说明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确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7.试用买卖合同 (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2)视为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在试用期内,如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应视为同意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确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

28、当购买标的物;约定买受人在确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约定买受人在确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8.招标投标(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说明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扬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2.商品

29、房预售合同的效力(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据全部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假如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恳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4.法定解除条件(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或者房屋交付运用后

30、,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运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确定值超过3%的;(4)出卖人拖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拖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5.可以适用惩处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房款”(而非合同金额)1倍的惩处性赔偿金:(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

31、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缘由,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状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7.违约金(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恳求削减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削减;(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恳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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