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城市环境综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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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 一 五 ” 期 间 城 市 环 境 综 合整 治 定 量 考 核 指 标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局2006年 5月 考 核 指 标共 16项 , 满 分 100分环 境 质 量 5项 44分 ( 36分 )污 染 控 制 6项 30分 ( 23分 )环 境 建 设 3项 20分 ( 29分 )环 境 管 理 2项 6分 ( 12分 )括 号 中 的 数 字 是 “ 十 五 ” 城 考 指 标 的 权 重 与 “ 十 五 ” 城 考 指 标 比 较指 标 项 : 由 20项 减 为 16项 取 消 项 目 : 4项 烟 尘 控 制 区 覆 盖 率 生 态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2、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控 率 环 境 保 护 投 资 指 数 增 加 项 目 : 2项 万 元 GDP主 要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 公 众 对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的 满 意 率 与 “ 十 五 ” 城 考 指 标 比 较 调 整 项 目 : 7项 空 气 质 量 三 项 指 标 城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 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率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率 工 业 企 业 排 放 达 标 率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环 境 质 量 指 标vAPI指 数 100的 天 数 占 全

3、年 天 数 比 例 ( 20分 )v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 8分 )v城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 8分 )v区 域 环 境 噪 声 平 均 值 ( 4分 )v交 通 干 线 噪 声 平 均 值 ( 4分 ) 一 、 API指 数 100的 天 数 占 全 年 天 数 比 例1、 指 标 定 义 及 计 算 公 式 建 成 区 内 认 证 点 位 全 年 优 、 良 天 数 占 全 年天 数 的 比 例 。 计 算 公 式 : 全年天数的天数比例的天数所占全年天数的100100100 APIAPI 一 、 API指 数 100的 天 数

4、 占 全 年 天 数 比 例 ( 续 )2.计 分 方 法 ( 1) 采 用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该 指 标 权 重 为 20分 , 计 分 公 式 :20 ( X-30) /55 API指 数 100的 天 数 占 全 年 天 数 比 例 85%时 得 20分 ; API指 数 100的 天 数 占 全 年 天 数 比 例 30%时 得 0分 。 一 、 API指 数 100的 天 数 占 全 年 天 数 比 例 ( 续 ) ( 2) 未 采 用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该 指 标 权 重 为 10分 , 仍 按 “ 十 五 ” 城 考 的 要 求 进 行 。 PM10、SO2和 NO2

5、计 分 权 重 分 别 为 4分 、 4分 、 2分 。 计 分 公 式 分 别 为 : PM10 : 4 ( 0.15-P) /0.05 P为 年 均 值 SO2 : 4 ( 0.10-S) /0.04 S为 年 均 值 NO2 : 2 ( 0.08-N) /0.04 N为 年 均 值 当 P 0.10mg/m 3时 , 得 4分 , P 0.15mg/m3时 得 0分 ; 当 S 0.06mg/m3时 , 得 4分 , P 0.10mg/m3时 得 0分 ; 当 N 0.04mg/m3时 , 得 2分 , P 0.08mg/m3时 得 0分 ; 一 、 API指 数 100的 天 数 占

6、全 年 天 数 比 例 ( 续 ) 3.解 释 ( 1) 点 位 布 设 原 则 和 方 法 : 重 点 城 市 按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认 证 的 点 位 考 核 , 非 重 点城 市 按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局 认 证 的 点 位 考 核 。 认 证 点 位 必 须 全 部 纳 入 全 市 均 值 统 计 , 不 得 无 故 、擅 自 缺 报 点 位 非 认 证 点 位 不 得 计 入 全 市 均 值 清 洁 对 照 点 监 测 值 不 得 参 与 全 市 平 均 值 的 计 算( 点 位 认 定 时 明 确 可 以 参 与 全 市 均 值 统 计 者 除 外 ) 。 一 、 AP

7、I指 数 100的 天 数 占 全 年 天 数 比 例 ( 续 ) ( 2) 监 测 项 目 和 频 次 项 目 :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 二 氧 化 硫 、 二 氧 化 氮 频 次 : 采 用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进 行 环 境 空 气 监 测的 点 位 , 每 日 监 测 , 数 据 的 有 效 性 按 环 境 空气 质 量 自 动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HJ/T193-2005)的要 求 执 行 ; 采 用 24小 时 连 续 监 测 方 式 的 , 各 测 点 每 月 监测 天 数 不 得 少 于 12天 。 采 用 5日 法 监 测 方 式 的 , 如 何 要 求 由

