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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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制度范文篇1: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由食堂库房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入册登记制。3、用后及时收检,妥善保存。篇2: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及其实施条例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

2、然物质。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

3、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4、他条件。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

5、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有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

6、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第十一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7、门的监督。第十二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第十三条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第十四条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

8、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

9、存档。第十九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产品检

10、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第二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第二十三条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

11、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第二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第二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

12、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第二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第三十一条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

13、销手续。第三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篇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5、亚峭酸盐

14、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由食堂库房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实行专人管

15、理,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入册登记制。3、用后及时收检,妥善保存。篇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16、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

17、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篇5: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

18、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专店购买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二、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

19、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三、专区存放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四、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五、专人负责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

20、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篇6: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一、专店购买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

21、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二、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三、专区存放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四、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

22、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五、专人负责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篇7: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

23、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

24、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

25、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

26、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

27、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

28、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8: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确保食品安全。2范围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3使用原则(一)食品添加

29、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三)食品添加剂标准按照GB 2760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四)带入原则(不直接添加,通过配料带入)在下列情

30、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1、根据GB 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使用管理流程(一)采购规范:1、食品添加剂厂家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2、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3、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应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包含名称、型号、规格、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内容。(二)使用前准备:1、确认所用的食品

31、添加剂均应为GB 2760标准以及相关增补公告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2、确认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 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三)实施“五专”管理1、专人管理。由经过被授权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取、配置、使用。2、专柜存放。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存放高风险添加剂的专柜应上锁),不得与其他原料或物资混放,存放处应加贴标识。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3、专本登记。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专门登记使用情况。4、专用计量器具。配置专门的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次领用食品添加剂应准确称量,并记录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工具

32、应专管专用,保持卫生状况,不得污染。5、专人添加。安排专人进行配料、投料,按作业指导书操作。食品添加剂应按生产需要量领用,当天未使用的应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专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记。篇9: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品。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3、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废

33、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4、发酵面制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中不得使用明矾或含明矾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5、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做到“五专”,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6、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篇10: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

34、用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购买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入库前严格验收。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时认真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4、不得使用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5、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必

35、须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进行备案。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6、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入库及出库记录。篇11: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保护就餐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中心统一采购,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三、食品添加剂种类繁

36、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现将我中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一)常用食品添加剂。如食用盐、食用碱、酵母、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二)专用食品添加剂。如葡萄糖内脂、拉面剂、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剂量。1、防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2、甜味剂,允许

37、使用甜叶菊苷,可用于任何食品制作,其甜度约为蔗糖的300倍。3、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加工凉菜、酱制品中使用。4、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5、亚硝酸盐(硝酸钠)。亚硝酸盐是一种发色剂,加入肉制品中,可使肉色鲜红,我国规定亚硝酸盐(硝酸钠)可用于肉类制品,其最大使用量为0.5克/千克,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肉制品不得超过003克/千克。为严防残留量超标,淹制后的肉类要充分浸泡和漂洗。四、严禁使用甲醛、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篇12:食品

38、添加剂管理制度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7、因

39、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篇13:学校食堂食品仓库管理制度库房保管员认真履行收、存、管、发、查等职责。库房管理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经营活动,而且关系到库有物资的安全完整,所以库房管理至关重要。现制定管理制度如下:1、认真检查库房周围有无污染源。2、库房内保持清洁干燥,定时通风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控制相对湿度。物品避免阳光直射。3、库房应作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保

40、证库内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等。4、食品应分类存放,隔墙离地,防水、防盗、防潮、防霉、防污染,食品的摆放应利于通风和检查。5、严禁在库房内存放杀虫剂、农药、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学校食堂食品仓库管理制度(精选6篇)】篇14: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落实采购食品原料来源,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及台账记录等工作。二、学校食堂采购食品、蔬菜、原料等均须让供方完整填制采购回执单据。二、进行采购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

41、等);食品添加剂(如酵母、色素等);其他产品。三、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的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蔬菜及原材料。四、尽可能实行定点采购,严把食品采购质量关,杜绝腐烂、变质、变味、发霉、过期等不卫生食品流入学校食堂。六、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七、采购的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要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相符后方可入库或使用,所有采购食品必须当天逐项记入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出入库清单。篇15:学校

42、食堂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品采购行为,确保食品采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采购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价格合理,根据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食堂制定了一下食堂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员要根据食谱计划采购,采购食物要精挑细选,确保新鲜、卫生,严禁采购变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二、采购食物要完整保留相关支出票据以备月底核帐,大米、白面、食用油等整件物品入库要有厨师签字确认。三、采购物品必须货比三家,价廉物美,不缺斤短量。四、不准采购腐烂、变质、不新鲜以及过期物品。五、食堂食材采购要及时,经常观察使用量,要适当留有库存以备急用。六、采购物品不准虚报价格,严禁索取或接受供货方的回扣。七、采购物品

43、后,立即送炊事员验收并及时做好日报账工作。八、按时参加每周食堂和餐厅的大清扫工作。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篇16:安全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为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确保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我公司承诺如下:1、我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我公司应实行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制度。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资质证件、与购进批次相符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近期(半年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凡采购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必须采购获证产品。3、我公司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制度,对入厂的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建立食品添加剂档案,由专人放入专库存放。4、我公司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使用制度。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严格按GB2760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添加,在使用复合型食品添加剂时对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添加剂的名称及含量对照GB2760标准进行检查,务必使每一种成份都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5、我公司在标签上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示所使用的每一种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6、我公司在使用和更换食品添加剂前要到平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承诺人:二0xx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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