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索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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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停工索赔,应该参照你们那里的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赔偿,但必须有监理签过的停工, 复工单,一般人员是每天每人15 元,管理费是人工费的20,机械停滞费按机械台班 的 40走。如果有干扰的话,可以计取干扰费用2.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即费用索赔),顺延延误的工期(即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内容视不同的停工情况而定,一般可以包括期 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 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几个方面 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 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

2、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 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 扣减。)3. 停工索赔要看是谁的原因造成的,是承包人自己造成的是不能索赔的,是业主原因造成 的可以索赔,主要是人员、设备、场地租用等成本费本,但不能包含利润,以上人员、 设备及实际停工的起讫时间必须要有监理工程师确认,要保留好相关的资料和图片供相 关部门调查,停工索赔必须在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不得超过28 天,否则无效。4. 停工索赔分为两个方面:1、如果是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工,业主是否进行索赔,要看停

3、工是否会影响到总工期, 不影响的话就不涉及费用,一般合同中都有关条文。2、如果是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停工,承包商从费用和工期两个方面进行索赔:索赔费 用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用。(1)人工窝工费应按窝工人数、天数、工日单价计算;(2)机械停滞费的计算要区分是租赁机械还是自有机械,租赁机械停滞费应按实际台 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机械调进调出费计算,自有机械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3)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及企业管理费,按一定的比例计取。 停工一般不会影响到工程量的变动,所以不存在利润索赔。工期索赔主要是要求顺延工期。5. 想按合同上有没有依据,如果没有的话,看你损失

4、了什么损失人工按工日计算,损失材 料按材料的市场价计算,机械损失按误工费+损耗费+油钱计算,完后合计计取定编税金。6.项目管理中的索赔是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管理工作。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成本。索赔是项目管理综合水平的体现。如何面对索赔进行项目管理,是显 现承包商或业主的管理水平问题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结合自己十几年来在建 设工程项目中对待工程索赔管理有如下一些认识。一、索赔基础1、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索赔一般是由于非己方原因导致工程产生局部或部分工 程停工、误工、返工、材料浪费、设计变更、质量下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政策变 化、违规等事件影响引起的人工和机械设备费用

5、增加、工期延误、成本金和利息增加、外部环境变化、产品物非所值、出现连带损失和由此造成的其他费用增加等的损失补偿。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承包商 签订的合同协议、业主对承包商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或监理下达的设计变更 文件和指令、承包商与业主的承诺、施工方案、项目管理大纲、以及与工程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各项往来文件等。索赔价款或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 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性 的定额补充和编制办法,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文件为根据。2、应当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文件和自身条件,

6、通过研究在 施工过程中各方面、各环节相关的文件和往来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对事件存在的各种因 素以灵敏的嗅觉与感觉寻找索赔机会,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符合索赔。3、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发现索赔机会;进行事件原因分析,成 立索赔方案;进行事件影响分析,确定工期或费用损失的索赔数值;收集证据,并且做 到及时、准确地进行索赔报告。4、认真研究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合同管理,保证索赔能提供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二、索赔原则1、根据发生事件的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区分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实施办法 进行索赔管理。2、熟悉相关法律和关联文件,一切皆以证据做保

7、证,明确方向,积极实施。要求 索赔要以清晰的概念和单刀直入的方法阐述并报告发生的事实,规避与对方纠缠,直接 要求索赔。3、及时发现与报告,根据招投标文件与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意向 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 失,务必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大致了解整个 事件的过程、影响程度以及索赔意愿和要求。4、索赔意向书报告给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当会 同部门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一起核实。5、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索赔意向书及时归档,同时收集证据,所有工程费 用或工期索赔均须

8、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以及相关的证 明材料。6、及时作出阶段性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报告,并具备有效证据及数据,同时抄送 给相关单位。三、索赔程序1、提出索赔意向(1)通过对事件的分析与比较,及时发现并准确把握索赔机会,提出索赔意向。当发现索赔事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明确表示对事件的索赔意愿和要求。2、索赔工作准备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 掌握事件真实情况。针对事件损害的原因和范围进行分析,判断索赔事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进行索赔事件影响分析,研究事件影响损失程度和结果,确定索赔价值。应在索