8、 各 省 自行 决 定 。 一 、 API指 数 100的 天 数 占 全 年 天 数 比 例 ( 续 ) ( 3)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按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GB3095-1996) 和 环境 空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 4) 评 价 方 法 每 日 API指 数 按 认 证 点 位 的 均 值 计 算 。 因 仪 器 故 障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获 得 有 效 日 均 值 的 , 一律 视 为 API超 过 100。 ( 5) 数 据 来 源 环 境 监 测 部 门 二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1.指 标 定 义

9、 及 计 算 公 式 同 “ 十 五 ” 城 考 指 标 城 市 饮 用 水 源 地 监 测 包 括 所 有 正 常 供 水 的 水 源 , 不包 括 备 用 水 源 。 2.计 分 方 法 该 项 指 标 计 分 权 重 为 8分 。 计 分 公 式 :8 ( X-80) /20达 标 率 为 100%时 得 8分 , 达 标 率 80%时 得 0分 。 二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 续 ) 3.解 释 ( 1) 监 测 点 位 布 设 原 则 和 布 设 方 法 、 监 测 项 目 和 采样 频 次 、 采 样 和 检 验 方 法 按 国 家 环 保 总

10、局 下 发 的 关于 113个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城 市 实 施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质月 报 的 通 知 执 行 ( 评 价 见 3、 评 价 方 法 ) 。 ( 2) 评 价 标 准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类 标 准 ;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 类 标 准 。 二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 续 )监 测 项 目 及 频 次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备注地表水必测项目(10项)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每月监测一次选

11、测项目(18项)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氮、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和硫化物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 地下水必测项目(8项)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5项)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下水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 二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 续 ) ( 3) 评 价 方 法 对 有 多 个 监

12、 测 点 位 的 同 一 水 源 地 , 按 各 测 点 平 均浓 度 计 算 达 标 项 次 , 再 计 算 该 水 源 的 达 标 水 量 。 既 有 地 表 水 源 又 有 地 下 水 源 的 城 市 , 分 别 统 计 各水 源 地 达 标 水 量 后 , 统 一 计 算 总 的 饮 用 水 源 水 质 达 标率 。 一 项 未 做 , 该 项 即 不 达 标 。 频 次 不 够 也 为 不 达 标 。监测项次达标项次各水源地取水量各水源地达标水量100 二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 续 ) ( 3) 评 价 方 法 对 有 多 个 监 测 点 位 的

13、 同 一 水 源 地 , 按 各 测 点 平 均浓 度 计 算 达 标 项 次 , 再 计 算 该 水 源 的 达 标 水 量 。 既 有 地 表 水 源 又 有 地 下 水 源 的 城 市 , 分 别 统 计 各水 源 地 达 标 水 量 后 , 统 一 计 算 总 的 饮 用 水 源 水 质 达 标率 。 ( 4) 数 据 来 源 113个 重 点 城 市 由 环 境 监 测 部 门 提 供 , 其 他 城 市 数据 来 源 由 各 省 自 行 决 定 。监测项次达标项次各水源地取水量各水源地达标水量100 三 、 城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1.指 标 定 义 包

14、 括 城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 含 地 表 水 和 近岸 海 域 ) 和 出 入 境 河 流 水 质 变 化 两 方 面 。 同 十 五 城 考 指 标 。 出 入 境 河 流 水 质 变 化 只 考 核 流 经 市 区 的 七 大 干 流 及一 级 支 流 出 入 境 断 面 水 质 变 化 。 是 否 考 核 出 入 境 水 质变 化 由 各 城 市 自 行 决 定 ( 113个 重 点 城 市 ) 。 各 省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考 核 . 2.计 分 方 法 方 法 同 十 五 城 考 指 标 , 仅 权 重 进 行 了 调 整 。 三 、 城 市

