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知识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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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 量 管 理 知 识 培 训2012.07.24 计 量 管 理 知 识 培 训内 容 提 要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二 、 计 量 器 具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模 式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1、 计 量 与 测 量 的 定 义计 量 是 指 “ 实 现 单 位 统 一 、 量 值 准 确 可 靠 的 活 动 ”测 量 是 指 “ 以 确 定 量 值 为 目 的 的 一 组 操 作 ”从 概 念 上 来 讲 , 测 量 是 指 为 了 确 定 被 测 对 象 的 量 值 而 进 行 的 实 验 过 程 。 而

2、 计 量则 是 为 了 保 证 量 值 的 统 一 和 准 确 一 致 的 一 种 测 量 。计 量 学 就 是 研 究 测 量 、 保 证 测 量 统 一 和 准 确 的 科 学 。计 量 学 研 究 的 主 要 有 : 计 量 单 位 及 其 基 准 ; 标 准 的 计 量 、 保 存 和 使 用 ; 测 量 方 法 和 计 量 器 具 ; 测 量 的 准 确 度 ; 计 量 法 制 和 管 理 等 。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2.1 计 量 的 特 点 :准 确 性 、 一 致 性 、 溯 源 性 、 法 制 性 。 准 确 性 是 指 测 量 结 果 与 被 测 量

3、真 值 的 一 致 程 度 。 一 致 性 是 指 在 统 一 计 量 单 位 的 基 础 上 , 无 论 何 时 、 何 地 、 采 用 何 种 方 法 , 使用 何 种 计 量 器 具 , 以 及 由 何 人 测 量 , 只 要 符 合 有 关 的 要 求 , 其 测 量 的 结 果 就应 在 给 定 的 区 间 内 一 致 。 溯 源 性 是 指 任 何 一 个 测 量 结 果 或 计 量 标 准 的 值 , 都 能 通 过 一 条 具 有 规 定 不 确定 度 的 连 续 比 较 链 , 与 计 量 基 准 联 系 起 来 。 法 制 性 来 自 于 计 量 的 社 会 性 , 因 为

4、 量 值 的 准 确 不 仅 依 赖 于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 还应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行 政 管 理 。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2.2 计 量 与 测 量 的 区 别计 量 与 测 量 的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3个 方 面 : 测 量 是 用 已 知 的 标 准 单 位 量 与 同 类 物 质 进 行 比 较 , 以 获 得 该 物 质 数 量 的 过 程, 这 时 认 为 被 测 量 的 真 实 数 值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 其 误 差 是 由 测 量 仪 器 和 测 量 方法 引 起 的 。 计 量 则 认 为 使 用

5、 的 仪 器 是 标 准 的 , 误 差 是 由 于 受 验 仪 器 引 起 的 , 它 的 任 务 是确 定 测 量 结 果 的 可 靠 性 。 计 量 学 把 测 量 技 术 和 测 量 理 论 加 以 完 善 和 发 展 , 对 测 量 起 着 推 动 作 用 。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2.3 计 量 法 规 体 系按 照 批 准 发 布 的 权 限 、 程 序 和 法 律 效 力 的 不 同 , 计 量 法 规 可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第 一 层 次 是 法 律 。 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 1985年 9月 6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6、会 颁 布 )第 二 层 次 是 法 规 。 包 括 :国 务 院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制 定 或 批 准 的 计 量 行 政 法 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较 大 市 人 大 或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计 量 法 规 。 第 三 层 次 是 规 章 。 包 括 :国 家 部 门 规 章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较 大 市 政 府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计 量 规 章 。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3、 计 量 器 具 的 定 义 与 分 类3.1 计 量 器 具 的 定 义计 量 器 具

7、 是 指 能 用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测 出 被 测 对 象 量 值 的 装 置 、 仪 器 仪 表 、 量 具 和用 于 统 一 量 值 的 标 准 物 质 。3.2 计 量 器 具 的 分 类( 1) 按 结 构 特 点 分 类 , 计 量 器 具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 量 具 。 即 用 固 定 形 式 复 现 量 值 的 计 量 器 具 , 如 量 块 、 标 准 电 阻 、 竹 木 直 尺 等 计 量 仪 器 仪 表 。 即 将 被 测 量 的 量 转 换 成 可 直 接 观 测 的 指 标 值 等 效 信 息 的 计 量器 具 , 如 压 力 表 、 流 量 计

8、、 温 度 计 、 电 流 表 。 心 脑 电 图 仪 等 ; 计 量 装 置 。 即 为 了 确 定 被 测 量 值 所 必 须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辅 助 设 备 的 总 体 组 合 ,如 里 程 计 价 表 检 定 装 置 、 高 频 微 波 功 率 计 校 准 装 置 等 。( 2) 按 计 量 学 用 途 分 类 , 计 量 器 具 也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4、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 与 校 准4.1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计 量

