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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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 1995年 10 月 30 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2003 年 5 月至 6 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 法检查组,赴天津、重庆、辽宁、福建和上海等五省市,对 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执法检查组检查报告中提出 的这部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 源保护委员会于 2003 年开始着手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并 于 2004 年 10 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2、境防治法(修订草 案)的说明,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 2004 年 12 月 29 日由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一号公布,自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共 6章91条。本法第一条对立法宗旨进行了规定,即防治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 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被列入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 政区。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在我

3、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海洋环境保护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不适用本法。同时本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 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不适用本法;液态废物如废油、废酸等的污染防治,仍适用 本法。二、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 和无害化”原则首先是实行减量化。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 物的产生。本法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体现了 垃圾减量化要求。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有利于环 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组

4、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城市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净菜进城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 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今后应着重鼓励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尽量减少使用 一次性用品,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对生产企业来讲,应 逐步消除对产品的过度包装,同时必须承担回收一定比例的 包装物的责任。其次是推进资源化。固体废物资源化,是指通过回收、 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实际上,多数固 体废物也是资源,可以利用。搞好废物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

5、, 就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第三是力保无害化。固体废物无害化,是指对固体废物 进行无害化处臵。固体废物处臵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 染。因此在废物处臵过程中,必须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防 止发生二次污染。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及其医疗废物必须进行 集中处臵,确保无害化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二)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 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 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1、污染者依法负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污染谁治 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企业事业单位承担 因自己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自己分头治理

6、,并按规定达到治理要求;二是交由固体 废物集中处臵场处臵,交纳处臵费用,也就是说,固体废物 的处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最终应由污染者负担。还需要 指出的是,这一规定也并不意味政府没有防治污染责任,政 府的防治污染责任主要体现在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如 垃圾埋填场;对历史遗留废物承担处臵费用等。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 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这是对污染者依法负责 原则的进一步规定。本法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 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

7、治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表明生 产者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责任不仅限于生产过 程,而且在产品销售后的环节也应依法承担防治责任。这对 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质量的提高都 有重要意义。这一原则规定既体现在本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上,又授权国务院和地方可以作出具体规定。三、固体废物污染法的六大亮点 固体废物污染法内容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今天主要通 过了解该法的六大亮点来学习这部法律。(一)防止过度包装污染环境(第十八条)1、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 生产的规定实施清洁生产,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 化道路的必然选择。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和制造,是实施清

8、洁生产的一个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比如,清洁 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 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 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 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 的产生。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事实上属于引证条款,是对清 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的重申,企业进行产品和包装物 的设计和制造应当遵守这一规定。除了清洁生产促进法 以外,还有一些法规、规章或标准也涉及到了产品和包装物 设计、制造的清洁生产要求。比如,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 利用通则(GB/T16716-1996)就有相关的内容。大家下去后 可以查

9、看一下这些相关规定,加深本条的理解。2、制定标准,防止过度包装污染环境 对过度包装问题,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已经明 确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的包装物目录和具体办法,将防止过度 包装污染环境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的规定,基本上是符合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包装废物污染的实际状况的,为控 制包装废物的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种 种原因,过度包装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月饼、部 分保健品的过度包装,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为解决这一 问题,经过反复研究并经审议通过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10、规 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 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 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污染环境。应该说,这一规定 充分体现了源头控制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对防治包装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企业应当从包装的设计制 造开始,就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对其产品进行合理包装,防 止过度包装情况的出现,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国外对过度包装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标准 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 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韩国、 日本、加拿大)。第二类是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制包装 和不能满足回收要

11、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比利时);再如通 过垃圾计量收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荷兰)。第三 类是加大生产者责任,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 装,通常可以采用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 装。为了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 收的包装设计(德国、法国)。本法对过度包装的规定基本 上采用了两种办法,即标准控制和加大生产者责任。这也是 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结果。3、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针对电子产品、废旧机动车、包 装等物品实行了一项新制度,即生产者责任延伸(EPR )制 度。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只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的具体体现。按照生产者责

12、任延伸制度,产品的生产者不仅 要对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瑕疵以及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 染负责,还要对无瑕疵的产品或包装物废弃后承担回收利用 或者处臵的责任。这一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生产者对产品质 量负责的原则,它通过延伸生产者的责任,将生产、消费、 废物回收处臵三种不同类型和阶段的责任有机地统一在一 起。对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已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 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 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 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 十八条第二款在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基础