15、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 续 ) 3.解 释 ( 1) 城 市 地 表 水 点 位 布 设 原 则 和 布 设 方 法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城 市 按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认 证 的 点 位 监 测 ,非 重 点 城 市 按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局 认 证 的 点 位 监 测 。 采 样 频 率 和 采 样 方 法 城 市 河 流 全 年 采 样 6次 , 隔 月 采 样 。 城 市 湖 泊 ( 水 库 ) 全 年 采 样 两 次 , 3月 和 9月 各 一 次 。有 城 市 污 、 废 水 排 放 、 污 染 较 重 的 湖 泊 ( 水 库 ) 可 酌情 增

16、 加 采 样 次 数 。采 样 方 法 按 地 表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三 、 城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 续 ) 监 测 项 目 : pH、 溶 解 氧 、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 生 化 需 氧 量 、氨 氮 评 价 标 准 :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 十 五 ” 期 间 认 证 点 位 的 功 能 , 按 下 列 标 准 评 价 : 渔 业 用 水 : 按 类 标 准 评 价 工 业 用 水 : 按 类 标 准 评 价 农 业 用 水 : 按 类 标 准 评 价 与 人 体 直 接 接 触

17、的 娱 乐 用 水 : 按 类 标 准 评 价 与 人 体 非 直 接 接 触 的 娱 乐 用 水 : 按 类 标 准 评 价 一 般 景 观 用 水 : 按 类 标 准 评 价 三 、 城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 续 ) 计 算 方 法 每 次 有 一 项 以 上 ( 含 1项 ) 不 达 标 , 即 本 次不 达 标 。 如 一 个 城 市 有 多 个 功 能 水 体 , 相 同 功 能 水 体也 有 多 个 , 先 求 相 同 功 能 水 体 的 水 质 达 标 率 ,再 求 城 市 地 表 水 总 的 达 标 率 。 三 、 城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18、水 质 达 标 率 ( 续 ) ( 2) 近 岸 海 域 点 位 布 设 原 则 和 布 设 方 法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城 市 按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认 证 的 点 位 监 测 , 非 重 点城 市 按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局 认 证 的 点 位 监 测 。 采 样 频 率 一 年 三 次 , 时 间 与 海 洋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同 步 。 监 测 项 目 一 般 功 能 区 : 无 机 氮 、 活 性 磷 酸 盐 、 化 学 需 氧 量 、 石 油 类 海 水 浴 场 : 无 机 氮 、 活 性 磷 酸 盐 、 化 学 需 氧 量 、 石 油 类 、 大 肠 菌 群

19、分 析 方 法 : ( GB17378.4-1998) 海 洋 监 测 规 范 第 4部 分 海 水 分 析 三 、 城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评 价 标 准 : 海 水 水 质 标 准 GB3097-1997 计 算 方 法 每 次 有 一 项 以 上 ( 含 1项 ) 不 达 标 , 即 本 次 不 达 标 。 如 一 个 城 市 有 多 个 功 能 水 体 , 相 同 功 能 水 体 也 有 多个 , 先 求 相 同 功 能 水 体 的 水 质 达 标 率 , 再 求 城 市 近 岸海 域 总 的 达 标 率 。 4.数 据 来 源 城 市 环 境 监 测 部

20、门 四 、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平 均 值 指 标 定 义 、 计 算 公 式 、 计 分 方 法 、操 作 解 释 完 全 同 “ 十 五 ” 城 考 指 标 五 、 交 通 干 线 噪 声 平 均 值 指 标 定 义 、 计 算 公 式 、 计 分方 法 、 操 作 解 释 完 全 同 “ 十 五 ”城 考 指 标 污 染 控 制 指 标v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 (3分 )v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率 (2分 )v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 (5分 )v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 (5分 )v重 点 工 业 企 业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

21、7分 )v万 元 GDP主 要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 (8分 ) 六 、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1.指 标 定 义 和 计 算 公 式 城 市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 特 指 城 市 地 区 清 洁 能 源 使 用量 与 城 市 地 区 终 端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之 比 , 能 源 使 用 量 均按 标 煤 计 。 计 算 公 式 :总量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量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100 %1001 总量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用量城市地区非清洁能源使 六 、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 ( 续 ) 2.计 分 方 法 城 市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