9、检 定 是 指 查 明 和 确 认 计 量 器 具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程 序 , 它 包 括 检 查 、 加标 记 和 ( 或 ) 出 具 检 定 证 书 。( 1) 计 量 检 定 的 特 点计 量 检 定 的 对 象 是 计 量 器 具 ( 含 计 量 标 准 、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和 标 准 物 质 ) ;计 量 检 定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确 保 全 国 量 值 的 统 一 和 量 值 的 溯 源 ;计 量 检 定 的 依 据 是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 计 量 检 定 必 须 作 出 是 否 合 适 的 结 论 , 出 具 检 定 证 书 或 检 定

10、结 果 通 知 书 ;计 量 检 定 属 法 制 计 量 术 语 的 范 畴 。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2)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的 分 类按 照 检 定 的 性 质 可 分 为 首 次 检 定 和 后 续 检 定 。 首 次 检 定 : 是 指 对 未 曾 检 定 过 的 新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的 一 种 检 定 。 后 续 检 定 : 计 量 器 具 首 次 检 定 后 的 任 何 一 种 检 定 。 它 包 括 : 强 制 性 周 期 检 定、 修 理 后 的 检 定 ; 周 期 检 定 有 效 期 内 的 检 定 。按 照 计 量 器 具 的 法 制

11、管 理 形 式 可 分 为 强 制 检 定 和 非 强 制 检 定 二 类 ; 强 制 检 定 是 指 根 据 计 量 法 的 规 定 , 由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强 制检 定 范 围 的 计 量 器 具 所 实 行 的 强 制 性 定 点 定 期 检 定 。 非 强 制 检 定 是 指 根 据 计 量 法 的 规 定 , 由 使 用 单 位 对 强 制 检 定 范 围 以 外 的其 他 依 法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自 行 进 行 的 定 期 检 定 。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2) 非 强 制 检 定 与 强 制 检 定 的 主 要

12、 区 别 :强 制 检 定 是 由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实 行 监 督 管 理 , 而 非 强 制 检 定 是 由 使 用 单 位自 行 依 法 管 理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只 侧 重 于 对 其 依 法 管 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查 。强 制 检 定 的 检 定 机 构 由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制 定 , 使 用 单 位 没 有 选 择 的 余 地 ,而 非 强 制 检 定 主 要 由 使 用 单 位 自 己 进 行 , 本 单 位 不 能 检 定 的 , 可 以 委 托 包 括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在 内 的 任 何 有 权 对

13、 外 开 展 量 值 传 递 工 作 的 检 定 机 构 检 定 ; 强 制 检 定 的 检 定 周 期 由 检 定 机 构 规 定 ,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 而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检 定 周 期 则 在 保 证 量 值 准 确 可 靠 的 前 提 下 , 由 使 用 单 位 自 己 根 据 实 际需 要 确 定 。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3) 强 制 检 定 的 范 围根 据 计 量 法 及 调 整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明 细 目录 , 我 国 实 行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14、 器 具 的 范 围 是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部 门 和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的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 安 全 防 护 、 医 疗 卫 生 、 环 境 监 测 四 个 方 面 , 并 列 入 目 录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 共 61项 118种 。 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4)非 强 制 检 定 的 范 围凡 是 列 入 依 法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目 录 的 计 量 器 具 从 用 途 方 面 考 虑 , 只 要 不 是作 为 计 量 基 准 、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 部 门 和

15、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以 及用 于 贸 易 结 算 、 安 全 防 护 、 医 疗 卫 生 、 环 境 监 测 四 个 方 面 , 并 且 列 入 强 制 检定 目 录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 都 属 于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范 围 。4.2 计 量 器 具 的 校 准校 准 就 是 指 在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为 确 定 测 量 仪 器 或 测 量 关 系 所 指 示 的 量 值 , 或 实 物 量 具 或 参 考 物 质 所 代 表 的 量 值 , 与 对 应 的 由 标 准 所 复 现 的 量 值 之 间 关 系 的 一组 操 作 。

16、一 、 计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4.3 校 准 和 检 定 的 主 要 区 别 : 校 准 不 具 法 制 性 , 是 企 业 自 愿 溯 源 的 行 为 。 检 定 具 有 法 制 性 , 是 属 于 法 制 计量 管 理 范 畴 的 执 法 行 为 。 校 准 主 要 是 用 以 确 定 测 量 器 具 的 示 值 误 差 。 检 定 是 对 测 量 器 具 的 计 量 特 性 及技 术 要 求 的 全 面 评 定 。 校 准 的 依 据 是 校 准 规 范 、 校 准 方 法 , 可 作 统 一 规 定 也 可 自 行 规 定 , 检 定 依 据必 须 是 计 量 检 定 规

17、程 。 校 准 不 判 断 测 量 器 具 合 格 与 否 , 但 当 需 要 时 , 可 确 定 测 量 器 具 的 某 一 性 能 是 否 符 合 预 期 的 要 求 。 检 定 要 对 所 检 的 测 量 器 具 作 出 合 格 与 否 的 结 论 。 校 准 结 果 通 常 核 发 校 准 证 书 或 校 准 报 告 。 检 定 结 果 合 格 的 , 发 计 量 检 定 证 书, 不 合 格 的 发 不 合 格 通 知 书 。 14 4.4 检 定 与 校 准 的 关 系 目 的 不 同 校 准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测 量 设 备 的 示 值 误 差 。 经 过 校 准 确 定

