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模板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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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合同模板汇编5篇 代理合同 篇1 _(以下简称甲方)因_纠纷一案,委托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律师为甲方与_纠纷案的第_审代理人。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元。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

2、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甲方(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乙方(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合同编号:_ 代理合同 篇2 甲方: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_”产品在乙方区域经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条件1-1、经营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良好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信誉,能与我公司达成共识。1-2、具有优秀的专业销售服务团队、推广产品与塑造品牌的能力。1-3、保证代理销售任务的全面完成。二、代理区域三、代理期限为_年,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合同期满

3、前一个月如乙方能如期完成双方签定的销售任务年进货量_万元(含首批),双方另行续约。(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解决!)四、代理价格:甲方采用全国统一零售价_折供给乙方(不含税价)五、首期进货与销售指标5-1、乙方首期进货额为人民币_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首批进货额_%的定金。5-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将全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本合同正式生效。5-3、导入期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个月内,第_月每月需有进货及返单。六、结算及运输6-1、甲方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乙方将订单和汇款凭证一同传真到甲方;甲方确认乙方货款到账后,以乙方订货单为准_个工作日内货从广州发出。6-2、甲方

4、根据乙方的订货安排发货,广州市以外的运费由乙方承担。6-3、乙方指定收货单位/个人_(先生/女士)电话:_七、产品质量及换货7-1、若产品出现质量或数量短缺问题,乙方应在收货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说明,经甲方查实后予以换补。7-2、因运输或其他环节所造成的丢失、残缺或残损等问题,应向相关部门索赔。7-3、乙方自进货之日起_日内可调换_%的产品,所要调换的产品必须包装完好、内容物完整,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调货,调换产品所产生的往返运费由乙方承担。(注:参加活动产品、特价产品、特殊支持产品不设调换)八、权利及义务1、甲方需保证乙方在代理期间不得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其它单位供货。如有发

5、现违规行为甲方需向乙方赔偿乙方首批进货金额的全款作为违约金,如情节严重乙方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要求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还所有库存货品。2、甲方有义务与乙方共同承担打击代理区域内市场窜货问题。如有发现外区窜货至乙方所代理的区域,甲方有义务出面进行解决。否则乙方将根据乙方当地加盟店的_个月的平均进货额及按照加盟店正常加盟折扣_折所得利润甲方实际解决问题的时间所得金额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3、乙方可以在其网络平台上销售甲方的护理项目,乙方可在甲方的允许下在其网络平台上销售甲方的产品,如甲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仍然销售,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其所有损失。同时甲方必须严格杜绝甲方产品在网络上的销售,如有发生乙

6、方顾客持有甲方网络销售的产品及有顾客因甲方产品网络销售所产生的退款及退货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其产品及项目的_倍赔偿!情节严重乙方有权利实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还所有库存货品。4、甲方有义务参加乙方举行的统一活动及教育培训。5、甲方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不得随意调价。九、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如有纠纷可在双方进行调解磋商,如不能解决可在双任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合同_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代理合同 篇3 第一条总则本协议书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共同签订:根据法律登

7、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其地址(以下称“委托人”),与根据法律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其地址(以下称“总代理人”)。鉴于:委托人欲从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引进技术(以下称“”技术)。委托人及总代理人双方同意,由委托人指定的其总代理人系独家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谈欲引进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兹同意下列条款:第二条定义本协议内所用词汇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许可证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的技术,由卖方出售、转让该技

8、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额,包括许可证和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由委托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额。各条款所列的标题仅为醒目而用,对本协议的解释无影响。第三条总代理委托人指定其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总代理并代表委托人与卖方洽谈引进该项技术应付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代表委托人联系一切有关事项。为此,总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其代理人洽谈引进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任何事项。根据协议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本许可证协议为引进该项目,为此,一旦成交,予

9、以承认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谈该项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谈妥及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其总代理终止。委托人指定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许可证协议及引进该项技术之事宜,本协议的委托人与总代理人不因此构成合股关系,亦不因此获得本协议指定范围外的代理权。第四条总代理人的职责于本协议期内总代理人:()必须努力与卖方洽谈,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委托人获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并尽速签订许可证协议。()在洽谈转让及引进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总代理人与卖方洽谈中若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僵局,应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争议、分歧或僵局之详情并就此事与委托人磋

10、商。()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委托人取得该项技术并签定许可证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权代理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委托人代理任何事项;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或()与卖方议定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条款和条件;或()不论以何种方式从委托人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技术用,不得泄露。第五条委托人的职责代理人当代表其委托人与卖方商定价格条款和条件时,或将转让技术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书就许可证协议时,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时,委托人须