22、 权 重 为 3分 , 计 分 公 式 :3 ( X-20) /50城 市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 70%的 , 得 3分 , 20 的 , 计 为 0分 。 六 、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 ( 续 )3.解 释 ( 1) 终 端 能 源 终 端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是 指 一 定 时 期 内 全 国 生 产 和 生 活消 费 的 各 种 能 源 在 扣 除 了 用 于 加 工 转 换 二 次 能 源 消 费量 和 损 失 量 以 后 的 数 量 。 ( 2) 清 洁 能 源 城 市 清 洁 能 源 包 括 用 作 燃 烧 的 天 然 气 、 焦 炉 煤 气 、其 他 煤 气 、

23、炼 厂 干 气 、 液 化 石 油 气 等 清 洁 燃 气 、 电 和低 硫 轻 柴 油 等 清 洁 燃 油 ( 不 包 括 机 动 车 用 燃 油 ) 。 六 、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 ( 续 ) ( 3) 非 清 洁 能 源 指 燃 煤 和 重 油 。 ( 4) 其 他 能 源 热 力 及 其 他 再 生 能 源 ( 风 能 、 太 阳 能 等 ) 也可 计 入 清 洁 能 源 。 计 算 时 ,分 子 和 分 母 均 应 包 括该 部 分 内 容 。 七 、 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率 ( 续 )1.指 标 定 义 与 计 算 公 式 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24、 率 , 是 指 在 统 计 年 度 中 城 市地 区 实 际 进 行 机 动 车 环 保 检 测 的 车 辆 数 占 机 动 车 注 册登 记 数 的 百 分 比 。 计 算 公 式 : %100 数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机动车环保检测车辆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七 、 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率 ( 续 )2.计 分 方 法 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率 计 分 权 重 为 2分 。 计 分 公 式 :2 (X-40)/40 检 测 率 80%, 得 2分 ; 检 测 率 40%, 得 0分 。 七 、 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率 ( 续 ) 3.解 释 (

25、1)机 动 车 ( 含 汽 车 和 摩 托 车 ) 环 保 检 测 的车 辆 数 是 指 按 照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国 家 环保 总 局 的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在 由 省 级 环 保 主 管 部门 委 托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环 保 检 测 的 车 辆 数 。 (2)对 于 机 动 车 一 年 中 进 行 一 次 以 上 环 保 检测 的 情 况 , 按 照 一 次 检 测 计 算 ; 按 规 定 免 检 的机 动 车 数 量 可 计 入 环 保 检 测 车 辆 数 。 七 、 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率 ( 续 ) (3)各 地 委 托 工 作 :

26、按 照 总 局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 环 发 2003 68号 、 环 发 2004 114号 ) 和 、 环 函 2005 83号 ) , 依 据 在 用 机 动 车 排 放 污 染 物 检 测机 构 技 术 规 范 ( 环 发 2005 15号 ) 中 的 技 术 指 标执 行 。 主 要 的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审 查 、 检 测场 所 设 计 和 服 务 、 检 测 设 备 、 检 测 人 员 、 质 量 管 理 等 。主 要 程 序 包 括 : 检 测 机 构 的 申 请 所 在 城 市 环 保 部 门的 初 审 专 家 评 审 省 级 环 保

27、部 门 的 审 核 和 委 托 。 七 、 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测 率 ( 续 ) (4) 检 测 工 作 , 应 按 照 总 局 制 定 的 在 用 机动 车 排 放 检 测 规 范 和 相 关 标 准 执 行 。 其 中 年检 频 次 、 合 格 证 管 理 、 检 测 方 法 选 择 、 数 据 格式 及 传 输 等 在 规 范 中 都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 (5) 数 据 来 源 机 动 车 环 保 检 测 车 辆 数 由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部门 负 责 提 供 。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车 辆 总 数 由 市 公 安 交 通 管理 部 门 提 供 。 八

28、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 1.指 标 定 义 、 计 算 公 式 及 操 作 解 释 均 与“ 十 五 ” 城 考 指 标 一 致 。 指 标 权 重 和 计 分 公 式 进 行 了 调 整 。 2.计 分 公 式 : 5 ( X-50) /40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 计 分 权 重 为 5分 ,处 置 利 用 率 90 , 得 5分 ; 处 置 利 用 率 50得 0分 。 八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 ( 续 ) 解 释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包 括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 综 合 利 用 量 包 括 处 置 利