18、了 示 值 误差 的 测 量 设 备 可 按 预 期 使 用 要 求 所 规 定 的 测 量 允 许 误 差 来 确 定 其使 用 。 检 定 的 目 的 是 判 定 测 量 设 备 的 示 值 误 差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要 求 , 是否 小 于 检 定 规 程 规 定 的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 检 定 是 对 其 计 量 特 性 及 技术 要 求 符 合 性 的 全 面 评 定 。 15 4.4检 定 与 校 准 的 关 系 对 象 和 性 质 不 同 检 定 是 针 对 列 入 国 家 强 检 计 量 器 具 目 录 的 , 并 且 是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安 全 防

19、 护 、 医 疗 卫 生 、 环 境 监 测 的 计 量 器 具 。 检 定 具 有 法 制 性 ,属 计 量 管 理 范 畴 的 执 行 行 为 。 校 准 是 除 此 之 外 的 计 量 器 具 。 校 准 不 具 法 制 性 , 是 企 业 自 主 溯 源行 为 。 16 4.4 检 定 与 校 准 的 关 系 其 他 方 面 不 同 校 准 的 依 据 是 校 准 规 范 、 校 准 方 法 , 通 常 应 作 统 一 规 定 , 有 时 也可 自 行 制 定 ; 检 定 的 依 据 则 是 检 定 规 程 。 校 准 通 常 不 判 断 测 量 仪 器 合 格 与 否 , 必 要 时

20、 也 可 确 定 某 一 性 能 是否 符 合 预 期 要 求 ; 检 定 则 必 须 作 出 合 格 与 否 的 结 论 。 校 准 结 果 通 常 是 出 具 校 准 证 书 或 校 准 报 告 ; 检 定 结 果 则 是 合 格 的发 检 定 证 书 , 不 合 格 发 不 合 格 通 知 书 。 17 哪 些 测 量 设 备 需 要 校 准 或 检 定 为 确 保 产 品 符 合 要 求 , 用 于 监 视 和 测 量 产 品 或 过程 特 性 的 测 量 设 备 均 应 列 入 校 准 /检 定 范 围 。 检 验 进 料 、 半 成 品 和 /或 过 程 参 数 、 成 品 检 验

21、 所 用 的 测量 设 备 。 对 测 量 或 监 视 工 作 环 境 所 用 的 量 规 仪 器 。 测 量 设 备 不 仅 仅 指 测 量 仪 器 本 身 , 还 包 括 各 个 等级 的 测 量 标 准 、 与 测 量 设 备 联 接 的 各 种 辅 助 设 备 ,以 及 各 类 的 测 试 用 软 件 。 二 、 计 量 器 具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模 式1、 计 量 器 具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标 志许 可 证 标 志 为 CMC, 其 含 义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制 造、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的 编

22、号 样 式 为 : A制 B号其 中 :A为 国 家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简 称 。 国 家 简 称 “ 国 ”B为 地 、 市 、 县 的 行 政 区 代 码 和 许 可 证 的 顺 序 号 , 共八 位 数 字 , 其 中 1 4位 填 写 国 家 标 准 GB/T2260-1995 规 定 的 行 政 区 代 号 , 5 8位 填 写 许 可 证 的 顺 序 号 。发 证 部 门 对 每 个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企 业 只 给 一 个 编 号 。许 可 证 编 号 由 许 可 证 的 发 证 部 门 确 定 。 计 量 产 品 许 可 证 编 号 示 例 二 、

23、计 量 器 具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模 式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证 书 示 例 二 、 计 量 器 具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模 式2、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周 期 的 确 定2.1 强 制 检 定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 周 期强 制 检 定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 周 期 应 根 据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或 部 门 、 地 方 计 量 检 定规 程 中 规 定 检 定 周 期 执 行 检 定 。2.2 非 强 制 检 定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 原 则 :“ 就 地 就 近 、 经 济 合 理 ” 的 原 则 ;“ 不 受 行 政 区 域 限

24、 制 ” 的 原 则 。 二 、 计 量 器 具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模 式3、 计 量 设 备 的 管 理计 量 设 备 的 管 理 包 括 :计 量 设 备 的 流 转 管 理 , 封 缄 管 理 , 标 准 管 理 , A/B/C分 类 管 理 ,不 合 格 计 量 设 备 及 其 数 据 的 处 理 , 外 购 产 品 和 外 来 服 务 的 使 用 。实 行 A、 B、 C分 类 管 理 的 目 的 就 是 对 计 量 设 备 实 行 “ 保 证 重 点 , 兼 顾 普 遍 , 区别 管 理 , 全 面 监 督 ” 。 二 、 计 量 器 具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模 式4、