13、上作了进一 步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强制回收目录的制定机构。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 的规定,对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强制回收目录规范的对象。要求强制回收的主要 是那些原材料消耗较大、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产 品和包装物。具体哪些产品和包装物应当进行强制回收,要 结合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状况、产 品和包装物的技术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3)强制回收义务。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制 回收是有关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具体地说,这一义务 主体首先须是企业,个人无须承担这一义务;其次,该企业 包括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即不仅是生

14、产有关产品和包 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强制回收责任,进口者和销售者也有同 样的义务。当然,进口者、销售者可以与生产者达成协议, 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义务或者约定由生产者承担这项义务; 再次,该企业必须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了被列入强制回收目 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从事其他产品和包装物生产、销售或进 口的,不承担强制回收义务。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回 收义务的,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相关要求(第二 十条、第四十九条)1、第二十条关于防治畜禽粪便污染环境和禁止露天焚 烧秸秆的规定(1)防治畜禽粪便污染环境 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水分和有机物,同时也经常含有较 多

15、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处理不善,不仅会污染水体、土壤 和大气,而且还会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有关研究表明, 畜禽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目前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固体废物 污染源之一,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在一些特定的地区, 其危害甚至超过了工业污染源。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 个人。畜禽规模养殖,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不 包括畜禽养殖的散户、家庭等。畜禽规模养殖,通常是指常 年存栏量为 500 头以上的猪、3 万羽以上的鸡和 100 头以上 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 禽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 贮存、利用或者处臵养殖过

16、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 环境。这里所指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 2002 年 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据估算,全国农作物副产的秸秆每年就有 6 亿吨左右, 其中可收集利用的约 4.8 亿吨以上。过去秸秆主要用作日常 燃料,现在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大多已不再将秸秆作 为燃料使用。除了约有 1/3被用作饲料、原料和肥料外,大 量的秸秆都在田间焚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大气污染,并直 接威胁机场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本条第二款专门对禁止 违法露天焚烧秸秆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禁止焚烧的对象。

17、禁止焚烧的对象是农业秸秆。所谓秸 秆,通常是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 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脱粒后剩下的茎。禁止焚烧的区域。一是人口集中地区。人口集中地区主 要指的是城镇中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以 及部分工业区等人口居住比较密集,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比 较高的区域。二是机场周围。三是交通干线附近。四是当地 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禁止的行为。仅指禁止露天焚烧,室内的焚烧不在禁止 范围之列。比如以秸秆作为生活用柴。2、第四十九条关于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农村生活垃圾 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的规定我国农村从总体上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基础 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再加上各地区

18、发展非常不平衡,在这种 现实状况下,对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要求全国普遍适用统一的规 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主要在地方,通过制 定地方性法规,不仅可以增强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还可以 有效地解决投入等行政管理保障问题。本法增加适用农村生 活垃圾的污染防治规定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臵设施,提高生活 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臵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臵的 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 服务体系。”(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

19、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 固体废物。”(第十七条)而在有关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 运输、处臵的具体规定上明确仅适用于城市,体现对城市与 农村的不同要求。对农村生活垃圾,除了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外,本条还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农村生活垃圾 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三)加强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方式(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废物进口管理, 我国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制定相关政策。但并没有从根 本上控制住废物进口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境外的固体废 物,尤其是危险

20、废物向我国非法转移的事件时有发生。面对 这种非法转移的现实压力,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以后, 我国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废物进口管理措施。1995 年的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及其补充规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一系列法 律、法规和标准都在这一时期出台,同时还制定了限制进口 的一系列目录,对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1、固体废物进口的分类管理具体地说,实行两种情况三大类的管理模式。两种情况 是指对以利用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所进口废物的属 性和资源化程度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管理,一种情况是不能用 作原料或者以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不能以对环境无害

21、化方 式加以利用的固体废物,一律禁止进口;另一种情况是可以 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允许进口。三大类是指在上述两种情 况的基础上,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一步分为限制进 口和自动许可进口两大类。无论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还是 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都实行目录管理。2、固体废物进口的具体管理措施(1)目录管理 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 动许可进口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 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和 公布。另外,目录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我国技术的进步, 社会经济的发展,同一种固体废物