9、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有完整的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价值 的计算等详细资料和记录。起草索赔报告,表达索赔要求并附有支持这个要求的详细依据资料。3、索赔分类时限与过程图纸延期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承包商可以得到由业主或 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免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接受技术交底,否 则承包商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申请,以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期满后的第 2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恶劣气候导致的索赔:一般为工程损失索赔和工期索赔;此类索赔计算应在恶劣 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监理工

10、程师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当天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 成该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工程变更的索赔:一般是指工程项目已经在施工阶段或此后进行的设计变更,或 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因此承包商应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 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文件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招投标时施工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全,如地 质、地基处理等项目使承包商无法作出正确计算,此类一般索赔工程量增加或需重新投 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费用和工期。承包商计算索赔起算日应在双方确认未预见的情况开 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外部环境

11、引起的索赔:由于外部环境条件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 出入权和使用权等属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 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承包商原因导致第三方纠纷的索赔:由于承包商延误工期导致业主违约于第三 方,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交付日为起算日,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为结束日,同时转移第 三方要求的赔偿于承包商;由于质量问题违约于第三方,承包商除按合同规定保证质量 达到合格外,同时转移第三方要求的赔偿于承包商。如果索赔事件持续存在,28天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或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

12、期陆续报告每个时间段内的索 赔要求和索赔证据资料,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整理索赔论证资料 并累计索赔总额,做出最终索赔报告。加强工程签证防范合同风险发表时间:2009-3-2 9:32:30阅读:3572次在承接新的施工任务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风险, 已成为施工企业必须注意的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常见的是工期延误的索赔、工程量结算、价格调整等问题。一般情况下, 工程未完工时,很难知道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和实际工程量,对此承发包双方应保留一切可以影响工期 顺延或者进行工期索赔的证据,如工程师签证、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等,我国民法一般过错

13、原则为有过 错才有赔偿,这就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基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量变更等问题,这是判断是否 赔偿的直接因素。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复杂等可变因素较多,所以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具 备较高的证据意识,尤其是承包人应该要有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真正做到“勤签证”。施工企业 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具体实施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细研读施工合同条款。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须由发包人或 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签收原件应由项 目经理部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

14、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并由专人保管印 章。工程签证工作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1、凡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 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 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但承包人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擅 自进行变更,则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作量不予认可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工程施工过程

15、中,承包人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签收后7天内仍未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则从 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 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 停工时,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3、所有工期顺延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16、以下情形,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 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 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 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 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并不必然使工期顺延,承包人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工期才 能顺延,即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须 在收到报告后14

1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仅仅 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在现实 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 监理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请求,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天数,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 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教训尤为深刻。3、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由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发函。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包括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 发生后14天内,将

18、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 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同已同意该项调整。 但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也有权不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承 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调整金额,以免日后出现发包人不予认 可的情形。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工程完工后,一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则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 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

19、认可或提出修 改意见。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 修改决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那一天将作为竣工验收时 间。竣工验收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承包人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 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承包人不利。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签收后逾期不予审定的,视同认 可;发包人拒绝签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应及时向

20、发包人提 交竣工结算报告,新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 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 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而在现实中,承包人一般很难做到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这就需要承包人组织专班、加快进度、及时编制并提交结算报告,以免日后发包人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 签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现 实中发包人一般也很难在28天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新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考 虑到施工实际情况,按照工程造价金额

21、的不同规定相应的结算审查日期,最长规定60天的审查时间。如 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则应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底颁布 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对此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 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 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

22、包人请求按照 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发包人逾期不予认定结算报告视同认 可的合法性。在现实中发包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竣工结算,对结算报告长期不予审核,对此承包人应 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且要求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时予以书面签收, 这样就可以将结算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为发包人所牵制。7、重视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作用,慎重订立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许多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这些补充 协议或会议纪要同样构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 量标准、

23、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 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 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施工合同实施的过程。工程签证是确保施工合同履行的必要手 段。施工企业务必在企业管理中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证和实施,重视工程的签证,以求企业风险的防范, 效益的提高。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发表时间:2012-1-27 11:01:48 阅读:1320 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24、范(GB50500-2008)4.4.3条文规定:“实 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 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一一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 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 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 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在目前的工程实 际中,大多数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均能接受此项规定,在工程计价中采用固定单 价报价方式,并能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 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