25、计 量 器 具 A/B/C管 理 的 分 类 原 则4.1 A类 计 量 器 具A类 计 量 器 具 是 指 实 行 定 点 定 周 期 的 强 制 检 定 计 量 器 具 和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关 键 场 合使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 如 :企 业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和 其 他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进 出 厂 物 料 核 算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安 全 防 护 、 环 境 监 测 、 医 疗 卫 生 用 并 列 入 强 检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目 录 内 的 计 量 器 具 ;企 业 内 部 贵 重 物 料 、 物 品 监 测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用 于

26、 量 值 传 递 或 自 校 标 准 的 计 量 器 具 。 二 、 计 量 器 具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模 式4.2 B类 计 量 器 具B类 计 量 器 具 是 指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中 一 般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 如 : 用 于 过 程 质 量 检 测 和 控 制 、 物 项 质 量 检 验 , 且 对 检 测 数 据 有 一 定 要 求 的 计 量器 具 ; 固 定 安 装 在 生 产 线 或 设 备 装 置 上 , 对 检 测 数 据 有 一 定 要 求 , 不 允 许 拆 卸 但 需要 执 行 周 期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 对 计 量 检

27、 测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和 可 靠 性 有 较 高 要 求 , 但 检 测 环 境 好 , 不 易 受 损 且使 用 寿 命 较 长 , 可 靠 性 较 高 的 计 量 器 具 ; 专 用 的 、 限 定 使 用 范 围 的 以 及 固 定 指 示 点 使 用 的 计 量 检 测 设 备 ; 二 、 计 量 器 具 的 要 求 及 管 理 模 式4.3 C类 计 量 器 具C类 计 量 器 具 包 括 不 需 进 行 周 期 性 检 定 的 , 或 可 以 延 期 检 定 的 , 或 非 关 键 场 合 ,作 为 一 般 指 示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 例 如 : 用 于 施 工 工

28、 艺 过 程 、 质 量 检 测 、 经 营 管 理 、 物 资 管 理 中 以 及 在 流 程 生 产 线 和装 置 上 固 定 安 装 的 、 不 易 拆 卸 而 又 无 严 格 要 求 数 据 准 确 度 的 起 指 示 作 用 的 计量 器 具 。 国 家 或 行 业 规 定 一 次 性 和 有 效 期 使 用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 使 用 环 境 恶 劣 、 寿 命 短 、 低 值 易 耗 的 量 具 。 对 准 确 度 无 严 格 要 求 的 自 制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 国 家 没 有 检 定 要 求 , 企 业 可 自 行 制 定 校 验 方 法 的 部 分 计

29、 量 器 具 。 25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选 配 验 收 报 废纳 管 使 用 周 期 校 准 维 修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1、 对 于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是 依 据 以 下 几 个 程 序 :ZJZ/QP-22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控 制 程 序 ZJZ/QW22-01 计 量 管 理 规 定 ZJZ/QW22-04 实 验 室 管 理 规 定 “ 计 量 器 具 自 校 规 程 ”2、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的 流 程 及 要 求 :2.1 计 量 器 具 的 购 置 注 意 事 项 采 购 计 量 器 具

30、, 除 采 购 周 期 外 还 应 考 虑 检 定 周 期 , 避 免 计 量 器 具 采 购 回 来 后 因 未 检 定 而 暂 时 不 能 使 用 。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2.2 计 量 器 具 的 使 用 前 验 收新 购 买 或 从 其 他 借 、 调 来 的 计 量 器 具 , 必 须 要通 知 计 量 管 理 员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 确 认 , 杜 绝出 现 不 经 查 验 而 直 接 入 库 或 领 用 的 现 象 。验 收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 、 首 先 要 查 看 购 置 或 调 来 的 计 量 器 具 有 无 制 造计 量 器 具

31、许 可 证 标 志 ( CMC) 和 证 号 , 如 果没 有 则 证 明 该 产 品 非 国 家 正 规 制 造 厂 家 生 产 , 可 按 照 不 合 格 品 进 行 处 理 。 CMC编 号 示 例 图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 其 次 对 计 量 器 具 的 外 观 情 况 、 工 作 正 常 性 等 非 计 量 特 性 进 行 检 查 。 如 :仪 表 的 指 针 是 否 良 好 、 仪 表 的 表 壳 有 无 损 坏 , 仪 表 上 有 无 该 仪 表 正 确 使用 的 必 要 标 志 ( 水 平 使 用 或 垂 直 使 用 的 标 志 ) , 量 具 的 刻

32、 度 是 否 清 晰 、均 匀 , 卷 尺 的 伸 缩 性 是 否 良 好 等 。 、 最 后 检 查 计 量 器 具 有 无 制 造 厂 名 和 出 厂 编 号 。 除 去 个 别 的 计 量 器 具 确 定无 法 刻 注 外 , 所 有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都 应 有 制 造 厂 名 和 出 厂 编 号 。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2.3 确 定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方 式经 初 检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 由 计 量 管 理 员 确 定 其 分 级 类 别 , 并 安 排 实 施 送 检 或自 检 。 经 外 检 或 自 检 合 格 的 计 量