22、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需要实 行不同的进口管理制度,这就要对进口的有关目录进行适时 调整,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见,对进口固体废物实行 目录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能一成不变地来理解。(2)不同类别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措施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不论进口者以 何种目的,其技术达到什么水平,凡是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 固体废物,一律不得进口。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我国目前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的是许可证 管理,所有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都必须获得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进口。进口列入自动许可

23、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 自动许可手续。3、检验检疫措施为防止进口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据此,进口的废物必须是可 以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如果该废物本身是污染源,容易造成 二次污染的,就不允许进口。(四)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变更、终止时的 污染防治责任(第三十五条)1、适用对象本条规定适用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不包括产生 生活垃圾的单位。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臵的单位也不适用本条规定,但如果这些单位在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工业固体废物的过程中,产生

24、 新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则适用本条规定。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时的污染防治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 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臵的设施、场所采 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臵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 臵,防止污染环境。所谓事先,是指在该单位清算结束之前。终止的单位有 两项污染防治责任:一是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臵的设 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例,如 果单位决定继续运行的,就要采取措施对该设施的安全防护 装臵进行维护,并继续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如 果决定关闭的,就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关闭计 划书,并采取措施消除危

25、险废物造成的污染,或者将无法消 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臵 或贮存场所中。只有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该设施或场所 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二是 对未处臵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臵。如果单位终止时, 还有未处臵的工业固体废物,就应当对其作出妥善处臵,防 止造成环境污染。本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 的,其污染防治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但当事人可以另 行约定。具体的污染防治责任包括两项:一是按照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臵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处臵。二 是要采取措施保证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的设施、场所安 全运行。本条第三款

26、专门针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作了规定。具体而言: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是指在2005 年 4 月 1 日前已经终止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本法 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臵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 臵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臵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但是,如果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则应当由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臵费用。当然对由土地使用权受让 人承担费用这一事项,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五)完善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八条)1、第五十四条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臵设施、场所的规 划和建设的规定发达国家在上世纪 70、80 年代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

27、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臵和监管体系,实现了医疗废物 的安全处臵;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对常见性危险废物 进行了严格的鉴别和安全处臵,目前正致力于具有更长期潜 在危险的危险废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处理。目前我国常 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臵技术主要是安全填埋和焚烧。由于我 国对危险废物的处臵重视不够,集中处臵设施建设严重滞 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贮存或直接 排放状态,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较大。集中处臵危险废物是一种既经济又科学的方式、方法它是指将危险废物集中于某一区域或专业性的集中处臵危 险废物的设施中予以处臵。集中处臵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 种是“以大带小”方式,即

28、发挥各企业现有的处臵设施的作 用,使各企业自建的处臵设施在处臵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同 时,鼓励和允许各企业依规定条件将自己剩余的处臵能力和 设施向其他单位开放,接受并处臵其他单位的与自己的处臵 条件和能力相配的危险废物,即开展委托处臵、有偿服务。 另一种是区域性集中处臵方式;即建设区域性专业性的集中 处臵设施,把一些分散的危险废物,按不同种类、特性和要 求集中在一起处臵,如由地方政府规划和组织区域性的社会 化经营的专门性集中处臵设施,或将本地区各企业的处臵设 施有机联合成为网络和系统或实行跨区域的处臵合作等。危 险废物集中处臵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 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29、这一建设规划组织建设 危险废物集中处臵设施、场所。2、将危险废物利用活动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制度并提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经营许可证的 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目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把实行许可证管 理作为控制危险废物、防治污染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如美 国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规定,贮存、处理、处臵危险废物 必须持有环保局颁发的许可证。而美国法律关于危险废物处 理的定义包含了利用的概念。日本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 规定,凡以收集、运输、处理产业固体废弃物为业者,应当 向都道府县知事领取许可证。德国废物避免、循环和处臵 法规定,联邦政府可以制定条例,要求从事循环利用需要