11、立即向总代理人给予指示。委托人应及时满足代理人的要求,向总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总代理人与卖方洽商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第六条佣金委托人同意支付给总代理人价格总金额的百分之()的佣金。佣金于许可证签署之日以美元支付。协议双方同意卖方与委托方签订转让技术价格条款及条件时,委托方的义务应根据条规定支付佣金,同时总代理人按照第条规定有权收取佣金,届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即时支付。第七条终止协议若遇有下列任何事件或情况时,委托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总代理人:按协议规定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或义务时,或当收到委托人就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三十()天内,仍置之不理,立刻终止本

12、协议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届满和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时,按下述条款办理:()总代理人应立即将持有与委托人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记录稿件或其他文件交还给委托人。()按照本协议规定,于终止对总代理人委托的五()天内,委托人将佣金(按第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部份的佣金)支付给代理人。按本协议规定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届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本协议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条款,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付之实施。第八条分代理或转让非经委托人预先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将协议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转让或转移给非经指定的分代理。不论经委托人

13、如何同意的由总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据协议的规定不得免除总代理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非经总代理人预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他人。本协议对委托人、总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继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确保实施。第九条修改委托人与总代理人签订的引进技术协议书,包括整个协议书和备忘录,并将取代委托人与总代理人对该项引进技术以往的全部协议和安排,且后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告终止。除非经本协议当事人签署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书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变更。第十条适用的法律本协议的一切条款,是根据签字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的。然而,在协议生效之后,由于颁布了新的法

14、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和总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可在调解,如调解无效,最终将在根据国际的仲裁程序仲裁。在争执发生时及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问题外,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有约束力。仲裁费(不包括各方聘请律师的费用)

15、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二条语言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书就,两种文字均为正式文本。第十三条通知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传递。凡有关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可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按对方所列地址寄至对方。本协议的双方于首页所列日期签署,立此为据。委托人:总代理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代表签字:代表签字:代表姓名:代表姓名:职衔:职衔:注:总代理()具有由委托人授予较为广泛的权限,可以代表委托人推销商品,签订合同还可以接受委托人所委托需办的一切业务,凡持有委托人授予的委托书范围之内的业务,其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总代理就其实质来说,

16、是委托人在境外的代表,故凡选总代理时应慎重。许可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是一种具有商业性的技术转让交易,应包括技术转让、专利权益的转让及商标的使用。专利系指政府所属学术机构根据申请颁发的一种文件,阐明专利技术的要点,给予法律上的承认并注明该专利须在专利持有人授权下予以使用。对专利保护时间的限制约年 代理合同 篇4 【裁判要旨】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其共同点是,接受委托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何区分接受委托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要根据委托内容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认定。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形成行纪

17、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形成代理合同关系。【案情】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安福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0XX年2月19日,原告赵宏武以89600元购买了二手朗逸轿车(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XX年5月日),并于同年2月28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车牌号为豫M 82607。赵宏武将自己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放在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福公司),由该公司对外出租。双方口头约定:车辆租出去,赵宏武得85%的租赁费,平安福公司提取巧%的管理费;车辆没有租出去,没有费用。20XX年11月17日,平安福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审查了王超用于租车的有

18、关手续,与王超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出租给王超,约定租期7天。租赁期限届满后,王超未及时归还所租车辆。平安福公司既找不到王超,也找不到王超所租车辆。20XX年3月4日,平安福公司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豫M 82607号轿车后,向张文辉借款,并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后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对此事没做进一步处理。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赵宏武向河南省三门峡【审判】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宏武将自己的豫M2607号朗逸轿车放置在平安福公司对外出租,双方有口头约定。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车辆后,向张文辉借款,将租赁的轿

19、车留置在张文辉处,事实清楚。赵宏武主张其与平安福公司是租赁关系,未能提供证据,平安福公司也不予认可,不予认定。根据事实,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平安福公司受赵宏武委托,代赵宏武将汽车出租。该车出租后,平安福公司既非车辆承租人,又非车辆占育人,赵宏武要求平安福公司返还车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湖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驳回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赵宏武负担。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宏武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赵宏武申诉称:原审法院以平安福公司既不是车辆承租人又不是

20、车辆占有人为由,驳回原告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赵宏武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车辆丢失,也未积极弥补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诉人平安福公司辩称: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是汽车加盟关系,赵宏武加盟平安福公司的租赁生意,是在充分评估风险之后决定的。平安福公司找人找车,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己经尽了各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育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

21、。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王超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案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原判决认为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平安福公司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王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所得收益的15%归平安福公司所有,应视为委托人赵宏武支付的报酬。因此,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构成行纪合同关系。平安福公司提出双方是私车加盟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

