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买卖合同模板汇编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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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汽车买卖合同模板汇编7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精心整理的汽车买卖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汽车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地址:身份号:乙方:地址:身份号: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买卖车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恪守信誉,不得违约,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甲方自愿将车辆一辆给乙方,发动机号:,车架号:营运证号:。二、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在买卖成交后双方即双方即时结算,不得拖延,此车售价为(大写)人民币:(:元),交款方式以收据为凭证,甲方收款后即时将车辆交付乙方,并将随车手续一

2、起移交乙方(移交内容详见清单)。三、车辆交付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自接车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任何一方不得推卸责任。四、乙方在接收车辆之时应当对车辆的质量和必备品等等一次性验收过后,甲方将在其后不负责任何责任。五、乙方购车辆后,甲方应无条件配俣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六、甲方的营运手续必须正规、真实,是出租车公司以及交管部门批准的正规手续,如发现套牌、套营运手续及假车手续等违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所有损失等经济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七、甲方自出售车辆后所产生任何有关燃油补贴等费用均由乙方领取。八、此

3、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受法律保护,若任何一方违约付给对方XX的违约金。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移效清单:备注:甲方:电话:乙方:电话:_XXXX_月 汽车买卖合同 篇2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张合同无效,有些因为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张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一、买卖合同

4、的法律依据、特征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须掌握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

5、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

6、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如案例一: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_(请自填)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

7、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_(请自填)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

8、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_(请自填)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

9、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

10、桂。案例二: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D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D30594,出卖给潘世海。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处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

11、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承担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法院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法院缴交反诉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买该车,

12、总价款为35200元。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使用年限为8年。按使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旧小货车,根据国务院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须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

13、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根据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张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参照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二、被告潘世

14、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琼D30594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世海;三、驳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正常的进行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

15、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及时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张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XX元,

16、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张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上诉人双倍退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补偿购买维修汽车配件费用2420元,由于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反诉费,一审已裁定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被上诉人现主张没有理由。原审判决根据国务院贸易部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旧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是属于部门的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故不能以此

17、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4000元购车款,并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其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 汽车买卖合同 篇3 卖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买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及车型:行驶公里数: 公里(车辆路码表显示数)车辆使用性质:家庭自用非营运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车款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元整 。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自验收、审验无误后买方应以现金的方式当即向卖方支付全部车款。买方应在收到车后 日内办理完毕该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

18、发生的税、费负全部由买方负担。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4.买方应在收车后 日内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5.车辆交付后,交付车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 因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其中包括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相关罚款等全部所有费用)。第四条 违约责任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

19、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的,应每日按车款 2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所有。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卖方: 买方:年 月 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4 本合同

20、当事人:卖车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车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平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现甲乙就下列汽车的买卖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甲乙双方同意,甲将其拥有的旧汽车一辆(车牌号:发动机号: 车架号:及相关车辆手续整体(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附加费本.养路费.保险单)出售给乙方.出售价格为: 元,人民币大写 为: 元.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保证该车手续真实有效,没有出租车史,非盗抢车辆,能够正常过户,并且不欠附加费,养路费,同时甲方应无条件为乙方提供过户相关手续,如不能正常过户或和有出租史时,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所付全部购

21、车款及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上述车辆自本协议生效后,以前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交通肇事或违章行为以及其他意外情况引致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付任何责任。以后发生的费用和其他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将购车款一次性交付甲方,同时甲方将该车和相关手续交由乙方保管使用。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电话住址乙方签字 电话 住址 年 月 日 时 汽车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买受人:一、 汽车金额: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二、交车方式: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付款方式:

22、 付款时间:三、质量维修: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7、汽车在购买后,由

23、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四、违约责任: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甲方(出卖人):_乙方(买受人):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

24、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品牌名称型号规格颜色甲方赠送配置乙方选购配置数量(台)车辆单价(元)车辆总价(元)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一)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二)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

25、依据。第三条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定金_元,如乙方不履行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抵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的_。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选择下述第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一)一次性付款方式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车款,计人民币_元,大写:_。(二)汽车消费贷款方式1_年_月_日前,首付全部车款的_,计人民币_元,大写:_;2余款计人民币_元,大写_,于_年_月_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

26、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三)分期付款方式1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_,计人民币_元,大写:_;2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_,计人民币_元,大写:_;3_年_月_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款,计人民币_元,大写:_。第四条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一)交车时间:_年_月_日前。(二)交车地点:_。(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附件一)第五条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

27、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三)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第六条违约责任(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一个月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一方难以履行合同的,可依法办理提存。(二)在_年_月_日前,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三)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

28、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也可向甲方要求赔偿。如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对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七条不可抗力(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29、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双方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一)代办保险(二)代办按揭(三)代办上牌服务代办上述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第十条其他(一)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

30、割的部分。(三)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四)其他约定条款:_。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_份,双方各执_份。送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住所:_住所:_证照种类及号码:_证照种类及号码:_代理人:_代理人: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签约日期:_签约地点:_注: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

31、规范文本的内容。2出卖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所销售车辆的所有权和代理销售权。3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4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规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分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有异议或冲突时,以手写体为准;本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异议或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5本合同的纸制文本由青岛市工商局定点印刷单位印刷,未经同意,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6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方分局负责解释。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方分局监制 汽车

32、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买卖_汽车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汽车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指定地点。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日为限自接到汽车的次日起算。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汽车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汽车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耍,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第五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汽车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第六条买卖价款议

33、定为人民币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卖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润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兄。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周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裁委员会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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