33、器 具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 对 于 不 合 格 品 做 退 货 或报 废 处 理 。2.4 计 量 器 具 的 领 用所 有 受 控 应 检 计 量 器 具 , 无 论 新 旧 、 或 新 购 置 、 或 新 调 拨 、 或 经 维 修 ,在 使 用 前 必 须 先 经 检 定 确 认 为 合 格 。各 单 位 领 用 计 量 器 具 时 , 必 须 填 写 计 量 器 具 领 用 记 录 。 记 录 中 应 包 括 所 领 用 计 量 器 具 的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出 厂 编 号 、 制 造 单 位 、 领 用 单 位 等 ,以 实 现 对 计 量 器 具 的 跟 踪

34、管 理 。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2.5 计 量 器 具 的 台 帐 管 理计 量 器 具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建 立 本 单 位 的 计 量 器 具 台 帐 , 并 定 期 对 本 单 位 计 量器 具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清 查 , 如 有 变 动 应 及 时 更 新 台 帐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台 帐报 送 计 量 管 理 员 处 。计 量 台 帐 中 应 将 本 单 位 所 有 A、 B类 及 C类 中 属 一 次 性 检 定 和 不 定 检 定 周 期的 计 量 器 具 登 记 入 表 。 台 帐 中 将 如 实 记 录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35、 类 别 , 以 及 领 用、 检 定 、 维 修 、 降 级 、 停 用 、 封 存 、 流 转 等 情 况 。 计 量 台 帐 的 格 式 参 见 下 表 :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XX队 计 量 器 具 登 记 台 帐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制 造 单 位 出 厂 编 号 管 理 方 式 检 定 周 期 有 效 期 至 使 用 人 设 备 状 态 备 注1 游 标 卡 尺 0-300mm 上 海 量 具 279035 B 1年 09/10/8 材 料 仓 库 XX技 术 员测 量 组测 量 组机 修 1班 检 定 合 格2 温 湿 度 仪 TH101B

36、 明 高 五 金 072078 C 修 后 检 定 修 后 检 定 已 维 修452135 A 1年 09/3/253 红 外 测 温 仪 AR872D 广 州 恒 高 已 封 存钢 卷 尺 50m 长 城 量 具 1478 B 1年 09/1/64 已 报 废5 全 站 仪 TC800 瑞 士 莱 卡 501539 B 1年 09/3/2 流 转 调 至 阳 江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2.6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的 实 施 及 证 书 管 理( 1) 外 委 检 定购 买 或 调 换 的 计 量 器 具 统 一 由 计 量 管 理 员 负 责 送 检 , 必 要 时

37、使 用 单 位 应 给 予协 助 。计 量 管 理 员 依 据 检 定 计 划 安 排 , 提 前 向 计 量 器 具 使 用 单 位 发 出 通 知 , 使 用 单位 负 责 准 备 即 将 送 检 的 计 量 器 具 , 保 证 计 量 器 具 在 送 检 前 存 放 在 合 适 的 环 境使 用 单 位 因 故 确 不 能 按 时 送 检 ( 如 生 产 急 需 ) , 须 向 计 量 管 理 员 阐 明 原 因 ,以 调 整 计 划 ,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 计 量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定 结 果 的 原 件 由 计 量 管 理 员 保 存 , 必 要 时 , 计 量

38、 器 具 使用 单 位 可 保 存 复 印 件 以 便 查 验 ;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2) 内 部 自 行 检 定对 于 属 于 C类 可 根 据 公 司 计 量 管 理 员 编 制 的 相 关 规 程 进 行 自 检 的 计 量 器 具 ,由 计 量 管 理 员 及 使 用 单 位 实 施 自 检 , 并 形 成 检 定 记 录 。 检 定 记 录 的 原 件 应由 计 量 管 理 员 保 存 。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2.7 计 量 器 具 的 标 识 及 封 存 、 启 用 、 报 废 的 管 理( 1) 标 识计 量 器 具 的 标 识

39、可 采 用 在 计 量 器 具 上 粘 贴 标 签 的 方 式 , 以 避 免 乱 用 和 混 用 。标 识 内 容 应 清 晰 明 了 、 有 效 , 宜 直 接 粘 贴 在 计 量 器 具 上 。计 量 器 具 的 标 识 签 由 外 检 单 位 或 计 量 管 理 员 负 责 发 放 , 外 检 单 位 人 员或 计 量 管 理 员 负 责 根 据 检 定 结 果 在 标 签 上 确 认 计 量 器 具 的 使 用 状 态 。计 量 器 具 的 状 态 标 识 包 括 : 合 格 、 准 用 、 限 用 、 停 用 、 封 存 、 报 废 等 。标 识 内 容 包 括 : 设 备 编 号