25、险在约定风险 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 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 条文要求更为严格、全面和细致。部分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尽管已经在招标 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确了上述计价原则,但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 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 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计的风险,所以这种不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会有 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

26、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因此在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 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一、关于工程风险分担问题。目前部分业主潜意识里往往有把所有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承担的倾向,因 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所有市场风险,此种做法在材料市 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工程建设实际中,显然是不够公平和明智的,在施工合同履 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材料价格暴涨的情况,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其价格风险, 有可能会采用停工等过激方式,能会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确保企业盈 利,从而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同时市场风险的承担往 往是把双刃剑,材料价格

27、有可能暴涨,也有可能暴跌,不采用合理分担价格风 险机制的话。固定单价的工程业主单位同样需要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压力,即 在价格高位时签订的施工合同,一旦价格暴跌,如无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机制 的话。业主单位则没有机会受益,导致成本增加,无法控制;此外合同风险分 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风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 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应对措施: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1.9条文规定:“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 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

28、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工程 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 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 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 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 险。在施工合同订立时就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可确定以下基本原则:(1) 、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 格等风险,由发、承包双方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2)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 发生变化的政

29、策性风险,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由业主承担,按有关规定 进行调整。(3) 、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 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4) 、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 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如有保险时,保险不足的费用,将由谁承担责任 谁承担其损失。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 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 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因为材料价格有可

30、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价格上涨时承包商承受风 险压力,下跌时则由业主承受风险压力。所以在合同中应首先明确风险承担的 对等原则,即: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 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 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 、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 地材,如砂石、墙体材料等受货源及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钢材、水泥、木材、 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 以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属于应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3) 、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和分担

31、的约定范围幅度。即属于风 险分担范围内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需要调整价格的界限值。而且需要明确补 超出部分的差价还是补全部的差价。例如如某材料投标价是1000元,约定承 包方承担风险范围值为3%,实际价为1100,则根据上述规定价差调整值应为 100-1000*3%。此外,不同的材料品种其价值不一样,其材料风险约定范围幅 度值可根据其材料价值分别设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4) 、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分先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 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 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 格与合同工程基准

32、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 指导价格的差额。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刀(每月 实际使用量X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而在合同中针对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应进一步明确约定有关内容,应明确 价格调整的取定时,调整后的材料价格是采用工程造价信息所发布指导价 格还是采用业主认定实际市场采购价格?而材料调整基数是采用中标合同价 中的材料价格还是采用投标报价当期的指导价格?同时在此基础上首先确定即 确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的计算公式,即:“(施工期间内指导价加权平均值 一投标期指导价)/投标期指导价* 100%”或是“(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 场价格加权

33、平均值一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价* 100%”。若价格浮动范围值超 过合同约定的风险浮动范围值时,则进一步明确价差计算公式:即“施工期指 导价加权平均值一投标当期指导价。(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或“施 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一投标价格*( 1+合同约定价格浮 动范围幅度值)”等。(5)、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 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为计算口径不 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的原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

34、项仅是预估量,是各方投标报价的共同依据,因此 其清单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在结算时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量可变性因素都可以导致招标时使用的工程量清单 中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项目特征等产生大量变化,因此此类变化如何使用 相应的价款调整办法,是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时首当其冲遇到的问 题。如果没有全面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与之相对应,工程结算就无法顺利进行。应对措施: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 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1、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不 符情况时价款调整原则。此种

35、情况的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因为设计变更, 还有一种可能性则为原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不够,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 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 条文4.7.2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 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 单价。”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 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 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根据前文所述,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的 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标的投标价格应是

36、双方认可合同价格, 所以合同中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 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2、合同中应明确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3规定:“因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 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 后执行。”目前大多数工程中都能明确这项原则,但对于

37、施工合同来讲,仅确定如此 基本原则,对于今后顺利地进行工程结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合同的签订 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应予以进一 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 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 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 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3、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减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结算时工程数量以合同约定范围内实际完成 的工程数量为准,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建

38、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5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 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 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本条文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然 这种调整方法也不是绝对的,还应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 略,在有可能变更大量工程量的清单项目中抬高报价,然后在工程价款调整时 获得较高利益。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 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以下约定:(1) 、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