30、监管的废物或特别监管的废物(危险废物)的,必须领取许 可证。意大利、澳大利亚、英国等也都有关于危险废物许可 证管理的法律规定。(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根据本条规定,我 国危险废物许可证只适用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 处臵这几个重点环节,而不是全面、全过程展开,这体现了 “重点环节控制”的指导原则。同时,许可证只适用于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即不只是或 不是为收集、贮存、处臵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而是面向社 会,对外服务,从事专门性的经营活动。这包括区域性的集 中收集、贮存、利用、处臵设施,也包括企业将自建的危险 废物贮存、利用、处臵设施对外单位开放,接受其他

31、单位的 危险废物或加入区域性危险废物处臵网络系统而承担的贮 存、利用、处臵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任务。由于本款将可 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限定为“单位”,这意味着禁止个人从 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的经营活动。这是因 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臵活动,不仅需要具备 专门性的知识和技术、设备,还需具有较为厚实的经济能力, 而作为个人是难以全面具备这些资格条件的。由于本款所规 定的许可证只适用于“经营活动”。因此,企事业单位自行 收集、贮存、利用、处臵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则不必获得许 可,但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和其 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32、种类。根据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 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臵综合经营许可证 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47 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 处臵经营活动。(3)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于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种类不同,能够从事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不同,要求其具备的相应条件自然有所区别。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的条件作了规定,在这里我们不详细展开,大家可以查看一 下该法规。(4)许可机关。根据本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 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33、,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此外,由于危险废 物利用活动要求的技术供应量较高,同时考虑到省级环保部 门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比市、县环保部门要强,将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权集中在省级以上,能够比较有效的对 项目的工艺、技术进行充分审查,最大限度地防止发证环节 出现重大疏漏,本条规定,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 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 证。(5)为了保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本条明确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 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

34、处臵的经营活动。禁止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臵的经营活动。3、第五十八条关于危险废物分类管理的规定 (1)关于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危险废物的分类通常有两种:一是按危险废物有害特性 分类。按危险废物有害特性分类,可分六种:易燃性、反应 性、腐蚀性、爆炸性、浸出毒性及急性素性。二是按废物有 害成份的分子内部结构分类。通常危险废物可分为有机废物 和无机废物。对危险废物实施分类管制,并非单纯地、绝对地将各类 危险废物在任何条件下、在任何环节中都截然分开管制。实 际上,有些危险废物是可以同其他危险废物混合在一起收 集、贮存、运输或处臵的,这种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

35、防治要 求的混合是必要的。但是混合必须要遵循科学的原理,符合 科学的条件,采取科学的方式,必须是以不产生新的危险性 质更为严重的危险废物、不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污染为前提, 必须是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性混合。特别是对于性质不 相容的危险废物,在进行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或处臵前, 必须经过安全性处理、处臵。因此,必须对危险废物的混合 施以必要的严格的限制,提出“事前安全处理、处臵”的要 求。根据本法规定,未经安全性处臵,混合收集、贮存、运 输、处臵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贮存危险废物的要

36、求 根据本条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这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针对危险废物 处臵工作中面临的处臵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臵问题,本 法在危险废物管理措施方面增加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的限 制的内容,即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实质上是采取稀释 的方式贮存危险废物,其结果是非但未减少或减轻废物的危 险性质、数量、体积,反倒会使非危

37、险废物转化为危险废物, 从而增加了危险废物的数量、增大了其体积,使污染防治更 为复杂和困难,并未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因此,这种行为 是不能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 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六)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了环保部 门,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1、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者限期治理的规定(第 八十一条)(1)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前提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后果。如果只是造 成一般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后果则不承担本条规定的法 律责任。(2)处

38、罚措施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本条规定了“限期治 理”和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这两种严厉的处罚。在实施过 程中,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有 关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执法,对能够 通过限期治理解决严重污染问题的,就不要责令其停业,对 可以通过停业整顿解决问题的,就不必责令其关闭。限期治理。就是在有权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建设污染治理设 施、改进能源结构、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关闭造 成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等方式,使其向环境排放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本条规定,限期治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

39、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按照本条的规定,对被规定限期治 理而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被停业或者关闭。也就 是说,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治理期限仍不能完 成治理任务,其向环境排放的固体废物仍不能达到国家排放 标准,就应当由有关政府决定将其停业或者关闭,不让其继 续严重污染环境。这里的本级人民政府,是指对违法的企业 有管辖权的那一级人民政府。2、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 定(第八十二条)(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概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有关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法律、法规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或者受到意外因 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等原因