29、 用 往 年 的 量 , 计 算 综 合 利用 率 时 , 分 母 应 同 时 考 虑 利 用 往 年 的 量 ( 即 分 母 为 当年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产 生 量 加 上 处 置 得 用 往 年 的 量 ) 。 九 、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率1.指 标 定 义 及 计 算 公 式 该 项 指 标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率 、 工 业 危 险 废物 处 置 利 用 率 。 ( 1)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率 , 是 指 城 市 市 区 当 年 集中 处 置 的 本 市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量 占 当 年 城 市 市 区 医 疗废 物 产 生 总

30、量 的 百 分 比 。 )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吨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九 、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率 ( 续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计 入 集 中 处 置 量 : 单 个 焚 烧 厂 年 实 际 焚 烧 量 达 到 1000吨 以 上 的 ; 单 个 焚 烧 厂 年 实 际 焚 烧 量 占 全 市 应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量30%以 上 ; 本 市 不 具 备 集 中 处 置 条 件 ,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将 医 疗 废物 送 往 其 它 地 区 集 中 处 置 的 , 其 处 置 量 满 足 上 述 条 件之 一 的 。 九 、

31、危 险 废 物 处 置 率 ( 续 ) ( 2)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 , 是 指 城 市 地 区 当年 处 置 利 用 的 本 市 产 生 的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量 占 当 年 产 生总 量 的 百 分 比 。 包 括 当 年 本 市 自 行 处 置 利 用 的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量 及通 过 合 法 途 径 将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到 其 它 地 区 的 处 置利 用 量 。 (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量(吨)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100 九 、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率 ( 续 )2.计 分 方 法( 1) 1、 医 疗

32、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率 计 分 权 重 为 3分 , 集 中 处置 率 达 到 100 , 得 3分 , 集 中 处 置 率 40 , 得 0分 。计 分 公 式 : 3 ( X-40) /60 ( 2)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 包 括 废 弃 危 险 废 物 ) 处 置 利 用率 计 分 权 重 为 2分 , 处 置 利 用 率 达 到 100 , 得 2分 ,处 置 利 用 率 40 , 得 0分 。 计 分 公 式 :2 ( Y-40) /60 总 计 分 为 上 述 二 项 之 和 九 、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率 ( 续 )3.解 释 (1)医 疗 废 物 , 是 指 列

33、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和 国 家 医 疗 废 物分 类 目 录 的 废 物 。 (2)工 业 危 险 废 物 , 是 指 工 业 生 产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列 入 国 家 危险 废 物 名 录 或 者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和 鉴 别 方 法认 定 的 具 有 危 险 特 性 的 固 体 废 物 或 液 态 废 物 。 (3)危 险 废 物 处 置 , 是 指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处 置 。 处 置 场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应 执 行 有 关 的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和 要 求 , 如 需 经 过 环境 影 响

34、评 价 , 办 理 “ 三 同 时 ” 审 批 手 续 , 具 有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可 证 , 具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完 备 的 记 录 等 资 料 。 十 、 重 点 工 业 企 业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1.指 标 定 义 及 计 算 公 式 该 项 指 标 包 括 重 点 工 业 废 水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和 重点 工 业 废 气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 重 点 工 业 企 业 : 指 城 市 地 区 范 围 内 分 别 按 废 水 、 废气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污 量 从 高 到 低 , 累 计 排 放 量 占 城 市地 区 排

35、 污 总 量 85%的 重 点 工 业 企 业 。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 浓 度 稳 定 达 到 排 放 标 准 , 执 行 排 污许 可 证 的 规 定 , 不 超 过 排 污 总 量 指 标 要 求 , 未 发 生 污染 事 故 。 十 、 重 点 工 业 企 业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 续 )计 算 公 式 : 工 业 粉 尘 、 工 业 二 氧 化 硫 稳 定 排 放 达 标 率 计 算 公式 同 上 式 。 100%工业废水总量各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的和标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各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排放稳定达标率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废水 100%工业烟尘总量各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的标排放

36、的烟尘量之和各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稳定达标率重点工业企业烟尘排放 十 、 重 点 工 业 企 业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 续 )2.计 分 方 法 ( 1) 重 点 工 业 废 水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计 分 权 重 为 3分 , 计 分公 式 : 3( X 60) /40 ( 2) 工 业 烟 尘 、 工 业 粉 尘 、 工 业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稳 定 达 标率 计 分 权 重 分 别 为 1分 、 1分 和 2分 。 ( X 60) /40 ( Y 60) /40 2 ( Z 60) /40 式 中 : X、 Y、 Z分 别 为 城 市 工 业 烟 尘 、 工 业 粉