39、项目工程量的变 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 约定时问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 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2) 、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如对于增加后 需要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数量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是1000,实际工 程量为1200,合同约定幅度为10%,则根据清单规范的要求需要调整综合单 价时工程量应按1200-1000X10%计算。(3) 、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跟产

40、 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合同中应明确新增工程量时新综合单价的计取方 法,如套用定额,价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费、利润的取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 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样才能完整地进 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工程结算。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结算问题。由于当前措施费用的计价方式问题,措施项目费事实上很难简单地用固定 单价来解决工程结算问题,如部分措施项目费用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以 费率计算,很难界定其是否能包干使用。部分措施项目费如脚手架和模板,一 般情况下,分部分项工程有变更,其脚手架、模板工程量也随之变更,理论上 其工程量虽然可以根据图纸计算出相对精确的工程量,并可套

41、用定额计算综合 单价,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但一般发布工程量清单时,招标方也往 往不会提供其具体工程量而由施工企业直接报价,部分施工企业又将这部分费 用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 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费用的调整。应对措施:在施工合同中区分不同措施项目的特点制定其结算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对于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内容 着墨不多,其条文4.7.4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 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 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4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 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 确认后调整。”该条文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 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 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价款 调整中措施费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 程变更使得混凝土工程工程量产生变更,其模板、脚手架、甚至材料检验试验 费用等措施费用必然也有相关的变更。此项费用不属于投标人应当承受的风 险,完全由投标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在合同中其费用的调整办法应参照苏建 价(2009)40号关

43、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 意见”文件精神: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 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 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如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 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 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如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 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 4年江苏省 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 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

4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 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 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以上有关规范和文件的规定也只能大体上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费 的结算原则,还不能全面指导当前工程结算中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工作。如以费 率为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以上的调整方法仅为固定费率而调整基数,而其 中临时设施费往往属于一次性投入,可能并不会因为某项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 增加而增加其费用支出赶工措施费也不会因为某项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减少 而减少费用支出。因此这种调整方法还值得商榷,事实上在用这种方法进行措 施项目费结算时有关各方建设主体所处利益角度不同,会对其价款

45、调整方法产 生大量认知的误差。所以在施工合同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 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1、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即采用包 干性质,价款不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 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进行结算。2、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从招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 工程数量,如脚手架区分砌筑脚手架、装饰脚手架、混凝土脚手架等,如模板 工程,区分不同混凝土构件列出模板项目,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 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其费用结算。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以上工作或施工企

46、业在投标时未能提供措施项目 费用明细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其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如模板可 参照如下公式;模板结算价=刀(各类砼实际方量)*四、关于其它项目费结算问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它项目费有暂列金额、暂定价(包括材料暂定价 和工程暂估价)、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和零星用工四项内容。目前在工程结算中 问题比较突出的往往是暂定价和总承包管理服务费。部分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缺 少对材料暂估单价结算方法的约定,以及由于概念上的混淆,把一些由业主单 独分包的工程如铝合金门窗之类的工程暂估价误放在材料暂定价中,导致结算 争议的产生;部分工程对于总承包单位提出了相当高的配合要求,但发布工程 量清单和招

47、标控制价时却不列出或不计算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施工企业若招投 标过程中未提出质疑,不能正确计取其费用,则无法采用合理依据保障其合法 权益。应对措施:根据其它项目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明确其合同价款调 整条文。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暂列金额的结算方式。暂列金额是由发包人用于签 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的采购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 证的费用,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应由暂列金额减去工程价款调 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有不足,另行追加。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建设工程

48、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2008)条文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 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而在工程结算阶段则要求“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 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这同样只是阐述了了材料暂估 价的结算基本原则,即材料暂估价在工程结算时应作价差处理,而在施工合同 中,未避免结算争议的产生,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就暂估价计价的具体问题作 出约定,如最终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是 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部分内容目前在清单规范执行文件中 尚属“盲点”,更需要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3、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49、结算方式。目前专业工程暂估价 的问题在于部分工程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容易混淆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 估价的概念,其不同在于前者属于综合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应当 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并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 招标确定专业工程分包价的专业工程,后者仅属于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招标文 件的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所以在正确区分两者属性、正 确列项的前提之下,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款调整合同约定内容与材料暂估单价 的相关内容是相似的。4、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总承包管理费为总承包 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