40、 、 有 效 期 限 、 检 定 结 果 ( 状 态 ) 、 确 认 人 等 。 计 量 器 具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所 有 人 员 有 责 任 保 持 和 维 护 标 识 , 以 免 误 用 。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常 用 的 几 种 标 识 签合 格 证 标 签 器 具 封 存 标 签 准 用 证 标 签器 具 停 用 标 签 限 用 证 标 签器 具 报 废 标 签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2) 封 存 、 启 用 及 报 废 管 理 对 于 在 较 长 时 间 内 不 需 要 使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应 予 以 封 存 。 计 量

41、 器 具 的 封 存 由 使用 单 位 填 写 计 量 器 具 封 存 报 告 , 并 经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 计 量 管 理 员 和 相 关 领 导批 准 后 , 实 施 封 存 , 并 粘 贴 封 存 标 签 。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 封 存 的 计 量 器 具 需 要 重 新 启 用 时 , 应 由 使 用 单 位 填 写 计 量 器具 启 用 报 告 , 并 经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 计 量 管 理 员 和 相 关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启 用 。启 用 时 , 如 计 量 器 具 已 超 出 有 效 期 , 应 重 新 检 定 或 校 准 。 对 于

42、 无 法 满 足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要 求 且 无 法 修 复 或 修 复 不 经 济 时 , 应 予 以 停 用 、 报 废 处 理 。 由 使 用 单 位 填 写 计 量 器 具 报 废 报 告 , 并 经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 计 量 管理 员 、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后 , 进 行 报 废 处 理 , 并 粘 贴 标 识 签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单 位 仪 器 编 号 封 存 时 间 封 存 理 由 存 放 处 备 注1 全 站 仪 TC800 瑞 士 莱 卡 254487 09/04/02 暂 不 使 用 测 量 组 办 公 室申

43、请 单 位 计 量 管 理 员 公 司 领 导申请 人 申 请单 位领 导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计 量 器 具 封 存 报 告 格 式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3) 计 量 器 具 流 转 管 理计 量 器 具 在 内 部 各 单 位 之 间 的 流 转 , 都 应 按 管 理 要 求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并 通 知 计 量管 理 员 , 在 台 帐 上 注 明 流 转 状 态 。( 4) 计 量 管 理 的 接 口各 相 关 部 门 、 车 间 不 设 专 职 的 计 量 管 理 员 , 由 车 间 主 任 或 工 段 长 负 责 计 量

44、器 具的 管 理 及 与 计 量 管 理 员 进 行 接 口 , 计 量 管 理 员 应 取 得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书 。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5) 计 量 器 具 的 贮 存 、 搬 运 、 维 护 保 养计 量 器 具 在 搬 运 ( 或 送 检 ) 中 应 按 要 求 控 制 , 轻 拿 轻 放 、 不 受 挤 、 压 、 震 、潮 影 响 或 倒 置 , 必 要 时 还 应 有 专 门 的 保 护 措 施 。应 根 据 计 量 器 具 的 特 点 加 强 贮 存 中 的 防 护 , 如 : 防 尘 、 防 潮 、 防 震 、 防 高 温、 防 腐 蚀 等

45、 要 求 。计 量 器 具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按 要 求 对 器 具 进 行 定 期 ( 或 常 规 ) 的 维 护 保 养 。 40 ( 6) 使 用 落 实 责 任 制 ;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说 明 书 ; 定 期 维 护 ; 防 止 不 当 的 调 整 ; 搬 运 、 储 存 时 防 止 损 坏 或 失 效 ; 适 合 的 环 境 条 件 ; 应 按 期 送 校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41 落 实 责 任 制 标 识 责 任 者人测量设 备 42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标 准 书测 量 设 备 培 训考 核 合 格正 确 操 作 43 定 期 维 护

46、定期维护内容 清 扫 污 秽上 防 锈 油日 常 点 检活 动 部 位 加 润 滑 油 44 防 止 不 当 的 调 整 作 适 当 的 封 印 封 印 被 破 坏立 即 识 别 出 及 时 得 以 调 整 45 封 印 的 形 式 标 签 ; 焊 料 ; 线 材 ; 涂 料 。封 印 应 能 达 到 一 经 改 变 即 明 显 可 见 的 效 果 ! 46 搬 运 储 存 时 防 止 损 坏 或 失 效 搬 运 规 定 搬 运 时 应 尽 可 能 选 择 平 坦 途 径 , 并 避 免 剧 烈 的震 动 。 严 禁 堆 栈 运 输 。 测 量 设 备 面 板 突 出 部 份 , 如 刻 度

47、盘 、 旋 钮 等 必需 加 以 保 护 。 若 重 量 过 重 时 , 应 由 两 入 或 可 使 用 避 震 防 护 器具 搬 运 。 47 搬 运 储 存 时 防 止 损 坏 或 失 效 贮 存 规 定 贮 存 时 须 予 以 适 当 的 覆 盖 , 以 避 免 灰 尘 污 染 ; 贮 存 时 须 注 意 干 燥 , 以 避 免 电 子 零 件 的 故 障 ; 其 它 的 特 殊 之 贮 存 规 定 依 各 仪 器 使 用 说 明 书 规定 执 行 。 如 温 度 、 湿 度 、 防 震 动 、 避 免 光 照 等要 求 。 48 适 合 的 环 境 条 件 环 境 条 件 是 影 响