40、,致使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人 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等不良社会 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 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的事故。只要造成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就应当依照 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仅仅是造成了固体废物严重污染 环境,不构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则应当依照本法第八 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处罚种类和幅度本条根据所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程度的不同,区分造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重大事故等情况设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本条规定处二万

41、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并同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标准将按 照直接损失计算,即处以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但 是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即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既规定 了罚款的计算标准是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又规 定了罚款的最高上限是不超过一百万元,这两条标准必须同 时满足。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一种 单处的行政处罚,即一旦发生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事故的,执法就要对其处以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 以多少罚款,由执法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严 重与否

42、来决定。决定停业或者关闭。如果违法行为人造成了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重大事故,执法机关就应当决定将其停业或者关闭。 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按照本条规定,决定对违法行 为人处以停业或者关闭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违法行为人 是否造成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只要执法机关根据 事实,确认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重大事故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就应当责令其停业或者关 闭;否则,不能将其停业或者关闭。二是本条规定的决定停 业或者关闭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不能单 独适用,而是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是否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重大事故的结果,在给予其本条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对

43、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外,还要同时由执法机关决定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重大事故者停业或者关闭。行政处分。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以及造成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情况下,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本条 不仅要惩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单位,还要对造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有关责任 人员既包括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分时,应当根据其违 法行为的轻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

44、分别 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3、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的规定(第八十四 条)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 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或者赔偿金额的多少产生 纠纷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行政调解。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的请求,作为中间人,对双方当事人因赔偿责任的划分和赔 偿金额的多少而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经调解达成一 致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 务;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又反 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当事

45、人到法院诉讼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经环 保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 门调解处理,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 悔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二是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的,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 理部门的调解处理,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 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论属于以上 哪种情况,当事人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而进行 的起诉都属于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 事诉讼程序进行。4、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第 八十五条)本条是根据民法通

46、则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 定作出的。根据本条规定,只要造成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加害人就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论环境 污染加害人是否主观故意造成的还是其出于过失疏忽造成 的。这也是环境污染损害民事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 体现。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包括:排除危害。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停止向环境倾倒、堆放固体废物,采取相应治理污染措 施,以停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所造 成的危害。依法赔偿损失。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 个人依照有关法律、

47、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给予其经济上的 赔偿,以弥补其损失。包括:(1)对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 害直接受到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其财产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对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直接 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应赔偿其人身伤害所受到的损失。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的 单位或者个人除依法赔偿损失外,同时还要采取相关措施, 使环境恢复到没有受到固体废物污染之前的状态。在环境污 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强调恢复环境原状,恢复环境原状的费 用对加害人是一种必须付出的较大开支和代价,这样更有利 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因此,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 必要的行政处罚外,还要通过承

48、担环境损害赔偿、恢复环境 原状的民事责任方式,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在有些情况下 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比罚款的办法更为有效。应当说, 我国的环保法律对运用民事损害赔偿、恢复环境原状的民事 责任方式的规定正在逐渐丰富和完善。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确立了对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损害赔偿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臵原则。 本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加害人承担较重的举证 责任,即在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诉讼中,举证责 任由加害人承担。这里的加害人,就是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致使受害人遭受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二是加害人的

49、 举证责任在于,其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法律规定 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害 人就可以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诉讼中胜诉,不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如果加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 其证据不成立,就要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中的受害人 承担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民事责任。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 纷中环境监测数据的取得的规定(第八十七条)环境监测是开展环境管理和科学研究的基础。环境监测 通过具体描述环境质量和各污染源的污染物情况,不仅能够 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评价环境质量状况

50、,预测环 境发展趋势,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提供科学决策的依 据,而且也为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提 供科学依据。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当事人无法确定污染原 因和污染情况时,往往会寻求环境监测机构的帮助。但是, 由于有关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诉 讼中,当事人诉讼时往往没有环境监测的数据作为诉讼证 据,影响法院对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公正解决。因此环境监 测机构应发挥拥有监测数据资料、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专业 环境监测技术人才的优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环境污染纠 纷提供必要的服务。本条规定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委托 环境监测机构,为其提供有关污染损害的监测数据;另一方 面,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 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的委托,如实向其提供有关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的监测数据。有关委托环境监测的问题, 本法只作了原则规定,为落实本法规定,使其更有操作性, 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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