50、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目前工程建设实际 中业主单位普遍对于总承包单位提出过高总包配合要求,即无条件承担安全文 明卫生、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签证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 现场材料合理布置、消防工作、进场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民工工资 发放检查工程、成品保护、工程资料填写与报验、工序质量验收等工作。(1) 、在施工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率及计算基数。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8.6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 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因此在施工合同 中业主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总包配合

51、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并 结合总承包人的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一般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 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计算;总承包单位非通过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基本直接费用,仅靠管理,包 括协调发包人指定分包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具体包括包围管理、安全文明 施工管理、技术服务、质量验收、截面管理、标高轴线的提供、进度协调、移 交管理、竣工资料汇总。2)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 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 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是总承包单位配

52、合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工作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规 费及税金等费用。包括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垃圾外运、安全防护、垂直运输、大 型脚手架、办公室宿舍等、临时水电、现场消防、专业配套、冬雨季施工措施、 临时照明、室内卫生清运等。(2) 在施工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结算方法。在建设过程 中,建设单位首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总承包服务内容,并在招标控制价中暂定 费率,同时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费率投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以具体条文形式 予以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其在结算时计算基数为投标时的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 格,还是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造价等因素。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会 同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分包单位,

53、并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在工程结 算时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 计或少计一般措施费,特殊措施费除外。五、关于规费税金结算问题。部分工程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基准期或合同履行 过程中任何有关国家政策性文件导致造价变化的一律不得调整,这显然违背了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显然对于施工企业是不够公 正合理的。【应对措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 0 08)条文4.7.1规 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

54、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该项 条文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工程 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 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 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 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根据上述规定明确约定以此基准日为准,之前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 的,调整综合单价。综上所述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尽最

55、大可能就上 述问题达成内容全面、权责分明、可操作性强的共识,才能避免在结算时产生 各类工程造价纠纷,从而真正达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和目的。摘自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周峰、张妍/文如何加强对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发表时间:2006-7-19 12:23:32 阅读:20522 次如何加强对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施工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在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也是承、 发包双方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质量变化的实际情况记录的签证。它是计算预算外费用的原始依据,是建设 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现场签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一、现场签证的范围建设工程的施工

56、特点是:工期长,涉及面广。环节多受影响的因素多而复杂,时刻都可能冒出这样 或那样的签证。大体范围;图纸变更签证;材料代用及其他签证等。二、签证的特性签证是一项非常细致而严肃的工作,它直接设计到承、发包双方的权益,不得有任何轻率马虎。在 公司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中,曾遇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不太规范的签证,现分别叙述如下:1、时间性、准确性差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施工现场签证的含义就是在施工中现场发生 合同以外的工程费用,双方代表当时就在工程现场根据实际发生进行测定、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作为工 程结算的计费依据。所以要求现场签证必须及时,但是有的负责签证人员不负责任,当时不办

57、理,口头答 应,事后回忆补办,甚至在身机过程中还在办签证手续。这样只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补 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不准,征结算或审计过程中双方代表经常互相争吵扯皮。2、合法、合理性差负责签证的双方代表,必须是双方法人授权的,而且是具有一定范围。但有此由于当事人责任心不 强,时候办理签证手续,虽然有些事,但是由于没有当时实际记录,事后追记。所以签证单中的条件与客 观实际不符,往往会产生不合理签证。还有一些虽然内容完整,条理清楚,但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不全,手 续不完整亦属于合法性不足的签证。3、操作性差操作性差是指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含糊不清,摸棱两可,计算费用的依据

58、条件不足,无法计 算应发生的费用。俗称无法操作或操作性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A、计费依据祭件不足。如挖运土石方50立方米,是土方?石方?或者是土方、石方各占多少?人 挖还是机械挖?挖出的土石方如何处理?运距是多少均没有税清楚。B、用语不确切。例如抽水费用500元,其水泵规格、数量、用了多少台班没有说明清楚。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要求上述情况说明,在施工现场签证中,必须提出规范化的要求。为此苏州市建委造价处发布了有关施工 签证的规定,为施工现场签证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要求施工签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属于设计范围的签证,由设计师签字,并经设计院盖章。2、除此以外的签证,需经承、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现