37、 尘 、 工 业 二 氧化 硫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 单 位 :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达 到 100%, 得 满 分 , 60%, 得 0分总 计 分 为 ( 1) +( 2) 十 、 重 点 工 业 企 业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率 ( 续 )3.解 释 ( 1) 工 业 废 水 、 工 业 粉 尘 、 工 业 烟 尘 和 工 业 二 氧化 硫 统 计 范 围 、 排 放 量 及 达 标 量 的 界 定 按 照 国 家 环 保总 局 环 境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规 定 执 行 。 ( 2) 清 除 企 业 污 染 物 暗 排 口 , 对 排 污 口 进 行 规

38、 范化 整 治 。 十 一 、 万 元 GDP主 要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1.指 标 定 义 及 计 算 公 式 万 元 GDP主 要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 , 系 指 每 万 元工 业 增 加 值 主 要 工 业 污 染 物 ( 包 括 工 业 废 水 排 放 量 、COD、 二 氧 化 硫 、 烟 尘 ) 的 排 放 量 。 计 算 公 式 :工业增加值(万元)量(吨)某工业污染物的年排放度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万元GDP 十 一 、 万 元 GDP主 要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2.计 分 方 法 万 元 GDP主 要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39、度 计 分 权 重 为 8分 ,工 业 废 水 排 放 量 、 COD、 二 氧 化 硫 、 烟 尘 各 占 2分 。计 分 公 式 :v万 元 GDP工 业 废 水 排 放 强 度 : 2 ( 50-W) /40;v万 元 GDP化 学 需 氧 量 : 2 ( 0.01-C) /0.009;v万 元 GDP烟 尘 排 放 强 度 : 2 ( 0.02-P) /0.018;v万 元 GDP二 氧 化 硫 排 放 强 度 : 2 ( 0.04-S) /0.032 该 项 指 标 总 计 分 公 式 为 上 述 4项 之 和 十 一 、 万 元 GDP主 要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3.

40、解 释 全 国 万 元 GDP主 要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 限 值 ,由 基 准 年 各 城 市 环 保 部 门 报 送 的 各 地 万 元 GDP主 要 工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而 得 。 数 据 来 源 城 市 统 计 年 鉴 、 环 境 统 计 年 报 环 境 建 设 指 标v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 8分 )v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 8分 )v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率 ( 4分 ) 十 二 、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1.指 标 定 义 及 计 算 公 式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41、 率 是 指 城 市 市 区 经 过 城市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处 理 且 达 到 排 放标 准 的 污 水 量 与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计 算 公 式 : 100%)( )(万吨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万吨水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十 二 、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 续 )2.计 分 方 法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计 分 权 重 为 8分 , 计 分公 式 : 8 ( X-30) /50处 理 率 80 , 得 8分 , 处 理 率 30%, 得 0分 。 十 二 、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42、 理 率 ( 续 )3.操 作 解 释 ( 1)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处 理 量 , 指 经 过 城 市 集中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处 理 的 城 市 污 水 量 。 ( 2)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总 量 , 是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 工 业污 水 排 放 总 量 。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总 量 按 供 水 量 的 80-90%折 算 。 ( 3)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处 理 指 在 一 级 处 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活 性 污 泥 或 生 物 膜 等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及 其 由 此 衍 变出 的 AB法 处 理

43、 工 艺 及 相 应 的 处 理 设 施 ; 有 专 门 的 管 理机 构 和 管 理 措 施 , 处 理 后 的 出 水 水 质 要 达 到 城 镇 污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与 受 纳 水 体 功 能 相 应 的标 准 限 值 的 要 求 。 十 二 、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 续 ) ( 4) 出 水 水 质 和 其 他 指 标 ( 如 污 泥 处 理 等 ) 达 不到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 相 应 处 理量 按 零 计 。 出 水 水 质 一 年 监 测 4次 。 ( 5) 排 入 城 镇 二 级 污 水

