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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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一)交通法规新规定 20XX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 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 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 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

2、证明等业务。条件具 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 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 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 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 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

3、定的有关办理机动 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 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 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 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 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 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车辆管

4、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 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 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 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 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 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 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 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5、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 1)。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 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 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第二节申 请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

6、托车、普通二 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 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 车型的,在 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 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 下。(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 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5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 车型的,身高为 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7、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 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 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 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 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 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 厘米。但左下

8、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 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 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 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

9、成犯罪 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 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 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 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 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 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

10、电 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 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 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 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 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分记录。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 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 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 周期内没有记满 1

1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 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 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 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 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 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 托车、轻便摩托车。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

1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 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 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

13、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 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 明。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 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 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 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

14、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 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 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 文翻译文本。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 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 常识

15、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 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 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 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 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 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

16、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 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 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 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 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

17、、靠边停 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 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 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 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 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 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 5公里。牵引车、城市 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 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 少于 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 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 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 程不少于 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 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 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对大型客

18、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 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第二十七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 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 识等。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 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九条 持境外机动

19、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 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 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 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 交对等原则执行。第三十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 100 分,成绩达到 90 分的为合格;(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 100 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 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 90分的为 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 80分的为合格;(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 为 100 分,成绩分别达到 90 分的为合格。第二节

20、考试要求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 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 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 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 驶常识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 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 考试人数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 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 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

21、,已考试合 格的科目成绩作废。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 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 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 预约考试;(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 试。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 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

22、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 后预约考试;(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 约考试;(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 试。第三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 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 目考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 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

23、一 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 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 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 试成绩有效。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 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 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第三十八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 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 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 考试成绩

24、;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 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九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 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 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 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 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 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 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25、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 止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 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 量。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 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 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 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

26、 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 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 布。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 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 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 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 3人以上交通 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

27、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 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 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 1至 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 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责任倒查。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 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 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 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

28、加领证宣誓 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 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 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 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 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 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分 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 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 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

29、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 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 明。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 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第五十条 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 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 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 的,应

30、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 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 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 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 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

3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 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 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 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 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 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 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 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32、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 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 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 车。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 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 动车驾驶证。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 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

33、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 人不得申请补发。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 分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 期)为 12 个月,满分为 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 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 为:12 分、6 分、3 分、2 分、1 分五种(附件 2)。第五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 算,累加分值。第

34、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 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 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 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 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

35、受考试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 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 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 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 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 12分, 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第二节审 验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 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

36、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 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 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接受审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

37、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 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 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 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 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 通过审验。第六十二条 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

38、 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 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 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 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 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 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 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

39、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 机动车。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 车型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 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 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 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 3)。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 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 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

40、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 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 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 不受上述限制。第六十六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 动车专用标志(附件 4)。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 备。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

41、 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 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 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 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 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 车型,在三个记分周

42、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九)年龄在 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 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 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 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 的;(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 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 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 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3、车辆管理所应 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 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 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 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 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 12分记录的, 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 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 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

44、期内记 6分以上但未达到 12分的,实 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 6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 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 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第七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

45、违法行为、记分和交 通事故等情况。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七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 龄在 25周岁以上、不超过 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 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 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

46、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 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 证明。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 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 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 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

47、不少于 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 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 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 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第七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 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 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记满 12

48、分或者犯罪记录的;(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 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 车驾驶资格作废。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 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 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 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

49、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 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 动车专用标志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 原机动车驾驶证。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 瞒、欺骗手段补领机

50、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 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 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

51、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 试作弊的;(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 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 分。第七章附 则 第八十三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 照协议办理。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 行。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

52、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 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 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 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第八十六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 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 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第八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身份证明是指: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 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或者临

53、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 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 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 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 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 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 住证明;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 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

54、 明;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 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 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 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 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二)住址是指: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记载的住址;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 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 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

55、 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 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八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 内。本规定所称“一日”、“五日”、“七日”、“十日”、 “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 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91 号)和2020 年 12 月 7日发布的 公安部关于修改&11;机动

56、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 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交通法规新规定 20XX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 6 分。罚 100 元。2、酒驾,扣 12 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 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 不的申领驾照处罚。(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12条、第16条、第 72 条、第 77条规定)3、不系安全带,记 2分,罚 100元。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罚款。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 2分。6、有意遮挡号牌,记 12分。7、超速驾驶,

57、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 50%、超速 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 12 分、6 分、3 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 定)。从 20XX 年 7 月起,7 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 (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 200 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 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 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 200 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 100元。6、逆行,罚款200 元。7、违停车,罚款 200 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

58、载人超过核定人 数 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 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 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 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以上或者在高速 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以及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的;(

59、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 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 行驶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 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 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

60、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 为的;(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 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 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 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 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 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 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 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 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 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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