48、测 量 结 果 的 重 要 因 素 , 可 根 据 测量 设 备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说 明 书 , 配 备 适 合 的 环 境 条件 , 通 常 包 括 : 温 度 、 湿 度 ; 温 度 变 化 ; 照 明 ; 振 动 ; 灰 尘 ; 清 洁 度 ; 电 磁 干 扰 等 等 。 49 应 按 期 送 校 使 用 部 门 责 任 者 应 根 据 仪 器 上 的 校 准 标 签 ,在 校 准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管 理 部 门 ; 使 用 部 门 和 测 量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应 共 同 处 理好 测 量 设 备 校 准 时 期 测 量 问 题 。 如 : 备 用 测 量

49、 设 备 借 用 测 量 设 备但 均 应 保 证 测 量 设 备 是 合 格 的 。 50 定 期 校 准 确 定 合 理 校 准 周 期 ; 使 用 校 准 规 程 , 没 有 时 应 编 制 校 准 规 程 ; 提 供 合 适 的 校 准 环 境 ; 记 录 校 准 的 结 果 ; 不 合 格 校 准 结 果 的 处 理 。注 : 校 准 范 围 应 涵 盖 测 量 范 围 。 51 ( 7) 校 准 周 期 的 设 定 原 则 要 在 测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变 化 对 其 使 用 可 能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之 前 再 次 校 准 。 属 于 国 家 强 制 检 定 的

50、测 量 设 备 , 校 准 的 周 期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检 定 规 程 的规 定 。 这 类 测 量 设 备 的 校 准 周 期 只 可 短 于 国 家 规 定 , 而 不 能 延 长 。 不 属 于 国 家 强 制 检 定 的 测 量 设 备 , 可 根 据 影 响 测 量 设 备 的 多 种 因 素 决定 校 准 周 期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52 确 定 合 理 的 校 准 周 期合 理 校 准 周 期 稳 定 性环 境 条 件使 用 情 况 以 往 校 准 结 果 53 稳 定 性 稳 定 性测 量 设 备 的 结 构测 量 设 备 元 器 件 性 能

51、54 环 境 条 件 环 境 条 件使 用 的 温 度 、 湿 度尘 土 、 油 污酸 性 气 体环 境 条 件 变 化 剧 烈 55 使 用 情 况 使 用 情 况使 用 频 率 (三 班 /单 班 )操 作 者 的 素 质 56 以 往 校 准 结 果1年 2年 3年 延 长 校 准 周 期缩 短 校 准 周 期 校准周期 57 ( 8) 使 用 校 准 规 程 对 于 强 制 检 定 的 测 量 设 备 必 须 依 据 国 家 检 定 规 程 执 行 。 对 于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测 量 设 备 可 参 照 国 家 检 定 规 程 执 行 , 易 可 依 照 自 行编 制 的 校

52、准 规 程 执 行 。 对 于 组 织 特 殊 的 测 量 设 备 ( 如 果 国 外 进 口 的 ) , 当 没 有 可 依 据 校 准 规程 时 , 应 自 行 编 制 校 准 规 程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58 内 校 规 程 范 例一 、 目 的 : 为 确 保 厂 内 高 度 规 , 均 能 维 持 其 准 确 度 及 精 密 度 , 以 符 合 量 测 品 质 要 求 , 故 制 定 本 标 准 书 。二 、 范 围 : 本 公 司 使 用 之 高 度 规 , 测 量 范 围 为 0300mm。三 、 权 责 : 3.1高 度 规 之 校 准 : 量 具 管

53、 理 组 。 3.2高 度 规 之 使 用 及 保 管 : 使 用 单 位 。 3.3高 度 规 校 准 记 录 及 保 管 : 量 具 管 理 组 。 59 内 校 规 程 范 例四 、 作 业 内 容 4.1 校 正 频 率 : 6个 月 4.2 使 用 标 准 件 : 可 追 溯 至 国 家 标 准 送 外 校 合 格 之 标 准 环 规 及 外 校 合 格 之 花 冈 石 平 台 。 内 校 合 格 之 千 分 表 。 4.3 校 正 环 境 : 室 内 一 般 之 温 度 、 湿 度 。 4.4 允 差 : 0.01mm 4.5 校 正 步 骤 : 4.5.1 校 正 前 : 4.5

54、.1.1 将 高 度 规 擦 拭 干 净 。 4.5.1.2 转 动 高 度 进 给 轮 , 全 程 升 降 是 否 顺 畅 。 4.5.1.3 以 目 视 观 察 计 数 器 及 附 表 指 针 在 高 度 调 整 时 , 活 动 是 否 顺 畅 。 4.5.1.4 检 视 高 度 规 底 座 与 导 杆 是 否 有 松 动 。 60 内 校 规 程 范 例 4.5.2 检 准 时 : 4.5.2.1 选 择 适 当 之 块 规 尺 寸 , 放 置 于 花 冈 石 平 台 上 , 检 验 高 度 规 。 4.5.2.2 将 千 分 表 安 装 于 高 度 规 划 线 针 夹 上 。 高 度