44、 处 理 厂 的 工 业 污 水 , 必 须达 到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GB8978-1996) 和 其 他标 准 中 规 定 的 接 入 市 政 管 网 的 标 准 限 值 。 十 三 、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1.指 标 定 义 及 计 算 公 式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是 指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城 市市 区 生 活 垃 圾 数 量 占 市 区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计 算 公 式: 100%)( )(万吨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十 三 、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45、化 处 理 率 ( 续 )2.计 分 方 法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计 分 权 重 8分 , 计 分公 式 : 8 ( X-30) /55处 理 率 85%, 得 8分 ; 处 理 率 30%, 得 0分 。 十 三 、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3.操 作 解 释 ( 1)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方 法 主 要 有 卫 生 填 埋 、焚 烧 、 堆 肥 三 种 处 理 方 法 , 卫 生 填 埋 、 焚 烧 、 堆 肥 以及 经 分 选 、 消 毒 、 加 工 利 用 的 生 活 垃 圾 量 , 均 计 算 为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量

46、 。 ( 2) 卫 生 填 埋 场 地 要 具 有 防 止 对 地 下 水 、 空 气 和周 围 环 境 污 染 , 以 及 防 止 沼 气 爆 炸 的 设 施 , 并 符 合 相应 的 环 境 标 准 , 有 别 于 裸 卸 堆 弃 和 自 然 填 埋 等 可 能 污染 环 境 的 方 法 。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垃 圾 渗 滤 液 排 放 必 须满 足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排 放 限值 和 排 放 要 求 ; 不 达 标 的 , 不 得 认 定 为 无 害 化 处 理 。 十 三 、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 续 ) (

47、 3) 焚 烧 厂 、 垃 圾 堆 肥 场 均 要 具 备 防 止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空 气 和 周 围 环 境 污 染 的 防 治 设 施 。 焚 烧 厂 排 放 的烟 气 、 废 水 要 达 到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485-2001。 ( 4) 垃 圾 处 理 厂 渗 滤 液 一 年 监 测 四 次 , ( 5) 数 据 来 源 城 市 建 设 部 门 、 环 保 部 门 十 四 、 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率1.指 标 定 义 与 计 算 公 式 指 建 成 区 内 一 切 用 于 绿 化 的 乔 、 灌 木 和 多 年 生 草本 植 物

48、的 垂 直 投 影 面 积 与 建 成 区 总 面 积 的 百 分 比 。 乔木 树 冠 下 重 叠 的 灌 木 和 草 本 植 物 不 再 重 复 计 算 。 包 括园 林 绿 地 以 外 的 单 株 树 木 等 覆 盖 面 积 。 计 算 公 式: 里)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平方公里)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00 十 四 、 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率 ( 续 )2. 计 分 方 法 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率 计 分 权 重 为 4分 , 计 分 公式 : 4 ( X-20) /15 覆 盖 率 35%, 得 4分 , 覆 盖 率 20%, 得0分 。3.数 据 来

49、 源 城 市 建 设 部 门 环 境 管 理 指 标v环 境 保 护 机 构 建 设 ( 3分 )v公 众 对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的 满 意 率 ( 3分 ) 十 五 、 环 境 保 护 机 构1.指 标 定 义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建 设 是 指 城 市 所 辖 地 区 内 独 立 环 境保 护 行 政 机 构 ( 包 括 职 能 、 编 制 和 经 费 ) 的 建 设 情 况 。 2.计 分 方 法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建 设 计 分 权 重 3分 。 十 五 、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 续 )v 城 市 所 辖 县 全 部 为 一 类 县 和 二 类 县 情 况 下 ,

50、 若 城 市及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区 、 县 、 县 级 市 , 均 建 立 了 独 立 环境 保 护 机 构 的 得 3分 , 部 分 区 、 县 、 县 级 市 经 费 不落 实 的 扣 1分 , 即 该 项 得 2分 , 全 部 或 部 分 未 建 立 独立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机 构 , 不 得 分 。 v 城 市 所 辖 县 有 三 类 县 和 四 类 县 的 情 况 下 , 若 城 市 及所 辖 区 域 内 的 区 、 县 级 市 和 一 、 二 类 县 全 部 建 立 了独 立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机 构 , 得 1分 ; 全 部 或 部 分 未 建独 立

