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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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公司由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经济贸 易委员会、自然人罗健群共同出资组建。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安徽省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 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 经营期限可以续延。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2、 司的债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 公司宗旨:优势互补,共创辉煌,使股东获得满意的投 资回报,实现新和成向医药制剂行业拓展的战略目标。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片剂、颗粒剂、糖浆剂、硬胶囊剂、 软膏剂、酊剂、原料药、医药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经营 的凭许可证经营)。其中片剂、颗粒剂、糖浆剂、硬胶囊剂、软膏剂、酊剂业经安徽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万元。第十条 公司出资方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440万元,占80%股份;

3、宣城市经贸委以其拥有的皖南制药厂的全 部药品的生产工艺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55万元,并以确 保全部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合格证、药品生产许可证顺利变更到 本公司为前提,占有10%股份;自然人罗健群以现金出资55万元, 占有10%股份,共计人民币550万元。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履行法定的出资手 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然后由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依照法律

4、、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无需股东会同意。(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 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六条股东会

5、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

6、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 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 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 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文件或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股东在文件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董事会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 人,其中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三名,宣城市经贸委委派一

7、名, 罗建群出任(或委派)一名。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 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

8、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浙江新和成股份有 限公司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享有以下权利: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4、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 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 并在事后尽快向董事会报告;5、在董事长认为公司总经理在处理重大经营活动时有可能严 重危及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可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 处置权,包括中止和否定总经理的决定,但由此而使公司受 到严重损失的,董事长对公司负相应责任。6、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议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

9、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董事 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 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 (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所议事项作成文件或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或代理人应在文件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监事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两名,其中浙江新和成股份公司委派一 名,并担任监事召集人,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任期为

10、三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 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聘期由董事会确定,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草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11、经理;(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八)董事会会议决议中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 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 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己谋取私利,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第三十五条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

12、三十六条 公司每月须向各股东单位报送公司月度财务报表, 每季度向董事会保送一次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制作财 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 股东。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相当于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 再提取),根据股东会议决议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

13、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 润,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分配方案,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 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九章职工、工会组织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职工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 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采用合同制。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十四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公务是:依法维 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

14、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使用福利、奖励 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技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 职工遵守纪律。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二)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延长营业期限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六)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 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前条第 (五X(六)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15、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 其债权。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 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 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按以下顺序支付: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以上顺序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五十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 清算,并向法院申请破产

16、。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清算组 织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 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照审计师验证,报 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 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大 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同时向公 司注册机关登记备案。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 二OO一年九月股东签名盖章: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宣城市经贸委法定(授权)代表人: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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