22、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安福公司将车租出后,第三人王超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车辆无法追回,平安福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判决;二、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如不能归还,赔偿赵宏武购车价款89600元;三、驳回赵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

23、0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评析】关于行纪合同,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所颁布实施的三个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因而行纪合同也只能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欠缺,使行纪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行纪业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定局限。同时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无法可依。为改变这种局面,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使行纪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本案诉争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仅有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致的,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原告赵宏武诉求为租赁关系,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

24、合作关系。租赁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本案明显不属于租赁合同。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关系,合同法上没有该类合同,从现实经济生活看,加盟的类型千差万别,难于将各种加盟关系归为一类合同。从该案事实看,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出租,属于委托关系,对双方基础合同关系认定是一致的,定性也是准确的。与委托合同比较接近的共有三类合同,即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平安福公司并没有向赵宏武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明显不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赵

25、宏武将自己的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实际就是赵宏武将自己汽车出租的经营活动,委托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出租赵宏武的汽车,并没有以赵宏武的名义,也没有代理赵宏武对外出租,而是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租赵宏武的汽车。从两审法院的判决看,本案的难点是,上述无争议的事实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还是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辨析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存在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这与行纪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再予以分析。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

26、情形。这与行纪合同相比,其共同点一是,都有三方当事人;二是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受托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行纪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三是都有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表现形式。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但行纪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间接代理,还是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卜几个方面: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

27、纪人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形,经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有介汉权,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3、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况,经由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权选择委托人来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分析一审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属于委托的认定意见是一致的,不同点是委托的法律后果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再审认定为行纪合同关系。

28、要准确定性当事人之间基于汽车租赁委托的属性,必须把握合同内容等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一)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委托的约定,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什么是行纪业务合同法没有规定,一般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业务,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为租赁、代儒入场券、代登广告等。平安福公司在出租自有汽车的同时,还接收社会上的汽车对外出租。赵宏武将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接收汽车,二者之间就是一种委托关系。平安福公司

29、出租他人的汽车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陈述是加盟关系,并没有代 理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纪行为。平安福公司收取15%的租金,实为委托人用租金的形式向行纪人支付的报酬。双方虽为口头约定,但对约定内容陈述一致,事实清楚。平安福公司与赵宏武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完成这一复合法律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形成行纪合同关系。(二)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不构成间接代理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除了合同法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外,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也有明确的规定。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

30、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适用该条规定,就要查明接受委托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从本案事实看,平安福公司接收赵宏武的汽车,陈述为加盟关系;在出租汽车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即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没有代理赵宏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理赵宏武的情形。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

31、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权,介入权是形成权。介入权的行使,是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和委托人的主动介汉构成的,委托人不主动介入或者受托人不披露,均形不成介汉权。适用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前边己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即使在承租人王超不能归还租赁车辆的情况下,平安福公司向委托人赵宏武披露第三人王超,赵宏武也不能行使介入权,介入到平安福公司和王超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成为租赁合同的委托人。综上所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只能按照二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处理;平安福

32、公司和王超之间,只能按照二者的租赁合同关系处理。(三)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1.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业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租车人王超不归还车辆,导致行纪人平安福公司也不能向赵宏武归还车辆,赵宏武因此受到损害,根据该条规定,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改判是恰当的。2.一审判决没有分析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33、一般的法律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章节的有关条款中,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无论认定本案是行纪合同法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合同法关系,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共有三款,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三款规定,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是不当的。3.适用法律与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本案事实,没有和民

34、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三 款法律规范相符合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缺乏事实根(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合同 篇5 甲方: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 系列加工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加工加工品范畴1、加工品品名:2、加工品规格为:3、如增加加工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加工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

35、前5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25%,若超过25%,双方另行协商。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第三条 加工加工品质量及责任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加工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2、加工加工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附“ ”商标使用授权书。3、加工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加工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加工品总值的30%以实物形式(加工加工品)补偿给甲方;4、乙方交付的加工品如在市场流通中,

36、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1)加工加工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乙方负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2)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加工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5、乙方应按加工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加工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6

37、、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加工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第四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1、加工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加工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2、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加工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加工品质量标准要求。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第五条 加工品交付与验收1、加工品实行甲方自行提供,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2、加工品交货

38、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3、加工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4、加工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5、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6、交货时间: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第七天开始供货,日供货量为:月订货量 万箱以内的,第天不低于 万箱,月订货量 万箱的,每天不低于 万箱, 万箱以上的,每天 万箱。第六条 其他1、合同解除的条件2、争议解决途径3、合同生效时间委托方 加工方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姓名:_有限公司(盖章): _有限公司(盖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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