51、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机 构 , 不 得 分 。 十 五 、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 续 )v 在 城 市 及 所 辖 区 域 内 区 、 县 级 市 和 一 、 二 类 县 全 部建 立 了 独 立 的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 即 已 得 2分 ) 的 前 提下 , 三 、 四 类 县 环 保 机 构 建 设 得 分 。 计 分 公 式 :三、四类县总数三、四类县已建立独立环保机构的设得分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100 十 五 、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 续 )3.操 作 解 释 ( 1) 独 立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机 构 是 指 作 为 该 级 政 府 的职 能 部 门

52、 , 并 有 独 立 的 环 境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地 位 的 环 境保 护 行 政 机 构 。 市 所 辖 的 区 由 市 派 出 环 保 机 构 的 , 视为 机 构 健 全 ; 如 派 出 机 构 仅 为 环 境 监 察 性 质 的 , 视 为机 构 不 健 全 。 ( 2) “ 未 独 立 ” 机 构 是 指 不 直 接 隶 属 于 同 级 人 民政 府 , 而 隶 属 于 政 府 的 某 一 职 能 部 门 或 与 其 它 部 门 合并 设 置 的 环 保 机 构 。 十 六 、 公 众 对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的 满 意 率1.指 标 定 义 公 众 对 城 市 环 境

53、保 护 的 满 意 率 , 是 指 公 众对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满 意 程 度 。2.计 分 方 法 公 众 对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的 满 意 率 计 分 权 重 为 3分 , 计 分 公 式 : 3 ( X-30) /55 满 意 率 85%为 3分 , 30 得 0分 。 十 六 、 公 众 对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的 满 意 率3.操 作 解 释 该 项 指 标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直 属 调 查 队 , 按 照国 家 统 计 局 城 市 调 查 质 量 规 范 进 行 调 查 。 具 体调 查 表 内 容 由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和 国 家 统 计

54、局 协 商确 定 表 号 后 统 一 下 发 。 地 方 政 府 给 予 相 应 的 经费 补 助 。 考 核 要 求1.考 核 范 围v 城 市 地 区 : 城 市 辖 区 , 包 括 城 区 、 郊 区 和 市 辖 县 、县 级 市 。 涉 及 到 的 考 核 指 标 有 : 污 染 控 制 指 标 ( 6项 ) 和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建 设v 城 市 市 区 : 包 括 城 区 、 郊 区 , 不 包 括 市 辖 县 、 县 级市 。 涉 及 到 的 考 核 指 标 有 :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和 公 众 对 城 市 环 境

55、 的 满 意 率v 建 成 区 面 积 : 按 建 设 部 建 综 2001255号 文 件 “ 关于 印 发 城 市 建 设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的 通 知 ” 的 解 释 。“ 十 一 五 ” 期 间 城 考 考 核 的 建 成 区 面 积 , 是 指 市 区建 成 区 面 积 。 建 成 区 面 积 以 考 核 年 度 初 的 数 据 为 准 。涉 及 到 的 考 核 指 标 有 : 环 境 质 量 5项 指 标 和 建 成 区绿 化 覆 盖 率 考 核 要 求 ( 续 )2.考 核 原 则v “ 十 一 五 ” 期 间 , 国 家 考 核 城 市 的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点位

56、按 国 家 认 证 的 点 位 进 行 监 测 , 省 级 考 核 城 市 ( 不含 国 家 考 核 的 城 市 ) 按 省 级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证的 监 测 点 进 行 监 测 。 v 考 核 指 标 中 涉 及 到 的 有 关 监 测 内 容 , 如 果 国 家 标 准和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中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以 国家 标 准 和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为 准 , 未 规 定 的 按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 涉 及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有 关 文 件 的 ,以 最 新 要 求 为 准 。 v 国 家 考 核 城 市 的

57、监 测 方 案 一 经 确 定 , “ 十 一 五 ” 期间 原 则 上 不 作 变 动 , 如 出 现 不 能 按 原 监 测 方 案 进 行的 情 况 , 由 城 市 环 保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经 省 级 环 保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 上 报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审 批 后 方可 调 整 。 省 级 考 核 城 市 按 省 里 的 要 求 进 行 。 谢 谢 ! dPhSkVnZq$u*x-A2D5G8KbNfQiTlXo#r%v(y+B3E6I9LcOgRjUmYp!t&w)z1C4F7JaMePhSkWnZq$u*x+A2D5H8KbNfQiUl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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