55、规 放 置 于 花 冈 石 平 台 上 。 4.5.2.3 将 高 度 规 划 线 针 夹 上 之 千 分 表 下 降 至 探 针 接 触 花 冈 石 平 台 表 面 , 并 将 千 分 表 接 触 值 记 下 及 高 度 规 计 数 器 , 标 度 盘 归 零 。 4.5.2.4 做 三 种 不 同 尺 寸 校 正 , 分 别 为 20%、 60%、 80% , 每 次 千 分 表 接 触 环 规 量 测 表 之 值 必 须 相 同 , 每 点 校 正 两 次 , 取 其 平 均 值 。 61 内 校 规 程 范 例 4.5.3 校 正 后 : 4.5.3.1高 度 规 升 降 轮 转 动

56、不 良 时 , 转 检 验 器 位 判 定 是 否 暂 停 使 用 , 并 安 排 送 校 。 4.5.3.2升 降 轮 齿 轮 磨 耗 , 如 以 补 正 值 尚 不 能 得 正 确 尺 寸 读 数 值 时 , 应 予 以 暂 停 使 用 , 并 送 修 。 如 无 法 修 护 应 予 以 报 废 处 理 。 4.5.3.3高 度 规 基 座 底 部 磨 耗 过 大 , 影 响 量 测 精 确 度 时 , 应 以 暂 停 使 用 , 并 送 修 。 如 无 法 修 护 应 予 以 报 废 处 理 。 4.5.3.4校 准 完 毕 , 应 于 高 度 规 基 座 明 显 处 贴 校 准 标 识

57、 , 并 将 结 果 登 录 至 内 校 记 录 表 。 4.5.3.5块 规 使 用 完 毕 , 须 擦 拭 干 净 , 并 喷 上 防 护 油 , 放 回 固 定 位 置 。 62 (9) 校 准 环 境 环 境 条 件 是 影 响 校 准 结 果 的 重 要 因 素 通 常 包 括 : 温 度 ; 温 度 变 化 和 温 度 梯 度 ; 湿 度 ; 照 明 ; 振 动 ; 电 磁 干 扰 ; 灰 尘 ; 校 准 实 验 室 本 身 等 等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63 校准实验室要求 地 面 应 足 够 坚 硬 , 能 承 载 、 耐 磨 、 不 易 保 留 灰 尘

58、 、 不 易 磨 蚀 、 不 产 生静 电 、 不 潮 湿 、 易 于 清 扫 , 而 且 应 给 人 一 种 舒 适 感 ; 最 好 背 向 阳 光 ( 在 我 国 应 处 于 建 筑 物 的 背 面 ) 。 窗 户 不 要 太 大 , 温 控室 可 以 没 有 窗 户 。 照 明 用 荧 光 灯 以 减 少 辐 射 热 的 影 响 。 墙 面 要 平 整 、 光 滑 。 在 潮 湿 地 区 应 涂 防 霉 菌 油 漆 。 目 前 我 国 规 定 计 量 室 的 标 准 温 度 为 20 c, 各 种 实 验 室 的 常 用 温 度 和湿 度 参 见 下 表 : 64 我 国 实 验 室 温

59、 湿 度 常 用 值校 验 室 名 称 常 用 温 度 c 温 度 波 动 c 相 对 湿 度 %长 度 测 量 室 20 0.5 70电 学 标 准 室 23 0.5 70热 工 仪 表 校 准 室 17-23 1 70无 线 电 仪 表 校 准室 15-25 1 70塑 料 、 橡 胶 测 试 23 1 50 5 65 (10) 校 准 记 录校 准 记 录 校 准 依 据环 境 条 件校 准 项 目校 准 数 据各 项 目 的 允 许 误 差校 准 有 效 期 判 定 结 果校 准 日 期 、 人 员 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66 校 准 记 录 形 式校 准 记 录

60、 形 式 内 校外 校 内 校 记 录 表校 准 报 告 /证 书检 定 证 书 67 内 校 记 录 表设 备 编 号 型 号 规 格 测 量 范 围设 备 名 称 使 用 部 门 最 大 允 差校 准 规 程 编 号 :校 准 使 用 的 设 备 及 编 号 :校 准 时 环 境 条 件 :校 准 数 值 记 录 :量 程 标 称 值 实 测 值 示 值 误 差 单 项 结 论 校 准 结 论 ( 标 明 有 效 期 限 )备 注 : 校 准 者 /日 期 : 68 (11) 判 定 校 准 结 果 依 据 测 量 要 求自 行 判 定 结 果委 外 校 准 报 告内 部 校 准 合 格 ? 示 值 误 差 =最 大 允 许误 差 ( T/10)判 定 标 准 重 复 性 = T/10委 外 检 测 报 告三 、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结 语本 次 培 训 到 此 结 束谢 谢 大 家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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