59、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单位印章。凡不符合 以上要求的签证,在工程造价中一律不予认可。为了正确核算工程造价,切实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住施工现场签证中,对于任何一项签证都必须在时 间性、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可操作性上经得起考验,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的签证,造成经济损失的签证 相关责任要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对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建议发表时间:2012-4-26 11:23:28 阅读:4119 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直接关系到投资方、承包方的经济利益。工程竣工结算 又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性复杂工作。笔者结合多年来的 工作实践,就现行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确保工程结 算

60、审核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及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结算提出建议。1加强专业业务学习,切实提高结算审核的专业技能审核人员除应全面熟悉掌握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各专业册的适用范围及 使用界限划分、定额套用与换算、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外,还要了解工程的施 工情况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以便审核时找准切入点,去虚存实,确保 准确。下列几项应进行重点复核:(1) 总价高、占工程造价比重大或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项目;(2) 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工序、施工内容、材料耗用、机械使用与所 选定额子目是否一致,其单价、人工、材料用量是否正确;(3) 结算中换算的定额子目,定额调整换算是否正确;(4) 工作内容与定

61、额规定内容不完全一致的,补充定额编制是否合理;(5)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是否按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2材料价差审核建议材料的市场价格和地市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差别较大,审核中应对单价高的 材料进行市场调研,掌握市场动态,对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核对 后,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对工期较长的工程,投资方也可根据材料的使用情况 委派造价工程师分期分批签证价格,签证中应明确材料的规格、型号、厂家品 牌及价格、数量等,以规范材料的价格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材料消耗量应根 据定额规定计算:材料价差应依照定额用量、预算定额单价和实际单价分析计 算,既不能遗漏,也不能重复计算。3工程量审核建议审核工程量应重

62、点审核有无重复计算和计算错误,使用电脑软件辅助计算 能有效避免计算上的误差和单位换算上的差错;工作中应按照定额的计算规 则,以工程竣工资料和施工现场为依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解决工程 量争议。4费用计取审核建议费用计取审核时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不同取费基数,分别套用相 应的费率,结合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实际,对未发生的费用和高套的费率进行 扣减;审核取费基数计算是否正确、甲供材料是否扣除、签证的费用有无参与 取费、税率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防止多支多付。5变更及签证审核建议发包方应规范现场管理,建立监督机制,严格签证制度,避免出现签证项 目内容不完备、先施工后补签的现象。对隐蔽工程的签

63、证应在其验收前进行, 尽量图纸化,在签证前做好签证部分费用的估算,而不是盲目签证。审核中, 不完备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变更减少和重复的部分应扣除。6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主要部分,合同在签订前 应对合同范围、价款的支付与调整、工程变更、工期、不可抗力、索赔及争端 的解决等条款认真斟酌,反复推敲,做到条款完备、内容严谨,保证合同的合 理合法,保护双方权益。在图纸审查和交底阶段要求图纸深度达到施工要求, 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后期变更,以达到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目的。7加大工程审核施工全过程介入与跟踪力度结算审核工作仅仅依据工程竣工资料来审核是片面的,而且竣工资料不可 能面

64、面俱到,为提高工程结算审核的质量,应从审核的深度入手,加大工程施 工过程的跟踪力度。审核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调查核实,查看施工工序、施 工工艺、施工方法及运用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了解隐蔽工程的真相、了解设计 变更及施工过程,力求工程审核造价真实、合理。总之,建设工程结构复杂、种类繁多,涉及的专业技术也很多,因此,对 于造价审核人员来说,除了要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外,更需要通过不断学习, 夯实专业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工程材料等),通晓定额计算规 则,正确合理地套用定额,并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以保证工程结算审核的全面、 真实、合理。摘自建筑经济池晏华、徐波/文浅论项目在设计、招标、施工阶

65、段造价的控制发表时间:2008-4-30 9:29:45 阅读:2529 次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是关系到如何实现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问 题。时至今日,这一直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懈探索的课题。而实施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是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有效途径。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是指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 段、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全过程中。把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造 价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本文将对设计、招标、施 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做一些探讨,以供借鉴。一、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一)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特点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属于事前控制,此阶段的控制可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最大化,起到 事半功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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